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炼铁厂安全操作规程汇编.docx

炼铁厂安全操作规程汇编

安徽省贵航特钢有限公司

炼铁厂安全操作规程汇编

第一章炼铁厂通用安全规定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炼铁厂所有岗位

第一节安全守则

1.按时上下班,严禁酒后上岗,未经厂部批准禁止将与工作无关的人员带入岗位或带入厂区参观,班中严禁饮酒、打闹、睡觉、脱岗、窜岗或干与工作无关的事。

2.工作前按标准佩戴齐全劳动保护用品。

3.进入工作岗位(现场)开始工作前,必须按照《安全确认制度》的规定进行安全确认。

4.全体职工必须熟知各自的安全职责、安全操作规程和本职责范围内的安全技术知识。

5.严格按章指挥、按章操作;严禁违章、冒险指挥或作业。

6.全体职工必须按照安全教育管理的要求,接受安全教育。

1.1.1厂内交通安全规定

1.在厂区内要靠边行走,严禁喧哗打闹,严禁赤脚、穿拖鞋和在轨道上逗留、休息。

2.过铁道口,交叉路口应做到一站、二看、三通过。

3.车辆在行驶中严禁抢上抢下,严禁钻越、跳跨、扒乘各种车辆。

4.严禁在起重吊杆及吊物下停留、行走。

5.禁止跨越正在放渣、出铁的渣铁沟。

6.在多层作业施工现场及高炉炉台上下两侧工作时,必须戴好安全帽。

7.铁路两侧离铁道1.5米以内严禁堆放物品,所堆放物品要捆绑牢固,以防包车运行时震动歪倒。

8.应遵守一切危险警告标志,并注意听看一切声光信号。

9.在厂区内行走时,应远离正在出铁的铁水罐及正在工作的气焊乙炔瓶。

禁止在乙炔瓶、氧气瓶附近动火及乱扔引火物。

10.禁止在风口、铁口正面停留;严禁在煤气区域休息或逗留。

11.禁止非工作人员沿铁路线行走。

严禁在危险或不熟悉的场所随意走动。

12.在生产作业区或施工现场,行人应走指定的安全通道。

13.非工作人员禁止到矿槽及各皮带通廊。

皮带运转时,严禁跨越或钻过。

禁止攀登黑暗、过陡、松动、无遮拦的楼梯、梯架和支撑物。

14.严禁搭乘铁水罐车往来。

1.1.2厂内车辆安全规定

1.各种机动车辆在行驶和作业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关的法律法规;驾驶前应对车辆的状况进行检查,保证车况满足安全行驶的要求。

2.驾驶机动车严禁超速行驶;严禁非司机和无证驾驶。

3.禁止驾驶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车辆。

4.驾驶机动车严禁曲线行驶、逆向行驶和空档溜车,不得驶入非机动车道。

5.车辆装载严禁超重、超高、超长、超宽,运送其它不规则形状的物品必须固定;严禁客货混运。

6.机动车辆通过铁道道口时,必须遵守“一慢、二看、三通过”的规定,严禁抢道先行。

7.在距铁轨外侧1.5米以内不准停放车辆。

8.厂区公路及人行道临时施工的坑、井、沟、池等必须设有安全栏杆、盖板及警示标志,夜间必须设有警示灯。

1.1.3岗位作业安全规定

1.参加实际操作人员必须受过三级安全教育和有关专业知识教育后,方可操作。

工作前,安全负责人应进行安全讲话、安全交底,讲清工作中应注意的事项。

2.所有作业必须严格按《安全确认制》和《三牌两票制度》、《交接班制度》进行作业。

3.一切运转的机电设备,必须建立操作牌制度,严格执行有牌才能操作,有牌才能检修和凭牌交接班制度。

不准靠近运行设备传动部位进行清扫、修理、隔机传递工具、物品。

4.所有危险性的机械回转部位和电气设备导电部位,必须装有可靠的安全防护装置。

5.不准擅自拆除,更换安全装置(设施)和机械设备上的零部件。

6.未取得特种作业《特殊工种操作证》的人员不准从事特种作业。

7.非本岗位人员,不得擅自触动一切生产设备、各种开关及机具,如实习代培人员学习操作时,必须有师傅在旁指导。

8.非本岗位人员不准从事具有易燃、易爆、腐蚀、毒害物质的工作。

9.电气、煤气、高空等特种作业或危险区域,无人监护不准作业。

工作前,要制定可靠的安全措施,施工负责人应向参加工作人员交待安全注意事项。

10.两人以上作业生产岗位人员与检修人员配合作业时,必须安全互保到位。

11.作业区域照明必须齐全,标志醒目,安全通道整洁畅通。

12.检修后作业现场,必须恢复相应的安全设施并清理现场。

13.易燃、易爆和禁火区域,严禁吸烟和明火作业(如需明火作业,必须办理动火证)。

14.高空(距坠落基准面2.OM及以上)作业必须系好安全带。

15.不准在有毒、粉尘作业场所进餐、饮水。

16.不准在危险场所休息、停留。

1.1.4安全确认制度

1.确认内容

1.1作业人员的劳动保护用品是否穿戴齐全并符合质量要求。

1.2作业现场的自然环境是否符合安全规定的要求。

1.3作业现场的安全设施是否符合安全规定的要求。

1.4作业所需的工器具、设备、设施是否符合安全规定,在使用过程中是否会造成人员伤害。

1.5是否制定了具体的安全措施;作业人员的工种、技术等级、身体状况等是否符合所从事工作的安全要求;特种作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

1.6作业人员是否实行了安全监护和互保。

1.7作业过程中是否遵守了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1.8作业前和作业过程中是否与相关方进行了联系、确认。

1.9作业过程中是否出现了新的危险源,是否采取了安全措施。

1.10作业人员是否接受过安全教育并考试合格,对《安全操作规程》和有关的安全技术知识是否熟知会用。

2.确认的标准

2.1确认后的人、机、物、环境必须符合安全要求。

2.2确认的内容中,有任何一项不符合安全要求,无防范措施前禁止作业。

3.确认人

3.1哪一级负责进行的作业,由哪一级的负责人作为安全确认责任人,所有的作业(生产、检修、施工、临时性安排的工作等)必须先由作业安全确认责任人进行安全确认。

3.2因工作需要进行分散作业的,由作业负责人指定的人员负责确认。

第二节防煤气中毒安全操作规定

本规定适用炼铁厂煤气岗位及煤气作业。

1.所有人员上高炉本体及煤气区检查或工作时,必须事先通知所在高炉工长,并到主控室或其相关岗位操作室进行登记,作业中必须与岗位人员经常保持联系;联系不上时,岗位人员应立即进行寻找,并向有关人员进行汇报。

2.发生煤气中毒时,确保自身安全的前提下先要把中毒人员抬出煤气区,重者通知煤气救护站和医院,并就地抢救。

3.临时使用煤气单位必须经煤气调度批准后方可使用,严禁临时接煤气取暖等,使用氮气小心中毒、窒息。

4.各煤气区域、岗位负责人要及时在煤气泄露点挂上安全警示牌,防止煤气中毒。

5.煤气区域作业时必须两人以上,一人作业一人监护,同时携带煤气报警器。

6.岗位操作人员对当班的煤气防护用品、现场保护设施要检查,做到完好无损,并熟练掌握煤气知识与自救、互救、急救知识。

7.风、铁口作业时,如有煤气泄漏必须将煤气点燃,如不能点燃必须保持通风良好,防止风、铁口处溢出的煤气造成人员中毒。

8.经常检查煤气设备的安全装置及严密性,如有泄露或其它问题应及时处理。

9.凡进入煤气设施或煤气管道内部作业,必须要做到可靠切断煤气来源,如有条件时要做好水封,在作业前必须经煤气防护站检测、监护、确认,合格后方可进行工作,并有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10.煤气设备及管道上的阀门,使用后一定要关严,必要时加盲板,以防煤气泄漏。

11.煤气管道使用氮气后,必须断开。

保证煤气管道与其它氮气使用用户可靠分离。

12.对新建、改建、大修、扩建后的煤气设施或煤气管道在投产使用之前,必须经过专业人员检查验收及严密性能试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运行。

13.带煤气作业(如抽、堵煤气盲板,煤气设施或煤气管道进行搬眼,带煤气处理煤气事故等),必须由专业人员带好呼吸器进行作业。

 

1.2.1空气中CO不同含量工作时间

工作地点空气中CO含量(ppm)

允许工作时间

24ppm

可以连续较长时间工作

40ppm(相当于50mg/m3)

连续工作时间不得超过l小时

80ppm(相当于100mg/m3)

连续工作时间不得超过30分钟

160ppm(相当于200mg/m3)

连续工作时间不得超过15-20分钟

注:

工作间隔不得低于1小时

1.2.2煤气防护面具使用操作方法

1.氧气呼吸器:

打开氧气瓶,氧气压力是否在10Mpa以上。

压力低于10Mpa应通知安全管理人员进行重新更换;作业时经常注意氧气压力,低于3Mpa时,应立即离开有毒气体区域。

2.空气呼吸器:

使用前,应详细检查面罩、背板组件、减压组件(高压管、中压管组件)、报警装置、呼吸阀等各部件完好,连接牢固。

气瓶内必须有足够的空气,气瓶压力显示不应低于20Mpa,新充装气瓶气压一般在28-30Mpa;作业时应及时观察压力表的指示值,当压力表的指示值在4-6Mpa或低压报警哨报警时应撤离到安全区域,重新更换气瓶。

1.2.3煤气区域划分及作业安全规定

煤气区域的划分是根据各煤气区域的煤气浓度进行划分的。

一般把煤气区域划分为三个类别;

一类煤气区域划分;

带煤气抽、堵盲板、带煤气进行工作场所,较严重的煤气泄漏的地点,带煤气更换煤气设施上的设备场所、进入煤气设施内清理杂物等。

一类煤气区域工作安全规定:

1.工作时必须佩带空气呼吸器,同时要有煤气防护站人员在现场进行安全监护。

2.煤气设施日常设备巡检,时间若超过30分钟,按第一条办理上述手续,但必须有二人以上才能进行工作。

3.煤气维修工、检查工,在工作时应二人以上并看好风向,并佩戴煤气报警器。

如煤气泄漏严重,则必须佩带空气呼吸器方可工作。

4.凡属于第一类煤气区域工作时,又影响到其它单位时,心须经煤气调度室会同有关单位协商解决。

5.在一类煤气区域的工作人员要有防煤气中毒的经验、及抢救煤气中毒的相关知识。

6.在一类煤气区域工作时,如必须佩戴空气呼吸器,在佩戴之前要认真检查空气呼吸器的情况。

7.在一类煤气区域工作时,煤气救护站人员有权根据天气的变化和特殊情况,在施工前和施工过程中,改变施工计划或停止煤气区域的施工。

8.一类煤气区域工作前和工作完毕要与煤气调度室联系,取得煤气调度室的同意后方可进行工作。

二类煤气区域划分

煤气发生器的平台(高炉风口平台以上,布袋放散平台、TRT各煤气阀平台)煤气设施外部的设备检修、停、送煤气或做煤气爆发试验、煤气设施清灰除锈清理杂物等;

二类煤气区域工作安全规定

1.到二类煤气区域工作时,必须佩带煤气报警器,必要时佩带空气呼吸器和煤气救护站人员到现场进行安全监护。

2.日常设备巡检,必须佩带煤气报警器并二人以上方可进行工作,工作时要注意风向的变化情况。

3.二类煤气区域工作人员要有煤气安全知识,方可上岗工作。

三类煤气区域划分

煤气的设施周围、煤气管网及使用煤气的区域。

三类煤气区域工作安全规定:

1.进入该区城必须事先携带煤气报警器进行检测。

2.在三类煤气区域工作时间不宜过长,如工作时间过长可轮换进行作业。

3.严禁在三类煤气区域内休息、逗留。

1.2.4防煤气着火安全规定

1.煤气系统设备要保持严密性。

2.煤气设备区域内严禁烟火。

3.煤气停用后各阀门必须关严。

4.带煤气作业时应严禁产生火源,以防发生爆炸和着火事故。

5.严格遵守煤气安全操作规程,必须备有消防器材。

6.密闭的煤气区域作业必须关闭通讯设备。

7.在设备及煤气管道上动火原则

7.1不带煤气动火,赶净煤气后(必要时可加盲板),经煤气防护站人员检查合格后方可动火。

长期休风,未处理煤气前不得动火。

7.2正常生产带煤气动火,提前24小时办动火票,准备好防毒面具和灭火器材,必须有煤气防护站人员在场,煤气压力保持正压,煤气防护站负责人批准后方可动火。

l.2.5防煤气爆炸安全规定

1.停煤气,应按规定将煤气管道和煤气设施用蒸汽或氮气吹扫残余的煤气,并用空气置换蒸汽或氮气。

2.送煤气,应按规定将煤气管道和煤气设施用蒸汽或氮气吹扫残余的空气,并用煤气置换蒸汽或氮气。

3.各使用煤气用户,在使用煤气时,应做到先给火,后给煤气的使用煤气基本原则。

4.送煤气后,必须做煤气的爆发试验,不做煤气爆发试验的煤气不能进行使用。

5.送煤气后,煤气爆发试验必须连续做三次以上,做煤气爆发试验连续三次中一次不合格,必须再连续做三次煤气爆发试验。

合格后方可使用煤气。

6.煤气供应量不足、或煤气供应量减少时,应及时减少各煤气使用用户煤气使用量。

7.所有煤气设施需要动火时,应按规定办理煤气设施动火证后,方可进行动火。

8.所有煤气设施应安装,煤气防爆炸的装置。

9.按操作规程进行煤气与空气的置换操作。

10.按操作规程进行空气与煤气的置换操作。

11.避免产生爆炸混合物。

12.一旦形成爆炸混合物时,要严禁遇到火源并通入大量蒸汽或氮气,赶净混合物。

13.在处理煤气时要严格遵守煤气规程作业,做到通蒸汽或氮气,断来源、保正压、大敞开、不动火。

14.使用煤气做到:

保正压,先给火,不泄露,有出路。

 

15.煤气设备要保持严密性,有缺陷及时处理。

16.煤气发生爆炸时,任何人不准进入爆炸区。

1.2.6煤气纪律

为了确保安全生产,制定我厂煤气纪律,各煤气使用单位必须认真执行

1.各使用煤气的班组,必须有专人负责,对煤气设备进行定期检查维护和日常管理工作。

2.在煤气使用上,必须严格听从煤气调度,厂内煤气负责人的指挥,如煤气压力低时,接到减量或停止使用的通知后,应立即执行,不得借故拖延。

3.当煤气压力低,恢复正常后,在没有接到煤气调度通知时,不得私自点火使用。

4.未经领导同意,不许擅自接管使用煤气。

5.发现煤气压力降低时,应自动减量,并报告煤气调度室。

当压力低于1500帕时,必须停止使用。

6.高炉正常休风切断煤气前,必须要取得煤气调度同意后方可进行。

7.热风炉点、撤炉和煤气使用量变更时,应密切与煤气调度联系,并取得同意后方可进行。

8.严禁单人进入二级以上煤气区域工作。

9.必须严格执行各种有关煤气安全操作规定。

1O.各煤气用户必须安装煤气压力表。

可燃气体与空气混合的爆炸浓度极限表:

汽体

名称

气体在混合物甲的含量

按体积计算(%)

按重量计算(%)

下限

上限

下限

上限

水煤气

6-9

55-70

30-45

375-350

高炉煤气

35

74

315

666

天然气

4.8

13.5

24.0

67.5

焦炉煤气

5.3

31.0

2.3

130.2

氢气

4.1

75.0

3.4

61.5

一氧化碳

12.8

75.0

146.5

858.0

汽油

1.0

6.0

37.2

223.0

甲烷

5.0

15.0

32.7

98.0

乙炔

2.6

80.0

27.6

850.0

1.2.7煤气爆发试验安全操作规定

1.高炉煤气重新送气后,必须两人以上做爆发试验,通过煤气防护检测合格后方可点火使用。

2.送高炉煤气后,关闭其蒸汽或氮气截门,管道末端必须放散一段时间煤气。

3.打开取样管截门排放3-5分钟后(没有水份后),人员站在上风口取样。

4.高炉煤气取样时,爆发筒要前高后低。

5.点火爆发时,爆发筒不可正面对人和电气设备,点火地点应宽敞无障碍且照明良好的安全区域内进行。

6.将点燃的纸团投入取样筒内点火;点火后,火焰能从爆发筒上部燃烧到底部,即为成功:

如果没有燃烧或有爆鸣声时,需继续放散和再做爆发试验,煤气爆发试验必须连续三次全部合格,其中一次不合格应重新做三次,直至成功为止。

7.煤气防护站监测人员确认合格后,关闭取样管及末端放散阀。

做完试验,由煤气防护站监测人员签字后,方可使用。

第三节高炉富氧设备使用安全规定

本规定适用炼铁厂高炉富氧操作岗位

1.所有供氧管道应涂天蓝色漆,不锈钢管处可涂色环,作业应在停氧状态下进行。

2.氧气管道长期停用或检修后,高炉启用前应彻底清洗吹扫,检查符合规定后方可送氧。

3.氧气管道动火按有关动火规定处理。

4.输氧管路上所有仪表与调节机构,每月由有关单位组织人员检查一次,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做好记录。

5.氧气管道每2~3年刷漆一次,每3~5年测管壁厚一次,必要时进行探伤和强度试验,壁厚腐蚀达1mm时应予更换。

6.氧气管道的接地装置,每年检查一次,保持完好,接地电阻应符合标准。

7.凡用于氧气的管道、管件、仪表、阀门和一切接触氧气的附件,使用前均需用四氯化碳进行脱脂,脱脂后的管道用不含油的空气或氮气进行吹扫。

1.3.1气瓶使用安全规定

1.使用气瓶人员必须学习气体和气瓶的安全技术知识,合格后方可独立进行作业。

2.使用前应对气瓶进行检查,确认气体、气瓶是否为所需气瓶,且质量完好,有防护皮垫圈,方可使用。

如发现气瓶颜色、钢印等辨别不清,检验超期,气瓶损伤(变形、划伤、腐蚀),应拒绝使用并交回。

3.按照规定,正确、可靠地连接调压器、回火防止器、输气胶管、缓冲器、气化器、焊割炬等,检查、确认没有漏气现象。

连接上述器具前,应微开瓶阀吹除瓶阀出口的灰尘、杂物。

4.使用气瓶时,一般应立放(乙炔瓶严禁卧放使用)。

不得靠近热源,与明火距离、可燃与助燃气体气瓶之间距离不得小于10m。

5.防止日光曝晒、雨淋、水浸。

6.移动气瓶时应戴瓶帽以避免瓶阀受力损坏,移动时应手搬瓶肩转动瓶底;移动距离较远时可用轻便小车运送并妥善固定(一般应立放,车厢高度不应低于瓶高的2/3,卧放时气瓶头部有阀端应朝向一侧,堆放高度应低于车厢高度),严禁抛、滚、滑、翻和肩扛、脚踹。

7.禁止敲击、碰撞气瓶。

绝对禁止在气瓶上焊接、引弧。

不准用气瓶作支架和铁砧。

8.注意操作顺序:

开启瓶阀应轻缓,操作者应站在瓶阀出口的侧后方;关闭瓶阀应轻而严,不能用力过大,避免关得太紧、太死。

9.瓶阀冻结时,不准用火烤。

可移入室内温度较高的地方或用40℃以下的温水浇淋解冻。

10.注意保持气瓶及附件清洁、干燥,禁止沾染油脂、腐蚀性介质、灰尘等。

11.瓶内气体不得用尽,应留有剩余压力,余压不应低于0.049MPa。

12.气瓶使用完毕,要送回库房或按照以上规定妥善保管,并联系运出。

1.3.2氧气使用安全规定

1.在烧氧气作业前,应穿戴齐全劳保用品(阻燃衣物),领口围系毛巾,领口、袖口、钮口应系紧,并戴符合安全要求的防护面罩和防热手套。

2.不得带有油脂的物品接触氧气阀门或连接处。

3.在烧氧气作业前检查所用氧气带(管)是否有泄漏点或堵塞,如有泄漏点及时处理,氧气带必须保持整体完好,长度不小于25米,接口不大于两处,接口处中间插管用钢丝拧紧。

4.在烧氧气作业前准备好氧气管.并将其放在不妨碍作业的位置。

5.在烧氧气作业时操作人员必须将手放在氧气出口或接口后面,防止回火烧伤。

6.在进行烧氧气作业时当班负责人或指定的临时负责人安排专人指挥开关氧气及烧氧气作业。

烧氧气时不得少于三人,一人指挥,一人开闭氧气阀门,一人作业,密切配合,不得离岗,操作氧气阀门时,手上不准有油。

7.根据需要控制氧气用量,氧气阀门开度控制要听从指挥,先给少量氧气点燃,再逐渐提高氧量,氧气阀门开启应缓慢。

8.在进行烧氧气操作前,必须将作业区域前方人员撤出该区域,并且在此前方不得有人通过,对区域内可能损坏的设备必须进行保护。

9.烧氧气操作人员必须侧面对该作业区域,并戴符合要求的防护罩。

10.在烧氧气作业时,作业人员应站在侧面操作,防止热风或灼热物伤人,同时该前方、下方区域禁止站人或通过。

11.作业人员作业时,应轻拿轻放工器具;并注意站稳以免滑倒跌伤。

12.烧铁口时,主沟正前方两侧不能有其他作业人员。

13.作业前,应将作业区域的杂物清理干净。

14.高处作业时,作业人员应系安全带,并遵守高挂低用原则。

15.在架板上登高烧氧气作业时,作业人员必须确认架板、支架本身是否坚固、架板架设是否合理牢固,在未确认或采取指施之前不得作业。

16.烧氧气作业指挥手势:

①右手手心面向作业区域前方挥动,表示送氧气。

②右手大拇指向上示意,开大氧气。

③右手小拇指向下示意,关小氧气。

④左手手心向下,右手手掌立面指向左手手心,急关氧气。

17.氧气带两端与氧气嘴子接触严密卡紧不得漏气,严防两端蹦开伤人。

18.氧气带不得从热渣铁沟表面通过,必要时架空或采取沟面铺铁板和垫沙子措施。

19.氧气开关附近禁止吸烟和动火,开关必须好使,禁止泄漏,嘴子接口处严禁油脂,开关箱(使用管道氧气时)必须有醒目标志,定期检查氧气管线。

20.严防氧气回火烧人,当氧气管燃烧到极限长度时,必须待氧气管拔出后,才能关闭氧气阀门,氧气管小于2米时停止使用。

21.当氧气回火造成氧气带燃烧时,应立即关闭氧气阀门,停烧氧气时,必须先将氧气管退出燃烧部位,才能关闭氧气。

管道氧气阀门处应该悬挂明显标识,防止他人乱动,发生意外。

第四节电气作业安全规定

本规定适用炼铁厂所有岗位电气作业

1.非指定的操作工、电工,严禁开动检查和修理一切电气设备。

在进行电气设备检修时,必须严格执行停送电联系制度,工作牌和总电门上加锁等制度。

2.在接近电气线路(24伏以上)或电气设备导电部位工作时,必须切断电源,并挂上明显的标志牌,断电后应验电、确认无电并采取短路接地措施后,方准工作。

3.严禁带电作业,如特殊检修,必须带电作业,须经批准,并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由电气负责人指定有经验的人操作。

4.一切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和支架必须有良好的接地装置,所有电线、电缆线的接头处,要拧紧和焊接好,并用绝缘物质包好,严禁有破皮裸露现象。

5.应使用合格的保险丝,不准用铜丝、铁丝代替保险丝,也不准用大规格代替小规格。

6.在煤气管道,除尘器,潮湿或易燃易爆区域,使用照明电压,不准超过24伏。

7.有人触电时,不准接触触电人,应立即切断电源或用绝缘用具将触电者从带电体上离开,并立即就地施行人工呼吸和报告医务人员,直至触电者基本脱离危险时,方准送往医院。

8.电器设备起火时,必须首先切断电源后用砂子或四氯化氮灭火器扑灭,禁止用水灭火。

9.巡视电气设备应严格遵守“三严”即严禁用手觖摸设备的带电部份。

严禁触摸高压设备的绝缘部份,严禁取下警告牌。

10.高压设施检查必须由专业人员进行。

1.4.1操作牌检修牌使用规定

1.为了检修人员及操作人员在工作中确保安全、特制订检修操作牌制度。

检修牌或操作牌是允许检修或操作的证件。

所有检修人员及操作人员都必须严格执行。

2.操作牌应随同设备一起交接班、如有损坏或丢失,应立即上报补发。

3.操作牌检修牌应放明显处,必要时专人看守。

4.检修人员如要进行检查或检修时,须将检修牌与操作人员换取操作牌。

5.操作人员无操作牌、则无权操作设备。

6.操作人员或检修人员必须遵守停送电制度。

1.4.2手持电动工具使用安全规定

1.手持电动工具包括、电动砂轮、手持照明灯、手持电钻、手持吸风机等。

2.凡使用以上工具人员,必须执行本规定。

3.行灯电压不得超过24伏,在特别潮湿的场所锅炉金属等容器内部,不超过12伏。

4.行灯用电流须由携带式变压或串联电阻的办法降压,不准用自偶变压器变压。

5.携带式变压器高压侧(电源侧)与电源的连接须用软橡胶线和插头,软线的长度不得超过二米;低压侧将特制的插座接在变压器外壳上、必须接地或接零。

6.24伏以下电压插头与插座、在构造上须与110伏以上电压的一般插头或插座有所区别,以免误插。

7.禁止将携带式变压器带入锅炉之类的金属容器内。

8.携带式变压器应定期进行绝缘试验、由电气负责人负责。

9.禁止用110伏以上电压的临时灯代替行灯。

10.手持电动工具的电压不得超过220伏,在特别危险场所应使用24伏或频率在180赫兹以上的高频电流。

11.手持电动工具的外壳必须接地或接零、与电源连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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