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管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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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管理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管理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管理

2010年08月21日

  转载一下省厅下来挂职的文哥弄的材料,估计要接手几个治理项目。

我要多学习学习:

  施工管理措施

  1、管理程序

  

(1)前期准备工作

  比选会或招标会结束发出中选或中标通知书后,由业主代表根据比选申请文件或投标文件上的联系方式通知施工单位在规定时间内(一般3—5天)派相关人员到国土局接洽,来人应持有单位介绍信和项目经理及技术负责人任职文件(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应与比选申请文件或投标投标文件承诺一致);在施工单位技术人员熟悉施工场地条件和施工图纸后确定技术交底时间,然后由业主代表通知监理单位和勘查、设计单位相关人员到黑水进行控制点交桩和技术交底;在此期间,施工单位应抓紧办理履约保证金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事宜(比选项目履约保证金为中选金额的10%+(比选控制价金额×85%﹣中选金额)×2,招标项目履约保证金为中标金额的10%+(招标控制价金额×85%﹣中标金额)×3),履约保证金需通过本公司基本账户将现金转账到国土局指定账号,并将进账单复印件附于合同内;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为中选或中标金额的5%,按县劳动局有关要求办理,将县劳动局出具的已办理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证明复印件附于合同内);比选项目中选通知书发出后3—10日内施工单位必须按规定签订合同,无故不签合同的一律报请行政主管部门作出取消其1—3年内在阿坝州参加国家投资项目投标资格的处理决定,并没收其比选保证金;招标项目中标通知书发出后7—15日内施工单位必须按规定签订合同,无故不签合同的一律报请行政主管部门作出取消其1—3年内在阿坝州参加国家投资项目投标资格的处理决定,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

  在签署合同的同时,施工单位应尽快建立项目部,各种标示标牌和规章制度应上墙,各种警示标牌、安全围栏应到位。

对此项工作业主代表应进行催促检查。

  监理单位应于监理委托下达后5个工作日内签订《建设工程监理合同》,成立监理部。

业主代表应审核项目监理机构编制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

  施工合同和监理合同签订后3个工作日,业主代表应将施工合同、监理合同、比选或招标报告报行政主管部门—县发改委备案。

  

(2)技术交底会

  技术交底会由业主主持。

在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均已对施工场地条件和施工图纸进行了解的情况下(中标或中选通知书发出后10日内),由业主代表召集地勘、设计、监理、施工四家单位的有关人员进行技术交底。

首先组织相关人员到现场进行现场会,由地勘人员找出控制点和介绍地质情况、由设计人员初步确定防治工程位置和主要的技术要求;其次回室内召开技术交底会,依次由勘查人员介绍本工程防治工程位置地质情况、设计人员对设计内容和技术要求进行介绍、施工单位技术人员对设计图纸中疑惑之处逐一提出问题、监理人员提出设计图纸中需要澄清的问题,以上问题逐一记录在技术交底记录表上,由设计单位以书面形式正式答复;最后,各参会人员在监理单位提供的控制点成果交桩记录表和技术交底会签到表上签字,各单位各存一份。

为不影响施工进度,施工和监理提出的问题设计人员应尽量在现场答复,对不能现场答复的允许回单位和有关人员商量后答复,但不得超过3个工作日,设计单位回答问题的技术交底记录表应盖设计单位章以便作为设计图纸的补充说明以指导施工,该资料业主、监理、施工、设计各存一份。

  (3)开工申请、征地拆迁

  技术交底会结束后5个工作日,施工单位应提交施工组织设计、施工进度计划、施工方案、施工安全防护预案、施工质量保证体系、开工申请报告和施工永久及临时征地计划报告。

前六项资料送监理审查后若满足开工条件由监理出具审查意见、业主下达开工令(是否具备开工条件由监理根据治理工程的要求审查);后一项送业主请求办理征地工作。

  业主代表收到施工永久及临时征地计划报告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汇报分管领导、并联系工程所在地乡(镇)政府、村委会开展征地协调工作,征地过程中国土局利用股应全力配合,当场要求各被征地农户或单位对征地记录表签章确认,利用股应于征地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算出征地补偿费用并在工程区明显区域公示,公示期结束后按我县有关规定尽快办理兑现征地补偿款事宜。

永久性征地范围原则上按施工图确定范围征地,对一些原设计图纸在永久性征地方面考虑不合理的可以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征地;施工临时征地原则上按施工图设计的施工临时用地范围征地,对一些原设计未考虑治理工程两侧工作影响区的临时用地应一并征地,但对超出原设计施工临时工程量的施工临时道路、临时堆料场、拌合场等的征地应由施工单位负责相关费用,业主代表和利用股可以配合其征地。

  (4)工程开工

  开工令下达后,有条件的项目可以组织简单的开工仪式。

业主代表应做好影像记录资料,同时对施工安全进行强调和检查。

  (5)施工期间检查

  工程开工后,业主代表应不定期(每周不少于3次)对施工现场情况进行检查,主要检查内容为施工单位参建人员是否在岗、施工单位项目部各种规章制度和警示标牌等是否落实、施工单位是否按设计图纸和技术规范在施工、施工单位是否做好施工安全防护措施和应急预案、施工单位是否做好施工场地环境保护措施、施工单位是否做好施工期间安全监测工作、施工单位是否做好施工记录资料、施工单位是否做好对成品半成品和工程材料设备的照管和维护工作、监理单位是否做好旁站监理和监督记录。

以上检查内容应有书面记录,其中一项没有达到的业主代表可立即下达停工令,并限期整改,对限期未整改或整改未达标的可继续让其停工并按合同确定金额罚款。

  施工过程中各种隐蔽检验记录和质量记录应及时填写、各参建单位应签署齐全,对勘查设计单位较远不能来现场的应安排施工单位将相关影像资料发给勘查、设计人员让其做远程确认,同时做好影像、电话记录,待勘查、设计人员来施工现场时一并补签上述记录资料。

  施工期间的工程变更按《四川省地震灾区重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施工图设计变更工作管理暂行办法》执行,严格控制非必要性变更。

  施工期间,业主代表应根据需要不定期组织各种协调会,并落实会议有关意见;同时业主代表应参加监理单位组织的各次监理例会,做好对本项目进度情况的管理。

  (6)工程竣工初步验收

  工程竣工验收按《四川省地震灾区重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竣工验收、移交、监测和维护暂行规定》执行。

  施工单位按设计图纸完成治理工程后(施工单位应自验合格),已编制竣工报告和工程结算书(通过建设单位邀请的同级审计部门进行的工程结算审计)、向业主提交《工程质量保修书》和竣工验收申请,业主代表在监理工程师配合下对施工单位提交的竣工报告和其它材料进行检查,满足验收条件后(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同意验收),可安排验收时间。

初步验收由县国土资源局主持,参加验收单位或人员有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勘查单位、设计单位、州国土资源局、县发改委、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县监察局等部门的主要人员和技术专家(技术专家应为3—5人的单数,应为“省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技术专家库”中成员,最好有参加过本项目勘查、设计资料审查的专家)。

施工单位应按专家意见及时进行整改,并经专家签字认可后出具初步验收意见书。

  初验合格后应在建设单位管理下,由施工单位负责进行治理工程试运行及其维护。

  (7)工程运行效果监测

  初验合格后,由业主委托由地质灾害勘查甲级资质的单位对治理工程进行效果监测。

监测单位应根据施工图设计编制监测方案、做好监测记录、监测小结、监测总结、监测报告。

对监测期间的异常情况监测单位应及时反馈给业主做好应对防范补救措施,对防治工程出现破坏和失效的应立即告知业主由业主通知施工单位立即进行修复。

  工程运行效果监测时间为一个水文年,监测报告为竣工验收的一部分。

  (8)工程竣工终验

  施工单位已对竣工初步验收意见书提出的问题组织了整改,治理工程试运行期满,经治理效果监测,工程运行正常并符合设计要求,施工单位已办理结算和审计报告、建设单位已组织编报项目财务决算(通过市(州)国土资源局邀请的同级审计部门进行的项目财务决算审计),具备竣工最终验收条件时,由施工单位提出竣工最终验收申请,经建设单位核实,符合竣工最终验收条件的,报市(州)国土资源局组织工程竣工最终验收。

市(州)国土资源局组织进行工程竣工最终验收,并出具工程最终验收意见书。

终验合格后,由建设单位组织,施工单位向工程运行管护单位办理移交手续。

  竣工最终验收前建设单位应按《四川省地震灾区重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竣工验收、移交、监测和维护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的要求,编写完成治理工程试运行管理报告,主要内容为:

初步验收时提出的修复和补救工程整改实施情况、工程维护管理情况、工程试运行效果、竣工决算及审计情况、工程技术档案补充完善情况,报告必须经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施工单位按《暂行规定》的要求,提交治理工程试运行竣工报告,主要内容为对初步验收时提出的修复和补救工程、工程档案资料等的整改补充情况、试运行期工程质量及效果情况、工程维修情况,报告必须经项目经理、施工单位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勘查单位按《暂行规定》的要求,编写完成治理工程勘查总结报告,主要内容为对工程施工中地质情况是否和勘查结论一致进行评价、对地质条件出现差异的说明和补救措施,报告必须经勘查负责人、勘查单位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设计单位按《暂行规定》的要求,编写完成治理工程试运行设计总结报告,主要内容为对试运行中工程总体质量是否达到设计目标的总体评价,报告必须经设计负责人、设计单位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监测单位按《暂行规定》的要求,提交治理工程试运行监测报告,报告应对治理工程试运行期(至少一个水文年)的工程效果监测进行总结,报告必须经监测负责人、监测单位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监理单位按《暂行规定》的要求,提交治理工程试运行监理报告,监理报告应重点对治理工程试运行期工程质量进行评估,报告必须经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审核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竣工最终验收工作由市(州)国土资源局组织,邀请“省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技术专家库”有关技术专家3—5人参与(最好有1人以上参加过本工程初步验收)和市(州)发改委、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人员组成竣工最终验收组。

参会的其他单位何人员有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勘查单位和监测单位等的代表(原则上应为该项目的专业技术负责人)参与竣工验收工作。

  (9)档案归档

  工程竣工初步验收结束后,施工、监理、设计、勘查和监测等参建单位建设单位应尽快按照《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基本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管理暂行规定》的要求,向建设单位移交工程竣工档案资料,建设单位应做好工程档案的立卷归档工作。

终验合格后,由项目所在地县(市、区)国土资源局指定设计使用期内的工程管护单位,并组织工程实物和相关档案资料的移交。

  各参建单位应提交的归档资料和格式详见《暂行规定》中相关要求

  2、管理内容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管理工作主要有以下几部分:

质量管理、安全管理进度管理、资金管理。

  

(1)质量管理

  治理工程质量是工程能否达到治理效果的关键。

作为业主,要搞好质量管理,主要要做好以下工作:

  A.检查落实施工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各个环节是否有质量控制手段、是否有专职质检员参与整个施工过程、是否有质量检查制度。

  B.检查施工单位是否严格按照设计图纸和规程规范操作,如挡墙基础是否埋入足够设计深度、抗滑桩是否嵌入基岩足够深度、拦挡坝等是否埋入沟底足够深度等等,发现未按要求操作的立即责令其停工整改。

  C.各种建筑材料是否具备合格证和质量检验报告;混凝土和砂浆是否严格按照挂牌的配合比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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