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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安全四个能力手册

 

北部新区社会单位

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

 

重庆北部新区公安消防支队

 

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

检查消除火灾隐患能力

组织扑救初起火灾能力

引导人员疏散逃生能力

消防宣传教育培训能力

员工消防安全“三懂三会”:

懂基本消防常识

懂消防设施器材使用方法

懂逃生自救技能

会查改火灾隐患

会扑救初期火灾

会组织人员疏散

1.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标准

1.1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公共标准

1.2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行业标准

1.2.1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标准

1.2.2宾馆(饭店)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标准

1.2.3商场市场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标准

1.2.4医院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标准

1.2.5中小学校、托儿所、幼儿园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标准

1.2.6物业服务企业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标准

2.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验收标准

2.1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四个能力”建设考核验收评分细则(公共部分)

2.2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四个能力”建设考核验收评分细则(行业部分)

2.3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的一般单位“四个能力”建设考核验收评分细则

2.4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验收申报表和记录表

3.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相关资料

3.1单位消防安全责任和职责

3.2单位消防安全制度

3.3单位消防安全档案

3.4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记录本

3.5消防控制室管理

3.6消防设施管理

3.7消防演练程序

3.8消防安全标识标牌

4.应知应会

重庆市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

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标准

为了落实单位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提高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61号),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重庆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且具有一定规模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

一、建立消防管理组织机构

(一)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的特点,设置消防管理组织机构或确定消防工作的归口管理职能部门。

(二)单位应当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和消防安全管理人,分别由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副职领导担任;并确定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

二、明确消防安全责任

单位应当落实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

(一)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责任:

1.贯彻执行消防法规,保证单位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情况;

2.将消防工作与本单位的生产、科研、经营、管理等活动统筹安排,批准实施年度消防工作计划;

3.为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

4.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批准实施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5.组织防火检查,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6.根据消防法规的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

7.组织制订符合本单位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

(二)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对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责任:

1.拟订年度消防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2.组织制定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检查督促其落实;

3.拟订消防安全工作的资金投入和组织保障方案;

4.组织实施防火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工作;

5.组织实施对本单位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的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

6.组织管理专职、志愿消防队;

7.在员工中组织开展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8.定期向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消防安全情况,及时报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9.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三)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在消防安全责任人和消防安全管理人的领导下开展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责任:

1.根据年度消防工作计划,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2.制定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并督促落实;

3.实施防火检查,督促火灾隐患整改;

4.督促对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定期的完好有效情况进行检查和维修保养;

5.管理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

6.开展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制订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消防演练;

7.及时向消防安全管理人报告消防安全情况;

8.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和消防安全管理人安排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三、建立消防安全制度

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的特点,建立健全下列各项消防安全制度:

(一)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及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制度;

(二)防火巡查、检查及火灾隐患整改制度;

(三)安全疏散设施管理和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制度;

(四)用火、用电安全管理、易燃易爆危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燃气和电气设备维护管理(包括防雷、防静电)制度;

(五)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

(六)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组织管理制度;

(七)其他必要的消防安全制度。

四、建立消防安全档案

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的特点,建立健全下列各项消防安全档案:

(一)消防管理组织机构和各级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情况;

(二)消防安全制度;

(三)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及消防演练记录;

(四)防火检查、巡查及火灾隐患整改记录;

(五)消防设施定期检查和全面检测及维修保养记录,燃气和电气设备检测及维修保养(包括防雷、防静电)记录;

(六)与消防安全有关的重点工种人员情况;

(七)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人员及消防装备配备情况。

五、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一)检查消除火灾隐患。

1.防火巡查频次、部位和人员。

(1)公众聚集场所在营业期间的防火巡查应当至少每两小时一次,营业结束时应当对营业现场进行检查,消除遗留火种,其他单位在工作期间的防火巡查应当至少每日一次;

(2)公众聚集场所、医院、养老院、寄宿制学校、托儿所、幼儿园夜间防火巡查应当至少每夜两次,其他单位应当至少每夜一次;

(3)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进行防火巡查,一般单位应当对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进行防火巡查;

(4)防火巡查可由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实施,或结合实际,由有关工作岗位人员实施;

(5)防火巡查人员应当及时纠正违章行为,妥善处置火灾危险,无法当场处置的,应当立即报告。

发现初起火灾应当立即报警并及时扑救;

(6)防火巡查应当填写巡查记录,巡查人员及其主管人员应当在巡查记录上签名。

2.防火巡查内容。

(1)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2)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3)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

(4)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

(5)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情况;

(6)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3.防火检查频次和人员。

(1)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至少每月组织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等有关人员进行一次单位防火检查;

(2)各级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至少每周组织本级部门员工进行一次部门防火检查;

(3)员工应当至少每日进行一次岗位防火检查;

(4)单位防火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

检查人员和被检查部门负责人应当在检查记录上签名。

4.防火检查内容。

(1)火灾隐患的整改情况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2)安全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

(3)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情况;

(4)灭火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

(5)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6)重点工种人员及其他员工消防知识的掌握情况;

(7)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管理情况;

(8)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措施的落实情况及其他重要物资的防火安全情况;

(9)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和设施运行、记录情况;

(10)防火巡查情况;

(11)消防安全标志的设置情况和完好、有效情况;

(12)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是否设置影响排烟、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13)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5.消防设施检测。

单位应当委托获得相应资质、资格的消防设施维保机构,按照《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GA587—2005)和《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技术规程》(GA503—2004)等有关规定,对消防设施至少每月进行一次检查,至少每年进行一次全面检测,检查和全面检测记录应当存档备查。

6.火灾隐患整改。

(1)单位对存在的火灾隐患,应当立即消除;对不能当场改正的火灾隐患,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管理分工,及时将存在的火灾隐患向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或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提出整改方案。

消防安全管理人或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确定整改的措施、期限及负责整改的部门、人员,并落实整改资金。

(2)在火灾隐患未消除之前,单位应当落实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

不能确保消防安全,随时可能引发火灾或一旦发生火灾将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应当将危险部位停止使用或停产停业整改。

(3)火灾隐患整改完毕,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组织验收,并将整改情况记录报送消防安全责任人签字确认后存档备查。

(二)组织扑救初起火灾。

1.单位应当制订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按照预案,至少每半年组织一次演练。

2.员工发现火灾应当立即呼救并报“119”火警,起火部位现场员工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1)立即按下手动火灾报警按钮或电话通知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

(2)立即使用消火栓、灭火器等灭火,开启送风阀、排烟阀等消防设施。

3.火灾确认后,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应当立即启动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志愿消防队应当按照预案分工立即采取以下措施:

(1)通知有关人员赶赴火场,与公安消防队保持通信联络,向单位火场指挥员报告火灾情况,将火场指挥员指令下达有关人员;

(2)根据火灾情况,使用本单位消防设施、器材扑救初起火灾;

(3)向火场有关人员提供防护装备,救护、转移伤员;

(4)警戒火场险情,阻止无关人员进入火场,维护火场秩序,接应公安消防队到达火场。

(三)引导人员疏散逃生。

1.单位应当在每个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明确疏散引导员,负责组织引导人员疏散。

2.发生火灾时,疏散引导员应当立即通过喊话、广播等方式,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通知、引导火场人员正确逃生。

3.火灾无法控制时,单位火场指挥员应当命令所有参加火灾处置人员撤离。

(四)消防宣传教育培训。

1.单位应当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通过张贴图画、广播、闭路电视等向员工宣传防火、灭火、疏散逃生等常识。

2.单位对每名员工应当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对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员工进行上岗前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

3.通过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员工应当达到以下要求:

(1)熟悉消防法律、法规;

(2)掌握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

(3)掌握本岗位消防安全职责、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及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4)掌握消防设施、器材的使用方法;

(5)掌握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引导在场人员疏散及自救逃生的知识和技能。

4.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在主要出入口设置“消防安全承诺书”,并在与消防安全有关的醒目的位置设置以下消防安全标志:

(1)提示场所或物质火灾、爆炸危险性的标志;

(2)提示安全出口、疏散通道位置及逃生路线的标志;

(3)提示消防设施、器材位置及使用方法的标志。

重庆市公共娱乐场所

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标准

一、检查消除火灾隐患能力

(一)防火巡查

1.防火巡查内容

(1)有无燃放烟花、使用明火演出、照明、超负荷用电、拉接临时电线、使用高温照明灯具等违章用火、用电情况,营业时有无违章进行设备维修、电气焊、油漆粉刷等施工、维修作业情况,演出、放映场所的观众厅内有无吸烟情况;

(2)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3)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两侧0.5米范围内是否堆放物品;

(4)消防控制室等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情况;

(5)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被埋压、圈占、遮挡,消防设施电源开关、管道阀门是否处于正常运行位置;

(6)有无带入和存放易燃易爆危险品情况,设置在地下建筑内的公共娱乐场所有无违章使用液化石油气情况;

(7)营业时场所内是否超过额定人数;

(8)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2.重点防火巡查部位

公共娱乐场所应将观众厅、休息室等人员密集的厅、室、音视频控制室等电器设备集中的房间、厨房、供水、供电、供气系统等列为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加强防火巡查。

3.防火巡查频次

公共娱乐场所应进行每日防火巡查,在营业期间的防火巡查应至少每二小时一次;营业结束时应对场所进行检查,消除遗留火种,切断非必要电源。

4.防火巡查人员

防火巡查可以由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负责实施,或结合实际,由保安和设备维修人员分工负责实施。

5.防火巡查程序

防火巡查人员应及时纠正违章行为,妥善处置火灾危险,无法当场处置的,应立即报告。

发现初起火灾应立即报警并及时扑救。

6.防火巡查记录

防火巡查应填写相应巡查记录,巡查人员及其主管人员应在巡查记录上签名。

(二)防火检查

1.防火检查内容

(1)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执行情况,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管理情况;

(2)防火间距是否被占用,防火分区是否改变,室内装修、装饰是否违章使用易燃、可燃材料,防火墙、楼板及电缆井、管道井与房间、走道等相连通的孔洞防火封堵情况,电缆井、管道井是否堆放物品;

(3)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4)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情况,是否设置门帘等影响疏散的遮挡物;

(5)是否违章储存、使用易燃易爆危险品;

(6)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情况;

(7)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和设施运行、记录情况;

(8)消防设施、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消防安全标志的设置情况和完好、有效情况;

(9)门窗是否设置影响排烟、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10)防火巡查情况;

(11)火灾隐患的整改情况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12)重点工种人员及其他员工消防知识的掌握情况;

(13)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2.防火检查频次和人员

(1)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应至少每月组织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设备维修人员等有关人员进行一次单位防火检查;

(2)各部门消防安全责任人应至少每周组织本部门员工进行一次部门防火检查;

(3)员工应至少每日进行一次岗位防火检查。

3.防火检查记录

单位防火检查应填写相应检查记录。

检查人员和被检查部门负责人应在检查记录上签名。

(三)消防设施维护管理

公共娱乐场所应委托获得相应资质、资格的消防设施维保企业,按照《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GA587-2005)和《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技术规程》(GA503-2004)等有关规定的要求,对消防设施单项功能至少每月进行一次检查,对消防设施联动功能至少每年进行一次全面检测,检查和全面检测记录应存档备查。

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管理消防设施的,应在合同中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并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合同约定职责,按照上款规定对消防设施进行检验、维修。

(四)动火施工管理

公共娱乐场所在营业期间禁止动火施工,非营业期间因施工等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应符合下列规定:

1.动火部门和人员应按照单位的用火管理制度办理审批手续,落实现场监护人,在确认无火灾、爆炸危险后方可动火施工。

2.动火施工人员应遵守消防安全规定,并落实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

3.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4.公共娱乐场所与其他单位共同使用的建筑物局部施工需要使用明火时,施工单位和其他单位应共同采取措施,将施工区域和其他区域进行防火分隔,清除动火区域的易燃、可燃物,配置消防器材,专人监护,保证施工区域和其他区域的消防安全。

(五)火灾隐患整改

1.公共娱乐场所对存在的火灾隐患,应立即消除;对不能当场改正的火灾隐患,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应根据本单位的管理分工,及时将存在的火灾隐患向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或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提出整改方案。

消防安全管理人或消防安全责任人应确定整改的措施、期限及负责整改的部门、人员,并落实整改资金。

2.在火灾隐患未消除之前,公共娱乐场所应落实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

不能确保消防安全,随时可能引发火灾或者一旦发生火灾将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应将危险部位停止使用整改。

3.火灾隐患整改完毕,消防安全管理人应组织验收,并将整改情况记录报送消防安全责任人签字确认后存档备查。

二、组织扑救初起火灾能力

(一)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应组织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按照预案,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演练。

(二)员工发现火灾应立即呼救并报“119”火警,起火部位现场员工应在l分钟内形成现场处置力量,采取以下措施:

1.立即按下手动火灾报警按钮或电话通知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

2.立即使用消火栓、灭火器等灭火,开启送风阀、排烟阀等消防设施。

(三)火灾确认后,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应立即启动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志愿消防队应在3分钟内形成应急战斗力量,按照预案分工立即采取以下措施:

1.通知有关人员赶赴火场,与公安消防队保持通讯联络,向单位火场指挥员报告火灾情况,将火场指挥员指令下达有关人员。

2.根据火灾情况,使用本单位消防设施、器材扑救初起火灾。

3.向火场有关人员提供防护装备,救护、转移伤员。

4.警戒火场险情,阻止无关人员进入火场,维护火场秩序,接应公安消防队到达火场。

三、引导人员疏散逃生能力

(一)公共娱乐场所应在每个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明确疏散引导员,发生火灾时负责组织引导人员疏散,并配置扩音器、口哨、移动疏散指示标志、荧光棒等引导疏散器材。

(二)设置在高层建筑内的公共娱乐场所包房内应配置手电筒、防烟面罩等逃生器材。

(三)发生火灾时,应按照以下程序通知人员疏散:

1.二层及以上的楼房发生火灾,应先通知着火层及其相邻的上下层。

2.首层发生火灾,应先通知本层、二层及地下各层。

3.地下室发生火灾,应先通知地下各层及首层。

4.含多个防火分区的,应先通知着火的防火分区及其相邻的防火分区。

(四)发生火灾时,疏散引导员应立即通过喊话、广播等方式,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通知、引导火场人员正确逃生。

(五)公共娱乐场所应在疏散引导员中明确专人,发生火灾时负责对每个房间进行搜索,通知未撤离人员立即疏散。

火灾无法控制时,疏散引导员应迅速撤离火场。

(六)发生火灾时,歌舞娱乐场所音视频控制室应将各卡拉OK厅、包房的画面、音响消除,立即切换为火灾警报,通知人员立即疏散。

四、消防宣传教育培训能力

(一)公共娱乐场所应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通过张贴图画、广播、播放音视频、网络等向消费者、员工宣传防火、灭火、疏散逃生等常识。

(二)公共娱乐场所应根据实际情况,在主要出入口设置“消防安全承诺书”,并在与消防安全有关的醒目位置设置以下消防安全标志:

1.提示场所火灾危险性的标志。

2.提示安全出口、疏散通道位置及逃生路线的标志。

3.提示消防设施、器材位置及使用方法的标志。

(三)公共娱乐场所应根据实际情况,设置“禁止燃放烟花”、“禁止使用明火演出、照明”、“禁止乱扔烟头”等消防安全提示牌。

(四)歌舞娱乐场所各卡拉OK厅、包房点歌系统应在开机时播放音视频,提示逃生常识及路线、消防设施、器材位置及使用方法等。

(五)公共娱乐场所对每名员工应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对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员工进行上岗前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

(六)通过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员工应达到以下要求:

1.熟悉消防法律、法规。

2.掌握本单位、本部门、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

3.掌握本岗位消防安全职责、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及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4.掌握消防设施、器材的使用方法。

5.掌握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引导在场人员疏散及自救逃生的知识和技能。

重庆市宾馆(饭店)

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标准

一、检查消除火灾隐患能力

(一)防火巡查

1.防火巡查内容

(1)有无拉设临时电气线路、增设大功率电器设备等违章用电情况,有无违章动火施工情况;

(2)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3)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两侧0.5米范围内是否堆放物品;

(4)消防控制室等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情况;

(5)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被埋压、圈占、遮挡,消防设施电源开关、管道阀门是否处于正常运行位置;

(6)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2.重点防火巡查部位

宾馆(饭店)应将会议中心等人员密集的厅、室、餐厅、厨房、供水、供电、供气系统等列为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加强防火巡查。

3.防火巡查频次

宾馆(饭店)的防火巡查应至少每二小时一次;对消防设施的巡查应至少每日一次。

4.防火巡查人员

防火巡查可以由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负责实施,或结合实际,由各楼层保安和设备维修人员分工负责实施。

5.防火巡查程序

防火巡查人员应及时纠正违章行为,妥善处置火灾危险,无法当场处置的,应立即报告。

发现初起火灾应立即报警并及时扑救。

6.防火巡查记录

防火巡查应填写相应巡查记录,巡查人员及其主管人员应在巡查记录上签名。

(二)防火检查

1.防火检查内容

(1)单位、部门防火检查内容

a)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执行情况,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管理情况;

b)防火间距是否被占用,防火分区是否改变,室内装修、装饰是否违章使用易燃、可燃材料,防火墙、楼板及电缆井、管道井与房间、走道等相连通的孔洞防火封堵情况,电缆井、管道井是否堆放物品;

c)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厨房排烟道是否至少每季度清洗一次、燃气管路是否定期维护保养、检测;

d)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情况;

e)是否违章储存、使用易燃易爆危险品;

f)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情况;

g)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和设施运行、记录情况;

h)消防设施、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消防安全标志的设置情况和完好、有效情况;

i)门窗是否设置影响排烟、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j)防火巡查情况;

k)火灾隐患的整改情况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l)重点工种人员及其他员工消防知识的掌握情况;

m)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2)客房服务人员岗位防火检查内容

a)客人离开客房后有无遗留火种,是否切断电源;

b)客人有无在客房内存放易燃易爆危险品;

c)客房内配置的疏散指示图及手电筒、防烟面罩等逃生器材是否在位、完整、有效。

(3)厨房工作人员岗位防火检查内容

a)燃油、燃气管道、阀门有无损坏;

b)灶具、油烟机、排烟道是否及时清理;

c)餐厅营业结束时,是否切断非必要电源、关闭燃油、燃气阀门,遗留火源是否有值班人员管理;

d)消火栓、灭火器、灭火毯等消防设施、器材及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有效。

2.防火检查频次和人员

(1)宾馆(饭店)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应至少每月组织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设备维修人员等有关人员进行一次单位防火检查;

(2)各部门消防安全责任人应至少每周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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