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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媒生物防制工作管理办法.docx

病媒生物防制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控制和消除病媒生物的危害,防止疾病传播,保障公共卫生和人民身体健康,根据**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病媒生物防制是全县人民的共同任务。

凡在本县范围内的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履行防范和消灭病媒生物的义务。

村(居、渔)民委员会应当负责组织辖区内单位和个人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

村(居、渔)民委员会应当积极组织创建卫生村活动,开展以管垃圾、管粪便、改厕、改畜圈、改造环境为重点的环境卫生治理,有计划地组织群众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活动,使其逐步达到省规定的要求。

本办法所称病媒生物是指鼠、蚊、蝇、蟑螂、蚤类等能传播人类疾病和威胁人类健康的有害生物。

第三条病媒生物防制工作实行预防为主、专业队伍与群众防制相结合的方针,病媒生物防制工作坚持属地管理、部门协作、单位负责、全民参与的原则,坚持以治本为主、标本兼治的原则,采取改造环境、控制病媒生物孳生地为主、药械控制为辅的综合防制措施。

第四条县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县爱卫会)及各镇人民政府在县政府领导下负责组织领导、指导、监督、宣传发动、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病媒生物防制工作。

县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县爱卫办)、各镇人民政府负责具体工作。

县爱卫会各成员单位及相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做好病媒生物防制相关工作。

第五条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病媒生物防制工作网络,宣传病媒生物防制知识以及相关管理规定,做好管辖区域内的病媒生物防制工作。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公共环境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所需必要经费予以安排。

接照“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单位和居民住户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费用,由各自负担。

物业租赁和待建工地等其他场所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费用,由其管理单位或者使用单位负担。

第七条容易孳生病媒生物的行业和场所,在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管理、养护及废弃物处理中,应当有完善的防范杀灭措施,并严格控制病媒生物的繁殖。

第八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病媒生物防制工作的技术指导、病媒生物密度的监测,消杀药物效果与抗性监测,并定期报告病媒生物密度的监测数据和有关技术资料。

第九条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病媒生物防制的规章制度,其上级主管或监管部门应当对其病媒生物防制工作进行监督。

第十条病媒生物防制工作实行责任制,单位内部和居民住宅由单位和居民自行负责;其他场所按隶属关系由产权单位或者管理单位负责;责任不明确或有争议的区域,由各主管部门确定。

第十一条各地区、单位和居民应当根据国家、省、市、县有关环境卫生的管理规定及要求,共同做好以下防制工作:

(一)防鼠灭鼠。

有防鼠灭鼠措施,做到门窗严密合缝、墙壁无孔洞、顶棚无洞隙,下水道一律采用暗沟,同时建防鼠门安防鼠网,放毒饵盒,堵塞鼠洞。

提倡采用粘鼠板、毒饵等物理生物方法灭鼠,不得使用国家禁用的急性剧毒鼠药等药物。

(二)防蟑灭蟑。

各单位和场所应封堵蟑螂藏身的孔洞缝隙,定期查找清除卵鞘,密闭储放食物。

提倡采用粘捕、杀虫剂等方法杀灭蟑螂的成虫和幼虫。

(三)防蝇灭蝇。

按城市环境卫生标准修建改造足够的基础公共卫生设施,并加强日常的清洁和维修管理,提倡生活垃圾袋装化,公共垃圾容器密闭化,做到垃圾日产日清、垃圾箱(桶)清洁,并按需喷药杀灭蝇蛆。

城郊结合部和农村地区不得设置露天粪缸;人畜粪便、垃圾、污水处理达到无害化要求。

重点单位和场所必须配置防蝇灭蝇设施,如纱门纱窗、风幕机、灭蝇灯等,提倡采用灭蝇灯、杀虫剂等方法杀灭蝇、蛆。

(四)防蚊灭蚊。

做好河、塘、沟等各种水体改造,清淤治污;填平废沟,翻缸倒罐,严格控制蚊虫的各种孳生水体。

提倡用养鱼、杀虫剂等办法杀灭蚊幼虫和成蚊。

第十二条从事饮食、食品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单位和学校的集体食堂,必须保持室内外环境整洁,采取有效措施消除鼠、蟑螂、蝇、蚊和其他有害昆虫及其孳生条件;应当具备有效的消毒、防尘、防鼠、防蟑螂、防蝇、防蚊和符合卫生要求的污水排放、垃圾和废弃物存放的设施;食品加工、经营、贮存的场所、设备应当保持清洁,病媒生物的密度应当符合国家规定要求。

第十三条在病媒生物防制统一行动中,单位和居民应当按照县爱卫会和镇人民政府的部署,使用统一方法、指定的药物及相关器械,开展有效的病媒生物防制。

第十四条单位和居民可以自行采取相应措施进行病媒生物防制,也可以委托病媒生物防制有偿服务机构代为防制。

第十五条从事病媒生物防制服务的社会机构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省、市、县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依法提供科学有效的社会化服务,保证杀灭质量,建立病媒生物防制服务档案,接受县爱卫会的督促和指导。

第十六条凡在本县生产、销售、使用的灭鼠、卫生杀虫药物和器械,应当符合国家、省、市、县的有关规定与标准。

禁止生产、销售、使用国家禁用的灭鼠、卫生杀虫药物和器械。

第十七条县爱卫会和各镇人民政府可根据工作需要聘用病媒生物防制监督员。

病媒生物防制监督员由从事病媒生物防制卫生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担任,行使以下职责:

(一)依据本办法对所管辖范围内的病媒生物防制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二)宣传病媒生物防制知识,指导病媒生物防制工作人员开展工作。

第十八条对不重视病媒生物防制工作、经检查不合格的单位和个人,由县卫生行政部门或者政府指定的行政部门按照《广东省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自施行之日起有效期5年。

在有效期内,可根据实际情况按规定对本办法进行修订或废止。

实施期限届满且未按规定延长实施期限的,则自动失效。

本县以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本办法施行期间与新颁布法律、法规、文件等相抵触的内容,以上位规定为准。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县爱卫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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