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大型商场超市购物环境规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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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大型商场超市购物环境规范

青岛市大型商场(超市)购物环境规范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

第一条青岛市商业联合会为进一步提升大型商场超市的购物环境水平,为国内外消费者提供优质服务,根据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大型商场超市(以下简称:

商超企业),是指青岛市商业联合会的会员单位中的大型超市、百货店、各类型购物中心,以及规模较大的专业店等。

第三条本规范所称购物环境、是指有固定的商品销售所需要的场所和空间,以及与其相配套的营销服务设施设备和附属场所。

第四条商超企业要树立以人为本的现代商业理念,遵循便捷、舒适、美观、卫生、安全的基本要求,结合商品结构、经营方式和消费群体的不同情况,通过购物环境的改进和提升,创造适宜消费的人文环境和氛围。

第二章便捷

第五条标志设置规则

要本着醒目、便于识别的原则,结合营业场所布局的整体规划、企业视觉形象设计、行走动线等因素,设计并合理设置导向(图形)标志、警示标志,以及经营服务和告知性标志等,使商品布局、服务设施、服务项目与购物环境相协调。

第六条标志设置分布

应在以下重点部位设置相应标志:

(一)营业场所正门、主要出入口或总服务台处设置营业场所的整体布局图(示意图)或电子显示屏(触摸屏)等。

(二)楼层扶梯、直梯、楼梯出口处设置指示该楼层销售商品类别或该楼层主要服务设施分布标志。

(三)各类别商品销售区域相连接处设置指示该区域销售商品的标志。

(四)营业场所内主要通道上方设置指示安全出口、步行梯、直梯、扶梯、卫生间、收银台、无障碍设施、自动取款机等位置的导向标志;主要通道地面应当标有紧急疏散方向的指示符号。

导向标志、指示符号应保持合理连接。

(五)扶梯、步行梯、玻璃等易发生危险的位置应设置警示标志。

第七条标志设置要求

(一)设置图形标志的,应符合GB/T10001.1-2000《标志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的规定,鼓励使用国际通用的图形标志。

(二)设置中英文标志的,应使用规范用语。

设置中文标志的,应使用规范汉字,不得使用繁体字、异体字、淘汰字。

(三)各类标志应定期进行检查维护,做到清晰完整,以保证标志的准确性及有效性,并根据营业场所所布局和商品结构的调整变化及时进行补充和更新。

第八条总服务台(服务中心)

(一)应在一层营业场所正门或主要入口的醒目位置设置总服务台(服务中心),并在明显位置公示服务项目,提供咨询服务,以及与经营服务内容相关的便民服务。

鼓励根据楼层或服务功能设置分服务台或专项服务区域。

(二)总服务台(服务中心)应具备足够的接待空间,配备与所提供服务内容相适应的服务接待人员,保证在营业时间为顾客提供服务。

服务接待人员应具备英语、手语的服务技能,实现语言交流无障碍。

鼓励在不同楼层或特殊区域配备英语、手语服务接待人员。

(三)总服务台(服务中心)应根据本企业文化特色、经营特点、目标消费群体需要等因素,为顾客提供咨询、导购、投诉接待、包装、租借、寻人、代售代缴等,以及承诺的便民服务,同时满足老、弱、病、残、孕、幼等特殊群体的购物便利和必要的服务。

有条件的可根据顾客需要,提供相关的附加服务、辅助服务和服务(导购)手册等。

第九条收银台与结算出口

(一)根据营业面积、商品类别区域、客流量等实际情况,在各区域明显位置设立相应数量的收银台;超市应设立无购物通道、小件商品快速结算通道,以及团购结算处等特殊通道。

(二)收银台、结算出口均应配有POS机、验钞机等收银设备,受理国内发行的银行卡刷卡消费、有条件的企业要实现主要国际卡的刷卡消费。

(三)遇节假日、促销活动等客流量较大时,应增加收银员、增设临时收银台,加快收银速度。

超市可以根据不同时段的客流分布规律,合理安排结算出口的开通数量及开通时间,缩短顾客排队等候时间。

第十条试衣间

(一)应设置数量充足、面积适宜、照明及通风良好及物品配备齐全的试衣间。

试衣间内应配备试衣镜、凳子、挂衣钩、拖鞋等。

(二)应安排专人对试衣间进行清洁、消毒和维护,试衣间内配备物品破损、短缺要及时维修和补充。

(三)鼓励根据本企业经营服装的特点,分类别设置个性化、人性化、舒适化的试衣间。

第十一条卫生间

(一)顾客卫生间应保证数量、厕位比例、内部设施等能够满足顾客的实际需求。

(二)应安排专人对顾客卫生间进行清洁、消毒和维护,保证卫生间清洁、无积水、无异味。

卫生间厕位及配备的盥洗设备设施有损坏、无法正常使用的,应当及时修复。

(三)应根据本企业的实际情况,实现顾客卫生间的无触摸、无障碍设置。

鼓励企业提供卫生纸、洗手液等必需品,有条件的还可为女士提供补妆、修整的空间和设施。

第十二条行走动线

营业场所行走动线应流畅、明晰、便捷,具有视觉通透性。

第十三条无障碍设施

应在营业场所出入口、通道、电梯、卫生间、停车场等位置设置坡道及无障碍设施。

设置服务台、收银台、公用电话等设施的,应同时设置低位装置,方便特殊消费群体的通行和使用。

第十四条停车场

(一)应按照GB/T18106-2004《零售业态分类》的要求,设置停车场,为顾客购物提供便利。

大型超市设置补低于营业面积40%的停车场;社区、市区、城郊各类购物中心分别设置300-500个、500个以上、1000个以上停车场。

(二)停车场应配备相应的管理人员,为顾客进行泊车指引、车辆保管等基本服务。

不得在停车场堆放物品或移做它用。

第三章舒适

第十五条顾客休息区

应按照GB/T17110-1997《商店购物环境与营销设施的要求》,设立顾客休息区或场所,其面积相当于营业面积的1%-1.4%(不含超市);也可在各楼层分别设立相应数量的休息座椅,提供必要的服务设施。

顾客休息区或场所应有专人进行清洁保管。

第十六条物品寄存

应设立顾客物品存放保管设施,并进行有效管理。

有条件的企业可提供儿童托管、寄存等服务。

第十七条附属服务设施

可在营业场所内为顾客提供手机充电、公用电话、ATM机等附属服务设施,为有特殊需求的顾客提供母婴室、商务传真、上网、洽谈等服务。

超市应准备充足的购物推车和购物筐,并有专人负责清理。

鼓励有条件的企业设立功能性服务区域,提供多种服务。

第十八条室内温湿度

根据GB9670-1996《商场(店)、书店卫生标准》的要求,随着季节变化掌握和控制好室内温湿度。

第十九条广播及背景音乐

(一)应设置广播设备为顾客提供服务。

广播设备和扩声、音响系统应符合有关规定。

根据企业文化和经营特色,播放的背景音乐,应符合《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二)营业场所内的广播可根据营业期间的实际情况,适时播放商品信息、安全提示、寻人启示等与顾客相关的信息。

(三)广播员的播音应采用普通话或中英文对照,吐字清晰、音量适中。

第四章美观

第二十条营造良好环境

结合经营商品的特点,综合使用各种现代商品陈列工具及灯光、背景、装饰等手段,营造和谐、美观、温馨、舒适的良好购物空间,使顾客在购物的同时,欣赏精美商品,了解时尚信息,得到精神满足,体验消费快乐。

第二十一条布局与陈列

营业场所的布局应合理、方便、清晰,要与营业场所总体环境相适应,具有引导性、展示性、实效性,给顾客以视觉的享受。

有条件的企业可配备装饰品、摆放绿色植物,配设景观绿化。

(一)营业场所布局应注意区域化、系列化、商品陈列应整齐、美观、新颖,突出品牌。

可根据经营商品的特点、档次,形成独特的风格和特色。

(二)超市布局应突出商品类别的连带性,按照食品、百货、生鲜等区域进行合理布局。

第二十二条灯光照明

(一)营业场所内的灯光照明应遵循安全、明亮、舒适、节能的原则。

鼓励企业在满足营业场所各类照明需要的同时,采用节能灯具和其他节能设施,节约使用能源。

(二)灯光照明要突出商品的质感、色彩,应合理选择色温、照度及光色对比度,并与购物环境设计相一致。

(三)基本照明、重点照明和装饰照明要有机结合。

基本照明要保持室内基本照度,满足购物行为的需求;重点照明要提高商品及周围的亮度,增强对商品特征的显示;装饰照明要对室内环境或特定主题物表现装饰艺术效果,突出商品趣味和个性。

第二十三条橱窗展示

(一)营业场所外部及经营专柜的橱窗设计、安装应当符合JCJ48-88《商店建筑设计规范》的要求,充分利用橱窗展示企业文化和经营特点。

(二)橱窗及展示的设计、陈列要综合运用色彩、灯光、造型等,做到主题鲜明、创意新颖、美观大方,引领时尚。

同时根据季节和消费趋势的变化及时更新。

第二十四条店内宣传明示

(一)应在明显位置,及时向顾客提供并明示新商品、价格变动及各项活动信息。

广告宣传应根据经营特点、活动主题对营业场所进行整体设计、布置,做到美观、醒目、真实、健康、清晰。

广告宣传内容及形式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店内宣传品、明示牌、促销信息应使用规范汉字,统一印刷、统一张贴和悬挂,与整体环境保持协调。

张贴悬挂的宣传品不得遮挡各类标志牌、探头、消防设施等。

过期宣传明示及时撤换,保持实效性。

(三)部门或柜台张贴的临时促销信息或价签应填写齐全、内容真实,并符合价格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五章卫生

第二十五条环境卫生

严格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卫生的标准和要求,设专职保洁人员对营业场所进行随时清洁、消毒,设备设施保持干净,防止虫害、鼠害及传染病的传播。

根据有关规定,做好油烟处理,及时处理干湿垃圾。

第二十六条室内空气质量

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办法》和GB9670-1996《商场(店)书店卫生标准》的规定,加大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洁及维护,保持营业场所的空气清新,保障顾客和企业员工的身体健康。

(一)根据本企业的规模,安装相应的、符合要求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设备设施。

指定专人定期负责通风换气设备设施的维护和清理,保证通风换气设备设施卫生、清洁、确保正常运行。

每两年对集中空调通风系统进行一次预防空气传播性疾病的卫生学评价,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

(二)加强对室内空气质量的监控,根据客流量的变化,及时调整补充新风量。

超市内高温和有异味产生的区域要加大通风量。

必要时进行全场换气。

(三)鼓励企业在营业场所设置“公共场所空气品质监测系统”,以及电子显示屏的方式向顾客公示有关指标数据。

第二十七条噪声

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和GB9670-1996《商场(店)、书店卫生标准》的有关规定,室内噪声控制在60dB以下,出售音响设备柜台的控制在85dB以下。

(一)严禁在经营及促销等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招揽顾客,宣传推销商品行为。

(二)对于运营设备产生的噪声,应及时采取减震、隔音等技术,降低噪音。

第二十八条装饰装修

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营业区域内进行局部装修改造应对施工现场进行封闭围挡,装修装饰应采用绿色环保材料,避免因装修造成空气污染。

第六章安全

第二十九条设施设置

营业场所的出入口、楼梯、扶梯、直梯等基础设施的数量和设置,应当符合JGJ48-88《商店建筑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

在收银台、结算出口、扶梯、直梯口前等位置应留有足够的空间,确保顾客的正常聚集与疏散。

扶梯周围要有明确标识牌、警示语,以保证顾客的安全。

第三十条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

安全出口的疏散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应保证安全出口的畅通,不得封闭、堵塞;出口处不得设置门槛,不得堆放、悬挂或者张贴影响疏散的物品。

安全出口数目、安全疏散距离等疏散条件,应当符合有关国家标准。

第三十一条通道

通道严禁堆放货物、摆放任何物品,主要疏散通道应直通疏散门或疏散出口。

鼓励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适当扩宽通道。

大型超市的主、副通道宽度设置还应满足顾客使用购物车双向自由流动的需要。

第三十二条消防安全

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山东省消防条例》的有关要求,制定企业内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责任落实到人。

按照有关规定配备消防设施器材、应急照明灯和标志,器材放置不遮不挡,加强对消防安全的日常监督和管理,保证消防器材的有效性,确保营业场所的消防安全。

第三十三条客流量控制

应定时对营业场所内的客流量情况进行监测,并制定人员过度聚集时的应急预案,在客流量超过营业场所所承受能力时,采取相应措施予以疏导,避免发生抢购、人员踩踏等安全事件,确保顾客购物安全。

第三十四条设施安全

柜台、货架等设施安装必须稳固、安全、不应有尖角或毛刺等,玻璃破损及时更换,以防伤人。

各类标志、广告牌等悬挂物品应牢固,并定期检查和维护,防止滑落、坠落。

地面和上下台阶应采用防滑材料,地面积水及时清扫。

雨雪天应在入口处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滑倒或发生意外。

第三十五条经营安全

超市企业补货作业时,补货用车应慢行,尽量避让顾客。

货物要按有关规定码放。

第三十六条安全保卫

应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制度,配备与营业面积、客流量等相适应的安全保卫人员,确保营业场所内的人员、财产安全。

应定期对安全保卫人员进行基本技能培训,增强服务意识和法律意识,了解企业经营的基本情况,

第三十七条突发事件

应设置电子监控系统,制定并完善各种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青岛市商业联合会可根据会员单位的要求组织开展提升购物环境水平,落实本规范的交流评比活动,促进本规范的具体实施。

第三十九条鼓励商超企业关注购物环境的服务细节,制定高于本规范的具体要求。

第四十条本规范自2006年1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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