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停小火电机组核查工作手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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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停小火电机组核查工作手册

关停小火电机组核查工作手册

国家发展改革委能源局

二○○八年二月

加快关停小火电机组,是当前电力工业加强能源资源节约和生态环境保护,调整电源结构,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的重要举措,也是促进电力工业科学发展、节约发展、清洁发展、安全发展的关键,是电力工业和能源结构优化升级的重要措施。

为便于各地有关部门和企业准确把握关停小火电机组核查内容和要求,规范关停核查工作,加快小火电机组关停步伐,进一步明确关停核查工作的有关程序和要求,特编制此手册。

第一部分核查对象

“十一五”期间,在大电网覆盖范围内逐步关停的燃煤(油)机组(含企业自备电厂机组和趸售电网机组):

1、单机5万千瓦以下的常规火电机组;

2、运行满20年、单机10万千瓦级以下的常规火电机组;

3、按照设计寿命服役期满、单机20万千瓦以下的各类机组;

4、供电煤耗高出2005年本省(区、市)平均水平10%或全国平均水平15%的各类燃煤机组;

5、未达到环保排放标准的各类机组;

6、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应予关停或国务院有关部门明确要求关停的机组。

符合以上要求关停的小火电机组,都要进行现场核查确认。

核查前要签订关停协议,制定人员安置方案说明,并按要求进行不可恢复性拆除。

第二部分暂缓关停机组

属于上述关停范围,但承担当地主要供热任务且其所在地10公里以内没有其他热源点或其性能优于该范围内其他热源点的热电联产机组,处于电网末端或独立电网内,承担当地主要供电任务或对当地电网安全具有支撑作用的机组,以及《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关于关停小火电机组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4]44号)下发前依法批准且合同约定中外合作或合资期限未满的机组,企业可提出申请,由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发展改革委认可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情况属实的,可暂缓关停,但需每年评估一次。

第三部分可被替代机组

上大压小建设项目替代的小火电机组包括:

拟在“十一五”期间关停、且过去未被替代过的小火电机组;虽已明确被替代,但经国家或省级有关部门在2004年7月1日以前按照权限审批(核准)进行技术改造的小火电机组等。

第四部分替代比例

企业建设单机30万千瓦、替代关停机组的容量达到自身容量80%的项目,单机60万千瓦、替代关停机组的容量达到自身容量70%的项目,单机100万千瓦、替代关停机组的容量达到自身容量60%的项目,可直接纳入国家电力发展规划,优先安排建设。

企业建设单机20万千瓦以上的热电联产项目,替代关停机组的容量达到自身容量50%,并按所替代关停机组和关停拆除的供热锅炉蒸发量计算可减少当地燃煤总量的,可直接纳入国家电力规划,优先安排建设。

“上大压小”建设的大中型火电项目,扩建项目可建设单台机组,新建项目原则上按两台机组以上考虑。

按照我委上报国务院《关于加快关停小火电机组有关问题的请示》(发改能源[2007]3260号),上大压小项目替代的小火电机组在2008年6月底前关停的,替代比例可降低10个百分点。

第五部分核查工作程序

小火电机组关停核查程序分以下几个步骤:

1、关停企业根据机组实际情况提出关停计划,并报关停企业所属发电公司、电网企业、和企业所在地方政府有关部门;

2、发电公司、电网企业和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对关停计划提出意见并报省级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

3、省级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对关停计划进行审核,关停企业准备相关材料(材料要求见本手册第七部分);

4、关停企业将材料准备齐全后,报省级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认可。

关停企业实施关停拆除,达到关停拆除核查标准后,由省级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组织人员开展关停核查工作,符合关停要求后,向国家发改委提出核查申请。

5、国家发改委根据相关情况,派出人员或委托中介机构组成工作组进行核查。

6、核查工作组各方在确认机组关停无误后,签订关停确认单。

第六部分人员组成和要求

核查工作组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或受委托的中介机构、省级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省级电网公司、关停企业所在地方发展改革部门、关停企业等单位工作人员共同组成。

工作组成员要做到以下几点:

1、必须树立责任意识、自律意识、服务意识,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2、熟练掌握国家电力工业“上大压小”相关政策和有关要求,熟悉核查程序,掌握核查标准。

3、严格执行核查程序和核查标准,保证核查结果真实有效。

第七部分任务与分工

参与核查工作的各方要做到分工明确、各司其责,积极做好核查前后的相关工作:

1、关停企业应在核查工作开始前制定关停计划,向省级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提出申请,并准备以下关停材料:

(1)拟签订的小火电机组关停确认单;

(2)已签订的小火电机组关停协议书;

(3)关停机组职工安置方案的说明;

(4)机组关停方案或已关停的影像资料(关停标准见本手册第八部分)。

2、电网企业要及时安排配套电网建设和改造工作,保证当地电力安全和稳定供应,确保关停机组不再上网发电。

3、各省级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负责监督审核企业关停小火电机组,做好关停的组织、协调和服务工作。

4、国家发展改革委或受委托的中介机构根据各地企业的关停计划对关停小火电机组进行核查并登记造册。

国家发改委或受委托的中介机构、省级地方发改委(经贸委、经委)、省级电网公司、关停企业在核查机组关停确认无误后,签订机组关停确认单(格式见国家发改委能源局网站),并将关停机组上网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八部分核查标准

一、燃煤火电机组关停需至少达到以下标准中的一项:

1、拆除火电机组所属烟囱;

2、拆除火电机组冷却塔;

3、拆除输煤栈桥;

4、拆除锅炉汽包;

5、拆除除尘器(包括尾部烟道及其所属烟道);

6、同时拆除主蒸汽管道、汽轮机汽缸、汽轮机除氧器、发电机主变压器及其出线母线。

二、燃油机组关停需要至少达到以下标准中的一项:

1、拆除发电机出线或并网开关,并有省级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粘贴封条;

2、机组拆离基座;

3、机组整体拆除;

4、其他主要设备不可恢复性拆除。

第九部分其它注意事项

各地关停小火电机组管理部门和各有关企业要妥善安排本地区、本企业的关停小火电机组核查工作,积极促进小火电机组关停。

对于隐瞒实际关停情况、骗取上大压小项目有关“路条”和核准文件的,一经发现,立即撤销相应文件,并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国家发展改革委将定期在网站上公布实施关停的小火电机组名单,接受全社会监督。

 

 关停小火电项目调研核查确认单

电厂名称

 

投产年份

 

厂址

 

全厂总装机容量

(万千瓦)

 

关停容量

(万千瓦)

 

关停机组及关停时间

(包括单机容量)

 

电厂类型

(公用、自备)

纯凝、

热电联产

燃油、燃煤、综合利用、其他

平均煤耗

(g/kWh)

平均利用小时(小时)

资产负债情况

利税

增值税

 

职工人数

在职

 

所得税

 

退休

 

占地面积

(亩)

 

股权结构

 

电厂简要情况:

关停情况:

企业法人签字(公章):

年月日

电网企业代表签字(盖章):

年月日

省发改委或经贸委(经委)代表签字(盖章):

年月日

工作小组负责人签字:

年月日

关停拆除小火电机组协议书

(参考文本,括号内为选项)

甲方:

关停小机组企业法人(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省(市、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经委)(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

地方人民政府(以下简称丙方)

丁方:

当地电网企业(以下简称丁方)

(戊方:

“上大压小”新建项目主要投资方(以下简称戊方))

为贯彻党中央和国务院关于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的战略部署,实现节能降耗、污染减排工作,按照《国务院批准发展改革委、能源办关于加快关停小火电机组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发[2007]2号(以下简称2号文件)精神,经过协商,甲、乙、丙、丁、(戊)各方就(电厂“上大压小”项目)关停拆除火电机组所涉及的问题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同意在年月之前(或在电厂投产后二个月内)关停并拆除本企业(所属电厂)号火电机组,关停和拆除装机容量为万千瓦。

将制订切实可行的关停计划和工作安排,包括电厂人员安置以及电厂债权债务处理办法等,并积极配合乙、丙、丁、(戊)及有关方面做好小火电机组关停相关工作。

接受当地政府有关部门、监管机构、电网企业按照2号文件和有关规定对甲方关停机组所采取的关停措施。

小火电机组关停后,甲方可享受2号文件及国家有关规定明确的各项优惠政策,并按关停规模享有优先参与投资新电厂的权利,乙、丙、丁、(戊)方应给予协助和支持。

二、乙方承诺组织制订本地区小火电机组关停计划,按照国务院2号文件要求,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出台并落实关停相关政策,督促、协调和解决工作中发生的相关问题。

组织有关各方、按照电力规划,研究“上大压小”新建项目的建议方案,协调解决本省、跨地区“上大压小”的问题,协助做好跨省“上大压小”工作,解决新建项目前期工作的有关事宜。

三、丙方负责落实国家有关政策,妥善解决关停拆除电厂人员安置以及电厂债权债务处理,土地转让以及当地电力调度和电力供应等问题,做好当地的稳定工作。

四、丁方负责本协议涉及机组关停后的电力供应,并承诺在必要时,通过协商有偿收购甲方关停机组有使用价值的输变电设备,按2号文件精神协商修改相关购售电合同,执行并落实国家小火电关停的有关优惠政策。

承诺按协议规定时间,停止收购甲方拟关停机组的上网电量,停止调度并解列关停机组。

(五、戊方要积极协助乙、丙、丁等方开展的小火电关停工作,承诺按丙方提出的总体方案,协助解决关停机组的人员安置,债权债务的处理等问题,优先考虑甲方对新建项目的投资要求。

五、本协议各方应接受国家发展改革委及有关部门对“上大压小”工作落实情况组织的检查和监督。

六、本协议签署后,甲、乙、丙、丁、(戊)各方要按协议签署的责任和义务认真履行,确保小火电机组关停工作的顺利进行。

七、本协议一式6(7)份,各方各执1份,1份上报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1份上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甲方(盖章):

丙方(盖章):

乙方(盖章):

丁方(盖章):

(戊方(盖章)):

二○○年月日

2008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关停计划表

单位:

万千瓦

序号

省份

计划关停容量

备注(2007年关停容量)

1

北京

35

2.5

2

天津

0

0

3

山东

130

171.712

4

山西

50

100.7

5

河北

80

59.975

6

内蒙古

40

95.55

7

辽宁

50

30

8

吉林

40

30.1

9

黑龙江

20

71.1

10

陕西

20

44.8

11

甘肃

10

25.3

12

宁夏

0

20

13

青海

5

2.4

14

新疆

7

0

15

河南

100

154.3

16

四川

15

65.45

17

重庆

4

16.41

18

湖南

32

45

19

湖北

30

31.2

20

江西

76

19.8

21

江苏

148

113.9

22

上海

55

14.5

23

安徽

120

67.4

24

福建

20

29.984

25

浙江

70

21.585

26

广东

200

129.431

27

广西

15

39.6

28

云南

80

10.6

29

贵州

70

24.5

30

海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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