鼓励社会力量举办优质幼儿园暂行办法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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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励社会力量举办优质幼儿园暂行办法Word格式.docx

1.幼儿园举办地点应符合我区学前教育发展布局规划。

鼓励在学位不足区域或社区、农村举办优质幼儿园,补充普惠性学位。

2.新批办幼儿园采用一事一议的办法,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鼓励和促进民办教育优质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要求,在不改变土地使用权性质、容积率和保证建筑物结构和消防安全、符合环保要求的前提下,允许社会力量利用空置的办公楼、工业用地控制线外的闲置厂房等房产装修改造后举办优质幼儿园。

上述项目按如下程序依序办理:

(1)区资源规划部门对是否允许其建筑功能临时变更提出审查意见并按规定报批,其中利用工业用地举办幼儿园的,还应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和土壤污染专项评估;

(2)消防安全评估;

(3)房屋安全鉴定及校舍面积测绘;

(4)建设部门依职责将工程设计、施工、验收纳入监管;

(5)消防部门依职责进行“双随机”监督检查;

(6)教育部门依申请审批其开办资格。

3.幼儿园建设应符合《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39-2016)及相关消防技术规范。

园舍宜设置在独立的建筑内,并有2个以上(含)独立的安全出口,严禁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

确需设置在其他建筑内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设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设在首层、二层、三层;

设置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设在首层或二层;

设置在四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设在首层。

3.幼儿园土地使用证、房产证必须齐全,产权清晰且无法律纠纷。

租赁园舍的,租赁合同应不少于10年。

(三)建设标准

新批办幼儿园在申报资料中应提供符合设置要求的装修工程设计方案和审查合格的施工图。

新批办幼儿园应有符合6个班以上办学规模所需要的建筑标准。

即6个班应达到2193平方米以上,9个班应达到3145平方米以上,12个班应达到4003平方米以上。

园舍内应设有活动室、寝室、盥洗室、幼儿厕所(男女分开)、保健室、综合活动室、厨房、办公用房等。

户外活动场地人均原则上不少于3平方米,每班幼儿厕所面积不低于10平方米。

(四)设施设备要求

1.班级应当配备适合幼儿特点的桌椅、玩具架、盥洗卫生用具、图书架、饮水设备以及符合要求的紫外线消毒灯等。

2.保证幼儿午睡一人一被一床位。

3.应当有与其规模相适应的户外活动场地,配备必要的游戏和体育活动设施。

4.按照《市民办幼儿园教玩具配备目录》配备安全、卫生的教玩具。

自制教玩具应美观、安全、卫生。

(五)办园规模

根据《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39-2016)要求,幼儿园规模应有利于幼儿身心健康,便于管理,原则上为6个班以上12个班以下的规模,幼儿园每班幼儿人数为:

小班(3周岁至4周岁)25人以内,中班(4周岁至5周岁)30人以内,大班(5周岁至6周岁)35人以内,混合班30人。

(六)师资配备标准

民办幼儿园应参照《福建省全日制、寄宿制幼儿园和小学附设学前班人员编制标准》设定的标准配足教职工,按《劳动合同法》与教师签订劳动合约,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为教职工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1.园长应取得幼儿师范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具有3年以上幼儿园工作经历,并取得教师资格、园长岗位培训合格证书。

2.教师应取得幼儿园教师资格证书。

3.保育员应经过区级以上(含区级)幼儿保育职业培训,并取得市幼儿师资培训机构的岗前培训合格证书。

4.配备专兼职保健员,保健员应接受过区级以上妇幼保健机构组织的卫生保健专业知识培训并考核合格。

5.食堂服务从业人员应取得健康培训合格证明;

其他从业人员应当符合国家、省规定的从业条件或者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

6.学校应配备专职保安,并按要求配备安保设备,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  

7.有犯罪、吸毒记录、精神病史、列入不良信用“黑名单”的人员不得在幼儿园工作。

(七)保教基本要求

落实《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建立幼儿园岗位责任、卫生保健、安全保卫、财务管理、教师评价考核等管理制度,落实《市幼儿园一日活动常规要求》。

(八)卫生要求

严格执行《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制度》。

建筑、设施、设备、环境及提供的食品、饮用水等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规范要求。

幼儿园在招生前应当取得卫生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的卫生评价报告。

自办食堂的,应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实施名厨亮灶工程,随时接受家长及有关部门监督。

(九)收费标准和财务管理

鼓励社会力量举办优质普惠幼儿园。

对接受政府分级管理、限价收费的普惠性幼儿园,区教育局按照有关普惠性幼儿园财政补助规定给予补助,并在上述补助的基础上,通过租金减免补助、建设补助、设备设施补助、规范办园奖励、教师培训补助、教师工资补助等形式,推进幼儿园不断提高办园水平、提高教职工工资待遇。

按办学成本核算实行限价收费的优质幼儿园,要根据办学成本等因素合理制定收费标准。

办学成本主要包括:

场地租金、人员经费支出、办公经费支出、固定资产折旧、教学设备设施摊销等。

收费标准按规定报区物价部门确认后,向社会公布,并接受区教育局及相关部门日常监督与年度审计。

幼儿园必须按规定根据实际发生的收支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财政性补助资金实行专户管理,接受财政、税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及第三方审计监管。

(十)安全管理

幼儿园应按照《福建省中小学幼儿园安全技术防范工作指导办法》、《福建省学校反恐怖防范暂行标准》等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的相关规定,建立健全门卫、房屋、设备、消防、交通、食品、药物、幼儿接送交接、活动组织和幼儿就寝值守等安全防护和检查制度,建立安全责任制和应急预案,确保幼儿安全。

(十一)招生管理

幼儿园应就近招收居住在辖区内的适龄儿童,并遵守有关招生法规政策,不再审批购置校车接送。

三、申办流程

举办者应按程序并取得相关部门审核通过的完整资料后,可向区教育局申请设立优质幼儿园。

区教育局受理申请后组织相关部门实地查看,自受理之日起24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做出批准决定,并向申请人反馈。

四、鼓励扶持

鼓励优质幼儿园争创各级示范性幼儿园;

区教育局将在幼儿园管理、安全卫生、教育教学等方面给予业务指导;

推动区属公办园与优质幼儿园结对共建,纳入小片区管理。

五、有关说明

1.已取得办学许可的民办幼儿园,要对照本规定进行整改提升,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或违反幼儿园办学相关法律法规的,区教育局将给予终止普惠协议,直至取消办学许可证的处罚,同时追究有关人员法律责任。

2.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今后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关于举办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另有新规的,从其规定。

附件:

社会力量举办优质幼儿园办事指南

附件

一、申办流程

(一)审批前期工作

1.举办者根据《区鼓励社会力量举办优质幼儿园暂行办法》及举办幼儿园相关法律法规,按照《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39-2016)规定,寻找意向办学场地。

2.举办者到区民政部门预先核准学校名称或到区市场监管局预先核准商事主体名称。

(二)材料受理

对申办者递交的办学申请报告和其他材料进行审核,开具《申请受理通知书》。

(三)实地查看

区教育局根据审查申办材料,牵头组织资规、建设、环保、镇街等部门对申办园办园场所、园舍、设备等进行实地查看,校验有关证明材料形成审查意见。

(四)审批发证

根据审查申办材料和实地查看意见,在24个工作日内由区教育局出具办学批复,颁发办学许可证。

二、申请材料清单

1.关于举办市区×

×

幼儿园的申请报告;

2.举办者身份证及无违法犯罪行为书面承诺;

3.市区×

幼儿园建筑功能临时变更审查意见;

4.市区×

幼儿园园舍面积测绘成果报告书;

5.市区×

幼儿园园舍建筑安全性鉴定报告;

6.市区×

幼儿园园舍建设/装修工程消防安全评估报告;

7办学场所所有权证明或10年以上的租赁合同;

(租赁方应与举办者或法人代表一致)

8.市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者区市场监管局发放的商事主体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9.市区×

幼儿园理事会决议、首届理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及会议记录、市区×

幼儿园章程(合作办学需提交合作办学协议或股东名录);

10.园长资格证明、学历证书及劳动合同或聘用书;

11.市区×

幼儿园教职工花名册;

12.市区×

幼儿园规章制度;

13.市区×

幼儿园配置设备情况表;

14.市区×

幼儿园验资报告或银行存款凭证;

15.提供材料真实性保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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