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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学习健康体检管理暂行规定

学习《健康体检管理暂行规定》

XX省卫生计生委医政医管处zhzhdy

一、出台《健康体检管理暂行规定》意义

1、《健康体检管理暂行规定》是把双刃剑,即将健康体检界定为一种医疗行为,既规定了健康体检机构的合法性,但也指明了合格体检机构考评标准。

所以,1任何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单位不得从事体检活动,2必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相关医疗法律法规。

2、要开展健康体检的医疗机构应具有相对独立的健康体检及候检场所,体检场所建筑面积不少于400平方米,包括内科、外科、妇产科等诊疗科目。

健康体检机构至少有2名内科或外科副高以上任职资格的执业医师,每个临床检查科室至少有1名中级以上任职资格的执业医师,至少有10名注册护士等。

(六项强制性规定或叫要求)

二、健康体检机构与医院中体检中心的区别

1、医院是看病场所,有病就难免发生医院感染,卫生部要求医院的“体检中心”是“相对独立的检区”,检区内的医疗设备应该是仅为体检者提供服务的。

面积不少于400平米,是在空间上降低人群密度,对体检场所的交叉感染率进行降低。

目前,我国的医院大多数还不能做到,体检区的设备仅仅为健康体检者提供服务,而通常是要承担健康体检和治疗检查双项任务,比如放射科、检验科等很多设备都是共用的。

但这同时也加大了给体检的健康人带来感染的风险。

中国目前在此方面做的比较好的医院有:

301医院、协和医院、同仁医院等,在这些医院里都将体检单独划分出来建设体检大楼,专门为健康体检人员服务。

因此,企业、事业单位或者个人在选择健康体检时,在选择医院时要实地考察清楚他们的体检中心是否在空间上是独立的,仪器设备的使用上是否也是独立的。

在国外医院体检的交叉感染率比较低,达到百分之十左右。

但是在国内医院体检感染率平均在15%—20%,

2、另外就如同我们博瑞康健康体检的构建,直接选择检区在1000米以上的专业的体检机构,这些机构不做治疗,不在体检过程中兜售药品和保健品,因为不做治疗,也就不存在过度检查的问题,体检的人都是健康人,交叉感染的风险自然就会降低。

而且专业体检机构的每天限定人数的服务也非常好,尤其是家里老年人需要体检时,不需要排队,对老人有特殊的照顾这一优势就会更明显。

目前全国上规模的比较突出的独立体检机构有45家,每一家都在1500平米以上,都是独立检区和等候区。

除此之外,还引领国内体检市场,引发、带动了国内一批医院体检中心和专业体检机构开始关注健康管理在普通人群当中的普及,为体检者提供检后的完整的健康解决方案,专家会诊、就医会诊转诊等服务。

 3、由于独立的体检机构是我国医疗行业的新生事物,其体检队伍的医务人员,都是由医院退休和临时招聘的人员组成,全国内这种现象非常普遍。

招聘的临时人员资质达标成为老大难问题,因为人员不够,资质不行,因此检查的科目肯定不全,检查效果也是不能令人放心、体检后的诊断、告知更是漏洞百出,因此,卫生部印发《健康体检管理暂行规定》,实际上是让体检者更加明确体检消费的方向,选择流动体检的企事业单位还是应慎重考虑。

  

三、学习《健康体检管理暂行规定》

卫生部关于印发《健康体检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卫医政发〔2009〕7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部直属有关单位:

   为加强健康体检管理,促进健康体检规范有序进行,保护和增进人民群众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护士条例》等法律法规,我部组织制定了《健康体检管理暂行规定》。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八月五日

健康体检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健康体检管理,保障健康体检规范有序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护士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本条是立法宗旨,为了保障健康体检规范有序进行,所以,必需加强健康体检管理;其管理的依据是一部法律,两部法规。

医疗卫生的法律、法规规章、诊疗护理规范、常规有以下层次:

1.医疗卫生法律。

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法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等。

2.行政法规。

由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即国务院制定颁布的规范性文件。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血液制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护士条例》等。

3.地方性法规。

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颁布的规范性文件。

4.部门规章。

由卫生部或与有关部、委、办、局联合制定发布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全国医院工作条例》、《医院工作人员职责》、《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诊疗科目名利录》、《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关于医师执业注册中执业范围的暂行规定》、《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试行)》、《传统医学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护理工作是医疗卫生事业重要组成部分,与人民群众的健康利益和生命安全密切相关。

护士承担着救死扶伤、保护生命、防治疾病、减轻痛苦的专业职责,在构建和谐医患关系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为了维护护士的合法权益,规范护理行为,促进护理事业的发展,保障医疗安全和人体健康,将原《护士管理办法》的部门规章上升为国家法规即《护士条例》)。

5.诊疗护理规范、常规的规定。

1).广义之说,由卫生部门以及全国性行业协(学)会针对本行的特点,制定的各种标准、规程、规范、制度的总称。

这些规范经卫生行政部门和全国性行业协(学)会制定和发布后用于全国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具有技术性、规范性和可操作性,指导、规范医疗行为,医务人员在执业活动中必须严格遵守,认真执行。

《临床输血技术规范》、《医院感染规范》、《医院感染诊断标准》、《医院消毒卫生标准》、《医疗机构诊断和治疗仪器应用规范

(一)》、《医院消毒供应室验收标准》。

2).狭义之说,由医疗机构制定的本机构医务人员进行医疗、护理、检验、医技诊断治疗及医用物品供应等各项工作方法、步骤。

常涵盖了临床医学二、三级专业学科和临床诊疗辅助专业,包括从临床的一般性问题到专科性疾病。

随着现代医学技术的进步与发展,新技术、新项目不断出现,各种诊疗仪器设备不断更新,医疗机构应根据不断变化的新情况,及时修订新的诊疗护理规范、常规。

简单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共有6章48条。

第一章总则,有7条。

第二章考试和注册,有13条。

第三章执业规则,有13条。

第四章考核和培训,有5条。

第五章法律责任,有7条。

第六章附则,有6条。

执业医师法是加强医师队伍建设,提高医师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保护人民健康作为立法宗旨,这对于促进和保障我国医疗卫生事业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根据这一法律,医师将依法履行职责,其合法权益将受到保护。

简单介绍《护士条例》共六章三十五条。

第一章总则共6条(第1—第6条17.1%)、第二章执业注册共5条(第7—第11条14.2%)、第三章权利和义务共8条(第12—第19条22.8%)、第四章医疗卫生机构的职责共7条(第20—第26条20%)、第五章法律责任共7条(第27—第33条20%)、第六章附则共2条(第34—35条)。

简单介绍《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发布单位卫生部,发布文号卫生部令第35号 发布日期1994-08-29 生效日期1994-09-01)第七章处罚

  第七十七条对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责令其停止执

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处以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

元以下的罚款:

  

(一)因擅自执业曾受过卫生行政部门处罚;

  

(二)擅自执业的人员为非卫生技术专业人员;

  (三)擅自执业时间在三个月以上;

  (四)给患者造成伤害;

  (五)使用假药、劣药蒙骗患者;

  (六)以行医为名骗取患者钱物;

  (七)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情形。

  第七十八条对不按期办理校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又不停止诊疗活动

的,责令其限期补办校验手续;在限期内仍不办理校验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

业许可证》。

  第七十九条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没收其非法所得,并

处以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没收其非法所得,处以三千元以上

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一)出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二)转让或者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是以营利为目的;

  (三)受让方或者承借方给患者造成伤害;

  (四)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给非卫生技术专业人员;

  (五)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情形。

  第八十条除急诊和急救外,医疗机构诊疗活动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

情节轻微的,处以警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三千元

以下罚款:

  

(一)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的诊疗活动累计收入在三千元以下;

  

(二)给患者造成伤害。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三千元罚款,并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一)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的诊疗活动累计收入在三千元以上;

  

(二)给患者造成伤害;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情形。

  第八十一条任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责令其立即改

正,并可处以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

下罚款,并可以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一)任用两名以上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诊疗活动;

  

(二)任用的非卫生技术人员给患者造成伤害。

  医疗机构使用卫生技术人员从事本专业以外的诊疗活动的,按使用非卫生技

术人员处理。

  第八十二条出具虚假证明文件,情节轻微的,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五百元

以下的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一)出具虚假证明文件造成延误诊治的;

  

(二)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给患者精神造成伤害的;

  (三)造成其它危害后果的。

  对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八十三条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可以责令其限期改正:

  

(一)发生重大医疗事故;

  

(二)连续发生同类医疗事故,不采取有效防范措施;

  (三)连续发生原因不明的同类患者死亡事件,同时存在管理不善因素;

  (四)管理混乱,有严重事故隐患,可能直接影响医疗安全;

  (五)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健康体检是指通过医学手段和方法对受检者进行身体检查,了解受检者健康状况、早期发现疾病线索和健康隐患的诊疗行为。

本条是健康体检的定义,明确规定,健康体检是“诊疗行为”。

健康体检的诊疗行为,就是通过“医学手段”和“方法”对受检者身体“检查”。

“诊疗行为”是诊断、治疗活动,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八十八条条例及本细则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诊疗活动:

是指通过各种检查,使用药物、器械及手术等方法,对疾病作出判断和消除疾病、缓解病情、减轻痛苦、改善功能、延长生命、帮助患者恢复健康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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