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举报有功人员奖励办法附件doc.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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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举报有功人员奖励办法附件doc

附件一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举报有功人员双倍奖励情形

一、举报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生物制品、血液制品、疫苗、注射剂、以孕妇、婴幼儿及儿童为主要使用对象的药品生产、经营、使用过程中的下列违法行为或线索,且严重危害人体健康或者导致其他严重后果的,给予双倍奖励:

(一)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生产的;

(二)生产依法必须取得批准文号而未取得批准文号药品的;

(三)使用依法必须取得批准文号而未取得批准文号原料药生产的;

(四)更改生产批号、有效期的;

(五)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的;

(六)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假药、劣药(按照假药、劣药论处的除外),仍然销售或者使用的。

二、举报《医疗器械分类规则》和《医疗器械分类目录》中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过程中的下列违法行为,且严重危害人体健康或者导致其他严重后果的,给予双倍奖励:

(一)未取得《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的;

(二)生产未取得《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医疗器械的;

(三)上市医疗器械存在重大安全隐患、造成伤害事故且不积极采取措施消除隐患及后果的。

三、举报保健食品、化妆品生产经营过程中下列违法行为或线索的,给予双倍奖励:

(一)保健食品生产企业用非食品原料制作加工保健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

(二)保健食品生产企业生产(加工制作)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且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产生其他社会恶劣影响和严重后果的;

(三)保健食品、化妆品生产企业未依法取得生产许可证组织生产的;

(四)保健食品、化妆品生产企业未依法取得产品批准证书或者批准文号组织生产,且违法产品的货值金额达到五万元以上的;

(五)化妆品生产企业在产品中添加违禁原料或使用未经批准的化妆品新原料,或使用不符合规定的原辅料进行批量生产等严重违法行为的;

(六)保健食品、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在产品中添加药品或其他违禁物质或者明知产品中添加药品或其他违禁物质仍销售,且违法产品的货值金额达到五万元以上的。

附件二: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举报有功人员奖励标准

(一)药品及医疗器械

档次、

货值金额(万元)

奖励金额(元)

等级、

评定标准

一档

1<货值≤5

二档

5<货值≤10

三档

10<货值≤15

四档

15<货值≤30

五档

30<货值≤50

六档

50<货值

一级:

经评定小组全体人员一致认定,有功人员提供的被查处人的违法事实清楚,提供的情况与认定事实完全相符(包括名称、涉案产品、违法行为、案发地点等),提供的证据对被查处人违法行为的认定有直接帮助。

900-4500

(9%)

4000-8000

(8%)

7000-10500

(7%)

9000-18000

(6%)

15000-25000

(5%)

按货值的4%计算

(4%)

二级:

经评定小组三分之二以上人员认定,有功人员提供的被查处人的违法事实清楚,提供的情况与认定事实相符(包括名称、涉案产品、违法行为、案发地点等);提供的证据对被查处人违法行为的认定有间接帮助。

800-4000

(8%)

3500-7000

(7%)

6000-9000

(6%)

7500-15000

(5%)

12000-20000

(4%)

按货值的3%计算

(3%)

三级:

经评定小组二分之一以上人员认定,有功人员提供的被查处人的违法事实基本清楚,提供的情况与认定事实基本相符(包括名称、涉案产品、违法行为、案发地点等);提供的证据对被查处人违法行为的认定有所帮助。

700-3500

(7%)

3000-6000

(6%)

5000-7500

(5%)

6000-12000

(4%)

9000-15000

(3%)

按货值的2%计算

(2%)

四级:

举报涉及的案件货值低于1万元、非第一举报但对查清案件有直接作用等经评定小组讨论,认为应当给予一定数额奖励的其他情形。

500元

特殊情形:

有功人员所举报的案件没有货值或者货值总额在20万以下,但是被查处案件对全国影响较大或者处罚种类涉及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经评定小组讨论,认为应当给予相应等级奖励的。

按照一、二、三等级的评定标准分别给予10000-8000、8000-6000、6000-2000元的奖励。

双倍奖励:

对附表二《双倍奖励情形》中提及的情形给予双倍奖励。

按照原定奖励金额的双倍计算。

奖励金额最低不少于两千元,最多不超过20万。

备注:

一、本标准规定的货值金额是指举报部分涉及的案件货值,具体以举报案件的处罚决定书中载明的金额为准。

二、药品的货值金额以违法生产、销售药品的标价计算;没有标价的,按照同类药品的市场价格计算。

医疗器械的货值金额指违法所得。

三、本标准规定的奖金金额按照货值金额的百分比计算。

计算后的奖金金额低于同一等级下一低档次最高奖金金额的,以下一低档次的最高奖金金额计算(例:

某有功人员评定为一级,所协助查处案件货值为51000元,若按照一级二档8%计算,奖励金额为4080元,低于一级一档的最高奖励金额4500元,此时应按照4500元予以奖励。

)。

四、四级奖励不分档次。

五、个人获得的举报奖励,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1994]20号文规定,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保健食品、化妆品

档次、

货值金额(万元)

奖励金额(元)

等级、

评定标准

一档

0.2<货值≤0.3

二档

0.3<货值≤0.5

三档

0.5<货值≤1

四档

1<货值≤5

五档

5<货值≤10

六档

10<货值

一级:

经评定小组全体人员一致认定,有功人员提供的被查处人的违法事实清楚,提供的情况与认定事实完全相符(包括名称、涉案产品、违法行为、案发地点等),提供的证据对被查处人违法行为的认定有直接帮助。

800-1200

(40%)

1050-1750

(35%)

1500-3000

(30%)

2500-12500

(25%)

10000-20000

(20%)

按货值的15%计算

(15%)

二级:

经评定小组三分之二以上人员认定,有功人员提供的被查处人的违法事实清楚,提供的情况与认定事实相符(包括名称、涉案产品、违法行为、案发地点等);提供的证据对被查处人违法行为的认定有间接帮助。

700-1050

(35%)

900-1500

(30%)

1250-2500

(25%)

2000-10000

(20%)

7500-15000

(15%)

按货值的10%计算

(10%)

三级:

经评定小组二分之一以上人员认定,有功人员提供的被查处人的违法事实基本清楚,提供的情况与认定事实基本相符(包括名称、涉案产品、违法行为、案发地点等);提供的证据对被查处人违法行为的认定有所帮助。

600-900

(30%)

750-1250

(25%)

1000-2000

(20%)

1500-7500

(15%)

5000-10000

(10%)

按货值的5%计算

(5%)

四级:

举报涉及的案件货值低于0.2万元、非第一举报但对查清案件有直接作用等经评定小组讨论,认为应当给予一定数额奖励的其他情形。

500元

特殊情况:

有功人员所举报的案件没有货值或者货值总额在3万以下,但是被查处案件对全国影响较大或者处罚种类涉及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经评定小组讨论,认为应当给予相应等级奖励的。

按照一、二、三等级的评定标准分别给予10000-5000、5000-1000、1000-200元的奖励。

双倍奖励:

对附表二《双倍奖励情形》中提及的情形给予双倍奖励。

按照原定奖励金额的双倍计算。

奖励金额最低不少于两千元,最多不超过20万。

备注:

一、本标准规定的货值金额是指举报部分涉及的案件货值,具体以举报案件的处罚决定书中载明的金额为准。

二、保健食品的货值金额指违法经营产品(货物)的总价值。

化妆品的货值金额指违法所得。

三、本标准规定的奖金金额按照货值金额的百分比计算。

计算后的奖金金额低于同一等级下一低档次最高奖金金额的,以下一低档次的最高奖金金额计算(例:

某有功人员评定为一级,所协助查处案件货值为3100元,若按照一级二档35%计算,奖励金额为1085元,低于一级一档的最高奖励金额1200元,此时应按照1200元予以奖励。

)。

四、四级奖励不分档次。

五、个人获得的举报奖励,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1994]20号文规定,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附件三: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举报违法活动有功人员奖励申请告知书

编号:

沪(分局)食药监奖告字[]第1×××号

你(你单位)年 月 日举报,对我局查处该案有帮助。

请自接到本通知书之日起3个月内到(地点)申请举报奖励。

我局将根据你(你单位)的申请,进行奖励审核。

无正当理由,逾期不申请奖励的,视为放弃。

特此告知。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分局)

二O一年月日

注:

本通知书一式二联,第一联存入案卷,第二联交被告知人。

附件四: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举报违法活动有功人员奖励申请表

 编号:

沪(分局)食药监奖申字[]第1×××号

申请人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

企业或组织注册号

或登记号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邮编

身份代码

举报密码

委托申请人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邮编

申请人提出奖励申请:

举报违法活动时间、方式、内容:

 

承诺:

本人承诺未就同一举报内容获得过其他部门的奖励。

申请人(委托申请人)签名:

    年 月 日

 

申请人(委托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粘贴处

 

注:

1、申请人应当提供身份证原件供核对并提交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2、奖励通知或不予奖励决定将按照申请表上填写的联系地址通知申请人;

3、举报人为隐名举报,且不委托他人申请奖励的,须填写与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专人约定的身份代码和举报密码;

4、举报人委托他人申请奖励的,须填写委托申请人的相关信息;

5、举报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填写企业或组织注册号或登记号

6、第1×××号中:

1-药品、2-医疗器械、3-保健食品、4-化妆品;

7、本通知书一式二联,第一联存入案卷,第二联交申请人。

附件五:

授权委托书

举报人身份代码:

举报密码:

举报违法活动时间、方式、内容:

 

现委托(受委托人姓名及身份证号码),为作为我的委托代理人,申请/领取举报奖励。

且承诺对受委托代理人的申请/领取行为和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年月日

 

附件六: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举报违法活动有功人员奖励通知书

编号:

沪(分局)食药监奖通字[]第1×××号

根据《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举报有功人员奖励办法》,经我局审议评定,认定你(你单位)  年 月 日向我局举报 

,对查处案件有功,奖励等级定为级。

该举报涉及的案件货值为元。

现我局决定奖励你(你单位)人民币元。

请自接到本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到(地点)领取奖金。

如你(你单位)对本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政策法规部门或监察部门提出申诉。

也可以在六十日内直接向

申请行政复议;或在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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