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六项减税政策及解读.docx
《国务院六项减税政策及解读.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国务院六项减税政策及解读.docx(84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国务院六项减税政策及解读
国务院六项减税政策及解读
前言
4月19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在一季度已出台降费2000亿元措施的基础上,进一步推出六方面减税举措,持续推动实体经济降成本增后劲。
本次减税的举措涉及简化增值税税率结构,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创投企业抵扣应纳税所得额优惠等。
国务院第169次常务会议确定实施6项减税政策,具体来讲是由“1+4+6”构成的系列减税政策,其中“1+4”为首次执行的政策。
“1”是指简并增值税税率政策,“4”是指扩大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小微企业范围、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开展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试点、推广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试点等4项新增所得税减税政策,“6”是指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对有线电视收视费免征增值税、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扣减增值税、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扣减增值税、新疆国际大巴扎项目免征增值税等6项延续减税政策。
一、继续推进营改增,简化增值税税率结构
从今年7月1日起,将增值税税率由四档减至17%、11%和6%三档,取消13%这一档税率;将农产品、天然气等增值税税率从13%降至11%。
同时,对农产品深加工企业购入农产品维持原扣除力度不变,避免因进项抵扣减少而增加税负。
二、扩大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小型微利企业范围
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将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30万元提高到50万元,符合这一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所得减半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并按20%优惠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
自2017年1月1日到2019年12月31日,将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的比例,由50%提高至75%。
四、创投企业抵扣应纳税所得额优惠
在京津冀、上海、广东、安徽、四川、武汉、西安、沈阳8个全面创新改革试验地区和苏州工业园区开展试点,从今年1月1日起,对创投企业投资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的,可享受按投资额7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优惠政策;自今年7月1日起,将享受这一优惠政策的投资主体由公司制和合伙制创投企业的法人合伙人扩大到个人投资者。
政策生效前2年内发生的投资也可享受前述优惠。
五、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试点政策推至全国
从今年7月1日起,将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试点政策推至全国,对个人购买符合条件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允许按每年最高2400元的限额予以税前扣除。
六、部分税收优惠政策延长至2019年底
将2016年底到期的部分税收优惠政策延长至2019年底,包括:
对物流企业自有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半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并将这一优惠政策范围扩大到所有合法合规经营的小额贷款公司;对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退役士兵等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按规定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企业)所得税等。
1.《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7〕34号)
2.《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115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实施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7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实施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5.《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8号)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7.《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8号)
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税收试点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税收试点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0号)
10.《关于继续实施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3号)
11.《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
12.《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7〕43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
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
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
财税〔2017〕3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科技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科技局:
为进一步激励中小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支持科技创新,现就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以下简称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二、科技型中小企业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其他政策口径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规定执行。
三、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和管理办法由科技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发布。
科技、财政和税务部门应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及时共享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相关信息,加强协调配合,保障优惠政策落实到位。
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
2017年5月2日
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的通知
国科发政〔2017〕1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财务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纲要》,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精准支持力度,按照《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实施方案》要求,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研究制定了《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2017年5月3日
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纲要》,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加速科技成果产业化,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精准支持力度,壮大科技型中小企业群体,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根据《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实施方案》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是指依托一定数量的科技人员从事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活动,取得自主知识产权并将其转化为高新技术产品或服务,从而实现可持续发展的中小企业。
第三条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采取企业自主评价、省级科技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科技部服务监督的工作模式,坚持服务引领、放管结合、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四条科技部负责建设“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服务平台”(以下简称“服务平台”)和“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库”(以下简称“信息库”)。
科技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中心负责服务平台和信息库建设与运行的日常工作。
企业可根据本办法进行自主评价,并按照自愿原则到服务平台填报企业信息,经公示无异议的,纳入信息库。
第五条各有关部门和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纳入信息库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精准支持和精准服务,制定的支持企业技术创新的政策措施应优先支持纳入信息库的企业。
第二章评价指标
第六条科技型中小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居民企业。
(二)职工总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收入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
(三)企业提供的产品和服务不属于国家规定的禁止、限制和淘汰类。
(四)企业在填报上一年及当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和严重环境违法、科研严重失信行为,且企业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五)企业根据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指标进行综合评价所得分值不低于60分,且科技人员指标得分不得为0分。
第七条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指标具体包括科技人员、研发投入、科技成果三类,满分100分。
1.科技人员指标(满分20分)。
按科技人员数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分档评价。
A.30%(含)以上(20分)
B.25%(含)-30%(16分)
C.20%(含)-25%(12分)
D.15%(含)-20%(8分)
E.10%(含)-15%(4分)
F.10%以下(0分)
2.研发投入指标(满分50分)。
企业从
(1)、
(2)两项指标中选择一个指标进行评分。
(1)按企业研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分档评价。
A.6%(含)以上(50分)
B.5%(含)-6%(40分)
C.4%(含)-5%(30分)
D.3%(含)-4%(20分)
E.2%(含)-3%(10分)
F.2%以下(0分)
(2)按企业研发费用总额占成本费用支出总额的比例分档评价。
A.30%(含)以上(50分)
B.25%(含)-30%(40分)
C.20%(含)-25%(30分)
D.15%(含)-20%(20分)
E.10%(含)-15%(10分)
F.10%以下(0分)
3.科技成果指标(满分30分)。
按企业拥有的在有效期内的与主要产品(或服务)相关的知识产权类别和数量(知识产权应没有争议或纠纷)分档评价。
A.1项及以上Ⅰ类知识产权(30分)
B.4项及以上Ⅱ类知识产权(24分)
C.3项Ⅱ类知识产权(18分)
D.2项Ⅱ类知识产权(12分)
E.1项Ⅱ类知识产权(6分)
F.没有知识产权(0分)
第八条符合第六条第
(一)~(四)项条件的企业,若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中的一项,则可直接确认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
(一)企业拥有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
(二)企业近五年内获得过国家级科技奖励,并在获奖单位中排在前三名;
(三)企业拥有经认定的省部级以上研发机构;
(四)企业近五年内主导制定过国际标准、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第九条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指标的说明:
(一)企业科技人员是指企业直接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以及专门从事上述活动管理和提供直接服务的人员,包括在职、兼职和临时聘用人员,兼职、临时聘用人员全年须在企业累计工作6个月以上。
(二)企业职工总数包括企业在职、兼职和临时聘用人员。
在职人员通过企业是否签订了劳动合同或缴纳社会保险费来鉴别,兼职、临时聘用人员全年须在企业累计工作6个月以上。
(三)企业研发费用是指企业研发活动中发生的相关费用,具体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有关规定进行归集。
(四)企业销售收入为主营业务与其他业务收入之和。
(五)知识产权采用分类评价,其中:
发明专利、植物新品种、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国家新药、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按Ⅰ类评价;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软件著作权按Ⅱ类评价。
(六)企业主导制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是指企业在国家标准化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国际标准化组织等主管部门的相关文件中排名起草单位前五名。
(七)省部级以上研发机构包括国家(省、部)重点实验室、国家(省、部)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省、部)工程实验室、国家(省、部)工程研究中心、国家(省、部)企业技术中心、国家(省、部)国际联合研究中心等。
第三章信息填报与登记入库
第十条企业可对照本办法自主评价是否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认为符合条件的,可自愿在服务平台上注册登记企业基本信息,在线填报《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表》(附件)。
各省级科技管理部门组织有关单位对企业填报的《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表》内容是否完整进行确认。
内容不完整的,在服务平台上通知企业补正。
信息完整且符合条件的,由省级科技管理部门在服务平台公示10个工作日。
公示无异议的企业,纳入信息库并在服务平台公告;有异议的,由省级科技管理部门组织有关单位进行核实处理。
第十一条省级科技管理部门为入库企业赋予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登记编号(以下简称“登记编号”)。
有关单位可通过服务平台查验企业的登记编号。
第十二条已入库企业应在每年3月底前通过服务平台对《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表》中的信息进行更新,并对本企业是否仍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进行自主评价,仍符合条件的,由省级科技管理部门按本办法第十条和第十一条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三条已入库企业发生更名或与第二章规定的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的,应在三个月内通过服务平台填报变化情况。
第十四条已入库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级科技管理部门撤销其行为发生年度登记编号并在服务平台上公告:
(一)企业发生重大变化,不再符合第二章规定条件的;
(二)存在严重弄虚作假行为的;
(三)发生科研严重失信行为的;
(四)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有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
(五)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
(六)未按期更新《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表》信息的。
第十五条科技部根据工作需要对省级科技管理部门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省级科技管理部门对已入库企业进行抽查,对经抽查或审核企业确认不符合条件的,由省级科技管理部门按照第十四条规定处理。
第四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解释。
各省级科技管理部门、财政部门、税务部门可根据本地区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
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表
附件
系统填报号:
22位
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表
企业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企业注册地区:
省市(区)
企业注册类型:
企业所属行业:
填写日期:
年月日
声明:
本表中填写的有关内容和提交的资料均准确、真实、合法、有效、无涉密信息,本企业愿为此承担有关法律责任。
法定代表人(签名):
(企业公章)
科学技术部
二○一年月
填报说明
1.企业应如实填报所附各表。
要求文字简洁,数据准确、详实。
2.各栏目不得空缺,无内容填写“0”;数据有小数时,保留小数点后2位。
3.资产总额应以企业上一年度会计报表期末数为准。
4.科技人员和研发投入指标,采用上一会计年度财务数据和统计数据进行评价。
5.企业科技人员是指企业直接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以及专门从事上述活动管理和提供直接服务的人员,包括在职、兼职和临时聘用人员,兼职、临时聘用人员全年须在企业累计工作6个月以上。
6.企业职工总数包括企业在职、兼职和临时聘用人员。
在职人员通过企业是否签订了劳动合同或缴纳社会保险费来鉴别,兼职、临时聘用人员全年须在企业累计工作6个月以上。
7.企业职工总数、科技人员数均按照全年季平均数计算。
季平均数=(季初数+季末数)÷2
全年季平均数=全年各季平均数之和÷4
8.企业研发费用是指企业研发活动中发生的相关费用,具体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有关规定进行归集。
9.企业销售收入为主营业务与其他业务收入之和。
10.当年注册的企业,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会计年度确定相关指标。
11.知识产权采用分类评价,其中:
发明专利、植物新品种、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国家新药、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按Ⅰ类评价;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软件著作权按Ⅱ类评价。
12.近五年包括填报当年。
13.企业主导制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是指企业在国家标准化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国际标准化组织等主管部门的相关文件中排名起草单位前五名。
14.省部级以上研发机构包括国家(省、部)重点实验室、国家(省、部)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省、部)工程实验室、国家(省、部)工程研究中心、国家(省、部)企业技术中心、国家(省、部)国际联合研究中心等。
一、企业自评表(必填)
企业名称
一、基本准入条件判定(需同时符合指标1-4)
企业自评
指标1:
注册地
企业为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居民企业
□符合
□不符合
指标2:
企业规模
企业职工总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收入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
□符合
□不符合
指标3:
产品及服务范围
企业提供的产品和服务不属于国家规定的禁止、限制和淘汰类
□符合
□不符合
指标4:
企业信用
企业在填报上一年及当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和严重环境违法、科研严重失信行为,且企业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符合
□不符合
二、相关重要条件判定(指标5-8)
企业自评
指标5:
高新技术企业
企业拥有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
□是
□否
指标6:
研发机构
企业拥有经认定的省部级以上研发机构
□是
□否
指标7:
科技奖励
企业近五年内获得过国家级科技奖励,并在获奖单位中排在前三名
□是
□否
指标8:
制定标准
企业近五年内主导制定过国际标准、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是
□否
3、企业科技活动评分
(满分100分)(指标9-11)
企业自评
指标9:
科技人员
(满分20分)
上一会计年度企业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
□30%(含)以上(20分)□25%(含)-30%(16分)
□20%(含)-25%(12分)□15%(含)-20%(8分)
□10%(含)-15%(4分)□10%以下(0分)
该项指标所对应的比例(%):
指标10:
研发投入(满分50分)
企业从
(1)、
(2)两项指标中选择一个指标进行评分。
(1)上一会计年度企业研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
□6%(含)以上(50分)□5%(含)-6%(40分)
□4%(含)-5%(30分)□3%(含)-4%(20分)
□2%(含)-3%(10分)□2%以下(0分)
该项指标所对应的比例(%):
(2)上一会计年度企业研发费用总额占成本费用支出总额的比例
□30%(含)以上(50分)□25%(含)-30%(40分)
□20%(含)-25%(30分)□15%(含)-20%(20分)
□10%(含)-15%(10分)□10%以下(0分)
该项指标所对应的比例(%):
指标11:
科技成果(满分30分)
企业拥有的在有效期内的与主要产品(或服务)相关的知识产权类别和数量(知识产权应没有争议或纠纷)
□1项及以上Ⅰ类知识产权(30分)
□4项及以上Ⅱ类知识产权(24分)
□3项Ⅱ类知识产权(18分)
□2项Ⅱ类知识产权(12分)
□1项Ⅱ类知识产权(6分)
□没有知识产权(0分)
该项指标所对应的类别和数量:
Ⅰ类知识产权;Ⅱ类知识产权
以上科技活动企业自评得分:
分
企业自评结果:
□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
□不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
二、企业主要数据表(必填)
企业名称
所属行业
行业代码
上一会计年度企业数据
资产总额(万元)
销售收入(万元)
职工总数(人)
科技人员数(人)
研发费用总额(万元)
成本费用总额(万元)
三、企业知识产权情况表(必填)
企业拥有的在有效期内的
知识产权
数量(件)
发明专利
植物新品种
国家级农作物品种
国家新药
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
集成电路布图
设计专有权
实用新型
外观设计
软件著作权
序号
知识产权名称
种类
授权日期
授权号
获得方式
四、企业人力资源情况表(必填)
(一)总体情况
企业职工
科技人员
总数(人)
其中:
在职人员
兼职人员
临时人员
(二)人员结构
学历
博士
硕士
本科
大专及以下
人数
职称
高级职称
中级职称
初级职称
高级技工
人数
年龄
20-30
30-40
40-50
50以上
人数
五、企业近五年内主导制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情况(没有可不填写)
序号
标准名称
标准级别
标准编号
起草单位中排名
□国际□国家□行业
第名
□国际□国家□行业
第名
注:
请附证明文件
六、企业拥有省部级以上研发机构情况表(没有可不填写)
序号
研发机构名称
研发机构级别
证明文件名称
□国家级□省部级
□国家级□省部级
注:
请附证明文件
七、企业近五年内获得国家级科技奖励情况表(没有可不填写)
序号
奖励成果名称
排名
证明文件名称
第名
第名
注:
请附证明文件
八、其他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7年第1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实施商业健康保险
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税务总局保监会关于将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7〕39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就有关征管问题公告如下:
一、取得工资薪金所得、连续性劳务报酬所得的个人,以及取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的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和承包承租经营者,对其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支出,可按照《通知》规定标准在个人所得税前扣除。
二、《通知》所称取得连续性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连续3个月以上(含3个月)为同一单位提供劳务而取得的所得。
三、有扣缴义务人的个人自行购买、单位统一组织为员工购买或者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扣缴义务人在填报《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或《特定行业个人所得税年度申报表》时,应将当期扣除的个人购买商业健康保险支出金额填至申报表“税前扣除项目”的“其他”列中(需注明商业健康保险扣除金额),并同时填报《商业健康保险税前扣除情况明细表》(见附件)。
其中,个人自行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应及时向扣缴义务人提供保单凭证,扣缴义务人应当依法为其税前扣除,不得拒绝。
个人从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且自行购买商业健康保险的,只能选择在其中一处扣除。
个人未续保或退保的,应于未续保或退保当月告知扣缴义务人终止商业健康保险税前扣除。
四、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和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者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支出,在年度申报填报《个人所得税生产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享受商业健康保险税前扣除政策时,应将商业健康保险税前扣除金额填至“允许扣除的其他费用”行(需注明商业健康保险扣除金额),并同时填报《商业健康保险税前扣除情况明细表》。
实行核定征收的纳税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商业健康保险税前扣除情况明细表》,主管税务机关按程序相应调减其应纳税所得额或应纳税额。
纳税人未续保或退保的,应当及时告知主管税务机关,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