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支持和规范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最新.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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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支持和规范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最新

关于支持和规范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最新)

为进一步深化我省教育领域综合改革,支持和规范社会力量兴办教育,引导我省民办教育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x〕81号)精神,结合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民办教育的重要意义

经过多年努力,我省民办教育不断发展壮大,已经成为全省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扩大教育资源、改革体制机制、增强教育活力、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多样化教育需求,推动全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作出了应有的贡献。

同时,由于受传统观念、发展水平等因素的影响,民办教育也面临认识不足,重视不够,支持引导民办教育发展的政策措施不到位等许多制约发展的问题和困难。

各级政府要把发展民办教育作为重要工作职责,认真贯彻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进一步提高对民办教育重要地位和意义的认识,创新体制机制,完善扶持政策,加强规范管理,切实解决面临的突出矛盾和问题,进一步调动社会力量兴办教育的积极性,促进民办教育持续健康发展。

二、加强党对民办学校的领导

(一)切实加强民办学校党的建设。

全面加强民办学校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反腐倡廉建设、制度建设,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

加大民办学校党组织组建力度,完善民办学校党组织设置,理顺民办学校党组织隶属关系,健全各级党组织工作保障机制,实现民办学校基层党组织和党的工作“两个覆盖”、党建工作上水平。

选好配强民办学校党组织负责人,民办高校党组织负责人兼任政府派驻学校的督导专员。

发挥民办学校党组织政治核心作用,强化思想引领,牢牢把握社会主义办学方向,牢牢把握党对民办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话语权,切实维护民办学校和谐稳定,有效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共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积极做好党员发展和教育管理服务工作。

坚持党建带群建,加强民办学校共青团、少先队等组织建设。

把民办学校党组织建设、党对民办学校的领导作为民办学校年度检查的重要内容。

(责任单位:

省委组织部、省委教育工委,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团省委,各市〔州〕人民政府、x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

(二)加强和改进民办学校思想政治教育工作。

把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纳入学校事业发展规划,把思想政治工作队伍建设纳入学校人才队伍培养规划,全面提升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水平。

按标准落实思政课经费,按规定配备辅导员和团委书记并落实相关待遇。

切实加强思想政治理论课和思想品德课课程、教材、教师队伍建设,深入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进教材、进课堂、进头脑,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教育教学全过程、教书育人各环节,不断增强广大师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

提高思想政治教育的针对性、实效性和吸引力、感染力,切实加强理想信念、爱国主义、集体主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教育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传统文化、民族团结教育,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

大力开展社会实践和志愿服务,积极开展心理健康教育。

创新网络思想政治教育方式,大力弘扬主旋律、传播正能量,全面提高教书育人、实践育人、科研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的水平。

(责任单位:

省委宣传部、省委教育工委,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团省委)

三、推进民办学校分类管理改革

(三)落实完善分类管理制度。

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民政、编制、工商等部门要制定《x省民办学校分类许可登记实施办法》,细化许可登记事项及流程,明确民办学校变更登记类型的办法和工作规程。

新设立的民办学校,应明确按非营利性或营利性分类审批和登记。

x年11月7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决定》公布前经批准设立的民办学校(以下简称现有民办学校),应根据省和各地的工作部署适时进行分类登记。

2017年9月1日以后重新选择登记或新设立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不得转设为营利性民办学校。

(责任单位:

省编委办,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工商局,各市〔州〕人民政府、x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

(四)建立现有民办学校登记机制。

各地应指导现有民办学校开展资产清查、清算和章程修订工作,按“一校一策”原则制定工作方案,平稳有序实行分类管理。

选择登记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依法修改学校章程,换发办学许可证后,到相应登记机关履行新的登记手续,继续办学;选择登记为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应当进行财务清算,经有关部门和相关机构依法明确土地、校舍、办学积累等财产的权属,缴纳相关税费,换发办学许可证后,履行新的登记手续,继续办学。

鼓励现有民办学校加快分类登记。

现有民办学校选择登记为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分类登记之前依法依规减免的税收不再补缴,减免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依据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责任单位:

省编委办,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税务局、省工商局,各市〔州〕人民政府、x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

(五)健全学校退出机制。

捐资举办的民办学校终止时,清偿后剩余财产统筹用于教育等社会事业。

现有民办学校选择登记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终止时,民办学校的财产依法清偿后有剩余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出资者相应的补偿或者奖励,其余财产继续用于其他非营利性学校办学;选择登记为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应当进行财务清算,依法明确财产权属,终止时,民办学校的财产依法清偿后有剩余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规定处理。

x年11月7日后设立的民办学校终止时,财产处置按照有关规定和学校章程处理。

民办学校退出前必须妥善安置教职工和受教育者,并依法保障其合法权益。

民办学校终止应当及时办理注销办学许可证和法人登记手续。

(责任单位:

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工商局、省税务局,各市〔州〕人民政府、x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

四、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

(六)完善办学准入机制。

社会力量投入教育,只要是不属于法律法规禁止进入以及不损害第三方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国家安全的领域,政府不得限制。

政府制定准入负面清单,列出禁止和限制的办学行为。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重新梳理民办学校准入条件和程序,进一步简政放权,吸引更多的社会资源进入教育领域。

(责任单位:

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各市〔州〕人民政府、x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

(七)创新教育投融资机制。

支持民办学校举办者依法利用资金、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和其他有效资产作为办学出资,扩大办学资金来源。

鼓励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前提下开发适合民办学校特点的金融产品,探索办理民办学校未来经营收入、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提供银行贷款、信托、融资租赁等多样化的金融服务。

鼓励社会力量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给予捐赠。

(责任单位:

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x银监局、人行贵阳中心支行,各市〔州〕人民政府、x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

(八)探索建立多元主体合作办学机制。

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教育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管理、提供专业化服务。

探索举办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允许以资本、知识、技术、管理等要素参与办学并享有相应权利。

社会力量以管理服务、教学资源等要素参与公办学校办学,公办学校性质不变,收费按公办学校收费管理执行。

鼓励营利性民办学校建立股权激励机制。

(责任单位:

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人行贵阳中心支行,各市〔州〕人民政府,x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

五、建立完善扶持政策

(九)加大财政投入力度。

省级财政继续设立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逐步加大支持力度。

各市(州)、x新区、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应设立本级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用于支持本地民办教育发展。

在实施本科教育“双一流”建设、职业教育基础能力建设、实习实训基地建设等项目时,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统筹安排。

(责任单位:

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各市〔州〕人民政府,x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

(十)建立政府补贴制度。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建立健全政府补贴制度,明确补贴的项目、对象、标准、用途。

健全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经费保障机制,对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按不低于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的标准给予补助。

健全外来务工人员同住子女学校办学成本政府补贴制度。

贯彻落实《x省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实施方案》,统一城乡义务教育学校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对城乡义务教育民办学校按照不低于基准定额的标准补助公用经费,具体分担比例按规定执行;统一城乡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政策,从2017年春季学期起,对全省义务教育阶段所有在校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并执行部分学科教科书循环使用制度。

完善政府购买服务的标准和程序,建立绩效评价制度,制定向民办学校购买就读学位、课程教材、科研成果、职业培训、政策咨询等教育服务的具体政策措施。

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市(州)、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可按照国家关于基金会管理的规定设立民办教育发展基金,支持成立相应的基金会,组织开展各类有利于民办教育事业发展的活动。

(责任单位:

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各市〔州〕人民政府,x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

(十一)落实同等资助政策。

民办学校学生与公办学校学生按规定同等享受助学贷款、奖助学金等国家资助政策。

民办学校要建立健全奖助学金评定、发放等管理机制,从学费收入中提取不少于5%的资金,用于奖励和资助学生。

落实鼓励捐资助学的相关优惠政策措施,积极引导和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面向民办学校设立奖助学金,加大资助力度。

(责任单位:

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人行贵阳中心支行、x银监局,各市〔州〕人民政府,x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

(十二)实行差别化用地政策。

各级政府要把民办学校建设用地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合理安排用地需要。

民办学校建设用地按科教用地管理。

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用地享受公办学校同等政策,按划拨等方式供应土地。

营利性民办学校按国家相应的政策供给土地,只有一个意向用地者的,可按协议方式供地。

现有民办学校选择登记为营利性学校的,其通过划拨方式取得的用地,应按规定办理协议出让土地手续,缴纳土地出让金。

土地使用权人申请改变全部或者部分土地用途的,政府应当将申请改变用途的土地收回,按时价定价,重新依法供应。

民办学校存续期间,教育用地不得擅自改作其他用途。

(责任单位:

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各市〔州〕人民政府,x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

(十三)落实税费优惠等激励政策。

民办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对企业办的各类学校、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企业支持教育事业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对个人支持教育事业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及政策的相关规定在个人所得税前予以扣除。

民办学校举办者用于办学的土地、房屋过户到学校名下的,按规定免征资产过户税费,减免资产过户时的服务性收费。

民办学校提供技术开发、技术转让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符合相关规定的,免征增值税。

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享有同等待遇,按照税法规定进行免税资格认定后,免征非营利性收入的企业所得税。

捐资建设校舍及开展表彰资助等活动的冠名依法尊重捐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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