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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深圳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我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监督管理,规范建设工程评标活动,提高评标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条例》和《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局制定了《深圳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日

  深圳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监督管理,规范建设工程评标活动,提高评标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条例》和《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评标专家(以下简称专家)是指由本人申请或单位推荐,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考核、批准后进入主管部门设立的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为我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提供评标服务的专业技术人员。

  专家分为普通专家、资深专家。

  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分设经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子库。

  第三条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的组建及监督管理。

市建设工程交易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受主管部门委托负责相应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主管部门设立专家考核监督委员会,主任由主管部门分管招标投标的局领导担任,成员包括主管部门的业务部门负责人、交易中心负责人、负责专家库日常管理的工作人员及部分资深专家。

  专家考核监督委员会负责评标专家库专业设置与调整、专家的考核与年检、聘用与解聘、对专家违法违规行为的调查处理等重大事项。

  第五条交易中心受主管部门委托,承担以下职责:

  

(一)对评标专家库的构成、分类提出初步意见,报主管部门审定后实施;

  

(二)协助主管部门收集、整理专家申请资料,组织专家培训和考核;

  (三)专家档案信息日常管理及信用考核与评价;

  (四)评标专家库计算机系统的维护与管理;

  (五)协助招标人在评标专家库中抽取、通知被抽中的专家到达指定场所,并组织其参加评标;

  (六)记录、统计专家抽取、考勤数据;

  (七)在未委派专家巡查员的评标项目中,负责考核、记录专家评标情况,报主管部门备案;

  (八)承办专家考核监督委员会会议。

  第六条评标专家库专业设置与调整、专家库人员的变更以及对专家的奖惩等事项,应当依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交易中心提出初步意见;

  

(二)提交专家考核监督委员会讨论;

  (三)报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第二章专家的入库条件及程序

  第七条进入普通专家库的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身体健康,年龄在65周岁以下;

  

(二)在相关专业领域工作8年以上;

  (三)具有高级技术职称以上,或持有一级注册建筑师、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城市规划师、一级注册建造师、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监理工程师等执业资格证书。

  (四)熟悉工程建设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和标准,熟悉工程评标业务,能胜任评标工作;

  (五)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作风正派、廉洁自律、无不良记录,热心为评标工作服务;

  (六)遵守纪律、服从管理,自觉接受监督。

  对特殊专业,经主管部门批准后,上述第

(一)、

(二)、(三)项规定的条件可适当放宽。

  中国科学院或工程院院士、国内外特殊专业人士和相关行业知名专家,不受第七条规定的年龄限制。

  第八条进入资深专家库的专家除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同时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深圳备案的特级、一级企业中担任总工程师、总经济师;

  

(二)在科研机构从事科研活动;

  (三)专业技术水平高,评标经验丰富,在年度考核排名居前的普通专家。

  第九条专家入库按照以下程序执行:

  

(一)本人自荐或单位推荐;

  

(二)交易中心协助主管部门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核,并组织培训和笔试;

  (三)交易中心组织资深评标专家对笔试合格的申请人进行面试,面试合格的,提出初步意见报专家考核监督委员会审核;

  (四)专家考核监督委员会定期对拟入库专家按批次进行审核,提出聘用意见;

  (五)主管部门审定后颁发专家聘书,录入评标专家库。

  中国科学院或工程院院士、设计大师或在国内外相关行业知名度较高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相关证明后可免试。

  第十条专家入库后,个人执业资格、职称、学历、工作单位、联系方式、奖惩等信息发生变化,应当在30日内书面告知交易中心。

  第十一条在库的资深专家,具有充足时间参与评标活动、热心评标、监督工作的,经本人同意,由交易中心推荐,报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聘用为专家巡查员。

  第十二条特殊专业临时评标专家库的组成及专家入库程序:

  

(一)特殊专业工程招标时,专家库中该专业的专家数量不能满足评标需要的,招标人可以推荐符合评标专家资格条件,能按时参加评标,且不少于拟抽专家人数3倍的候选专家名单,组成该项目临时评标专家库;

  

(二)特殊专业临时评标专家库仅限该项目一次性使用。

交易中心应当及时对专家信息、资料进行补充完善,对临时评标专家库的人员组织培训、考核合格后数量达到设立专业子库标准的,报主管部门批准后正式纳入专家库。

  第十三条对功能复杂、技术难度大的建设工程招标,本地专家不能满足评标需要的,可按照下列程序选用异地专家进行评标:

  

(一)招标人在7个工作日前提出书面申请;

  

(二)交易中心提出初步意见;

  (三)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要求有关招标项目采用异地专家进行评标;交易中心认为需要采用异地专家进行评标的,应当报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四条专家库中设立专业子库的专家数量不能少于50人,特殊专业不宜少于30人。

  第十五条在职国家公务员、职员、雇员、主管部门及所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得进入评标专家库。

上述人员离职、离退休满3年后且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可按程序申请加入。

特殊专业或特殊工程经主管部门批准的除外。

  第三章专家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六条专家享有下列权利:

  

(一)查阅与评标工程有关的招标文件、投标文件等资料;

  

(二)要求投标人解答或者澄清投标文件中的疑问;

  (三)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程序、评标标准和评标方法,独立进行评标,提出评审意见,推荐中标候选人;

  (四)对专家管理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取得合理的评标报酬;

  (六)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十七条专家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根据专家抽取结果,在招标人的组织下参加评标;

  

(二)准时出席评标活动;

  (三)签署《承诺书》,保证公正评标,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主动申请回避;

  (四)遵守评标纪律,应当对有关招标、投标、评标的情况保密;

  (五)认真履行职责、恪守职业道德,严格按照经主管部门备案的招标文件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评标,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署名并承担个人责任;

  (六)独立完成并提交书面评审意见。

评审意见应当对投标文件的评分以及评为不合格的原因做出详细说明;

  (七)及时向主管部门反映或举报评标过程中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或其他不正常现象;

  (八)积极参加交易中心组织的培训与考核;

  (九)及时向交易中心书面告知个人执业资格、职称、学历、工作单位、联系方式、奖惩等信息变化情况;

  (十)自觉接受主管部门的监督与管理。

  第四章专家的抽取及评标

  第十八条专家评标实行回避制度。

对于拟评标工程,专家身份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一)投标人的工作人员;

  

(二)投标人的上级主管单位、关联公司的工作人员;

  (三)投标人的离职、离退休人员,且离职、离退休时间不满5年;

  (四)投标人的主要负责人或股东以及与投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近亲属;

  (五)投标人聘用的顾问;

  (六)与投标人存在其他利害关系;

  (七)评标工程的设计单位、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或其他咨询单位工作人员等;

  (八)可能影响评标公正性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专家的抽取和通知,均在交易中心指定的地点按照“即时抽取、即时通知、即时评标”的方式进行。

特殊情形需提前抽取专家的,应由招标人事先提出申请,报主管部门批准。

相关法律法规对勘察、设计和其他特殊项目评标专家抽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与工程建设项目密切相关的货物采购等招标,招标人可以委派不超过评标委员会成员总数1/3的代表参加评标。

  施工招标的招标人原则上不得委派代表参加评标委员会。

对于特殊工程的施工招标,经主管部门批准,招标人可以委派不超过评标委员会成员总数1/3的代表参加评标。

  监理招标的招标人可委派1名代表参加评标委员会。

  招标人拟委派代表参加评标的,应当提前7个工作日提出申请,报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一条设计招标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总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重要项目成员总数不应少于7人。

招标人可以将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评标前公示。

  专家应当从主管部门专家库,或经主管部门批准后从招标人自行提供的专家名册中随机抽取。

  根据招标项目需要,经主管部门批准,招标人可以邀请中国科学院或工程院院士、设计大师或在设计行业有影响的资深专业人士参加评标,专家名单应于评标前不少于1个工作日进行公示。

  第二十二条同一个评标委员会内,来自同一单位的专家不得超过2人。

  第五章专家的考核与监督

  第二十三条评标工作结束后,交易中心现场工作人员应当对该项目评标专家的综合表现进行评价和打分;专家巡查员应当提交对每位评标专家的综合评价报告;招标人应当在评标结束后十五日内将评标质量反馈表报交易中心。

  交易中心应当根据上述反馈意见对评标专家的评标质量及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和监督,并记入专家个人信息档案。

  第二十四条实行资深专家巡查监督制度。

  

(一)列入市政府公布的年度重大项目名单(施工招标及监理招标)或招标人主动申请的项目可以委派专家巡查员监督。

  

(二)专家巡查员可由交易中心从资深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或直接指定。

一般由2名专家巡查员组成监督组,对评标过程进行巡查监督。

  (三)专家巡查员职责为对评标过程进行跟踪监督,对评标专家的业务水平、评审质量、工作态度、职业道德等进行综合评价,并提交对巡查项目评审结果的意见和对评标专家的综合评价报告。

  专家巡查员在巡查中发现评标专家有违纪违规行为或不当言论的,应当如实记录。

评标专家的违规行为可能影响评标结果的,应当及时向交易中心工作人员反映。

  第二十五条交易中心应当通过评标专家库管理系统,建立专家个人信息档案,记录专家的个人简历、聘书编号及年检情况、评标次数、迟到和未出席评标活动次数及原因、培训及考核情况、业务能力和评标表现、不良行为记录、被投诉次数和原因及调查处理结果等,作为专家年度考核的依据。

  第二十六条交易中心应当根据评标专家的考核记录,对在库专家进行定量考核、排名。

  专家考核监督委员会对交易中心考核情况进行审查核准。

对排名居前的专家除给予一定的精神和物质奖励外,主管部门可视情况聘请为资深专家。

对排名居后的专家,依据考核记录情况进行综合评定,提出暂停评标资格或清除出专家库的处理建议,报主管部门审定后实施。

  第二十七条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主管部门批准,暂停该专家评标资格一年,专家在其暂停评标资格期间不得参与本市建设工程的评标:

  

(一)不参加交易中心组织的继续教育,或在培训考核中成绩不合格的;

  

(二)承诺参与评标而未参与的,或三次迟到半小时以上,或连续五次被抽中未参加评标工作的;

  (三)评标工作存在明显错误的;

  (四)业务水平不能胜任评标工作的;

  (五)未完成评标工作中途离开的;

  (六)未在规定时间内将专家个人信息资料变化情况书面通知交易中心的;

  (七)发现有违法违规行为不向主管部门报告的;

  (八)不服从管理,提出不合理要求或评标过程中违反专家管理规定的;

  (九)在评标期间未经许可私自携带、使用通讯工具或擅离职守的;

  (十)有其他不良行为记录的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条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取消其专家资格;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在评标过程中违反执业规范或职业道德,弄虚作假,或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的;

  

(二)不遵守评标回避制度的;

  (三)泄露评标过程中的保密内容的;

  (四)经纪检、监察、司法机关认定行贿或受贿的;

  (五)不按经主管部门备案的招标文件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评标的;

  (六)有其他违反评标纪律行为且情节严重的。

  第二十九条在库专家因故要求解聘的,应当提前一个月向主管部门提出书面解聘申请,经专家考核监督委员会同意后予以解聘。

  第六章附 则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2010年月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原《深圳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管理办法》(深建市场〔2003〕5号)同时废止。

  

  

  

  

  

  

  深建规〔2010〕15号 

  

  

  关于印发《深圳市建设工程 

  评标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我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监督管理,规范建设工程评标活动,提高评标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条例》和《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局制定了《深圳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日 

  

  

  深圳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监督管理,规范建设工程评标活动,提高评标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条例》和《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评标专家(以下简称专家)是指由本人申请或单位推荐,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考核、批准后进入主管部门设立的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为我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提供评标服务的专业技术人员。

 

  专家分为普通专家、资深专家。

 

  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分设经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子库。

 

  第三条 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的组建及监督管理。

市建设工程交易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受主管部门委托负责相应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 主管部门设立专家考核监督委员会,主任由主管部门分管招标投标的局领导担任,成员包括主管部门的业务部门负责人、交易中心负责人、负责专家库日常管理的工作人员及部分资深专家。

 

  专家考核监督委员会负责评标专家库专业设置与调整、专家的考核与年检、聘用与解聘、对专家违法违规行为的调查处理等重大事项。

 

  第五条 交易中心受主管部门委托,承担以下职责:

 

  

(一)对评标专家库的构成、分类提出初步意见,报主管部门审定后实施; 

  

(二)协助主管部门收集、整理专家申请资料,组织专家培训和考核; 

  (三)专家档案信息日常管理及信用考核与评价; 

  (四)评标专家库计算机系统的维护与管理; 

  (五)协助招标人在评标专家库中抽取、通知被抽中的专家到达指定场所,并组织其参加评标; 

  (六)记录、统计专家抽取、考勤数据; 

  (七)在未委派专家巡查员的评标项目中,负责考核、记录专家评标情况,报主管部门备案; 

  (八)承办专家考核监督委员会会议。

 

  第六条 评标专家库专业设置与调整、专家库人员的变更以及对专家的奖惩等事项,应当依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交易中心提出初步意见; 

  

(二)提交专家考核监督委员会讨论; 

  (三)报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第二章 专家的入库条件及程序 

  第七条 进入普通专家库的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身体健康,年龄在65周岁以下; 

  

(二)在相关专业领域工作8年以上; 

  (三)具有高级技术职称以上,或持有一级注册建筑师、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城市规划师、一级注册建造师、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监理工程师等执业资格证书。

 

  (四)熟悉工程建设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和标准,熟悉工程评标业务,能胜任评标工作; 

  (五)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作风正派、廉洁自律、无不良记录,热心为评标工作服务; 

  (六)遵守纪律、服从管理,自觉接受监督。

 

  对特殊专业,经主管部门批准后,上述第

(一)、

(二)、(三)项规定的条件可适当放宽。

 

  中国科学院或工程院院士、国内外特殊专业人士和相关行业知名专家,不受第七条规定的年龄限制。

 

  第八条 进入资深专家库的专家除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同时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深圳备案的特级、一级企业中担任总工程师、总经济师; 

  

(二)在科研机构从事科研活动; 

  (三)专业技术水平高,评标经验丰富,在年度考核排名居前的普通专家。

 

  第九条 专家入库按照以下程序执行:

 

  

(一)本人自荐或单位推荐; 

  

(二)交易中心协助主管部门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核,并组织培训和笔试;  

  (三)交易中心组织资深评标专家对笔试合格的申请人进行面试,面试合格的,提出初步意见报专家考核监督委员会审核; 

  (四)专家考核监督委员会定期对拟入库专家按批次进行审核,提出聘用意见; 

  (五)主管部门审定后颁发专家聘书,录入评标专家库。

 

  中国科学院或工程院院士、设计大师或在国内外相关行业知名度较高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相关证明后可免试。

 

  第十条 专家入库后,个人执业资格、职称、学历、工作单位、联系方式、奖惩等信息发生变化,应当在30日内书面告知交易中心。

 

  第十一条 在库的资深专家,具有充足时间参与评标活动、热心评标、监督工作的,经本人同意,由交易中心推荐,报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聘用为专家巡查员。

 

  第十二条 特殊专业临时评标专家库的组成及专家入库程序:

 

  

(一)特殊专业工程招标时,专家库中该专业的专家数量不能满足评标需要的,招标人可以推荐符合评标专家资格条件,能按时参加评标,且不少于拟抽专家人数3倍的候选专家名单,组成该项目临时评标专家库; 

  

(二)特殊专业临时评标专家库仅限该项目一次性使用。

交易中心应当及时对专家信息、资料进行补充完善,对临时评标专家库的人员组织培训、考核合格后数量达到设立专业子库标准的,报主管部门批准后正式纳入专家库。

 

  第十三条 对功能复杂、技术难度大的建设工程招标,本地专家不能满足评标需要的,可按照下列程序选用异地专家进行评标:

 

  

(一)招标人在7个工作日前提出书面申请; 

  

(二)交易中心提出初步意见; 

  (三)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要求有关招标项目采用异地专家进行评标;交易中心认为需要采用异地专家进行评标的,应当报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四条 专家库中设立专业子库的专家数量不能少于50人,特殊专业不宜少于30人。

 

  第十五条 在职国家公务员、职员、雇员、主管部门及所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得进入评标专家库。

上述人员离职、离退休满3年后且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可按程序申请加入。

特殊专业或特殊工程经主管部门批准的除外。

 

  

  第三章 专家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六条 专家享有下列权利:

 

  

(一)查阅与评标工程有关的招标文件、投标文件等资料; 

  

(二)要求投标人解答或者澄清投标文件中的疑问; 

  (三)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程序、评标标准和评标方法,独立进行评标,提出评审意见,推荐中标候选人; 

  (四)对专家管理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取得合理的评标报酬; 

  (六)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十七条 专家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根据专家抽取结果,在招标人的组织下参加评标; 

  

(二)准时出席评标活动; 

  (三)签署《承诺书》,保证公正评标,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主动申请回避; 

  (四)遵守评标纪律,应当对有关招标、投标、评标的情况保密; 

  (五)认真履行职责、恪守职业道德,严格按照经主管部门备案的招标文件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评标,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署名并承担个人责任; 

  (六)独立完成并提交书面评审意见。

评审意见应当对投标文件的评分以及评为不合格的原因做出详细说明; 

  (七)及时向主管部门反映或举报评标过程中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或其他不正常现象; 

  (八)积极参加交易中心组织的培训与考核; 

  (九)及时向交易中心书面告知个人执业资格、职称、学历、工作单位、联系方式、奖惩等信息变化情况; 

  (十)自觉接受主管部门的监督与管理。

 

  

  第四章 专家的抽取及评标 

  第十八条 专家评标实行回避制度。

对于拟评标工程,专家身份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一)投标人的工作人员; 

  

(二)投标人的上级主管单位、关联公司的工作人员; 

  (三)投标人的离职、离退休人员,且离职、离退休时间不满5年; 

  (四)投标人的主要负责人或股东以及与投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近亲属; 

  (五)投标人聘用的顾问; 

  (六)与投标人存在其他利害关系; 

  (七)评标工程的设计单位、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或其他咨询单位工作人员等; 

  (八)可能影响评标公正性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 专家的抽取和通知,均在交易中心指定的地点按照“即时抽取、即时通知、即时评标”的方式进行。

特殊情形需提前抽取专家的,应由招标人事先提出申请,报主管部门批准。

相关法律法规对勘察、设计和其他特殊项目评标专家抽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与工程建设项目密切相关的货物采购等招标,招标人可以委派不超过评标委员会成员总数1/3的代表参加评标。

 

  施工招标的招标人原则上不得委派代表参加评标委员会。

对于特殊工程的施工招标,经主管部门批准,招标人可以委派不超过评标委员会成员总数1/3的代表参加评标。

 

  监理招标的招标人可委派1名代表参加评标委员会。

 

  招标人拟委派代表参加评标的,应当提前7个工作日提出申请,报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一条 设计招标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总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重要项目成员总数不应少于7人。

招标人可以将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评标前公示。

 

  专家应当从主管部门专家库,或经主管部门批准后从招标人自行提供的专家名册中随机抽取。

 

  根据招标项目需要,经主管部门批准,招标人可以邀请中国科学院或工程院院士、设计大师或在设计行业有影响的资深专业人士参加评标,专家名单应于评标前不少于1个工作日进行公示。

 

  第二十二条 同一个评标委员会内,来自同一单位的专家不得超过2人。

 

  

  第五章专家的考核与监督 

  第二十三条 评标工作结束后,交易中心现场工作人员应当对该项目评标专家的综合表现进行评价和打分;专家巡查员应当提交对每位评标专家的综合评价报告;招标人应当在评标结束后十五日内将评标质量反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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