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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级创新券实施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贯彻落实**精神,为切实加强管理,充分发挥创新券积极作用,对原有《**区区级创新券推广应用实施管理办法》进行修订。

第二条 创新券是指政府向企业无偿发放,用于向科技服务机构购买技术创新服务、自主开展技术创新活动的制度安排。

创新券主要用途为我区企业利用创新载体的科技资源, 开展检验检测、技术服务、检索查新等研发和科技创新活动。

第三条 创新载体是指提供科技服务的各类科技创新服务平台、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科研院所、大专院校、企业研究院等各类机构。

各类创新载体应当向社会开放共享科技资源,利用创新券提供科技服务。

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和其他创新载体向社会开放。

第四条 创新券的使用和管理须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

创新券的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循诚实申请、公正受理、择优支持、科学管理、公开透明、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五条 创新券兑现资金在区科技发展专项资金中予以安排。

第六条 区科技局会同区财政局共同组织实施创新券工作。

区科技局负责创新券年度计划和支持重点的确定,创新券推广、发放、使用等具体管理工作,创新券资金预算编制和创新券绩效评价。

区财政局负责创新券资金的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审定区科技局提出的年度创新券资金预算分配方案,并组织对创新券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开展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

第二章 对象与范围

第七条创新券使用对象为在**区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财务机构健全,财务管理规范,无不良信用记录, 且有创新需求的企业。

创新券重点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企业、科技型企业等。

第八条经登记备案的各级各类科研院所、高等学校、科技创新服务平台、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企业研究院和企业研究院等创新载体(以下简称“创新载体”)是创新券主要接收对象。

第九条创新券支持范围是各级各类创新载体为我区创新主体提供的合作开发、委托开发、科技评估、技术查新、测试分析、产品设计、技术培训等形式。

按照法律法规或者强制性标准要求开展的强制检测和法定检测等,或已列入各级科技专项资金补助等其他科技计划项目支持的不再纳入创新券支持范围。

第三章 使用与兑现

第十条 依托浙江科技大脑推广应用创新券,创新券申领、使用、兑现等环节均通过科技大脑在线进行。

企业可以通过科技大脑查询开放共享的科研基础设施、仪器设备,并在线预约技术创新服务。

第十一条 区科技局根据年度创新券工作和计划额度, 向符合条件的申领企业在线发放创新券。

创新主体依据技术创新需求适时领取一定额度的创新券。

申领时不分载体券和企业券。

创新券自申领日起使用有效期限为 3个月,过期回收, 申领周期内每个创新主体可多次申领创新券。

原则上高新技术企业每年每家企业最高申领额度一般不超过 10万元,其余企业每年每家企业最高申领额度一般不超过 5万元。

申领实行优先领取原则,当年的额度用完即不再发放创新券。

 第十二条  企业每次使用创新券时需通过科技大脑提出使用申请,创新券使用比例不得超过合同金额50%,单笔服务合同创新券使用额度不超过 2万元。

完成服务后由企业支付全额费用,再通过科技大脑向区科技局提出创新券兑现申请,并将技术合同、全额发票、银行转账凭证、服务结果凭证(如查新报告、检验检测报告)等关键证明材料上传到浙江科技大脑。

第十三条 创新载体按照有关要求完成服务后,需及时提供服务结果凭证等相关证明材料,并配合企业完成创新券兑现。

创新载体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接收创新券。

未纳入科技大脑创新地图内的各类创新载体,需通过科技大脑提交地方载体申请,经区科技局审核后,成为地方载体的才可接收创新券。

第十四条 区科技局会同区财政部门依据企业提供的兑现申请表、技术合同、全额发票、银行转账凭证、服务结果凭证(如查新报告、检验检测报告)等关键证明材料予以兑付,原则上每年安排兑付不少于 1 次。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五条 财政性资金为主建设的创新载体对外提供开放共享服务,鼓励按照成本补偿和非营利性原则收取材料消耗费和水、电等运行费,根据人力成本收取服务费。

创新载体服务企业的情况要实时在科技大脑录入相关信息。

第十六条 科技资源的依托单位是科技资源向社会开放的责任主体,要强化法人责任,切实履行开放职责,自觉接受相关部门的考核评估和社会监督。

第十七条 对于不按规定公开开放与利用信息、开放效果差、使用效率低的创新载体,予以通报。

鼓励社会对创新载体开放共享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八条在创新券申请、使用和兑现过程中,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提供虚假信息。

对通过创新券骗取财政资金的企业和创新载体,区有关部门将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视情节轻重对有关责任单位、责任人实行限期整改、给予警告、停拨或追回财政资金,列入信用“黑名单”, 不再给予科技项目和财政科技资金支持等处理。

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按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企业独立开展科学实验形成的知识产权由企业自主拥有,所完成的著作、论文等发表时,应明确标注利用科研设施与仪器情况。

加强网络防护和网络环境下数据安全管理,科技创新载体、具体负责科技资源开放共享、创新券推广和运营工作相关的第三方机构,应当保护企业身份信息以及在使用过程中形成的知识产权、科学数据和技术秘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使用创新券的企业当年发生安全生产、质量安全、环境污染等重大责任事故、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群体性事件和被税务部门稽查处罚情节较重的企业以及企业综合评价为 D 档,规上企业在统计年报中无研发经费投入, 规下企业在“企业研究开发项目信息管理系统”未填报项目和费用辅助账的,不能享受创新券兑现补助。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区科学技术局会同**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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