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人民币额度贷款业务操作和控制程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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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人民币额度贷款业务操作和控制程序

银行人民币额度贷款业务操作和控制程序

 

目录

修改记录3

1.目的4

2.范围4

3.定义和缩写4

4.职责与权限4

5.政策5

6.流程描述与控制要求6

6.1受理8

6.2贷前调查8

6.3审批8

6.4发放8

6.5贷后管理10

7.检查监督10

8.依据文件、相关文件和支持文件11

8.1依据文件11

8.2相关文件和支持文件11

9.附录11

附录一:

人民币额度借款合同(RXD7206-01)12

附录二:

人民币额度借款支用申请书(RXD7206-02)22

附录三:

人民币额度借款提款通知书(RXD7206-03)23

附录四:

人民币额度借款保证合同(RXD7206-04)24

附录五:

人民币额度借款抵押合同(RXD7206-05)29

附录六:

人民币额度借款动产质押合同(RXD7206-06)36

附录七:

人民币额度借款权利质押合同(RXD7206-07)42

附录八:

循环额度借款支用审批意见表(RXD7206-08)48

附录九:

人民币额度借款合同签定注意事项(RXD7206-9)49

修改记录

序号

修改日期

修改单号

修改人

生效日期

1.目的

本程序明确了中国建设银行山东省分行人民币额度贷款业务的操作流程及操作过程中的风险控制点和控制措施,旨在规范业务操作,提高业务质量,达到控制和防范风险,促进业务发展。

2.范围

本文件适用于中国建设银行山东省分行所辖机构发放的人民币额度贷款业务。

3.定义和缩写

本文件采用ISO9000:

2000、《中国建设银行内部控制体系――框架和要求》、《中国建设银行山东省分行内控手册》(ICM-CCBSD)和《中国建设银行山东省分行质量手册》(QMM-CCBSD)的定义和缩写,本文件中需补充说明的定义和缩写如下:

人民币额度贷款:

是指银行和客户签定一个总的借款合同,在合同中约定一个借款额度,在合同有效期内,只要借款本金余额不超过约定的借款额度,客户就可以循环地向银行借款,而不必每次都与银行签定新的借款合同的信贷业务。

4.职责与权限

部门/岗位

职责

不相容职责

经办行信贷经营部门

客户经理岗:

1)负责对提出额度贷款申请的客户进行资格审查。

2)落实贷款审批条件,与客户签订借款、担保合同,发放贷款。

3)负责贷后管理工作。

业务经理岗:

1)对客户经理的审查结果进行复核。

2)对与客户签订的借款、保证合同的完整性、规范性、合法有效性负责。

3)督促、检查客户经理的贷后管理工作。

经办和复核不得为同一人。

经办行主管行长

审批客户支用申请。

有权审批行审批部门

1)负责信贷业务报批材料的合规性审查。

2)根据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法规和建设银行的信贷政策,在权限范围内,审批贷款。

3)审批结论通知本级信贷经营部门。

5.政策

1)中国建设银行评定信用等级为AA级(含)以上、生产经营和资金周转流动连续性强、有经常性的短期循环用款需求的制造加工工业和商贸流通企业客户(以下简称工商企业客户)。

自有流动资金应基本充足,产销正常,应收帐款和存货周转正常,基本上依靠货款回笼还贷。

2)借款用途为备品备料进货采购、支付水电费用等日常经营周转需要。

3)已审批核定一般授信额度且仍在效期之内,有尚未支用的短期流动资金贷款额度,可用于循环借款额度,否则应经有权审批行先审批核定一般授信额度。

4)一般授信额度或其中的流动资金贷款额度经有权审批行批准为免担保额度,或循环借款额度为免担保额度,否则应提供符合我行要求的额度借款担保(包括财产抵押、动产或权利质押、第三方保证),签订相应的额度担保合同。

5)除不得对非工商企业客户安排循环借款额度外,原则上也不得对虽在AA级(含)以上,但有下述情况或用途的工商企业客户安排循环借款额度:

a)销状况不稳定,经营现金流经常入不敷出,偿还到期贷款有困难,采取倒合同转换贷款期限维持周转的;

b)拟安排或正在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包括房地产项目)自筹资金不能落实,需要银行借款弥补资金缺口的,或挤占生产流动资金用于固定资产项目投资或股权投资(包括股票投资),需要银行借款替补资金周转的;

c)集团组合上虽为工商企业,但借款主体实际为以投资收益为主要收入来源的投资控股公司,拟将借款用于股权投资、债权投资,或归还到期借款所需的资金头寸,或调给存在上述a)、b)项问题的下属企业使用,并且超出上述2)项所指用途的,或以集团中效益好的企业出面借款还款,但由集团调度使用的;

d)其他不属于经常性循环用款的需求,如大型设备制造企业周期长达一年以上的订单生产所需流动资金借款,建筑安装施工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尤其是项目公司)承包或开发项目所需的流动资金借款,以及无具体项目用途的流动资金贷款。

6)鉴于人民币额度借款类合同的使用尚处于试行阶段,因此,目前我行人民币额度贷款业务仅在淄博、东营、烟台、潍坊、威海、日照、德州、聊城市分行及济南市泉城支行、珍珠泉支行、铁路分行等行开办。

7)经有权审批行批准的一般额度授信客户,已同时核定流动资金贷款额度的,循环借款额度暂由二级分行以上贷款审批会议审批确定;未明确核定的,由省行贷款审批会议审批确定;除上述第6条)所列的十一个分支行外,其他各行无权审批客户循环借款额度。

8)循环借款额度调整和后续管理参照《对公额度授信管理程序》(PXD7219)中公开额度授信的有关规定执行。

循环借款额度项下单笔借款由经办行信贷经营部门报主管行领导审批。

9)循环借款额度有效期原则上不得超过一般授信额度的有效期。

额度类合同签订日至一般授信额度有效期截止日已不足一年的,如果借款人资信保持稳定,具备继续授信条件的,循环借款额度有效期可以延至一般授信额度有效期之外,但包括一般授信额度剩余有效期在内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6.流程描述与控制要求

本体系文件的控制活动分为五个阶段,包括:

受理阶段、贷前调查、贷款审批、贷款发放、贷后管理。

流程的主要风险是:

借款人提供虚假材料,针对主要风险的关键控制环节是:

客户经理对材料进行验证;信贷经理对材料再次验证。

本流程的输入为客户申请,流程的供方为客户(输入的提供者);流程的输出为满足客户资金需求,流程的顾客为客户(输出的接受者)。

具体的流程描述及控制要求见下表。

阶段

流程描述

控制要点

6.1受理

1.客户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

所需材料详见《流动资金贷款操作流程和控制程序》(PXD7205)6.1受理阶段流程描述部分。

2.客户经理进行条件审查。

审查要点为本程序政策部分1)至5)条。

3.业务经理再次进行条件审查。

风险点1:

借款人提供虚假材料

风险类型:

信用风险

风险级别:

高风险

控制目标:

确保申报信贷业务原始材料的真实性

控制措施:

客户经理审查申报材料的原件,对材料的真实性进行验证

控制岗位:

客户经理

6.2贷前调查

经办行客户经理对审查合格后,组织上报。

具体材料清单参见《对公额度授信管理程序》(PXD7219)。

风险点2:

借款人与客户经理串通制作虚假材料

风险类型:

操作风险

风险级别:

高风险

控制目标:

确保申报材料的真实性

控制措施:

业务经理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再次验证

控制岗位:

业务经理

6.3审批

报有权审批行审批部门审批。

具体见:

《流动资金贷款操作流程和控制程序》(PXD7205)

6.4发放

1.落实审批条件后,经办行与客户签定《人民币额度借款合同》(见附录一:

人民币额度借款合同(RXD7206-01))。

如有重大变更,需经省分行法规部门审查,具体操作参照:

《法律性文件审查控制程序》(PFL7201);

合同签定注意事项见附录九:

人民币额度借款合同签定注意事项(RXD7206-9)

2.《人民币额度借款合同》签订后,在会计部门根据现行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办法建帐核算的同时,信贷经营部门必须设立循环额度借款台帐,并且必须在提款日、还本付息日、额度有效期或展期日等合同和借款执行的关键日期当天及时登录、更新、核对台帐信息,记录额度合同项下已提款支用借款金额及期限、还本付息情况、未支用金额及额度有效期等账务数据。

已经与会计核算账户信息实现实时联动,可对授信额度使用情况进行自动化控管的分行,可由指定的后台管理部门负责额度使用情况的监督。

有关部门应及时登录查询,并取得电脑台帐纸质资料备查。

3.对需要担保的,签定相应的担保合同(见附录四至附录七)。

具体操作参照:

《信贷担保作业指导书》(IXD7201-03)。

4.借款人提出支用申请填写《人民币额度借款支用申请书》(文本格式见附录二:

人民币额度借款支用申请书(RXD7206-01))。

5.经办行信贷经营部门审查:

(1)借款支用申请是否真实有效;

(2)提款用途是否合法合规,真正用于日常经营周转;(3)与会计部门核对借款台帐,审查拟支用借款金额和期限是否在合同规定额度、额度有效期和单笔借款使用期限之内;(4)借款人的经营、财务状况是否发生不利于贷款人的变化;(5)保证人的担保能力或抵(质)押物是否发生不利于贷款人的变化;(6)借款人、保证人是否发生额度类合同中列示的违约行为;(7)借款人、担保人是否还有足以影响还贷的其他行为。

6.经办行客户经理填写《循环额度借款支用审批意见表》(格式见附录八:

循环额度借款支用审批意见表(RXD7206-08)),与会计部门或额度控制部门核对额度支用台帐的情况做出详细记载,由客户经理和部门负责人出具书面审查意见,签字后报主管行领导审批。

7.经办行如审批同意,应填写《人民币额度借款提款通知书》(见附录三:

人民币额度借款提款通知书(RXD7206-03))一式三份,由主管行领导签发。

如经办行审核后不同意提款,应在提款日前及时通知借款人,并说明理由。

8.提款通知书签发后,有关提款凭证和核放手续按建设银行现行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和会计核算办法执行。

9.提款手续办理完毕,会计部门应在提款通知书上签注“已提款”,一份由本行会计部门留存,一份交经办行信贷经营部门,一份退借款人。

10.会计部门应及时向信贷经营部门提供借款人提款、还款回单,信贷经营部门应将会计部门提供的回单作为额度借款台帐附件,并定期或不定期与会计部门核对账务数据。

11.会计部门如发现借款人账户及资金流向有异常情况的,应直接向行领导报告。

风险点3:

借款、担保合同要素填写不全;担保手续未落实的情况下放款

风险类型:

操作风险

风险级别:

高风险

控制目标:

确保合同的有效性,确保第二还款来源有效可执行。

控制措施:

经办行风险管理部门在贷款发放前检查合同的填写是否恰当,抵押担保手续是否落实。

控制岗位:

客户经理、业务经理

6.5贷后管理

贷款发放后作为流动资金贷款管理。

具体操作见:

《流动资金贷款操作流程和控制程序》(PXD7205)6.5贷后管理。

风险点4:

未及时了解客户重大变化。

风险类型:

操作风险。

风险级别:

高风险。

控制目标:

多渠道收集客户资料,定期走访,确保及时了解客户重大变化。

控制措施:

客户经理定期走访,形成走访记录,重大事项专项报告;业务经理对客户经理走访及报告情况监督、检查。

控制岗位:

客户经理,业务经理。

7.检查监督

1)中国建设银行山东省分行信贷经营、风险管理、法规等部门对办理人民币额度贷款业务的下级行实施管理、督查。

2)总行各部门对中国建设银行山东省分行的人民币额度贷款业务开展和运行情况实施管理、督查。

3)人民银行和银监局等外部监管检查机构对中国建设银行山东省分行的人民币额度贷款业务开展和运行情况实施管理、督查。

8.依据文件、相关文件和支持文件

8.1依据文件

1)《中国建设银行山东省分行内控手册》(ICM-CCBSD)

2)《中国建设银行山东省分行质量手册》(QMM-CCBSD)

3)《关于使用人民币额度借款类合同有关事项的通知》(建总函(2002)701号文)

8.2相关文件和支持文件

1)《信贷担保作业指导书》(IXD7201-04)

2)《法律性文件审查控制程序》(PFL7201)

3)《对公额度授信管理程序》(PXD7219)

4)《流动资金贷款操作流程和控制程序》(PXD7205)

9.附录

附录一:

人民币额度借款合同(RXD7206-01);

附录二:

人民币额度借款支用申请书(RXD7206-02);

附录三:

人民币额度借款提款通知书(RXD7206-03);

附录四:

人民币额度借款保证合同(RXD7206-04);

附录五:

人民币额度借款抵押合同(RXD7206-05);

附录六:

人民币额度借款动产质押合同(RXD7206-06);

附录七:

人民币额度借款权利质押合同(RXD7206-07)。

附录八:

循环额度借款支用审批意见表(RXD7206-08)

附录九:

人民币额度借款合同签定注意事项(RXD7206-09)

附录一:

人民币额度借款合同(RXD7206-01)

人民币额度借款合同

 

合同编号:

借款人(甲方):

住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传真:

             电话:

 

贷款人(乙方):

住所:

             邮政编码:

负责人:

传真:

             电话:

 

借款人(以下简称甲方):

贷款人(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向乙方申请额度借款,乙方同意提供额度借款。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借款额度

乙方向甲方提供的借款额度为人民币(大写)。

本合同所称借款额度,系指在本合同约定的额度有效期间内,由乙方向甲方提供的人民币贷款的本金余额的限额。

在借款额度有效期间内,甲方对借款额度可以循环使用。

只要甲方未偿还的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余额不超过借款额度,甲方可以连续申请借款,不论借款的次数和每次的金额,但甲方所申请的借款金额与甲方未偿还的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余额之和不得超过借款额度。

本合同所称额度借款,系指按本合同约定使用借款额度所发生的借款。

第二条借款额度有效期间

借款额度有效期间自年月日至年月日(以下简称“额度有效期间”)。

在额度有效期间内发生的单笔借款,其履行期限届满日不受额度有效期间是否届满的限制。

在额度有效期终止时,未使用的借款额度自动失效。

单笔借款期限系指自单笔借款提款日起至约定的还款之日止的期间。

第三条借款额度的使用

一、在额度有效期间和借款额度内,甲方可以根据需要逐笔申请借款,双方办理相应的手续。

各笔借款的金额、利率、期限、用途以乙方向甲方发出的额度借款提款通知书的内容为准。

二、如担保人根据担保合同履行担保义务的,则乙方根据担保人已经履行的担保责任的本金金额对借款额度本金作相应的扣减。

三、甲方每次申请的用款,其金额不得少于万元,期限不得短于日,不得长于个月。

第四条利率、计息、结息和费用

一、本合同项下的单笔借款月利率应为以下第种:

(一)该笔借款提款通知书签发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

(二)该笔借款提款通知书签发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上浮/下调)%。

二、本合同项下的各笔借款按日计息。

中长期贷款按季结息,短期贷款按(月/季)结息。

结息日固定为每(月/季末月)的第20日,日利率=月利率/30。

如甲方不能按期付息,则自次日起计收复利。

三、利率的调整和利息的计收方式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合同履行期间如遇中国人民银行修改有关规定,并适用于本合同项下借款时,乙方无需通知甲方,即可按中国人民银行修改后的规定执行。

四、甲方应当向乙方支付本合同项下额度管理费,按借款额度的%计付。

第五条发放借款

一、支用额度借款的申请

甲方支用额度借款时,必须提前向乙方提交额度借款支用申请书,其中单笔借款超过万元的应提前个银行工作日提交额度借款支用申请书,乙方收到甲方提交的额度借款支用申请书后个银行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向甲方发放借款。

二、发放借款的前提条件

除乙方全部或部分放弃外,只有满足下列前提条件,乙方才有义务向甲方发放借款:

(一)甲方已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妥与本合同项下额度借款有关的批准、登记、交付及其他法定手续;

(二)符合乙方要求的担保合同已生效并持续保持有效;

(三)没有发生本合同所列的任一违约事项;

(四)本合同约定甲方应向乙方支付额度管理费的,甲方已于本合同签订后个银行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额度管理费;

(五)额度借款支用申请书经乙方审核同意;

(六)双方约定的其他发放借款的前提条件:

三、根据本合同发生的借款,由乙方划入甲方在乙方或乙方下属分支机构开立的人民币帐户。

第六条还款

一、还款原则

本合同项下甲方的任何还款,均按先还息后还本的原则偿还。

二、付息

甲方应在结息日向乙方支付到期利息。

首次付息日为借款发放后的第一个结息日。

贷款到期,利随本清。

三、还本

甲方应按额度借款提款通知书所列的还本计划偿还借款本金。

四、还款方式

甲方应于本合同约定的还款日前在乙方开立的帐户上备足当期应付之款项并自行转款还贷,或于本合同约定的还款日从其他帐户上转款用于还贷;甲方未按期还款的,乙方有权从甲方在中国建设银行系统开立的帐户划收。

五、提前还款

(一)甲方提前还息时,只需提前通知乙方。

(二)甲方提前还本时,须提前个银行工作日向乙方提出书面申请,经乙方同意,可提前偿还部分或全部本金。

甲方提前还本应按照实际用款天数及本合同第四条约定的贷款利率计算利息。

甲方提前还本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补偿金,补偿金额=提前还本额×万分之×提前天数。

甲方对单笔借款分次还款的,如提前归还部分借款本金,应按还款计划相反顺序还款。

提前还款后,尚未归还的借款仍按本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执行。

六、展期

(一)甲方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对单笔贷款不能按期归还的,在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后可以展期:

1.申请展期时尚有相应的借款额度未支用;

2.须在该笔贷款到期前个银行工作日向乙方申请延长借款期限;

3.经乙方同意。

(二)乙方同意甲方单笔借款展期后,乙方有权对甲方尚未支用的借款额度作相应扣减。

(三)单笔借款的展期只限一次。

第七条借款的担保

如为担保借款,担保方式为以下第种:

一、保证。

二、抵押。

三、质押。

四、备用信用证。

五、信用保险。

六、其他:

第八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对甲方提供的有关财务资料以及生产经营方面的商业秘密予以保密,但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甲方必须按照乙方的要求提供财务会计资料及生产经营状况资料,并保证所提供的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

三、甲方应通过在乙方或乙方所属分支机构开立的帐户办理与本合同项下借款有关的往来结算和存款业务;

四、甲方应积极配合并自觉接受乙方对其生产经营、财务活动及本合同项下贷款使用情况的检查、监督;

五、甲方应按双方约定用途使用借款;

六、甲方应按双方约定期限归还借款本息;

七、甲方及其投资者不得抽逃资金、转移资产,以逃避对乙方的债务;

八、本合同有效期间,甲方如要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可能影响其债务清偿能力的,应当提前书面通知乙方并征得乙方同意;

九、本合同项下保证人出现停产、歇业、被注销登记、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破产以及经营亏损等情况,部分或全部丧失与本贷款相应的担保能力,作为本合同项下贷款担保的抵押物、质押财产价值减少、意外毁损或灭失,甲方应当及时提供乙方认可的其他担保;

十、本合同有效期间,甲方发生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住所、经营范围、注册资本金变更等情形的,应当及时通知乙方;

十一、本合同有效期间,甲方如发生承包、租赁、股份制改造、联营、合并、兼并、分立、合资、申请停业整顿、申请解散、申请破产等足以影响乙方债权实现的情形,应当提前个银行工作日书面通知乙方,征得乙方同意,并按乙方要求落实债务的清偿及担保;

十二、本合同有效期间,甲方如发生停产、歇业、被注销登记、被吊销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从事违法活动、涉及重大诉讼活动、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财务状况恶化等情形,对其债务清偿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均应立即书面通知乙方,并按乙方要求落实债务的清偿及担保;

十三、甲方应当承担与本合同及本合同项下担保有关的律师服务、保险、评估、登记、保管、鉴定、公证等费用。

第九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有权了解甲方的生产经营、财务活动,有权要求甲方提供财务会计资料及生产经营状况资料;

二、甲方信用等级下降时,乙方有权调整直至取消甲方尚未使用的借款额度;

三、对于任何依据本合同发生的甲方应付款项,乙方有权从甲方在中国建设银行系统开立的任何帐户上划收;

四、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按期足额发放贷款,但因甲方原因造成迟延的除外;

五、对甲方提供的有关财务资料以及生产经营方面的商业秘密应予以保密,但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条违约责任

一、违约情形

因本合同而发生的债务清偿前,下列行为构成违约:

(一)甲方的违约

1.未按乙方的要求提供真实、完整、有效的财务会计、生产经营状况及其他有关资料;

2.未按双方约定用途使用额度;

3.未按期归还借款本息;

4.拒绝或阻碍乙方对借款使用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5.转移资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6.经营和财务状况恶化,无法清偿到期债务,或卷入或即将卷入重大的诉讼或仲裁程序及其他法律纠纷,乙方认为可能或已经影响或损害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权益;

7.所负的任何其他债务已影响或可能影响本合同项下对乙方义务的履行;

8.未履行对中国建设银行的其他到期债务;

9.在合同有效期内,实施承包、租赁、合并、兼并、合资、分立、联营、股份制改造等改变经营方式或转换经营机制的行为,乙方认为可能或已经影响或损害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权益;

10.乙方认为足以影响债权实现的其他情形;

11.违反本合同其他约定义务。

(二)保证人出现以下情形,甲方未提供符合乙方要求的新的担保,视为甲方违约:

1.保证人发生承包、租赁、合并、兼并、合资、分立、联营、股份制改造、破产、撤销等情形,足以影响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

2.保证人向第三方提供超出其自身负担能力的担保的;

3.保证人丧失或可能丧失担保能力的;

4.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人其他违约情形。

(三)抵押人出现以下情形,甲方未提供符合乙方要求的新的担保,视为甲方违约:

1.抵押人未按乙方要求办理抵押物财产保险的,或发生保险事故后,未按抵押合同约定处理保险赔偿金的;

2.因第三人的行为导致抵押物毁损、灭失、价值减少,抵押人未按抵押合同约定处理损害赔偿金的;

3.未经乙方书面同意,抵押人转让、出租、重复抵押或以其他方式处分抵押物的;

4.抵押人经乙方同意处分抵押物,但处分抵押物所得价款未按抵押合同约定进行处理的;

5.抵押物毁损、灭失、价值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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