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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景观资源资产评估模板

毕节市七星关区林业局

贵州毕节国家森林公园景观资源

资产评估报告书

****评字〔2014〕?

一、绪言

七星关区林业局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小组接受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政府的委托,根据国家有关资产评估的规定,本着客观、独立、公正、科学的原则,按照公认的资产评估方法,对毕节国家森林公园所属的4133公顷森林景观资源呢资产经营权进行了评估工作。

本小组评估人员按照必要的评估程序对委托评估的资产实施查验、市场调查与询证,对委估资产经营权在2014年?

月?

日所表现的市场价值做出了公允反映。

现将资产评估情况及评估结果报告如下:

二、委托方及资产占有方概况

1.委托方: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政府。

2.资产占有方: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政府。

3.资产占有方概况。

公园位于贵州高原西部、贵州省毕节市境内,由拱拢坪景区、乌箐岭景区和白马山景区组成,总面积4133公顷。

拱拢坪景区位于毕节市西南,地理坐标为东经104°58′38″~105°02′25″,为北东80°、南西40°,略向北西突出。

核部出露下寒武系清虚洞组地层,倾角10°以下;两翼为中寒武系高台组,倾角20~60°,西南端北纬27°12′34″~27°15′43″,面积1718hm2,距毕节市城区46km,距赫章县城54km,距贵阳市186km。

乌箐岭景区位于毕节市南,地理坐标为东经105°17′33″~105°20′24″,北纬27°05′03″~27°08′25″,面积856hm2,距毕节市城区50km。

白马山景区位于毕节市中部,地理坐标为东经105°23′46″~105°26′48″,北纬27°17′53″~27°21′14″,面积1559hm2,距毕节市城区15km。

4.委估资产简介。

截止评估基准日,按照《毕节森林公园总规》毕节国家森林公园建设情况。

三、评估目的

对贵州省毕节国家森林公园所属4133公顷森景观资源资产40年经营权进行出资入股提供价值参考依据。

四、评估对象及范围

纳入本次资产评估范围的评估对象是贵州省七星关区毕节国家森林公园所属4133公顷森林景观资源50年经营权。

以上委估资产面积系我评估小组进行现场核查后确定的面积,与委托方提供财产清单面积一致。

五、评估价值类型及定义

参照评估有关规定,遵循客观、独立、公正和科学的原则及其他一般的公认评估原则,我们对评估范围内的资产进行了必要的核查与鉴定,查阅了有关文件及资料,实施我们认为必要的其他程序。

在此基础上,根据评估目的及资产状况,确定资产评估的价值类型为:

市场价值。

市场价值的内涵:

市场价值是指自愿买卖双方,在评估基准日进行正常的市场营销之后所达成的公平交易中,某项资产应当进行交易的价值估计数额,当事人双方应各自精明、谨慎行事,不受任何强迫压制。

六、评估基准日

本项目资产评估基准日为2014年?

月?

日。

七、评估原则

我们在对委托方指定的资产进行评估的过程中,依据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及规范化要求,严格遵循资源资产评估的一下原则:

1.遵循了独立性、客观性、公正性和科学性的工作原理;

2.遵循了预期收益原则,根据对待估资产的未来获利能力预期来确定待估资产的价值;

3.遵循了合法原则,以待估资产的合法使用、合法处分为前提来确定其价值;

4.遵循最佳使用原则,以待估资产的最佳使用为前提来确定其价值;

5.遵循估价日期原则,以评估基准日的市场条件为基础来确定待估资产价值;

6.评估操作恪守独立、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维护国家及其他投资主体的合法权益。

八、评估依据

(一)行为依据

1.资产评估业务约定书;

2.《关于成立“林投公司”的通知》

3.区人民政府及有关主管部门对委托方相关经济行为的批复。

(二)法律依据

1.1991年11月16日国务院发布的《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91号令);

2.1992年7月18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发布的36号《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3.国资办发【1996】23号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资产评估操作规范意见(试行)的通知》;

4.1996年12月16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林业部《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技术规范(试行)的通知》;

5.财政部、国家林业局2006年12月25日财企【2006】529号关于印发《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6.2004年2月25日财政部印发,财企【2004】20号《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

7.中国资产评估协会2007年11月28日中协评【2007】189号关于印发《资产评估准则——评估报告》等7项资产评估准则的通知;

8.《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9.1999年11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发布的于2000年1月1日实施的《风景名胜区规划(GB50298-1999)》;

10.国家林业局森林里公园管理办公室1999年11月10日发布的于2000年4月1日实施的《中国森林风景资源质量等级评定(GB/T18005-1999)》;

11.1994年1月22日林业部第三号令发布的《森公园管理办法》;

12.《贵州省森林公园管理条例》。

(三)产权、林木数量、质量核查及取价依据

1.资产占有方出具的林权证复印件;

2.贵州省七星关区毕节国家森林公园(两国有林场)提供的二类调查依据;

3.评估人员收集的有关市场询价、市场调研和参数资料记录;

4.《区政府成立林投公司的通知》《总规》《可研》等资料。

九、评估方法

根据本次评估目的及评估对象的具体情况,该森林景区已投资建设,准备将主景区升AAAA级景区,并将经营权交给林业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结合其他森林公园相关经营数据进行分析比较,认为被评估森林公园经营情况可以预测,将按照假设开发的思路,采用收益现值法进行评估:

公式:

En=

En——森林景观资源资产评估值;

Ri——森林景观资源资产(景区)第i年扣除投资额后的预期经营净收益额;

n——评估年限;

r——折现值。

十、评估过程

1.托及准备阶段。

2.清查阶段。

3.估算及报告提交阶段。

十一、评估假设及限定条件

在评估过程中,我们遵循以下评估假设和限定条件:

(一)一般性假设和限定条件

1.交易假设

即假设所有评估资产处于交易的过程中,评估师根据待评估资产的交易条件等模拟市场市场进行估价,评估结果是对评估对象最可能达成的交易价格的估计。

2.公开市场假设

即对资产拟进入的市场的条件以及资产在这样的市场条件下接受何种影响的一种程度。

公开市场是指充分发达与完善的市场条件,是一个自愿的买卖双方的竞争市场,在这个市场下,买方与卖方的地位平等,都有获取足够市场信息的机会和时间,买卖双方的交易都是在自愿、理智、非强制性或不受限制的条件下进行。

3.假设评估基准日后,资产占有方所处政治、经济等宏观环境不发生影响资产占有方经营的重大变动,特别是林业行业政策不发生重大变动;假设评估基准日后不发生影响资产占有方经营的不可抗、偶然性事件。

4.除评估基准日政府已颁布和已颁布尚未实施的影响资产占有方经营的法律、法规外,假设收益期内与资产经营相关懂得法律法规不发生重大变化。

5.假设评估基准日后汇率、利率、税赋、物价及通货膨胀等因数的变化不对资产收益期经营状况产生重大影响。

(二)特点假设和限定条件

1.本次评估假设为古森林景观资源资产是按照《总规》开发利用的,我们未考虑未来经营者改变《总规》的开发方式而对公园经营效益产生的影响。

2.本次评估中对委估森林公园游客量的增长趋势是按照一定原则,选择若干相类似参照物的基础上,通过统计分析方法计算得出的,假设作为参照物的森林公园经营状况合理、合法,我评估小组所取得的参照物经营数据完整、准确、真实、可靠,无重大经营与技术瑕疵。

评估人员根据资产评估的规定和要求,认定以上前提条件在评估基准日时成立,当上述限制条件以及评估中遵循的评估假设等其他情况发生变化时,将会影响并改变评估结论,评估报告将会失效,评估人员不承担由此导致评估结论不合理的责任。

十二、评估结论

在实施了上述资产评估程序和方法后,委托方指定的森林景观资源资产50年的经营权2014年?

月?

日所表现的市场价值反映如下:

资产评估结果:

万元(详见评估汇总表)。

十三、特别事项说明

1.本报告所称“评估价值”系指我们对所评估资产在评估基准日之外部经济环境前提下的价值评估结论,仅为本报告书所列明的目的而提出的公允值意见,而不对其他用途负责。

2.评估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评估准则,对委托方提供的资料进行核查、验证,执行相关法律、法规、评估准则要求的其他必要评估程序,并最终出具委估资产在特定评估目的下在基准日的专业意见,是注册资产评估师的责任;提供必要的资料并保证所提供资料的可靠性、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恰当使用评估报告是委托方和相关当事方的责任。

3.在履行评估程序过程中,评估人员依据评估有关规定对资产占有方提供的评估对象权属文件、资料进行了关注,并进行了必要的查验,但对委托评估资产的产权鉴定工作已超出了评估工作范围,故我们不对委估资产的权属发表意见。

4.报告中的评估结论是反映评估对象在本次评估目的下,根据公开市场的原则确定的价值,未考虑该资产进行产权登记或权属变更过程中应承担的相关费用和税项。

评估结论不应当被认为对委估资产可实现价格的保证。

5.报告中评估结论是对纳入委估范围内的委估资产作为一个获利整体,以本报告列明评估目的在评估基准日的市场公允价值反映,而不是委估资产单位价值、拆分价值的体现,对于委估方或其他报告使用方未来改变评估目的、拆分评估范围使用评估结果的行为,本评估结论通常会失效。

十四、评估报告的使用限制说明

1.本次评估结论是反映评估对象在本次评估目的和基准日下,根据公开市场的原则确定的现行公允市价,没有考虑将来可能抵押、担保事宜,以及特殊的交易方可能追加付出的价格等对评估价值的影响,同时,本报告也未考虑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发生变化以及遇有自然力和其他不可抗力对资产价值的影响。

2.本报告之评估结论,系评估专业人员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出具的意见,依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发生法律效力。

3.本报告之评估结果,是对委估资产于评估基准日之日市场价值的客观公允反映,评估小组对评估对评估基准日后资产发生的重大变化不承担发表意见的责任。

4.根据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评估结果有效期为一年,即从评估基准日2014年?

月?

日起算,2015年?

月?

日前有效。

当评估目的在有效期内实现时,可以用评估结果作为出资入股的价值参考依据(还需结合评估基准日的期后事项的调整)。

超过一年,需重新进行资产评估。

5.本报告专为委托人所使用,并为本报告所列明的评估目的而作,未经本评估小组同意,不得向委托方和评估报告审查部门之外的单位和个人提供,除依法需公开的情形外,报告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不得发表于任何公开的媒体上。

6.本报告含有若干附件,附件与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五、评估报告的提出日期

本报告提出日期为2014年?

月?

日。

谨此报告!

法定代表人:

注册资产评估师:

评估小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专家:

2014年?

月?

资产评估结果汇总表:

(略)

附件:

1.委托方组织代码复印件

2.毕节国家森林公园林权证复印件

3.毕节国家森林公园景观资源核查报告

4.委托方承诺函

5.评估小组承诺函

6.注册资产评估师资格证书复印件

7.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专家资格证书复印件

8.评估小组资格证书复印件

9.评估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评估小组评估资质证书复印件

 

贵州省七星关区毕节国家森公园

森林景观资产五十年经营权资产评估说明

一、关于本次资产评估说明使用范围声明

本评估说明仅供财产评估主管机关、企业主管部门审查资产评估报告书和检查评估机构工作之用,非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材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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