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水处理厂监察指南21范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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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水处理厂监察指南21范文

污水处理厂环境监察工作指南

4、城市污水的几种处理方法

作为城市污水处理,目前流行的污水处理工艺多种多样,在我市现有的35座已运行或正在建的污水处理厂中就有AB法、SBR法、A2/O法、生物膜法、活性污泥法等多种工艺。

由于各种工艺都有其不同特点,因此,我们执法人员在现场监察时,就要根据不同的处理工艺,掌握不同的处理流程和方法,以便对处理设施是否正常运转做出相应准确的判断,达到及时查处违法问题的目的。

物理法:

利用物理作用来分离废水中呈悬浮状态的污染物质,在处理中不改变其化学性质。

属于这一类的方法有重力沉淀、气浮、磁选、离心分离、蒸发浓缩、过滤等。

化学法:

利用化学反应的作用来处理水中的溶解性污染物质或胶体物质。

属于这一类的方法有混凝、中和、氧化还原、电解、化学沉淀等

生物化学法:

利用微生物将污水中的有机物分解和向无机物转化,一般有活性污泥法、生物膜法、厌氧生物处理法、氧化塘法、土地处理系统、湿地系统等。

物理化学法:

综合物理与化学手段处理污水中的污染物,一般有离子交换法、萃取法、膜分离法、吸附法、气提、吹脱、萃取等。

5、污水的几种处理工艺

城市污水处理一般分二级和三级处理两种方式,二级处理又称常规处理法,主要去除SS有机物。

二级处理工艺如下图所示:

由于城市污水含有大量的氮、磷等植物性营养元素,就必须进行脱磷、脱氮,即采用三级处理工艺,如下图所示。

6、污泥的处置方法

包括污泥浓缩、污泥消化、污泥脱水和污泥处置四个阶段。

注意在以上四个处理阶段时,都有上清液产生,仍含有大量的污染物质,应送回污水处理系统中加以处理。

污泥处置则根据污泥的最终去向分为污泥利用和污泥无害化,即向“无害化、减容化、减量化、资源化”方向发展。

污泥利用包括农用、低温热解制油、提取蛋白质、制水泥、改性制吸附剂等;污泥无害化处置有填埋、排海、焚烧和湿式氧化等。

目前,世界范围内广泛使用的污泥处置方法是污泥农用、污泥焚烧、卫生填埋和排海。

四、监察程序

1、前期准备

收集有关资料和信息,主要包括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各类环保标准;辖区内污水处理厂的基本信息,包括地理位置、处理工艺、处理规模、接纳上游入厂企业的排污特点及周边群众投诉等;拟检查污水处理厂的建设项目环评审批、验收、排污申报以及现场检查记录、环境违法问题处理历史记录等基本环境管理信息。

统筹安排现场执法需要的调查取证装备、交通设备等。

2、制定计划

根据收集的基础资料和数据,制定检查计划,确定检查重点。

需其他部门配合实施联合监察的,联系有关部门召开联席会议,明确各部门具体工作任务。

3、现场检查

(1)环境监察人员要有两人或两人以上持有国家或地方统一颁发的行政执法证件,实行亮证执法。

(2)监察人员要注意语言和善,文明执法。

(3)监察人员要了解污水处理厂设计规模、建成规模及实际运行规模,掌握环境影响评价及批复要求、污水、污泥处理工艺流程、主要设备的运行情况、污染设施运行台帐(用电量、用药量、产泥量及处置转移情况)、排污申报资料、在线监测数据报表、污染减排档案、水厂内部管理制度、设施运行规程、应急预案等。

要求

(4)根据检查要求,填写《污水处理厂环境监察单》及现场检查记录,并由厂方相关负责人签字,备案归档。

4、调查取证

发现有环境违法行为的,应当制止,并根据《环境行政处罚办法》,对违法事实、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等进行全面、客观、及时地调查,依法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制作现场检查(勘察)笔录,采取录音、拍照、录像或者其他方式如实记录现场情况。

在采取水样时,注意要同时采集水厂的入口和出口水样。

如果采用一级强化处理工艺时,执行三级排放标准,当入口COD大于350mg/l时,排口COD为入口浓度的40%以下,即可认定为达标排放。

5、视情处理

检查中发现环境违法行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环境行政处罚办法》规定的程序,视情进行现场处理或提出处理处罚建议。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其环境监察机构根据法定职责,提出处理处罚意见。

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案件,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不属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管辖的案件,应当按照有关要求和时限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

6、监督执行

对处理决定按规定期限进行复查或后督察,检查企业对处理决定的落实情况,确定违法行为得到纠正。

7、总结归档

编写总结报告,对查处过程中的相关资料、文字材料及音像资料,及时分类归档。

五、监察内容

1、环评制度执行情况

新建、改建和扩建污水处理厂,必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环评审批手续齐全。

污水处理厂的性质、规模、地点、处理工艺、处理量、处理设备等应与环评报告或环评审批等文件一致。

如有变更,应当重新履行环评手续。

2、试运行及验收管理情况

已进入试运行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规定向环保部门提交试运行申请,并得到环保主管部门同意。

污水处理厂的试运行时间,由于生物培养需要较长时间,因此可在三个月的试运行期内(最长不得超过一年)进行验收。

环保主管部门提出的验收整改意见要落实到位。

3、厂区环境综合管理

厂区道路应当经过硬化处理;污水收集和排放系统等各类污水管线设置清晰;实现雨污分流;处理过程中严禁出现跑、冒、滴、漏及溢流现象。

4、中控室自动监控情况

检查污水处理厂自动监控设施联网运行是否正常、稳定。

进、出水部位的流量、溶解氧浓度、温度、COD等数据是否正常;随机抽调、查阅10天自动在线监测装置记录的进出口水量和COD等相关项目的浓度,进行比照,差别率应小于5%。

5、污水处理台帐检查

检查处理设施每日的进出水量、水质、运行所需的耗电量、用药量、产泥量、污泥的沉降率及回流比是否在正常范围之内。

检查设备开启的数量、曝气的时间等环保设备运行及维修记录等。

参考指标:

处理每立方米污水,耗电0.15-0.28kw.h。

处理每万立方米污水,可产生干泥1-2t。

处理每立方米污水,加絮凝剂10-15mg/l。

6、初沉池、曝气池、厌氧池、二沉池运行情况

检查设备运行情况。

查看曝气是否均匀,配水是否合理;活性污泥颜色、气味、浓度是否正常,有无浮泥,污泥是否膨胀;二次沉淀单元的吸、刮泥设备运行,水质透明度、浑浊度、颜色、气味是否正常。

7、混凝池、污泥处理及污泥脱水间运行情况

检查污泥处理设备运行情况,如浓缩、脱水设备运行是否正常;污泥产生量记录,污泥临时堆放状况;污泥转移联单,污泥处置资质和厂外处理方式;污泥清运记录等。

8、化验室日常监测情况

检查监测仪器使用情况,六项常规监测项目报告和其他相关记录。

9、在线自动监测的建设及运行情况

污水处理厂在线监测监控装置必须按有关规定定期进行检验和校准,运行单位应正常使用、维护在线监测监控装置,不得擅自拆除、闲置、改变或者损毁。

站房应有防火、防潮设施,通风良好;站房外应设置标志牌,应标明排污单位、运营商、监察单位三方的联系方式及联系人;应悬挂在线监控的相关操作流程,如实填写加药记录、维护记录、运行记录。

10、标准化总排口的建设及运行情况

污水处理厂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规范设置排污口。

在排污口应设置水量自动计量装置,安装pH、COD(或TOC)等主要水质指标在线监测监控装置,并与当地环保部门联网。

检查应处理水量与实际处理水量是否相符,若处理水量低于应处理水量,则检查超越管非事故情况下排放、分流情况。

如果只有一条生产线或分期建设时,才可设置超越管,否则均可不设超越管。

11、污水重复利用情况

污水处理厂应采取分类供水、多级用水,局部用水循环等措施,提高水重复利用率。

对污水经处理后重复利用的单位要加以鼓励,反之,则要加大监督力度,促进其提高废水重复利用率。

12、环境应急设施监察

(1)为预防入口超标污水对污水处理厂菌种的冲击,避免由此造成的系统崩溃、污水直排的局面,水厂应设置事故应急池,以缓冲突发事故对水厂的冲击。

(2)企业应急预案和应急物资管理

污水处理厂应当制定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要针对进水水质、水量突变、停电、重要设备故障、洪涝灾害、火灾等突发事件制定环境应急预案和准备相关的应急物资,要具有有效性和可操作性,要定期进行环境事故应急演练。

13、企业内部环境管理制度监察

(1)内部环境管理制度建设

污水处理厂应当制定污水监测制度、污泥环境管理制度、处理设施设备操作规程、交接班制度、台账管理制度等各项环境管理制度,并将上述制度上墙。

(2)内部环境管理体系建设

污水处理厂应当明确设置专门的水厂运行管理机构,定期不定期召开企业运行情况报告会和专题会议,专题研究解决企业的运行问题。

必须配备保证其正常运行的足够操作人员,设立能够监测主要污染物和特征污染物的化验室,配备化验人员。

14、基本环境管理监察

1、污水处理厂必须遵守《排污申报登记制度》,向所在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排污申报登记。

2、环境监察部门对污水处理厂的现场监察作为定期核算环境监察系数和核定污染减排的重要依据。

3、 环境监察部门应当建立污水处理厂环境监察档案。

其主要内容包括:

企业基本情况登记表;审批文件;试运行文件;环境保护验收文件;现场检查记录;现场监察相关资料;企业守法信息登记表;排污申报表;电费缴纳单据复印件;购药单据复印件;危废转移联单;日常监察记录和处罚情况等。

15、周边居民调查走访

了解污水处理厂在运行过程中由于异味、直排等环境问题对附近居民生活造成的影响,对居民提出的意见进行判断筛选后反馈于监察报告的整改意见中,以进一步落实整改。

六、视情处理

1、现场处理

对擅自停止运行、闲置、有溢流现象、不正常运行或者有其他环境违法行为的污水处理厂,要现场责令改正,并按照《环境行政处罚办法》一般程序的规定和要求进行处理。

2、提出处理处罚建议

属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职责内的、依法应给予行政处理处罚的,根据《环境违法认定和处理处罚条款》(附3),提出处理处罚建议,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其环境监察机构,按照环境行政处罚程序进行处理。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其环境监察机构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及时作出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行政命令。

具体形式有:

责令停止建设;责令限期建设配套设施;责令重新安装使用;责令限期拆除;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治理;责令限期办理或补办手续。

责令改正期限届满,当事人未按要求改正,违法行为仍处于继续或者连续状态的,可以认定为新的环境违法行为。

3、环保系统内部移交移送

环境监察部门应及时通报污水处理厂的环境违法情况。

由上级环保部门管辖的建设项目,应形成书面材料报送有管辖权的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上级环境保护部门可以将管辖的案件交由有管辖权的下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

环境监察机构应对现场监察中发现存在环境违法行为的污水处理厂实施后督察,下达整改通知,督促其按时整改到位。

4、部门间或向政府移交移送

涉嫌违法依法应当由人民政府实施责令停产整顿、责令停业、关闭的案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提出处理建议报本级人民政府。

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移送安全生产监管部门。

涉嫌违法依法应当实施行政拘留的案件,移送公安机关;涉嫌违反党纪、政纪的案件,移送纪检、监察部门。

涉嫌犯罪的案件,按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等有关规定移送司法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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