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畜牧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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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畜牧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河南省畜牧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一、《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三条的行政处罚

  

(一)行政处罚依据

  《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代作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对饲养的动物不按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进行免疫接种的;

  

(二)种用、乳用动物未经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而不按照规定处理的;

  (三)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在装载前和卸载后没有及时清洗、消毒的。

  

(二)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有本条违法行为之一,经责令改正积极改正的。

  处罚标准:

给予警告。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有本条违法行为之一,经责令改正而拒不改正,但能够配合代作处理的。

  处罚标准:

给予警告,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代作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有本条违法行为之一,经责令改正而拒不改正,并拒不配合代作处理的。

  处罚标准:

给予警告,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代作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二、《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五条的行政处罚

  

(一)行政处罚依据

  《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不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处置染疫动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动物产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运载工具中的动物排泄物以及垫料、包装物、容器等污染物以及其他经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无害化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二)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不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处置染疫动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动物产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运载工具中的动物排泄物以及垫料、包装物、容器等污染物以及其他经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经责令改正,立即按照规定自行作无害化处理的。

  处罚标准:

无害化处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不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处置染疫动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动物产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运载工具中的动物排泄物以及垫料、包装物、容器等污染物以及其他经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经责令改正而拒不改正,但能够配合代作处理的。

  处罚标准:

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代作无害化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不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处置染疫动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动物产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运载工具中的动物排泄物以及垫料、包装物、容器等污染物以及其他经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经责令改正而拒不改正,并拒不配合代作处理的。

  处罚标准:

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代作无害化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处二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三、《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六条的行政处罚

  

(一)行政处罚依据

  《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六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屠宰、经营、运输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动物产品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和动物、动物产品,并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其中依法应当检疫而未检疫的,依照本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处罚。

  《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五条 禁止屠宰、经营、运输下列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下列动物产品:

   

(一)封锁疫区内与所发生动物疫病有关的;

   

(二)疫区内易感染的;

   (三)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

   (四)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

   (五)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

  (六)其他不符合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有关动物防疫规定的。

  《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参加展览、演出和比赛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二)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有本条违法行为,涉及禁止的动物、动物产品按照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计算的货值金额在一百元以下的。

  处罚标准:

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和动物、动物产品,并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有本条违法行为,涉及禁止的动物、动物产品按照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计算的货值金额在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

  处罚标准:

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和动物、动物产品,并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有本条违法行为,涉及禁止的动物、动物产品按照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计算的货值金额在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

  处罚标准:

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和动物、动物产品,并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三倍以上四倍以下罚款。

  4、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有上述违法行为之一,涉及禁止的动物、动物产品按照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计算的货值金额在五千元以上的。

  处罚标准:

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和动物、动物产品,并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四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四、《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七条的行政处罚

  

(一)行政处罚依据

  《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

  

(二)未办理审批手续,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的;

  (三)未经检疫,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动物、动物产品的。

  

(二)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有本条违法行为之一,经责令改正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

  处罚标准:

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有本条违法行为之一,经责令改正而拒不改正的。

  处罚标准:

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有本条违法行为之一,经责令改正而拒不改正,并发生动物疫情的。

  处罚标准:

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五、《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八条的行政处罚

  

(一)行政处罚依据

  《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参加展览、演出和比赛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二)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按照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计算的货值金额在一千元以下的。

  处罚标准:

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一倍以上一点五倍以下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按照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计算的货值金额在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

  处罚标准:

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四十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一点五倍以上二点五倍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按照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计算的货值金额在五千元以上的。

  处罚标准:

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四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二点五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2、参加展览、演出和比赛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的。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参加展览、演出和比赛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责令改正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

  处罚标准:

处一千元以上一千五百元以下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参加展览、演出和比赛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责令改正而拒不改正的。

  处罚标准:

处一千五百元以上二千五百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参加展览、演出和比赛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责令改正而拒不改正,经补检,动物染有或疑似染有疫病的。

  处罚标准:

处二千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六、《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九条的行政处罚

  

(一)行政处罚依据

  《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转让、伪造或者变造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没收违法所得,收缴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转让、伪造或者变造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在三千元以下的。

  处罚标准:

没收违法所得,收缴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并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转让、伪造或者变造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违法所得在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

  处罚标准:

没收违法所得,收缴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并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转让、伪造或者变造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违法所得在五千元以上的。

  处罚标准:

没收违法所得,收缴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并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七、《动物防疫法》第八十条的行政处罚

  

(一)行政处罚依据

  《动物防疫法》第八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不遵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兽医主管部门依法作出的有关控制、扑灭动物疫病规定的;

  

(二)藏匿、转移、盗掘已被依法隔离、封存、处理的动物和动物产品的;

  (三)发布动物疫情的。

  

(二)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不遵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兽医主管部门依法作出的有关控制、扑灭动物疫病规定的。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经责令改正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

一是不执行隔离决定;二是不配合扑杀决定;三是不对有关场所、物品进行消毒或者消毒不彻底;四是对病死动物、扑杀的动物、动物排泄物、垫料、粪污等有关物品不按照规定作销毁、无害化处理;五是对易感动物不按规定进行紧急免疫接种;六是进出封锁疫区不配合消毒和其他限制性措施规定;七是不遵守动物疫病净化等控制措施决定。

  处罚标准:

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经责令改正而拒不改正的:

一是不执行隔离决定;二是不配合扑杀决定;三是不对有关场所、物品进行消毒或者消毒不彻底;四是对病死动物、扑杀的动物、动物排泄物、垫料、粪污等有关物品不按照规定作销毁、无害化处理;五是对易感动物不按规定进行紧急免疫接种;六是进出封锁疫区不配合消毒和其他限制性措施规定;七是不遵守动物疫病净化等控制措施决定。

  处罚标准:

处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经责令改正而拒不改正,并造成动物疫病传播、扩散的:

一是不执行隔离决定;二是不配合扑杀决定;三是不对有关场所、物品进行消毒或者消毒不彻底;四是对病死动物、扑杀的动物、动物排泄物、垫料、粪污等有关物品不按照规定作销毁、无害化处理;五是对易感动物不按规定进行紧急免疫接种;六是进出封锁疫区不配合消毒和其他限制性措施规定;七是不遵守动物疫病净化等控制措施决定。

  处罚标准:

处六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2、藏匿、转移、盗掘已被依法隔离、封存、处理的动物和动物产品的。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藏匿、转移、盗掘已被依法隔离、封存、处理的动物和动物产品,但经责令改正能够全部追回已被依法隔离、封存、处理的动物或动物产品的。

  处罚标准:

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藏匿、转移、盗掘已被依法隔离、封存、处理的动物和动物产品,经责令改正而拒不改正或者在客观上无法改正的。

  处罚标准:

处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藏匿、转移、盗掘已被依法隔离、封存、处理的动物和动物产品,经责令改正而拒不改正,并造成动物疫病传播或者动物源性食品安全事故的。

  处罚标准:

处六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3、发布动物疫情的。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发布动物疫情,经责令改正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

  处罚标准:

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发布动物疫情,经责令改正而拒不改正的。

  处罚标准:

处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发布动物疫情,经责令改正而拒不改正,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处罚标准:

处六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八、《动物防疫法》第八十一条的行政处罚

  

(一)行政处罚依据

  《动物防疫法》第八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停止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三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动物诊疗机构违反本法规定,造成动物疫病扩散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动物诊疗许可证。

  

(二)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没有违法所得的。

  处罚标准:

责令停止诊疗活动,并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违法所得在一万元以下的。

  处罚标准:

责令停止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违法所得在一万元以上不足三万元的。

  处罚标准:

责令停止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两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4)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违法所得在三万元以上的。

  处罚标准:

责令停止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2、动物诊疗机构违反本法规定,造成动物疫病扩散的。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动物诊疗机构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三类动物疫病扩散的。

  处罚标准:

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动物诊疗机构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二类动物疫病扩散的。

  处罚标准:

处二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动物诊疗机构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一类动物疫病扩散的;或造成二类、三类动物疫病爆发流行的。

  处罚标准:

处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由发证机关吊销动物诊疗许可证。

  九、《动物防疫法》第八十二条的行政处罚

  

(一)行政处罚依据

  《动物防疫法》第八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兽医执业注册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停止动物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执业兽医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给予警告,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动物诊疗活动;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注册证书:

  

(一)违反有关动物诊疗的操作技术规范,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动物疫病传播、流行的;

  

(二)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兽药和兽医器械的;

  (三)不按照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兽医主管部门要求参加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和扑灭活动的。

  

(二)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未经兽医执业注册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未经兽医执业注册从事动物诊疗活动,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在一千元以下的。

  处罚标准:

责令停止动物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未经兽医执业注册从事动物诊疗活动,违法所得在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

  处罚标准:

责令停止动物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未经兽医执业注册从事动物诊疗活动,违法所得在二千元以上的。

  处罚标准:

责令停止动物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2、违反有关动物诊疗的操作技术规范,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动物疫病传播、流行的。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违反有关动物诊疗的操作技术规范,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三类动物疫病传播、流行的。

  处罚标准:

给予警告,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九个月以下动物诊疗活动。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违反有关动物诊疗的操作技术规范,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二类动物疫病传播、流行的。

  处罚标准:

给予警告,责令暂停九个月以上一年以下动物诊疗活动。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违反有关动物诊疗的操作技术规范,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一类动物疫病传播、流行的;或造成二类、三类动物疫病爆发流行的。

  处罚标准:

由发证机关吊销注册证书。

  3、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兽药和兽医器械。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使用劣质兽药(不含兽用生物制品)或兽医器械,但未使用国家明令禁用药品、禁用兽医器械、假兽药的。

  处罚标准:

给予警告,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九个月以下动物诊疗活动。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非强制免疫兽用生物制品,或者使用假兽药的。

  处罚标准:

给予警告,责令暂停九个月以上一年以下动物诊疗活动。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强制免疫兽用生物制品,或使用国家明令禁用药品、禁用兽医器械。

  处罚标准:

由发证机关吊销注册证书。

  4、不按照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兽医主管部门要求参加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和扑灭活动的。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不按照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兽医主管部门要求参加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和扑灭活动,经责令改正立即改正的。

  处罚标准:

给予警告,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九个月以下动物诊疗活动。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不按照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兽医主管部门要求参加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和扑灭活动,经责令改正而拒不改正的。

  处罚标准:

给予警告,责令暂停九个月以上一年以下动物诊疗活动。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在发生动物疫病或重大动物疫情时,不按照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兽医主管部门要求参加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和扑灭活动的。

  处罚标准:

由发证机关吊销注册证书。

  十、《动物防疫法》第八十三条的行政处罚

  

(一)行政处罚依据

  《动物防疫法》第八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从事动物疫病研究与诊疗和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违法行为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行为个人可以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不履行动物疫情报告义务的;

  

(二)不如实提供与动物防疫活动有关资料的;

  (三)拒绝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进行监督检查的;

  (四)拒绝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动物疫病监测、检测的。

  

(二)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不履行动物疫情报告义务的。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不履行动物疫情报告义务,经责令改正而拒不改正,并瞒报、谎报、迟报、漏报动物疫情的。

  处罚标准:

对违法行为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违法行为个人可以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2)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不履行动物疫情报告义务,经责令改正而拒不改正,并授意他人瞒报、谎报、迟报动物疫情的。

  处罚标准:

对违法行为单位处五千元以上八千元以下罚款;对违法行为个人可以处二百元以上四百元以下罚款。

  (3)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不履行动物疫情报告义务,经责令改正而拒不改正,并阻碍他人报告动物疫情的。

  处罚标准:

对违法行为单位处八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行为个人处四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2、不如实提供与动物防疫活动有关资料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不如实提供与动物防疫活动有关资料,经责令改正立即改正的。

  处罚标准:

责令改正。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不如实提供与动物防疫活动有关资料,经责令改正而拒不改正,但未伪造与动物防疫活动有关资料的。

  处罚标准:

对违法行为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违法行为个人可以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不如实提供与动物防疫活动有关资料,经责令改正而拒不改正,并伪造与动物防疫活动有关资料的。

  处罚标准:

对违法行为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行为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3、拒绝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进行监督检查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拒绝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进行监督检查,经责令改正立即改正的。

  处罚标准:

责令改正。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拒绝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进行监督检查,经责令改正而拒不改正,但未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处罚标准:

对违法行为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违法行为个人可以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拒绝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进行监督检查,经责令改正而拒不改正,并造成一定不良社会影响的。

  处罚标准:

对违法行为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行为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4、拒绝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动物疫病监测、检测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拒绝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动物疫病监测、检测,经责令改正立即改正的。

  处罚标准:

责令改正。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拒绝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动物疫病监测、检测,经责令改正而拒不改正,但未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处罚标准:

对违法行为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违法行为个人可以处二百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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