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至南涧高速公路南涧段征地拆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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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至南涧高速公路南涧段征地拆迁

大理至南涧高速公路(南涧段)征地拆迁

补偿安置实施方案

为切实做好大理至南涧高速公路(南涧段)项目建设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依法对被征地公民和法人进行合理补偿,切实维护被征地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云南省林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修订云南省十五个州(市)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云南省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试行办法》等有关政策规定和《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高速公路项目建设征地拆迁实施意见的通知》(大政办发〔2017〕3号)精神,结合南涧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组织领导

大理至南涧高速公路(南涧段)的征地拆迁工作在县高速公路项目建设协调领导组领导下统筹进行,由县高速公路项目建设协调指挥部负责具体指挥。

县国土资源局、县林业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务局、县农业局分别成立由局长任组长,相关人员为成员的征地拆迁工作组,按照《大理州高速公路项目建设征地拆迁实施意见》和本方案做好土地征收征用、林地征收、林木价值评估、拆迁房屋评估认定等各项工作。

沿线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做好征地拆迁具体工作。

二、征地拆迁范围和补偿标准

(一)征地拆迁范围

高速公路施工设计范围内正线、联络线和立交区建设用地及地上地下的建筑物、构筑物、附着物,公路营运管理配套的收费站点、监控、急救中心、管理机构和沿线服务设施等用地,纳入工程设计和投资概算的施工进场道路及取弃土场等临时用地,具体数量以施工图(含变更设计)确定为准。

高速公路项目建设红线外的土地和建筑物、构筑物、附着物原则上不予征收和拆迁,因项目建设施工影响,造成无法正常使用而确需征收和拆迁的,经县高速公路项目建设协调指挥部认定后纳入设计修编,相关费用列入工作预算。

(二)补偿标准

具体补偿标准按《大理至南涧高速公路(南涧段)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标准》执行(附后)。

三、征地拆迁费用

根据《大理州高速公路项目建设征地拆迁实施意见》相关内容制定具体的《征地拆迁及施工环境保障责任书》,并经地方政府和公路建设指挥部或施工单位双方签字认可后按照《征地拆迁及施工环境保障责任书》明确的范围承当各自的征地拆迁费用。

四、征地拆迁程序

(一)由县人民政府发布征地拆迁通告,通告发布后凡在拟征收征用土地上抢栽、抢种和抢建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附着物,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二)县国土资源局与相关村民小组或法人签订《大理至南涧高速公路(南涧段)征收土地协议书》(以下简称《征收土地协议书》),沿线乡镇人民政府与被拆迁户或法人签订《大理至南涧高速公路(南涧段)拆迁安置协议书》(以下简称《拆迁安置协议书》)。

(三)涉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应根据国务院令第590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95号《云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办法》程序予以确定。

(四)由各乡镇人民政府对征地拆迁范围内的土地权属、地类和地上附着物进行分类调查登记,做到一组一表、一户一卡,将拟征土地的面积和拆迁情况落实到户或法人,并经被征地拆迁对象一一签字确认后进行公示。

村民委员会组织村民小组将到户的具体情况在村民小组进行张榜公布。

土地权属、地类按现状确认。

现状地类按《大理至南涧高速公路(南涧段)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标准》进行分类登记并签字确认。

对地类现状有异议的,可依照承包合同和征占前三年现状地类确定。

五、补偿资金支付方式

(一)土地征收征用、拆迁补偿资金由县人民政府划拨到县专用账户,县高速公路项目建设协调指挥部按《征收土地协议书》、《拆迁安置协议书》拨付至乡镇人民政府专用账户,再由乡镇人民政府确认后及时兑付到村民小组和所有权人。

(二)《征收土地协议书》签订后,土地征收补偿费分配方案由村民小组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决定,并报所辖乡镇人民政府备案后按方案及时足额支付。

拆迁建筑物、构筑物和附着物的补偿费由乡镇人民政府直接兑付给所有权人。

(三)被征收征用土地、拆迁范围内有权属纠纷的,按标准核定征拆补偿资金,征拆补偿资金由乡镇人民政府账户暂时保管,权属解决期间不影响土地征收征用工作,先保障项目建设用地,待争议解决后按解决结果兑付补偿资金。

(四)兑现补偿费后,被征拆迁人在规定时限内自行拆除,并将拆除物运离现场;规定期限内未拆除或未将拆除物运离现场的,征迁人有权依法对其进行处理。

六、安置方式

土地征收征用、拆迁安置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统一实行一次性货币补偿安置。

征用土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七、国有土地使用权

以招标、拍卖、挂牌、协议出让给单位、个人使用的国有土地,由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评估后,按照合同约定的土地使用年限扣除已使用年期的有偿使用费后的剩余价值费用予以补偿。

以行政划拨取得的国有土地,由县人民政府无偿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对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等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偿。

其它国有土地,按照项目建设的需求依法收回。

八、临时用地

项目建设临时用地本着从严控制面积,尽量不占或少占耕地的原则安排。

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应避免超占和超压土地,因施工不当造成超占、超压、毁坏土地的,须立即报告辖区乡镇人民政府,共同核实土地权属、面积和地类,并由施工单位赔偿林木、青苗、茶园、果树、药材等损失费,对项目建设生产活动临时占用损毁的土地必须进行复垦,经相关部门验收达标后交还原土地使用者使用。

九、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

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金按每亩2万元的标准由用地单位交财政专户,符合参保条件并要求参保的被征地人,按相关程序进行参保。

十、奖惩办法

(一)县人民政府发布征收决定公告后,在规定期限内签定《拆迁安置协议》,涉及整户房屋搬迁并按时拆迁的被拆迁户,每户一次性按5000元给予搬迁补助费;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宅基地建筑物、构筑物和其它附着物拆迁的给予奖励,奖励时限从拆迁单位与被拆迁人签订协议之日起,按20天计算,每提前一天,奖励500元,不按时拆除的被拆迁户不享受此项奖励资金。

(二)原宅基地范围内无建筑物、构筑物和附着物或无需拆除的,以及未按期、未按要求拆除的不给予搬迁补助费和奖励。

(三)在征地拆迁过程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报请县领导组给予奖励。

在土地征收拆迁过程中,因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造成不良影响的,由其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监察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一、其他事项

(一)工作经费由县财政按不低于境内征地拆迁总费用2%的比例安排(计入县级出资部分),用于征地拆迁各项工作,确保征地拆迁工作顺利进行。

(二)征地拆迁由县人民政府统一执行,除本方案规定的部门外,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与村民小组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个人签订征地拆迁补偿协议。

否则,所签订的协议无效,并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三)阻碍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妨碍用地单位依法用地及建设施工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四)被征拆签约人须具备全权代表被拆迁户所有人的意愿能力,对其已签定的协议上所载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不能全权代表被拆迁户所有人意愿而签定协议导致纠纷的,由签约人自行解决纠纷并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

(五)在《拆迁安置协议》规定期限满后,被拆迁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拆迁的,辖区乡镇人民政府可以责令限期拆迁,逾期不拆迁者,由县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六)房屋征拆范围确定公布之日起,在征收范围内实施下列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不予认定。

1.新建、改建、扩建或装修房屋。

2.改变房屋和土地性质用途。

3.房屋析产、典当、抵押、赠予、买卖或租赁。

4.户口迁入或分户。

5.以其他不正当方式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

(七)拆迁范围内的公民和法人与他人签订的有关合同、协议等,自拆迁公告发布之日15日内,由当事人依法协商解除合同,逾期不解除合同造成的损失,由当事人自行承担。

存在典当、抵押等民事责任或有产权争议的,应于拆迁公告发布之日起办理与房屋或土地相关的确权手续。

(八)项目建设中涉及电力、电信、移动、联通、油气管道和广电网络等线路迁改,由各单位(公司)按成本价核算,在规定的时限内进行迁改移除,并给予恢复补偿。

(九)违法建筑及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无偿自行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辖区乡镇人民政府依法查处并予以拆除。

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可按照工程造价给予适当补偿。

(十)被征拆房屋的用地属于宅基地的,面积按持有《土地使用证》或其他有效证件载明的用地面积为准;未持有上述证件的,由所在单位、村组(社区)、乡镇出具相关证明,以征收人确定的有资质机构实际测量面积为准。

被征收房屋的用地面积超过宅基地合法用地面积的部分,由征收部门核定后按同地类土地进行征收,并进行货币补偿。

(十一)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与《房屋所有权证》及其他相关有效文件记载的面积不相符的,按测绘面积认定。

十二、附则

(一)征拆过程中原始资料的整理归档工作由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待工作全面结束后,移交县高速公路项目建设协调指挥部。

(二)县国土、财政、交通运输、审计、监察、住建、林业等部门应当做好征地迁拆工作的监督检查工作,及时受理群众的检举和投诉。

(三)严格资金管理使用,建立专户,实行专账管理,对资金的使用和工作实行双监控管理,接受财政、审计、监察和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征地拆迁费用的决算,以实际征地拆迁量和审计部门审计结果为准。

(四)本方案适用于南涧彝族自治县境内的国有(集体)土地及地上地下建筑物、构筑物及附着物的征拆补偿安置工作。

(五)本实施方案未尽事宜,由征收部门和征收实施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报县人民政府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方案具有同等效力。

(六)本实施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南涧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附件:

大理至南涧高速公路(南涧段)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标准

 

大理至南涧高速公路(南涧段)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标准

一、土地补偿标准

(一)水田

1.县城规划区内70000元/亩

2.县城规划区外

一级(高产、稳产田)41100元/亩

二级(望天、雷响田)40100元/亩

三级(三年内新开垦)39100元/亩

四级、水毁的承包田,现状为荒滩12000元/亩

(二)旱地

1.县城规划区内

一级(坡度10度以下的台梯地)45000元/亩

二级(坡度10—25度的缓坡耕地)43000元/亩

三级(坡度25度以上的耕地)41000元/亩

四级、灾毁承包旱地10000元/亩

2.县城规划区外

一级(坡度10度以下的台梯地)40100元/亩

二级(坡度10—25度的缓坡耕地)39100元/亩

三级(坡度25度以上的耕地)38100元/亩

四级、灾毁承包旱地10000元/亩

(三)菜地

1.县城规划区内

一级(坝区菜地)100000元/亩

二级(山区、半山区菜地)80000元/亩

2.县城规划区外

一级(坝区菜地)36000元/亩

二级(山区、半山区菜地)34000元/亩

(四)园地

1.果园

一级32000元/亩

二级30000元/亩

遮荫面积50%以下按零星树木计算

2.茶园

一级30000元/亩

二级28000元/亩

地面覆盖率50%以下按零星茶树计算

(五)林地(含林地补偿、林木补偿、林地安置补助费)

一级(有林地、经济林地)18000元/亩

二级(疏林地)10000元/亩

三级(幼龄林地、未成林地、灌木林地)6000元/亩

四级(宜林地)4000元/亩

苗圃地按原地类标准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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