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炼铁厂安全检查表

供上料系统单元安全检查表

序号

检查项目和内容

检查依据

检查记录

检查结果

一般要求

1

槽上卸料小车、槽下筛分设施及料坑必须密封良好,并应设净化除尘装置。

《冶金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定》第三十三条2款

专业要求

2

原、燃料准备及运输的扬尘点,应设有通风除尘设备。

《炼铁安全规程》第7.1条

3

矿槽、料斗、中间仓、焦粉仓、矿粉仓及称量斗等的侧壁和衬板,应有不小于50°的倾角,以保证正常漏料。

衬板应定期检查、更换。

焦粉仓下部的温度,宜在0℃以上。

《炼铁安全规程》第7.2条

4

矿槽、焦槽上面应设有孔网不大于300mm×300mm的格筛。

打开格筛应经批准,并采取防护措施。

格筛损坏应立即修复。

《炼铁安全规程》第7.3条

5

原、燃料卸料车在矿槽、焦槽卸料区间的运行速度,不应超过2m/s,且运行时有声光报警信号。

《炼铁安全规程》第7.4条

6

在槽上及槽内作业前应与槽上及槽下有关工序取得联系,并索取其操作牌;作业期间不得漏料、卸料。

《炼铁安全规程》第7.5条

7

进入槽内工作,应佩戴安全带,设置警告标志;现场至少有一人监护,并配备低压安全强光照明;维修槽底应将槽内松动料清完,并采取安全措施方可进行。

《炼铁安全规程》第7.5条

8

矿槽、焦槽发生棚料时,不应进入槽内捅料。

《炼铁安全规程》第7.5条

9

不应任意短接各类保护装置,必要时经确认可临时短接,并立即联系有关人员处理,处理正常立即恢复。

《炼铁安全规程》第7.7条

10

槽下设焦炭中子测水装置,槽上和炉顶料罐采用放射元素测料位时,应有防护措施,并应有射线危险的警告标志。

《炼铁安全规程》第7.8条

11

应制定清扫制度,清扫时不应向周围或带式输送机上乱扔杂物,同时应有防止二次扬尘的措施。

《炼铁安全规程》第7.10条

12

运行中的料车和平衡车,不应乘人。

《炼铁安全规程》第7.15条

13

运送料车(罐)及槽下粉矿、碎焦的卷扬机,其每条钢丝绳的安全系数应不小于6,钢丝绳的报废和更新应按有关标准执行。

料车(罐)应用两条钢丝绳牵引。

《炼铁安全规程》第7.16条

14

更换料车钢丝绳时,料车应固定在斜桥上,并由专人监护和联系。

《炼铁安全规程》第7.19条

15

卷扬机运转部件,应有防护罩或栏杆,下面应留有清扫撒料的空间。

卷扬机的日常维修,应征得司机及有关方面同意,并索取其操作牌方可进行。

卷扬机主要部件出现故障或损坏时,应及时处理或更换,停机检修应有专人联络、监护,并挂停电检修牌。

《炼铁安全规程》第7.20条

16

现场应有足够的检修空间,堆放物品处应挂牌说明。

《炼铁安全规程》第7.12条

17

带式输送机应有防打滑、防跑偏和防纵向撕裂的措施以及能随时停机的事故开关和事故警铃;头部应设置遇物料阻塞能自动停车的装置;首轮上缘、尾轮及拉紧装置应有防护装置。

《炼铁安全规程》第6.10条

18

带式输送机检修完毕,应用电铃、电话或警报器与操作室联系,经双方检查确认胶带上无人,方可启动。

《炼铁安全规程》第6.10条

19

带式输送机通廓,应设置完整、可靠的通讯联系设备和足够照明。

《炼铁安全规程》第6.10条

20

上料料车或主胶带机下部设置车辆及人行通道是,必须设置防止物料高空坠落的防护设施。

《高炉炼铁工艺设计规范》

6.0.11

 

炉顶设备单元安全检查表

序号

检查项目和内容

检查

依据

检查记录

检查

结果

1

生产时的炉顶工作压力,不应超过设计规定。

《炼铁安全规程》第8.1.1条

2

炉顶应至少设置两个直径不小于0.6m、位置相对的人孔。

《炼铁安全规程》第8.1.2条

3

应保证装料设备的加工、安装精度,不应泄漏煤气。

《炼铁安全规程》第8.1.3条

4

液压传动的炉顶设备,应按规定使用阻燃性油料;液压油缸应设折叠式护罩;液压件不应漏油。

《炼铁安全规程》第8.1.5条

5

清理、更换受料漏斗衬板,应事先与上料系统相关岗位的人员联系并取得操作牌和停电牌,还应有专人在场监护。

《炼铁安全规程》第8.1.7条

6

高炉应有各自的工业蒸汽集汽包,集汽包通至各用汽部门的阀门,应有明显的区别标志。

生活用汽不应使用该汽包的蒸汽。

《炼铁安全规程》第8.1.8条

7

处理炉顶设备故障,应有专人携带一氧化碳和氧含量检测仪同行监护,以防止煤气中毒和氮气窒息。

到炉顶作业时,应注意风向及氮气阀门和均压阀门有否泄漏现象。

《炼铁安全规程》第8.1.9条

8

通入大、小钟拉杆之间的密封处旋转密封间的蒸汽或氮气,其压力应超过炉顶工作压力0.1MPa。

通入大、小钟之间的蒸汽或氮气管口,不应正对拉杆及大钟壁。

《炼铁安全规程》第8.2.1条

9

炉顶设备应实行电气联锁,并应保证:

  ——大、小钟不能同时开启;

  ——均压及探料尺不能满足要求时,大、小钟不能自由开启;

  ——大、小钟联锁保护失灵时,不应强行开启大、小钟,应及时找出原因,组织抢修。

《炼铁安全规程》第8.2.2条

10

大、小钟卷扬机的传动链条,应有防扭装置,探料尺应设零点和上部、下部极限位置。

《炼铁安全规程》第8.2.3条

11

炉顶导向装置和钢结构,不应妨碍平衡杆活动。

大、小钟和均压阀的每条钢丝绳安全系数不低于8,钢丝绳应定期检查。

《炼铁安全规程》第8.2.4条

12

钟式炉顶工作温度不应超过500℃。

《炼铁安全规程》第8.2.6条

13

料罐均压系统的均压介质,应采用半净高炉煤气或氮气。

《炼铁安全规程》第8.3.1条

14

炉顶温度应低于350℃,水冷齿轮箱温度应不高于70℃

《炼铁安全规程》第8.3.2条

15

炉顶氮气压力应控制在合理范围,而且应大于炉顶压力0.1MPa。

《炼铁安全规程》第8.3.3条

16

齿轮箱停水时,应立即通知有关人员检查处理,并采取措施防止煤气冲掉水封,造成大量煤气泄漏,密切监视传动齿轮箱的温度;最大限度地增加通入齿轮箱的氮量;尽量控制较低的炉顶温度。

《炼铁安全规程》第8.3.4条

17

炉顶系统停氮时,应立即联系有关人员处理,并严密监视传动齿轮箱的温度和阀门箱的温度,可增大齿轮箱冷却水流量来控制水冷齿轮箱的温度。

《炼铁安全规程》第8.3.5条

18

动齿轮箱的温度“高温报警”时,应立即检查其测温系统、炉顶温度、炉顶洒水系统、齿轮箱水冷系统和氮气系统,查明原因,及时处理;

《炼铁安全规程》第8.3.6条

19

无料钟炉顶的料罐、齿轮箱等,不应有漏气和喷料现象。

进入齿轮箱检修,应事先休风点火;然后打开齿轮箱人孔,用空气置换排净残余氮气;再由专人使用仪器检验确认合格,并派专人进行监护。

《炼铁安全规程》第8.3.7条

20

炉顶应设置检修用吊装设施,炉顶上料系统必须密封良好,放散阀应开闭灵活。

高炉、热风炉区域应设一氧化碳浓度监测报警装置。

《冶金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定》第三十三条第4款

21

炉顶系统主要设备安全联锁,应符合下列规定。

—探尺提升到上部极限位置,且溜槽已启动,下密封阀和下料闸(料流调节阀)才能开启;停止布料后,探尺才能下降;探尺手动提起检查时,不应布料,下密封阀不应开启;高炉发出坐料信号,探尺自动提升,下密封阀不启动;

—上密封阀开启后,上料闸方可开启;上罐向下罐装料完毕(取得到上罐料空信号后)上料闸方可关闭;

—上密闭阀开启条件:

均压放散阀已开启,下罐内外压差达到规定值;按料批程序向该罐装料且罐内前一批料已卸完;料流调节阀、下密封阀已关闭;

—上密封阀关闭条件:

料罐已发出料满信号;上料闸已关闭;

—下密封阀开启条件:

得到布料信号,探尺已提升至上极限位置;罐内外压差已达到规定值,且均压阀已关闭;

—下密封阀关闭条件:

下料闸(料流调节阀)已关闭;

—下料闸(料流调节阀)开启条件:

对应的下密封阀已打开;溜槽转到布料角;探尺已提升到位,料流调节阀已开启;

—下料闸(料流调节阀)关闭条件:

按程序布料完毕(即下罐料空)进行全开延时和关闭;

—均压放散阀开启条件:

下罐料空,下密封阀已关闭;其他条件符合设计要求;

—均压放散阀关闭条件:

下密封阀、上料闸、上密封阀已关闭;

—均压阀开启条件:

上密封阀、均压放散阀关闭;均压阀关闭条件:

罐内与炉内压差达到规定值(或已开启到设定时间);

——探尺提升不到位,布料溜槽不应倾动布料。

《炼铁安全规程》第8.3.8条

 

高炉主体单元安全检查表

序号

检查内容

检查

依据

检查记录

检查

结果

1

高炉内衬耐火材料、填料、泥浆等,应符合设计要求,且不得低于国家标准的有关规定。

《炼铁安全规程》第9.1.1条

2

风口平台应有一定的坡度,并考虑排水要求,宽度应满足生产和检修的需要,上面应铺设耐火材料。

《炼铁安全规程》第9.1.2条

3

炉基周围应保持清洁干燥,不应积水和堆积废料。

炉基水槽应保持畅通。

《炼铁安全规程》第9.1.3条

4

风口、渣口及水套,应牢固、严密,不应泄漏煤气;进出水管,应有固定支撑;风口二套,渣口二、三套,也应有各自的固定支撑。

《炼铁安全规程》第9.1.4条

5

高炉应安装环绕炉身的检修平台,平台与炉壳之间应留有间隙,检修平台之间宜设两个走梯。

走梯不应设在渣口、铁口上方

《炼铁安全规程》第9.1.5条

6

炉体冷却系统,应按长寿、安全的要求设计,保证各部位冷却强度足够,分部位按不同水压供水,冷却器管道或空腔的流速及流量适宜。

并应满足下列要求:

冷却水压力比热风压力至少大0.05MPa;总管测压点的水压,比该点到最上一层冷却器的水压应至少大0.1MPa;高炉风口、渣口水压油设计确定;供水分配管应保留足够的备用水头,供高炉后期生产及冷却器由双联(多联)改为单联时使用;应制定因冷却水压降低,高炉减风或休风后的具体操作规程。

《炼铁安全规程》第9.1.8条

7

热电偶应对整个炉底进行自动、连续测温,其结果应正确显示于中控室。

《炼铁安全规程》第9.1.9条

8

炉顶压力不断增高又无法控制时,应及时减风,并打开炉顶放散阀,找出原因,排除故障,方可恢复工作。

《炼铁安全规程》第9.2.1条

9

休风时应事先同燃气(煤气主管部门)、氧气、鼓风、热风和喷吹等单位联系,征得燃气部门同意,方可休风(或坐料)。

《炼铁安全规程》第9.2.2条

10

休风时炉顶及除尘器,应通入足够的蒸汽或氮气;切断煤气(关切断阀)之后,炉顶、除尘器和煤气管道均应保持正压;炉顶放散阀应保持全开;

《炼铁安全规程》第9.2.2

11

因事故紧急休风时,应在紧急处理事故的同时,迅速通知燃气、氧气、鼓风、热风、喷吹等有关单位采取相应的紧急措施;

《炼铁安全规程》第9.2.2

12

休风前及休风期间,应检查冷却设备,如有损坏应及时更换或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漏水入炉;

《炼铁安全规程》第9.2.2

13

休风期间或短期休风之后,不应停鼓风机或关闭风机出口风门,冷风管道应保持正压;如需停风机,应事先堵严风口,卸下直吹管或冷风管道,进行水封;

《炼铁安全规程》第9.2.2

14

休风检修完毕,应经休风负责人同意,方可送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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