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化进程中的乡村治理改革与村民自治完善.docx

上传人:b****8 文档编号:30251906 上传时间:2023-08-13 格式:DOCX 页数:16 大小:32.35KB
下载 相关 举报
民主化进程中的乡村治理改革与村民自治完善.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16页
民主化进程中的乡村治理改革与村民自治完善.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16页
民主化进程中的乡村治理改革与村民自治完善.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16页
民主化进程中的乡村治理改革与村民自治完善.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16页
民主化进程中的乡村治理改革与村民自治完善.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16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民主化进程中的乡村治理改革与村民自治完善.docx

《民主化进程中的乡村治理改革与村民自治完善.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民主化进程中的乡村治理改革与村民自治完善.docx(16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民主化进程中的乡村治理改革与村民自治完善.docx

民主化进程中的乡村治理改革与村民自治完善

民主化进程中的乡村治理改革与村民自治完善

摘要:

20世纪初以来,国家政权逐渐开始扩张,历代政权都竭尽全力企图将国家权力延伸到乡村社会,以此来汲取政权建设和社会发展资源。

在总结20世纪上半叶几乎所有尝试失败的基础上,中国共产党在改革开放后逐渐确立起村民自治,真正开启了中国的民主化进程。

在新的历史时期,村民自治又陷入一种“设计原则相悖”及治理性困境的“十字路口”,这有待于进一步深化体制改革与制度创新。

本文认为,村民自治的走向应不断强化村治的实体性与“草根性”、自主性与多样性。

关键词:

乡村治理;现代国家;村民自治;经纪体制

人类现代化进程中,“国家政权建设”是一个全球性问题。

政权官僚化及对下层(基层)社会控制的加强与巩固则是一个国家现代化的内在机理。

20世纪之初,为了实现现代国家的建构,国家权力逐渐开始扩张,竭尽全力企图对乡村社会进行控制并汲取乡村资源来实现国家建设和发展。

晚清和民国时期,国家为了能汲取乡村资源,通过各种途径将权力延伸至乡村社会。

1921年中国共产党成立之初,就十分注重通过政党组织力量来深入乡村发动土地革命以此增长农民对党组织的认同和支持,并最终取得政权。

1949年后,国家为了实现工业化战略,通过农业合作化、宏观金融货币政策以及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灌输等,强制实现“工农两大部类交换”。

1958年人民公社体制确立,国家把对乡村社会的控制推向极点。

由于人民公社体制并不是一个促生农业经济发展、调动农民生产积极性的有效组织,最终不可避免的走向破产。

20世纪80年代,随着人民公社体制的解体,“乡政村治”乡村社会治理模式逐渐填补了制度“真空”,并开启了中国政治民主化进程的起点。

但是,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村民自治又陷入一种“设计原则相悖”及治理性困境的“十字路口”,有待于进一步深化体制改革与制度创新。

一、“乡村自治”:

中国传统社会乡村治理模式

自国家产生,人们就生活在一种权力网络的社会之中。

为了维护自身统治利益,任何一个社会统治者都必然欲通过合法使用暴力资源的权力垄断向社会汲取和控制资源来实现国家机器的有效运转。

因此,传统社会中,赋税是统治者维护统治而运用政治权力的主要形式。

从西周鲁宣公15年的“初税亩”到唐朝的“租庸调税”和“两税法”,从宋朝的“方田均税”,至明清的“一条鞭法”和“摊丁入亩”,历代王朝无不都是通过政治威权从乡村社会吸取统治资源。

但是,传统社会乡村治理模式在一定程度上又对国家权力下沉产生“排斥”。

中国传统社会是是一个“超稳态结构”社会。

土地的不流动属性决定植根于土地的农民深深地被土地束缚着,土地成为农民的桎梏。

被马克思称之为“亚细亚生产方式”的“内卷化”小农经济,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传统农民在政治上如“一口袋的马铃薯”一样,很难结成政治共同体和形成对国族的认同。

以家族(宗族)为中心聚族而居形成的大大小小的自然村落天然是一个“自治体”。

以家族、宗法、市场等建构起“权力的文化网络”,[1](P3)构成了传统乡村社会施展权力与威权的基础。

诚如吉登斯所言:

“在民族—国家产生以前,国家机构的行政力量很少能与业已划定的疆界保持一致。

”[2](P59)传统社会,尽管皇帝拥有绝对权力,但并不意味其垄断所有权力资源。

皇权可以支配、控制和影响社会和地方,但并不能完全遮蔽社会和地方。

因此,传统社会有边陲(frontiers)而国界(borders)。

“皇权止于县政”,县以下实行“乡村自治”是中国传统社会国家权力结构和乡村权力资源配置的基本架构。

从政治权力结构看,中国传统社会并不是一个严格意义上的政治国家。

按照马克斯•韦伯的观点,国家是在既定的领土之内具有合法性地使用暴力的一种垄断性的社会组织。

传统社会皇权下县成本太高,在交通、信息等条件限制下,小农经济的有限剩余实在难以维系皇权下沉必须建立的庞大官僚体系,对于那些离城、特别是京城较远的乡村社会,皇权往往“鞭长莫及”,只能依托于“非官僚化”乡绅阶层。

因此,韦伯认为,在传统中国,“‘城市’是没有自治的品官所在地,——‘乡村’则是没有品官的自治区。

”[3](P145)传统乡村社会治理的“乡绅化”是传统政权建构中国家威权力量与乡村民间力量之间博弈的一种结果。

联结这国家与乡村的乡绅阶层,他们的经济地位决定在当国家和乡村之间利益出现纷争、冲突乃至对抗性矛盾时,乡绅会理性的靠近乡村一边,因为他们的利益主要在地方上。

这势必会造成国家权力在乡村社会中吸附和控制能力的下降。

乡村治理对国家政权产生一种“排斥”。

历朝历代统治者都设法拉拢乡绅(如通过科举制度将乡绅吸收到官制系统)、抑制家族或宗族的自主性力量、销蚀地方性等,以免这些力量对皇权政治构成威胁或消解了皇权统治。

但地方性从来都没有被消灭过,皇权从未真正实行绝对统治。

“当国家与乡绅阶层的关系协调或比较协调时,国家就相对稳定,所谓政通人和是也;反之,当乡绅阶层对国家持批判态度、不合作态度时,农村社会就开始进入了造国家反的风雨飘摇之中”。

这也揭橥了中国传统政治“人亡政息”的脆弱性和中国历史上独特的王朝更迭与治乱循环现象。

不过,传统社会也曾有过诸如“贞观”、“康乾”之类的盛世。

对此,吉尔伯特•罗兹曼认为:

18世纪以前中国一些皇权政治的“成功”,主要是归咎于他们能合理地驾驭传统社会中“官治”秩序(或国家力量)和乡土秩序(或民间力量),并使此两种力量之间保持了一种平衡;19世纪中国的失败,在很大程度上乃是由于中国政治结构的固有脆弱性及其后来所遭到的腐蚀,这不仅打破了两种力量的极不稳定的平衡关系,而且摧残了原本精密化的“官治”体系,使之成为官僚腐败孳生的温床。

很显然,依靠乡绅阶层实现对乡村社会的统治是不可靠的,两种秩序和力量之间缺乏中间组织的有效联结,“在光谱的一端是血亲基础关系,另一端是中央政府,在这二者之间我们看不到有什么中介组织具有重要的政治输入功能。

”[4](P272)

从而可知,将国家政权直接延伸到乡村社会、将乡村社会纳入统治秩序中,便成为历代政权在国家建设方面的一种原始冲动──为了控制目的而把民众分成小单位的基本思想,连同其变异形式和更细致的形式在以后的帝国时代,甚至晚至民国时代仍行之不辍。

但是,由于国家的能力有限,而以家族(宗族)为代表的乡村社会力量又不断“排斥”,传统社会历代政权都未能在乡村社会真正建立正式的国家行政机构。

历代的乡里组织,基本上操控在乡绅阶层的手中。

二、“政权下乡”:

“嵌入式”的中国现代化进程及对乡村资源的汲取

人类社会现代化进程端倪于西欧。

作为后发展国家,令人叹息的是我们的现代化进程是“嵌入的”。

近代以降,中华帝国被一股强势的外力拖入世界现代化进程之中,开启了“三千年未遇之大局变”。

19世纪末,“帝国主义入侵下部分主权的丧失,王朝政权的衰落和崩溃,以及军阀割据”[5](P29)使得晚清政府真正开始意识到身陷“内外交困”之绝境,传统国家政权的合法性基础也受到极大的挑战。

为了能挽救统治,清政府被迫实行“新政”。

“新政”的推行,目的就是要使国家权利企图进一步深入乡村社会。

这也开启了20世纪中国的“国家政权建设”。

诚如杜赞奇所言,中国现代化早期的“国家建设”(state-making)“是在民族主义(nationalism)以及‘现代化’的招牌下进行的。

……具有讽刺意味的是,这种要求‘现代化’的压力亦来自帝国主义方面。

”[1](P2)此后尽管政权急剧更替,但建设乡村政权的努力、特别是对乡村社会资源的榨取从未中断。

各种中央和地方政权都企图将国家权力伸入到社会基层,以为这些新延伸的政权机构是控制乡村社会的最有效的手段。

[1](P2)“政权下乡”拉开了中国由传统国家向现代国家转型的历史序幕。

在此,何为现代国家则是我们应该厘清的一个概念。

目前学界,徐勇的观点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和解释力。

他指出,在当前“回归国家”的学术热点中,界定现代国家的关键词是主权和合法性。

现代国家构建是民族—国家和民主—国家双重构建的统一,实现政治一体化和民主化双重过程的统一。

[6](P79)这其中一个重要支点就是国家政权要实现对乡村社会的一体化整合,从纵向上建立起农民与国家沟通的治理体制。

“政权下乡”是一个国家政权逐步向乡村社会渗透,并进而实现国家政权对乡村社会控制的过程。

目的主要有二:

其一是将政治权力从散落于乡里村落集中到国家,纵向集权,形成统一的国家“主权”;其二是从统一的权力中心发散,纵向渗透,使政治权力的影响范围在地理空间和人群上不断扩大,覆盖整个领土的人口,渗透到广泛的社会领域,特别是分散的乡里村落。

晚清和民初期间,为了能有效控制乡村社会和榨取资源,国家曾试图通过各级地方“自治”方式推行乡村基层政权建设。

但是,无论是清末的“乡镇自治”,还是民初的“地方自治”并非是一种实体性自治,更多地侧重于工具性价值,或流于形式,亦或实为官治。

20世纪30年代南京国民政府所复制传统社会的“保甲制”、“新县制”等,由于经济基础及上层制度的变革更是导致乡村社会治理呈现“土劣化”,即乡村社会的实际统治权旁落于一些地痞、流氓、地主以及土豪等阶层人物。

将地方行政机构正规化、使下层政权与中央保持一致是巩固国家政权的有效方法。

问题是如何使官僚机构的下层服从中央。

马克斯•韦伯认为在现代官僚机构中达到这个目标条件有三:

其一,官僚有可靠的薪金;其二,职业稳定,并有晋升机会;其三,官员们有明确的职位感,下级服从上级。

[7](P968)但是,1905年科举制的废除切断了“乡绅”进入国家官制系统的唯一制度渠道,国家财政匮乏不足以维持国家建立一个庞大的官僚机构,实现乡村基层的政权建设的“官僚化”(bureaucratization),未将乡村精英分子吸收到政治体系中;加之上层政治的动荡、混乱和腐败,使乡绅阶层丧失了向上进取的信心而渐发“退化”。

国家政权利用“地方”为其“服役”,但并不为其提供报酬,也无意将其纳入官僚机构。

作为“国家经纪”,“地方”通过掌控国家与村庄之间的联结而获取某种权力逐渐开始损公肥私,中饱私囊。

[1](P34)传统乡村社会“乡绅阶层”在20世纪30年代逐渐开始向“赢利型经纪人”(entrepreneurialbrokerage)蜕变。

这种“经纪体制”一经形成,国家便失去对这些“国家经纪人”的控制,虽然国家对乡村社会的统治不得不依赖这些“乡村经纪人”,但这些“经纪人”又阻碍着国家权力对乡村社会的延伸。

杜赞奇对1900-1942华北农村深入研究后认为,20世纪当中国政权依赖“经纪体制”来扩大其控制力时,就不仅使旧的经纪层扩大,而且使“经纪体制”深入到社会的最底层——村庄。

“国家政权内卷化”使国家对乡村社会的控制能力低于其对乡村社会的榨取能力,国家政权的现代化在中国只是部份地得到实现。

[1](50)在国家政权建设中,非正式机构与政权的正式机构同步增加,国家财政每增加一分,都伴随着非正式机构收入的增加,国家无力控制这些机构。

当赢利型经纪再生阻碍了国家机构的合理化,这表明国家政权的内卷化达到极点,并预示着国家权力的延伸只能意味着社会进一步被压榨和破产,而最终历史性地复制传统社会走向“人亡政息”的恶性轮回。

20世纪上半叶,“政权下乡”式的国家政权建设端倪于对乡村社会进行有效的沟通和控制。

但事实上,并非实现对乡村社会资源的有效聚合和整合。

相反,在一定程度上破坏了传统社会下乡村社会治理“权力的文化网络”,而丧失统治权威。

处于政治边缘的农民并没有因为“政权下乡”而进入国家政治体系,大量游离于政治之外的农民,正是民国政府的重要颠覆性力量。

三、“政党下乡”:

中共在革命根据地及1949年后的乡村治理

1921年成立的中国共产党,在乱世中肩负起改造旧中国,建设新中国的历史重托。

通过积极将党组织深入乡村进行“打土豪、分田地”,最终实现“星星之火,可以燎原”。

通过土改,中共一方面不断获取民众的认同和支持,一方面获取生存和革命的资源,并最终取得国家政权。

1949年后,迫于国内外“压力”,我国选择了一条“把农业国转变为工业国”优先发展重工业的工业化道路。

为了从农业中提取资本的原始积累,强制实现“工农两大部类交换”,国家通过货币、财政等宏观政策以及意识形态架构等方式逐步实现国家对农业的集体化改造,农业无偿地为工业化的提取资本积累。

“政党下乡”应时而举。

关于政党组织的作用,塞谬尔•亨廷顿通过研究发展中国家的政治体制与乡村动员,认为“一个政党如果想首先成为群众性的组织,进而成为政府的稳固基础,那它就必须把自己的组织扩展到农村地区”;“政党是一个现代化组织,为成功计,它又必须把传统的农村组织起来”。

[8](P401-402)从这个意义上来看,国民党之所以未能有效地实现国家的乡村整合,固然受着诸多因素的影响,但与国民党的构成属性有着重要的关联。

国民党作为“一个由上层人士组成的精英型而不是群众性的政治组织”,缺乏与广大底层农民群众的有机联系,从而也很难“将乡村动员起来支持国民革命和之后的民国政府”。

与国民党截然不同的是中国共产党自成立初就十分注重发挥政党的组织力量,通过赢取占中国社会70%主体农民的认同和支持而最终获取国家政权。

“在国民党忙于以城市为中心自上而下的建立政权体系之时,后崛起的中国共产党得以将中心移向农村,通过动员农民,在农村建立革命根据地,以在全国获得政权。

中国共产党得以将农民带入国家政治生活的成功之处,不在于自上而下的建立政权体系,而在于‘政党下乡’,自上而下的底层革命,以从根本上改造传统的精英统治的结构。

1958年人民公社体制确立,预示着国家将政治权力逐渐下沉至乡村基层社会网络中。

通过政治“全能主义”(totalism)逐渐将农业合作化过程中形成的乡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为“政社合一”的基层政权组织。

国家权力史无前例地下伸到社会底层,通过支配每个农民的日常生活而将农民整合到自上而下的集权体系之中。

每一个人和每一个团体都是层层控制、无所不包的体系的一部份。

国家把党政合一、垂直领导的农村基层组织形式强行“植入”到乡村社会中,完成了政治的一体化。

这虽然摧毁了旧的乡村体制,但也毁坏了乡村“权力的文化网络”,从而失去了其赖以存在的合法性基础,为其日后的瓦解种下了“祸根”。

当然,国家史无前例地将国家权力下沉至乡村,目的在于通过政治全能主义实现对乡村资源的有效控制和整合,提取工业化积累资源。

有关统计数据显示,1952—1990年,国家通过税收、价格政策以及储蓄等方式从农业资金中为工业化积累资金高达1万亿元。

[9](P292-312)自1990年后,中国工业化开始步入工农自养或平衡发展阶段,但是,城乡资金流动格局未发生根本转变,统计表明,1990—1998年间,农村资金就净流出19222.5亿元。

尽管这在一定程度上推进了国家的工业化和城市的有限发展,但最终却导致了工业与农业、城市与乡村发展的不均衡,形成了经济和社会领域的二元结构。

“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人民公社体制,并非是乡村社会内部自身力量诱发而至,实为国家权力下沉、通过“政党下乡”来被迫“嵌入”而铸。

“生产大队”和“生产队”不仅要承担组织农业生产的经济任务,还要完成国家下达的计划指标、农业税收、决策分配等行政任务,亦要完成管理社区活动等社会事务。

联结国家政权与乡村社会之间庞大的乡村生产队干部队伍,在承担国家政权对乡村社会资源进行有效整合中,逐渐透视出一种“官僚化”取向。

但是,客观上国家无法把数千万生产大队和生产队的干部正式纳入“吃皇粮”的政府官僚系统。

乡村生产队干部身份依旧是土生土长的农民。

当国家利益和农民利益发生严重冲突时,他们往往会自觉或不自觉地偏向自己所属的利益群体──农民。

所以,公社体制下的村政并不全然是代表国家利益的,它会在尽可能的条件下维护农民或村社的利益,从公开抵制“共产风”到私下掀起“单干风”,无不体现了村政的“两面性”或“保护型经纪人”的角色。

虽然中共频繁地开展诸如“整党”、“反右”及“文革”等各类政治运动,以肃清村社干部队伍中不能忠实执行政府命令的人,仍然无济于事。

实践佐证,人民公社体制是一种国家控制乡村社会资源的有效政治组织,但它并非是一促生经济发展、调动个体主观能动性的有效经济组织。

从人民公社制度全面建立后,“农民职业终身化,农民身份遗传化,农民活动区域绝对固定化”,城乡对立二元经济结构逐渐形成。

道格拉斯•C•诺思指出:

“有效的经济组织是经济增长的关键”。

[10](P1)公民有组织地参与政治是现代社会政治发展的一个趋向。

人民公社体制中的社员,在集体生活和生产过程中,逐渐意识到个体劳动投入与最终从集体中获取的劳动报酬之间建立起的并不是一种具有直接相关性的函数关系。

“搭便车”现象层出不穷:

这不但压抑了农民的积极性,破坏了农村生产力的发展,而且加剧了城市居民对国家的依附性,限制了城市工业化以至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

加之,监督成本太大,国家无力担负。

这些结构性矛盾的累积最终在体制内部逐渐被一种更能激发劳动积极性的诱致性制度所取代。

以家庭承包制为主要内容的农村改革,不仅催生了人民公社体制的迅速解体,而且重新建构起国家与社会关系。

四、“村民自治”:

1978年改革开放后的乡村治理模式

人民公社集体经营效益的低下和农民长期处于贫困状态,导致国家在1980年代后人民公社制度的土崩瓦解,代而继替的是乡镇政府和村民自治,乡村治理逐渐形成了一种“乡政村治”基层政权格局。

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以下简称《村组法》)的有关规定,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村民成为中国乡村社会政治生活的主体,这表明我国的民主法制建设不断完善和发展。

乡村治理结构在乡镇基层政权对本乡镇事务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能的“乡政”下,由村民委员会这个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充分行使对本村社会事务自治权的“村治”。

1、“村民自治”开启了中国政治民主化历史进程

20世纪80年代初,农民自发地开始尝试建立一种全新的村民自治组织──村民委员会,以取代瓦解了的生产大队组织。

1982年底新修改的宪法在总结各地农村村委会经验的基础上确认了村委会的法律地位和自治体制:

村委会是农村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村委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村委会同基层政权的关系由法律规定。

村委会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委员会等机构,办理本社区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并向人民政府反映群众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宪法的这些规定为农村实行村民自治提供了法律依据。

之后,198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1998年《村组法》等法律相继颁布,1982年后中共中央发布了一系列推行村民自治、加强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文件的出台,为村民自治制度确立了法律依据。

尤其是《村组法》的颁布,第一次对村民个人权利的确认,从而奠定了中国农村政治民主化的第一块基石。

同时,《村组法》赋予村委会一定的自治权,基本确定了我国农村“乡政村治”的政治格局,从而大大降低了国家的行政成本,明晰了国家与乡村的边界。

无论你价值评判如何,都不可否认这样一个事实:

改革开放后,村民自治的推行取得了历史性进展。

村民自治,谁也无法阻挡它前进的步伐,因为它代表了现代农村民主政治的发展方向。

以村民自治为核心的乡村治理改革,是占中国人口绝大多数的农民群众的一次伟大的民主实践,是中国农村从传统政治走向现代政治的主要表征。

[11](P40)它开启了国家、乡村、个人三者利益边界的划分,这为中国政治民主化建设夯实基石。

2、“村民自治”并非真正释放出自治民主的实体性价值

自治民主作为民主政治的一种形式,强调自我管理与服务,目的在于公民在民主过程中获取进一步自我完善与发展的机会。

自治民主制度设计的要义就是要彰显民主自身的实体性价值,而非工具性价值。

《村组法》规定:

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与服务的自治性群众组织。

但是,村民自治的“民主选举”在一定程度上会导致乡村政治生活通往精英政治之路。

此外,《村组法》还赋予村民委员会许多正式的国家职权,如协助乡镇政府开展工作,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教育和推动村民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等。

实际上,村民委员会并不是纯粹的自治民主组织,它具有“准政权”(semi-regime)的性质。

[12](P27)虽然,在制度上,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是村最高权力机构。

但事实上村“两委会联席会议”在绝大多数情况下是村最高权力机构。

村委会主任和村党支部书记是村务的最高领导者。

“乡政村政”作为一场全国性的乡村治理改革,完全是政府自上而下推动的结果。

从乡村社会视角言,村民自治作为一种制度设计,它源自乡村社会诱致性制度变迁,但最终表现为一种自上而下授权式、嵌入式“草根自治”(grass-rootself-government)。

无论从村民自治制度供给(政府自上而下的推动)、制度规范制约(《宪法》、《村组法》等法律规范),还是制度主体的控制(直接驻村政府官员的委任、乡村精英挑选、干部培训和教育等)、制度运行成本(经费等),都无不打上国家权力的烙印。

同时,随着人民公社体制解体,中国传统乡村治理“权力的文化网络”重新浮显并成为乡村治理权力配置中一支重要的力量。

譬如,农村中的宗族或家族组织、庙会组织等在规范乡村社会政治生活中起着重要作用。

《村组法》颁布实施20年,目前村民自治又处在一个新的十字路口,又面临一系列新的问题和困难。

具体表现在从制度供给到制度执行等整个政治系统中。

从制度设计看,时下的村民自治呈现出“治理原则与宪政原则相悖”事实。

有学者认为:

农村基层建设“还没有导致宪政意义上基层(公共)政权的产生,就是说它并没有建立起基层权威和村民的现代关系。

”[13](P7)这种“治理原则”(威权化有效手段)与“宪政原则”(程式化合法手段)的背离,使村民自治处于一种非常尴尬、两难的境地。

在实践中主要表现出乡镇政权、村委及村党支部、村民三者之间权力结构重重冲突与矛盾,尤其是“乡村关系”、“两委关系”成为现阶段村民自治进程中的突出矛盾。

譬如,当前乡村关系错乱造成村干部一种错位的自我定位——造成了其自身“给国家办而国家不养,由村民养活而无益于村”的尴尬状态。

村干部也在“两头不落好”之余,往往更趋于自谋其利,成为既敷衍国家也脱离村民的消极利益阶层。

“政权末梢”与社区自治职能冲突逐渐成为凸显,[14](P26)这就不难解释,当前村干部“欺上瞒下”,从中谋取私利,中饱私囊现象层出不穷。

3、1980年代后期“民工潮”引发乡村社会结构性变化和村民自治主体虚置化

村民自治的主体是广大村民。

村民的积极参与是实现村治的基础,他们的素质、能力和参与热情直接决定着乡村治理的优劣。

俞可平指出:

“以村民自治为核心的现代乡村治理改革,对普通村民至少有三个方面的基本要求:

起码的物质生活条件、文化教育基础和参政热情。

”[11](P22)1980年后期“民工潮”现象的“显性化”引发了乡村社会的结构性变化,这在一定程度促使村民自治主体的虚置化,削弱了村民自治的民主价值。

囿于经济社会的迅猛发展和政府对乡村社会控制的松动,1980年代末源源不断的农民挣脱土地对他们的束缚,涌入城市,形成“蔚为壮观”的“民工潮”,尤其是1990年代后。

改革开放30年,流入城市的农民工为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做出了巨大的贡献。

在现有制度体系框架下,目前绝大部分农村,由于青壮年和乡村精英的“规模外流”,造成乡村既定社会的一种结构性变化。

具体言,乡村社会中留守的主要是老人、妇女和儿童,按徐勇教授的说法,即“603861”部队。

这样的乡村社会结构变化不仅引发一系列社会问题,更为重要的是促使村民自治主体在一定程度上的虚置化。

城乡生活的参照使农民内心逐渐产生一种强烈的“不断增强的受挫感”(或称为“相对剥夺感”)。

这直接导致乡村对国家政权认同下降与对内核权威的离散化。

现在农村的状况是“中青外出搞钱,老小在家种田”。

男人宁可进城去捡破烂,女人宁可进城去擦皮鞋,他(她)们感觉这也比务农强。

中青年人几乎都走光,他们都到城市打工去了。

进入村子,使人有一种明显的荒凉和冷落感。

留守村民民主意识和能力的低下、融入城市生活农民工对村治参与热情的下降等导致现行村民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高等教育 > 研究生入学考试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