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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新婚姻法对女性权益的侵犯

一、新婚姻法的最新解释强化女性弱势地位

二、新婚姻法的最新解释对女性权益的侵犯

参考文献

 

论新婚姻法对女性权益的侵犯

【内容摘要】《婚姻法》是调整婚姻家庭成员之间、其他亲属之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保障公民婚姻家庭权利的重要民事法律,也是保障妇女婚姻家庭权利最重要的法律武器之一。

由于历史的、社会的等原因,从总体上讲,妇女仍然处于弱势,在制定法律时如果不作任何性别分析,不对妇女作出特别保护,而只是一味强调所谓男女平等,就难免在实际上助长事实上的男女不平等的加剧。

与此引起争议的是,最高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12日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有关情况。

解释指出,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

新婚姻法的司法解释在社会上引起了一波波的争议浪潮,对此,本文就新婚姻法是否有对女性的歧视展开研究和探讨。

【关键词】新婚姻法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女性权益

一、新婚姻法的最新解释强化女性弱势地位

2011年8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这个解释共十九条,从第四条开始基本上全是有关财产的。

现摘录如下:

第四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五条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第七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第十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第十八条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

综观这些解释主要是以保护个人财产为主。

首次明确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婚后产生的孳息和自然增值不是共同财产。

并明确离婚案件中一方婚前贷款购买的不动产应归产权登记方所有,其中颇受争议的是第七条的“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不动产且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最简单的理解是:

婚前谁买的房归谁,婚后两口子如果是男方父母出钱买套房,且产权人登记的是男方,那么将来双方一旦有了婚姻和财产纠纷,这套房子就是男方一个人的财产,包括购买之后这套房子自然增值的部分。

反之,如果是女方父母掏钱买房且登记在女方名下,则上述财产属于女方独有。

这个解释看着是合理的,谁掏钱房子归谁,对于现在的很多年轻人来说,单靠自己打拼实际上很难在短时间内买到一套房子,很多年轻人都是在父母的资助下购买房子的,老人辛苦一辈子攒下的钱用来给子女买房,如果子女婚姻破裂,房子凭空被割去一半儿,这对于当初出资买房的老人来说显然有失公允。

但简单地将这种情况下的不动产都归于夫妻中的一方所有,是不是就很公平呢?

举个例子:

A男婚前买了套一百万的房子,首付三十万,贷款七十万,然后和B女说,我们结婚吧。

B女很高兴,于是嫁给了他,两人在共同的婚姻家庭生活中一起负担还款七十万。

这个家庭负债了二十年,每月还5448元。

B女负担了其中的一半,大概是六十五万左右。

二十年后,B女四十五岁,A男四十七岁。

在就要苦尽甘来的时候,A男出轨了,找了个二十二岁的小三,然后要离婚。

B女说,可以离婚,房子和孩子都归我。

A男说,孩子归你,但房子是我的。

因为新婚姻法司法解释规定,婚前个人房产,哪怕婚内还按揭,但这个房产依然属于我。

这个时候B女才知道,原来自己背负了二十年的贷款,还了一百三十万的贷款,她自己承担了六十五万贷款的房子,居然完全不属于她。

也就是说,这个时候,A男离婚后完全可以把房子拿去送小三,写小三的名字,和那个含辛茹苦二十年的老婆没有丝毫关系。

即使法律上有补偿共同按揭贷款的条文,可也会遇到举证难的问题,而且,房子在二十年后的增值部分呢?

还是不属于B女的,即使B女证明自己还了六十五万,那她的二十年的青春呢?

二十年为了家庭养育子女、侍奉公婆的汗水和泪水呢?

法律不外乎人情,只是新婚姻法的解释确实有点不近人情了。

《婚姻法》主要是保护婚姻的,但这样的规定因为财产的分割问题而有鼓励破坏婚姻之嫌,也有保护强者之嫌。

就不应该出现在婚姻法的司法解释上。

对女性和儿童的保护,是《婚姻法》的重要原则,但新的司法解释显然对这一点体现得不够,甚至可以称得上是一部“男人的法律”。

在男权文化占主导地位的中国社会现实,注定了女性在职场、婚姻中处于弱势地位。

在这种不平等的基础上,强调财产权等个人权利、追求所谓法律意义上的“平等”,注定了只能是形式上的“平等”,从而造就更大的不平等。

无论我们这个社会怎么强调男女平等,婚姻自由,但在现代婚姻关系中,男强女弱的基本态势并无多大的改变。

在离婚诉讼中,多数女性更是处于弱势地位,随年龄增长,婚姻年限的增长,婚姻危机中男女地位差距只会越来越大。

所以说,解释三强化了女性在婚姻家庭中的弱势地位,而更多的是维护男性权益,婚姻家庭中女性的弱势地位体现在以下方面,首先是经济问题,在社会用工中,女性本身往往难以获得与男性同等的职位和同等的报酬。

其次是社会文化问题,即使在与丈夫同等教育、同等薪酬的城市家庭中,男尊女卑、女主内的传统意识依然无处不在地影响着人们,女性在从事和丈夫同等繁重的社会劳动的同时,往往还必须承担起绝大部分家务。

许多男性下班后即使闲着喝茶看球,也拒绝进厨房和妻子一起劳动,他们的意识是:

家务是女人的活。

而清洗衣服、清扫房间、清理厕所这些脏且烦琐的家务,更是让他们望而却步。

而他们基本上是认为女性负担这些家务是天职,同时他们并不认同参与家务有任何意义,更不认为家务劳动是对家庭建设的一部分。

生理年龄的歧视倾向也使得婚姻中女人处于弱势。

中国人对女性的价值认同极苛刻狭隘,几乎不考虑女性的智慧、创造力、社会生产力和年龄积累的经验价值。

并不从人的角度去考量女人,而仅仅从生育和姿色意义上的衡量其商品价值。

30岁后的女性一旦离婚,既获得不了赔偿,更获得不了婚后赡养费,却必须接受中国歧视下的贬值事实。

在中国婚姻市场上,就难觅良偶。

如果还带着孩子,更是被视为废物、累赘。

这使得女性在离婚中缺乏底气,也缺乏再建生活的勇气和底牌。

作为弱者,她们不得不接受婚姻中诸多不平等条约,如忍受丈夫家庭暴力,默许丈夫婚外恋,承担绝大部分家务劳动,照料孩子,伺奉公婆等,以换取婚姻的维持。

而丈夫一方,也往往并不尊重妻子付出的劳动价值,即使妻子已经包揽了家庭的全部家务,抚育了孩子,并侍奉公婆等等。

  一方面,新的司法解释回应了当前社会的热点,体现了对个人财产权的保护,但另一方面,这种对个人财产权的强化,客观上弱化了对“弱势”一方权益的保护。

既然《婚姻法》要体现尊重个人价值、尊重个人财产权,那么女性在家务劳动、抚养子女等方面的付出为何没有在价值上得到体现?

这个司法解释没有考虑到夫妻双方在婚姻中的共同努力、贡献。

国外不少《婚姻法》规定,对妇女在家务劳动、抚养子女方面所做的贡献,在离婚时都要进行价值评估,但我国的《婚姻法》对此没有任何触及,这对女性显然是不公平的。

新的司法解释诸多条款,是在实质上“不公平”的基础上,追求形式上的“公平”。

《婚姻法》作为调整婚姻关系的法律,过分强调男性利益是有失公平的,这不仅违背了这部法律男女平等的基本原则,同时,也不利于鼓励女性自强、自立。

因为,传统的中国妇女,包括一些受过高等教育的女性,深受封建儒家文化的影响,男尊女卑的观念较重,一旦结婚,即把生活的重心转移到了家庭,精神上更依附于男性,这种依附的后果是削弱了女性在社会上的竞争力,此时,男性则在社会这一广阔天地里大有作为,双方巨大的反差,很可能使男性对女性从尊重、钦佩到爱恋的基础丧失,从而导致婚姻的不稳定。

审判实践中出突出地反映了这些问题。

一是许多婚姻案件中的女性,既使男方没有感情,也拖着不肯离婚,不愿失去名分和依靠;二是被婚姻抛弃的女性,往往是社会地位、个人才智和能力与男方差距较大,而产生这些差距的原因,与妇女过强的女性角色意识妨碍了其成长有很大关系。

当然,这种观点并不是要否认女性注定要更多地投入家庭这一事实,关键是,法律在了解女性弱点的情况下不要接受认可这种弱点,如果这样做了,就意味着纵容这种软弱和依附,从而会使她们更没有自强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如果法律不再充当救世主,她们自强自立的精神反而会更强烈,这样,来自外界的伤害则显得无足轻重了。

由此可见,将婚姻立法定位于男女平等远远比强调保护女性更重要。

但是,在婚姻关系中,男女从来都不平等,也永远不可能平等。

二、新婚姻法的最新解释对女性权益的侵犯

国家制订法律是为了保护弱势方利益,婚姻法的作用是用来保护婚姻中男女双方的各自利益不受侵害。

然而,从新婚姻法解释三来看,明显是有偏袒男性一方的倾向,例如,《解释三》关于房产的解释从字面上咋一看,很公平很平等,新婚姻法关于房产归属于买房者是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花钱买房的一方,而且没有性别之分。

但是,问题的关键在于,在中国的许多地方,在许多地方,传统的观念仍然是结婚时男方承担买房责任,但是,女方没买房,不代表女方没有出钱。

如果装修是女方出的钱,家电是女方出的钱或者女方买了车,这怎么算呢?

房子在不断升值,离婚后房子就归男方,而女方买的很多东西都属于可消耗的并且在不断贬值的东西,比如家用电器,家庭装修,假如双方离婚的话,女方的权益毫无保障。

很明显,《解释三》明显是偏向于个人财产保护,是典型的谁投资谁受益的理念,而不是从家庭感情角度去考虑的。

现实中是,很多女性结婚后,不但要赚钱、照顾家庭,还要生儿育女,侍奉公婆,并且还要担负起相夫教子的责任。

女性本来赚钱的机会对比男性就少,很大程度上对于家的付出无法用资本去衡量,除非出台‘女性养育,家产分一半’的法律规定,否则如果男方出轨离婚,女方就很难有保障。

所以说,《解释三》实际是从一个极端走向另一个极端,引发更深刻的不公平——它必然侵害婚姻中的弱势一方,通常是女方。

女方含辛茹苦与男方一起供房,在婚姻破裂后,无法享有房屋所有权,虽然第10条第2款规定了合理的补偿。

但是,房屋所有权归谁,差别相当大。

女方将面临怎样的困境,可简单推演如下:

  第一,离婚后,女方可被男方驱逐出户;

  第二,虽然女方可提起诉讼,请求货币补偿,但在诉讼开始时,作为原告,负有举证责任,承受诉讼成本,如诉讼费、评估费等,面临诉讼风险,男方则以静制动;

  第三,如果男方不具有货币补偿能力,女方在执行程序中将陷入更艰难的境地;

  第四,即使协议解决,但由于女方在博弈的起跑线上,就处在不利的法律地位,博弈筹码减弱,最后所获必然大打折扣;

  第五,女方在结婚时,因未买房,可能携现金作嫁妆,现金不像房产那样具有“稳固性”“显示性”,在婚姻中,千金散去不复来,难以获得补偿。

  普通人通过常识都可以察识上述后果,但是,司法解释起草者却忽视了。

对此,最高法院给予的回答相当“理论化”。

有关发言人称:

此次修订主要解决有关法条与《物权法》未能衔接的问题,确认了物权法上的不动产登记效力,不动产的登记效力将不会因为婚姻关系的变动而发生变化。

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应采实质主义,而非形式主义,应当考虑到夫妻双方对不动产有共同的贡献,不应简单地根据婚前不动产登记将其归属于一方所有。

本来离婚时,法官裁决不动产归属,包括取得过程跨越婚前和婚后的不动产,可参考很多重要的因素:

如一方是否已拥有其他房产;哪一方更需要此房产;哪一方具有货币补偿能力等等。

但在该司法解释下,这些问题都不需要考虑了。

新婚姻法对女性太过于苛刻,严重侵犯女性的权益,如今,男女平等的话题倡导了半个世纪,但为什么法律都认真实施一下男女平等呢?

真不知道新婚姻法的制定者中有几位女性?

他们了解女性维护一个家庭的那种心血吗,女性一旦结婚后,需要背负的责任比男性要大很多。

如果新法的制定者中有女性,她们一定会考虑到女性在婚姻里的弱势,会寻找让女性能得到公平的法规。

但这次新法的制定中,我们看到了男性如果背叛家庭后,得到的是更多的好处,而女性无论她怎么努力,她都会在这个新法中不得不屈服。

我们国家是女性参加工作最多的国家,她们担负着工作和家庭的双重压力。

我们的法律应当做到的是保护所有权益人的权益,其中保护弱势一方,更是法律的公义。

但新婚姻法中,我们看到的是法律在保护本是强势一方的男性,而已经处于劣势的女性的权益却无法得到保障,这不仅让我们怀疑制定法规的是男性,而且还是已经是拥有权势的并且正处于人生得意须尽欢的年纪。

尽管女性的平等财产权利在任何一部法律中都是受到尊重与保护的,但从法律上的性别平等走向事实上的性别平等仍是一个艰难的过程。

因为司法工作者中存在的性别盲点和财产分割向男性倾斜的倾向对调节夫妻财产关系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在“男女平等和法律公正”的旗帜下,维护女性权益被看作是保护弱者而对强者的不公。

很多人认为:

对女性财产权利的维护违背了男女平等的原则,不能体现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我认为,女性应当享有的权利和对女性的权利维护是截然不同的两个概念,事实上,当一个女性连与男性最基本的平等分割夫妻财产的权利都没有时,又何谈对女性的权利维护呢?

另外,按照中国的传统,婚姻一般都是女嫁到男家,结婚后男人和女人在婚姻中都是平等的,不因为疾病、贫穷而影响婚姻,而房子是婚姻的物质基础和维系婚姻的重要因素,老婚姻法规定,夫妻共同生活一定年限后,房子等财产可以认定为夫妻的共同财产,而《新婚姻法》不承认这一点,在财产认定上还是各归各,与我国的婚姻家庭国情不太相符的。

同时,新婚姻法对本身夫妻关系不好的家庭可能会带来更多的矛盾,甚至会出现道德的沦丧和离婚现象的不断增多。

以上的论述,我们看到新婚姻法对女性的很多不公平,有人说过男女平等的话题倡导了半个世纪,但为什么社会上还没做到男女平等,法律要先行平等呢。

其实,我想问的是,新婚姻法的制定者中有几位女性?

你们了解女性维护一个家庭的那种心血吗?

女性一旦结婚后,需要背负的责任比男性要大很多。

看过《蜗居》的人都知道海藻爱上宋思明的原因,就是宋的权势,所以甘当小三。

电视剧中宋思明的正室说过这样一句话:

男人都是一个样。

年轻时候需要垫脚石,中年时就需要强心针,到老了就要扶着拐棍。

而女性做垫脚石的年龄却正是男性意气风发的年龄,一面是人老珠黄的黄脸婆,一边是人生处于顶峰的黄金贵族。

这种时候,其实更需要男性克制自己,担负家庭责任。

毕竟结婚前可以谈爱,但婚后要谈的就是亲情了。

一个女性,当她把青春和大好的年华都给了你,给了你的家后,难道就不能换回你对家的责任吗?

如今社会的浮躁之风的盛行,导致了小三、二奶的层出不穷。

之前的婚姻法还有一条,就是若有对方出轨证据即可状告以期获得一定的经济补偿,或者是对方净身出户。

尽管现今社会女人出轨的也很多,但婚外同居者毕竟还是男人居多,所以说,这之前的婚姻法,还多多少少保护了女性在面对老公出轨之后的利益。

可如今,新婚姻法让大部分未买房的女性,连养老之地都可能随时失去,也就是说,女人在今天的婚姻生活中,毫无任何安全感和利益保障。

新婚姻法司法解释实际上是掏空了男人给女人的这件“礼物”的内核,让婚姻变成了一个可有可无,缺乏保障,没有安全感也不意味着必然承诺的物事。

换句话说,男人送出的礼物实际上只是一个盒子,里面没有任何实质性内容。

打个比方说,你一直以为自己是50%股权的合伙人,现在《新解释》突然告诉你,其实你只是有50%期权的打工仔,而且随时可能下岗。

可想而知,男人会更愿意结婚,因为结婚/离婚对他而言并无损失;而对于原本处于弱势的女性而言,她们对婚姻会更加保持观望态度,会更愿意不婚和不生育,因为婚姻并不意味着任何保障。

我相信中国大多数家庭在缔结婚姻之后仍然是友爱和睦的,两个人决定一同度过一辈子的时候,相信更多地是因为喜欢对方,希望这个人能与自己相伴一生。

不过,婚姻也是生活,生活中总会与不愿意的事情不期而遇,如果人人都因为这种可能的不期而遇和与之相关的财产得失战战兢兢,婚姻又怎么会是和谐美满的呢?

新婚姻法司法解释固然有其合理性,面对越来越高的离婚率和因此引发的各种财产纠纷,有必要出台法律加以约束和规定,但绝对不是如此一刀切。

因为这样的一刀切下去,对于寻常百姓来说,恐怕要被迫俩人各买一套房子才能结婚了。

《婚姻法》是保护家庭婚姻以及婚姻双方合法权益的法律,其目的是为了维护婚姻双方权益,维护婚姻家庭稳定,但如果以侵犯女性权益为目的,则很可能不是保护婚姻,而是棒打鸳鸯了。

所以,这个一刀切的解释,很有进一步商榷的必要。

(全文共6415字)

 

 参考文献:

1.第二期中国妇女社会地位调查组题组。

第二期中国妇女社会地位抽样调查数据报告。

北京:

妇女研究论丛,2001,(5)。

2.《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

3.联合国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中国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表《中国性别平等与妇女发展状况》白皮书

4.徐安琪。

女性的家务贡献和家庭低位。

北京:

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4.

5.左际平。

从多元视角分析中国城市的夫妻不平等。

北京:

妇女研究论丛,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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