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三角地区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模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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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三角地区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模板

  长三角地区2018-2019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

  一、充分认识加强秋冬季大气污染治理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2013年实施《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以来,长三角地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不断深入推进,区域空气质量整体持续改善。

2017年,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25个城市细颗粒物(PM2.5)年均浓度为44微克/立方米,较2013年下降34%;安徽省可吸入颗粒物(PM10)年均浓度下降11.1%,均超额完成空气质量改善目标。

  但是,当前区域大气环境形势依然严峻,PM2.5浓度呈现“北高南低”的空间分布特征,苏北、皖北污染较重,PM2.5浓度明显高于区域平均水平。

季节性差异明显,特别是秋冬季重污染天气频发,PM2.5浓度是其他季节的1.6倍;2018年1月,长三角地区出现大范围、长时间重污染天气,32个城市先后出现重度污染,8个城市出现严重污染。

空气质量改善效果不稳固,2017年,区域内41个城市中,江苏省徐州市等3个城市、安徽省淮北市等10个城市PM2.5浓度相比2016年明显反弹;2018年上半年24个城市PM2.5浓度出现反弹。

  长三角地区空气质量整体改善的关键在秋冬季,频繁发生的重污染天气是人民群众最关心的突出环境问题。

当前长三角地区大气治理工作仍存在薄弱环节,结构性污染突出,秋冬季防控措施的针对性不强,重污染天气联合应对工作相对滞后。

据国家气候中心、中国环境监测总站最新预测结果,2018年秋冬季长三角地区大气污染扩散气候条件总体偏差,进一步增加了大气污染治理的压力。

为持续改善区域环境空气质量,必须采取更加严格的手段、更大的工作力度,开展秋冬季攻坚行动,大力削减污染物排放量,深化区域联防联控,着力降低重污染天气的不利影响。

各地要充分认识加强秋冬季大气污染治理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进一步抓好各项任务的贯彻落实,坚决打赢蓝天保卫战。

  二、总体要求

  主要目标:

全面完成2018年空气质量改善目标;秋冬季期间(2018年10月1日至2019年3月31日),长三角地区PM2.5平均浓度同比下降3%左右,重度及以上污染天数同比减少3%左右(详见附表1)。

  实施范围:

长三角地区包括上海市,江苏省南京市、无锡市、徐州市、常州市、苏州市、南通市、连云港市、淮安市、盐城市、扬州市、镇江市、泰州市、宿迁市,浙江省杭州市、宁波市、温州市、湖州市、嘉兴市、绍兴市、金华市、衢州市、舟山市、台州市、丽水市,安徽省合肥市、马鞍山市、芜湖市、黄山市、池州市、六安市、宣城市、安庆市、铜陵市、淮南市、滁州市、阜阳市、亳州市、淮北市、蚌埠市、宿州市,共41个地级及以上城市。

  基本思路:

坚持问题导向、靶向施策,针对长三角地区秋冬季大气污染的突出难题,全面推进产业结构、能源结构、运输结构和用地结构调整优化;深入实施“散乱污”企业综合整治,压减钢铁建材等过剩产能,加快燃煤和生物质锅炉淘汰整治,推进城市建成区散煤整治,持续开展工业企业治污设施提标改造,加强船舶和港口污染防治,严厉打击黑加油站点,实施挥发性有机物(VOCs)、工业炉窑、柴油货车专项治理行动;加强重点时段区域联防联控,强化重大活动主办地及其周边城市、主要输送通道城市大气污染防治协作,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严格督查问责,深入推进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

  三、主要任务

  

(一)调整优化产业结构

  1.加快编制“三线一单”。

各地加快完成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编制工作,明确禁止和限制发展的行业、生产工艺和产业目录。

2018年12月底前,各地启动生态保护红线勘界定标试点,上海市、江苏省、安徽省完成“三线一单”编制工作,浙江省各设区市完成初步成果。

  2.实施重污染企业搬迁改造工程。

加快城市建成区重污染企业搬迁改造或关闭退出,2018年12月底前,上海市完成产业结构调整项目1000项,其中钢铁、化工、有色、铸造、建材、制药等重污染企业60家;江苏省完成化工等行业企业67家;浙江省完成化工、铸造、建材等行业企业124家;安徽省完成有色、铸造、建材等行业企业53家。

所有搬迁转移、产能并购或置换等钢铁冶炼项目,原则上只允许在沿海地区规划实施。

  3.加大“两高”行业产能淘汰和压减力度。

大力淘汰和压减钢铁、焦炭、建材等行业产能,严防“地条钢”死灰复燃,列入去产能的钢铁企业退出时需一并退出配套的烧结、焦炉、高炉等设备。

2018年12月底前,上海市关停2座100吨电炉,推进宝钢不锈钢全面停产;江苏省压减粗钢产能80万吨、水泥熟料产能180万吨、平板玻璃产能660万重量箱,加大沿江地区和环太湖地区独立焦化企业淘汰力度;浙江省压减水泥熟料产能183万吨、砖瓦产能13.4亿标砖;安徽省压减粗钢产能128万吨。

  4.加大化工园区和化工企业综合整治力度。

进一步规范沿江地区、环太湖地区化工产业发展,实施压减、转移、改造和提升计划,严禁在长江干流及主要支流岸线1公里范围内新建、扩建布局化工园区和化工企业。

切实推进沿海地区化工产业结构转型升级,大幅淘汰落后化工产能,重点实施先进、高效、绿色化工项目。

禁止新增化工园区,对现有化工园区进行分类整合、改造提升、压减淘汰。

2018年12月底前,上海市出台化工园区整治行动专项方案,制定金山地区环境综合整改行动方案和项目清单,完成年度整治任务;江苏省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化工企业“四个一批”(关停一批、转移一批、升级一批和重组一批)专项行动;浙江省完成化工企业整治项目77个、5个化工园区综合整治;安徽省完成10个化工园区综合整治。

  5.全面推进“散乱污”企业综合整治。

各地要建立“散乱污”企业动态管理机制,明确“散乱污”企业认定标准和整改要求。

2018年10月底前,各地完成“散乱污”企业及集群排查工作,实施分类处置。

对关停取缔类的,切实做到“两断三清”(切断工业用水、用电,清除原料、产品、生产设备);对整合搬迁类的,应依法依规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对升级改造类的,对标先进企业实施深度治理。

坚决杜绝“散乱污”项目建设和已取缔的“散乱污”项目异地转移、死灰复燃。

  

(二)加快调整能源结构

  6.严格控制煤炭消费总量。

采取综合减煤措施,重点削减非电煤炭消费总量。

相比2017年,2018年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煤炭消费总量持续下降,安徽省煤炭消费总量实现“由增转降”。

严禁新建自备燃煤机组,严格控制燃煤机组新增装机规模。

新建耗煤项目实行煤炭减量替代;积极推进煤炭集中使用。

制定专项方案,淘汰能耗、水耗、环保、安全等不达标30万千瓦以下燃煤机组,同步加强重点输电通道与配套电网建设,提高外受电能力;在确保电力、热力稳定供应基础上,2018年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分别淘汰44万千瓦、42万千瓦和32万千瓦燃煤机组,新增用电量主要依靠区域内非化石能源发电和外送电满足。

制定各类工业园区“一区一热源”行动方案,30万千瓦及以上燃煤机组进行供热改造,在热电联产规划指导下,推动供热半径15公里范围内的落后燃煤小热电和燃煤锅炉关停整合。

优化天然气使用结构。

有序发展天然气调峰电站等可中断用户,原则上不再新建天然气热电联产和天然气化工项目。

对现有天然气热电联产企业列出清单,秋冬季严格实施以热定电,纳入“压非保民”清单。

对新增“煤改气”项目,要坚持增气减煤同步,以气定改,在签订供气合同的前提下,有序实施。

  7.深入推进燃煤锅炉治理。

对燃煤锅炉(含茶水炉、经营性炉灶、储粮烘干设备等燃煤设施)开展拉网式排查,确保无死角、无盲区。

排查出的燃煤锅炉要逐一登记,2018年10月底前建立管理清单和台账,并制定综合整治方案。

  依法依规加大燃煤锅炉淘汰力度。

坚持因地制宜、多措并举。

制定并落实供热衔接方案,在确保供热安全可靠的前提下,加快热电联产、超低排放供热锅炉集中供热管网设施建设,淘汰管网覆盖范围内燃煤锅炉。

2018年12月底前,上海市行政区域内所有每小时20蒸吨以下燃煤锅炉清零;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基本淘汰每小时10蒸吨以下燃煤锅炉;江苏省、浙江省城市建成区淘汰每小时35蒸吨以下燃煤锅炉。

其中,江苏省淘汰燃煤锅炉379台、6697蒸吨,浙江省淘汰200台、1071蒸吨,安徽省淘汰907台、8717蒸吨。

  积极推进每小时65蒸吨及以上燃煤锅炉超低排放改造,达到燃煤电厂超低排放水平。

2018年12月底前,江苏省完成165台、22372蒸吨燃煤锅炉超低排放改造,浙江省完成15台、1295蒸吨;安徽省完成50台、6845蒸吨。

加快推进燃气锅炉低氮改造,2018年10月底前,制定燃气锅炉低氮燃烧改造方案,原则上改造后氮氧化物排放浓度不高于50毫克/立方米,并符合相应的锅炉安全技术要求。

2018年12月底前,上海市完成500台、1500蒸吨,浙江省完成85台、350蒸吨,安徽省完成41台、2027蒸吨。

  开展生物质锅炉专项整治。

各地对生物质锅炉进行全面排查,全面掌握锅炉规模、分布、燃料、炉型、治污设施和污染物排放情况,建立管理台账,制定专项整治方案。

严格生物质锅炉登记注册,城市建成区严格控制新建生物质锅炉。

生物质锅炉应采用专用锅炉,禁止掺烧煤炭等其他燃料,配套布袋等高效除尘设施。

积极推进城市建成区生物质锅炉超低排放改造。

对于现有生物质锅炉,逐一开展环保核查,对工业聚集区内存在多台分散生物质锅炉的,实施拆小并大。

  8.开展建成区散煤整治行动。

结合“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调整,全面开展城市建成区散煤清理整顿工作。

2018年10月底前,各地对行政区域内散煤销售网点、餐饮烧烤、流动摊位等使用散煤及生活散煤使用情况开展全面排查,建立台账,制定“煤改电”“煤改气”整治方案,拉单挂账,逐一销号。

2018年12月底前,完成建成区散煤整治工作。

各地应建立散煤禁烧长效监管机制,纳入网格化管理,严肃查处违法行为。

  (三)积极调整运输结构

  9.提升铁路水路货运量。

2018年11月底前,各省(市)要按照国务院推进运输结构调整的要求,制定运输结构调整工作落实方案。

开展涉煤炭、矿石、砂石、水泥、化工原料等大宗物料运输结构摸底调查,对企业未按环评报告要求使用铁路专用线、水路、管道等运输大宗物料的,责令其2019年3月底前完成整改;具备水路、铁路货运条件的重点企业,不得公路运输煤炭和矿石。

2018年12月底前,上海市2家企业、江苏省131家企业、浙江省22家企业、安徽省8家火电和钢铁企业,不得汽运煤炭和矿石;上海港、连云港港、宁波舟山港煤炭集港改由铁路或水路运输,推动其他沿海及内河主要港口煤炭和矿石等大宗货物集疏港改由铁路或水路运输。

加快推动上海市大屯能源、江苏省太仓港区、安徽省郑蒲港区铁路专用线建设。

以集装箱、商品汽车为重点,加快推进铁水联运等多式联运发展,重点港口集装箱铁水联运量同比增长10%以上。

  10.加快车船结构升级。

大力推广新能源汽车,上海、南京、杭州、合肥、苏州市建成区新增和更新的公交车全部采用新能源汽车,使用比例达到36%、55%、49%、41%、50%。

加快新能源汽车配套设施建设,2018年底前,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分别建设4000、7385、3666、7917个公共充电桩。

加快淘汰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营运中重型柴油货车及采用稀薄燃烧技术、“油改气”老旧燃气车辆,港口、机场、铁路货场等新增或更换作业车辆主要使用新能源或清洁能源汽车。

推进船舶更新升级,全面实施新生产船舶发动机第一阶段排放标准;严格执行船舶强制报废制度,提前淘汰使用20年以上的内河航运船舶1073艘;推广电力、天然气等清洁能源和新能源船舶。

深入推进内河船型标准化,加快推广江海直达船型和节能环保船型。

  11.严厉查处机动车超标排放行为。

推进机动车“天地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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