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质量安全承诺责任10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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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质量安全承诺责任10制度
食品质量安全承诺制度
第一条食品质量安全承诺制度即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要向社会做出郑重承诺:
保证守法生产经营,保证生产的食品质量合格、安全,不会危害人民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第二条在申(换)食品生产许可领取证书时,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要与当地质监部门签订食品质量安全责任书。
第三条制作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控制公示板。
内容包括:
企业资质情况、承诺内容、监管人员、分类监管等级、投诉举报电话等,并在生产加工场所显著位置悬挂,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条承诺内容应包括:
1、保证遵照《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严格落实国家质检总局《关于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检查规定的公告》,主动维护食品安全秩序,自觉接受质监部门监管,依法承担食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
2、保证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标准组织生产,保证产品质量合格、安全,不会危害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3、保证生产加工环境、生产条件等持续保持获证要求。
4、保证生产加工过程中所使用的原辅料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强制性标准规定,不添加非食用物质,不滥用食品添加剂,不使用回收食品做原料加工食品。
5、保证不生产加工假冒伪劣食品,不偷工减料,不掺杂使假,不以假充真。
6、保证不伪造产品标识,不冒用QS标志,不标注虚假生产日期。
7、保证遇有食品质量问题及时报告相关质监部门,不欺骗,不隐瞒,主动配合调查,及时妥善处置。
本单位将严格履行以上承诺,如有违犯,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敬请广大员工和社会各界予以监督等。
进货查验制度
第一条食品质量安全进货查验制度是指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应当对用于生产加工食品的原辅材料、添加剂、包装材料和食品容器、食品用工具设备等食品相关产品的质量严格把关,不符合质量安全要求的,不得用于食品生产加工。
第二条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应通过制定采购文件、采购计划、采购清单或采购合同,建立合格供应商名录等措施,对所采购的产品进行有效控制。
第三条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应当索取并检查供货单位和生产单位的资质证明,查验并留存营业执照及生产许可证等证照。
第四条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对购进的原辅材料、添加剂、包装材料和食品容器、食品用工具设备等食品相关产品,要按批次向供货方索取合格证、检验检疫证明、产品检验报告等质量合格证明,验看产品标识,或者自行检验、委托检验合格;采购进口需法定检验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向供货者索取有效的检验检疫证明。
第五条进货时应进行如下查验:
(一)标识查验。
所进货物标签标识应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必须标明的事项。
标识内容包括:
品名、产地、厂名、执行标准代号、规格、配方或者主要成分、生产日期、批号或者代号、保质期限、使用范围与使用量、使用方法等。
(二)感官查验。
所进货物不应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不应受到污染。
(三)合格证明查验。
对无法提供有效合格证明文件的,应依照食品安全标准进行自行检验或委托检验。
第六条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不得使用非食用的原料生产食品;禁止加入非食品用化学物质或者将非食品当作食品;不得以未经检验检疫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肉类生产食品;不得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等生产食品。
第七条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使用的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和食品用工具、设备等食品相关产品必须采用符合卫生要求的原材料,对人体安全无害,便于清洗和消毒。
质量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条质量档案包括企业建立的台帐和生产过程的记录、质量管理制度及工艺文件、外来的质量相关文件、相关的影像资料和其他需要归档的有关材料。
第二条企业建立的台帐和生产过程的记录包括:
进货验收记录、进货台账、环境场所清洁记录、生产设备清洗消毒记录、库房保管记录、生产投料记录、关键控制点控制记录、出厂检验记录、产品检验留样记录、不合格产品处置记录、不合格原料处理记录、产品销售记录、不合格产品召回记录、从业人员健康检查记录、学习培训记录、消费者投诉受理记录、风险收集记录、食品安全事故处置记录、检验设备记录、停产复产记录。
第三条企业质量管理制度及工艺文件包括:
食品质量安全承诺制度、进货查验制度、质量档案管理制度、生产过程控制制度、出厂检验制度、从业人员管理制度、不合格产品召回制度、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制度、不合格品管理制度、风险监测和食品安全事故处置制度;厂区、车间分布图;工艺流程图(应标明质量关键控制点);关键工序作业指导书或操作规程。
第四条质量相关文件:
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代码证等有效证件;与企业相关的法律法规文件及产品标准;计量器具检定证书;监督抽查检验及委托检验报告单;食品添加剂备案书、与监管部门签订的食品质量安全责任书和承诺书;企业年度审查报告、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及其它质量文件。
第五条质量档案由专门人员负责收集、整理、归档,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生产过程控制制度
第一条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必须具备和持续满足保证产品质量安全的生产环境、生产场所和生产化验设备、人员等条件,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厂区道路应采用便于清洗的混凝土,沥青及其他硬质材料辅设,防止积水及尘土飞扬。
生产区与生活区应相互隔离;生产区内不得饲养家禽家畜;坑式厕所应距生产区25米以外。
厂区内垃圾应密闭式存放并远离生产区,厂区内不得散发出异味并不得有各种杂物堆放等。
第二条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应定期对厂区内环境、生产场所和生产设备、设施维护保养和清洗消毒,并保存记录。
同时应建立和保存停产复产记录及复产时生产设备、设施等安全控制记录。
第三条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必须具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第四条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运输。
第五条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应建立和保存生产加工过程关键控制点的控制情况,包括必要的半成品检验记录、温度控制、车间洁净度控制等。
第六条食品生产加工人员应接受健康检查,取得体检合格证者,方可参加食品生产。
食品生产加工人员应当保持个人卫生。
进车间前,必须穿戴整洁划一的工作服、帽、靴、鞋,工作服应盖住外衣,头发不得露于帽外,并要把双手洗净,防止污染食品。
直接与原料、半成品和成品接触的人员不准戴耳环、戒指、手镯、项链、手表,不准浓艳化妆、染指甲、喷洒香水进入车间。
第七条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生产现场,设备设置应根据工艺要求,布局合理。
上、下工序衔接要紧凑。
应避免人流、物流交叉污染,避免原料、半成品、成品,生制品与熟制品交叉污染。
原辅材料不得直接与地面接触。
成品应有固定包装,包装应在良好的状态下进行,防止异物带入食品。
使用的包装容器和材料,应完好无损,符合国家卫生标准。
包装上的标签应按GB7718的有关规定执行。
不应使用回收食品等。
第八条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用水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第九条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当对人体安全、无害。
第十条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具备能保证产品质量安全的生产设备和相关辅助设备。
不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设备。
应当符合计量、特种设备等相应规定。
出厂检验制度
第一条食品出厂必须经过检验,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不得出厂销售。
第二条具备出厂检验能力的可开展自行检验。
不具备出厂检验能力的,必须委托有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并签订委托检验合同。
出厂检验项目与食品安全标准及有关规定的项目应保持一致。
第三条企业应建立和保存出厂食品的原始检验数据和检验报告记录,包括查验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批号、执行标准、检验结论、检验人员、检验合格证号或检验报告编号、检验时间等记录内容。
第四条自行开展出厂检验的企业,应具备必备的检验设备,计量器具应依法经检验合格或校准,相关辅助设备及化学试剂应完好齐备并在有效使用期内。
第五条自行开展出厂检验的企业,检验人员应具备相应能力,定期参加培训。
第六条自行开展出厂检验的企业;按规定进行实验室检测比对,建立并保存比对记录。
第七条企业应按规定保存出厂检验留存样品。
产品保质期少于2年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的保质期;产品保质期超过2年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从业人员管理制度
第一条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必须具有与食品生产加工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质量管理人员、熟练技术工人和检验人员。
第二条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人员应当具有相应的食品质量安全知识,企业要组织职工定期参加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学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其他食品安全知识,并建立培训档案。
第三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患有痢疾、伤寒、甲型、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第四条从事食品生产人员每年应当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从事食品生产,并建立健康档案。
第五条从事食品生产人员应采取适当方式公示健康证。
第六条食品从业人员应坚持做到“四勤”。
即勤洗手、剪指甲;勤洗澡、理发;勤洗衣服、被褥;勤换工作服。
禁止长发、长胡须、长指甲、戴手饰、涂指甲油、不穿洁净工作衣帽上岗和上岗期间抽烟、吃零食以及做与食品生产、加工、经营无关的事情。
(GB14881)
不合格产品召回制度
注:
按照国家质检总局《食品召回管理规定》(质检总局令第98号)执行。
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制度
第一条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应当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定期检查本企业各项食品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食品安全事故隐患。
第二条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应当成立食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小组,企业的法人代表必须对本单位的食品安全事故全面负责。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企业负责人除按照有关规定向相关部门报告外,应立即向本行政区域内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告。
报告内容主要包括:
(1)发生事故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地址;
(2)事故疾患者(含疑似患者)的发病时间、发病人数、临床症状及体征;
(3)治疗单位、地址,抢救治疗的基本情况;
(4)事故现场采取的措施和调查处理的工作进度;
(5)事故原因、性质的初步判断;
(6)需相关单位协助事故救援和处理的有关事宜;
(7)事故的报告单位、联系人和联系电话及报告时间。
报告应采用电话、传真或其它快捷有效的方式。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单位应当立即予以处置,防止事故扩大。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对食品安全事故隐瞒、谎报、缓报,不得毁灭有关证据。
不合格品管理制度
第一条本制度适用于原辅材料、半成品、成品不合格的处理。
第二条企业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不合格品控制的归口管理,负责不合格品的规定,并组织评审和处置。
不合格品的负责部门负责不合格的记录、标识,隔离和处置的具体实施。
第三条不合格原辅材料可以采用拒收、让步接收(但应符合国家相应标准)、报废、返厂等办法处理。
第四条对不合格半成品、成品可以采取如下措施进行处理:
按照标准允许返工的不合格产品,生产人员应按相应技术规程的操作工艺,予以返工,经重新检验合格后方可放行;按照标准不允许返工的不合格产品,应采取先行隔离、后期销毁的措施予以处理,填写不合格品销毁记录。
风险监测和食品安全事故处置制度
第一条企业应主动收集企业内部发现的和国家发布的与企业相关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信息。
第二条 发现与食品企业相关的食品安全风险时,要组织企业技术人员和质量管理人员及时做出反应,实施有效应对措施。
第三条企业要及时向辖区质监局报告与企业有关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信息。
第四条企业应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
第五条企业应定期检查各项食品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