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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铁路精讲41

1C432030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相关规定

1C432031掌握施工单位质量责任和义务的规定

    1.施工单位应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铁路建设工程。

施工单位不得转包、违法分包工程,使用劳务的,必须符合国家和铁道部劳务分包有关规定。

    2.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按照有关规程、规范、标准和审核合格后的施工图施工,对施工质量负责。

    3.依法分包的专项工程,分包单位应当对分包工程的质量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

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牵头人应对中标工程质量负总责。

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工程质量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4.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投标承诺和合同约定,设置现场施工管理机构,确定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明确其质量责任,并按规定在工程档案中明确记载,且未经铁路建设单位同意,不得更换。

施工单位现场应实行扁平化管理。

    5.施工单位应按照ISO一9000质量标准要求,在现场管理机构设置专门质量管理部门,配足专职工程质量管理人员,制定项目质量管理制度,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明确和落实质量责任。

    质量管理部门的人员一般应具有工程系列中级技术职称,至少有1人具有工程系列高级技术职称。

    6.施工单位应加强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坚持先培训、后上岗。

未经教育培训或者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7.施工单位必须按规定对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等进行检验。

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禁止使用。

涉及结构安全的,必须按规定进行见证取样。

    施工单位设置的工地实验室必须符合有关规定。

检验结果必须真实、准确,并按规定做好检验签认,保存检验资料。

    8.施工单位开工前必须核对施工图,提出书面意见。

施工中发现有差错或与现场实际情况不符的,应及时书面通知监理、勘察设计和建设单位,不得修改设计和继续施工。

若继续施工造成损失的,施工单位与监理、勘察设计单位要承担同等责任。

    9.发生工程质量事故后,施工单位必须按规定及时报告,并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保护事故现场,协助事故调查。

对因施工原因造成的工程质量事故承担相应责任。

    10.施工单位必须加强质量管理,在施工过程中强化质量自控,建立健全质量检验制度,严格工序管理,按规定做好隐蔽工程的检查、记录和签认,做到工程质量全过程控制。

    11.施工单位在竣工验收时应落实工程保修责任,并对铁路建设工程合理使用年限内的施工质量负责。

    12.施工单位应按规定做好质量技术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保证竣工文件真实、完整。

lC432032掌握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处理的规定

    为加强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及时调查处理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及质量问题,铁道部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铁路建设管理办法》(铁道部令第11号)、《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铁道部令第25号)等法规规章,制定了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处理规定,适用于由铁道部及其所属单位投资或合资新建、改建的铁路工程。

地方投资建设的铁路、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参照执行。

  一、工程质量事故分类

  1.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及工程质量问题。

    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工程质量特别重大事故:

    

(1)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及以上;

    

(2)导致铁路交通重大及以上事故,或对运输生产、安全以及铁路建设安全、工期、投资等产生重大影响。

    3.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工程质量重大事故:

    

(1)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及以上,1000万元以下;

    

(2)导致铁路交通较大事故,或对运输生产、安全以及铁路建设安全、工期、投资等产生很大影响。

    4.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工程质量较大事故:

    

(1)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及以上,500万元以下;

    

(2)直接导致铁路交通一般事故,或对运输生产、安全以及铁路建设安全、工期、投资等产生较大影响。

    5.具有下列情形者,属工程质量一般事故:

    

(1)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

    

(2)直接导致铁路交通一般事故,或对运输生产、安全以及铁路建设安全、工期、投资等产生一般影响。

    6.属工程质量一般事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但未导致铁路交通事故,未对运输生产、安全以及铁路建设安全、工期、投资等产生影响,且施工单位自行整改到位的,属工程质量问题。

    7.直接经济损失范围包括:

工程返工修复费用、清理现场费用、技术鉴定费用等。

    构成铁路交通事故的,按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执行。

    二、事故报告

    1.在建项目发生工程质量事故后,事故发生单位必须在12小时之内向建设单位报告,并通知有关单位和质量监督机构。

建设单位必须在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向铁道部建设管理司和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以下简称“工程监督总站”)提出书面报告。

工程质量事故书面报告内容包括:

    

(1)工程项目名称和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及建设相关单位;

    

(2)简要经过、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3)事故原因的初步分析判断;

    (4)采取的应急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5)处理方案及工作计划;

    (6)事故报告单位。

    2.由于工程质量事故导致运营线路发生铁路交通事故或对运输生产造成一定影响,事故发生所在铁路局除按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规定报告外,同时要报铁道部建设管理司和工程监督总站,还应通知原项目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

    3.建设单位、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及其他部门现场检查发现问题时,要立即责成整改并通报批评,其中偷工减料的要纳入不良行为进行公布;确认构成工程质量事故及质量问题的,立即下达书面通知,责令责任单位按程序在24小时内报送工程质量事故及质量问题报告。

逾期不报的,按隐瞒事故处理。

三、事故调查处理

1.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发生后,施工单位现场负责人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事故现场。

建设单位接到报告后应立即赴现场,组织事故抢险,配合调查处理。

    由于工程质量原因导致运营线路发生铁路交通事故,由所在铁路局组织采取有效措施,抢救人员,尽快恢复通车,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事故现场。

铁道部或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组织事故调查处理。

    2.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处理实行分级管理制度。

工程质量特别重大事故由铁道部调查处理;工程质量重大事故由建设管理司调查,提出处理意见报铁道部批准;工程质量较大事故由工程监督总站调查,提出处理意见,由建设管理司核准;工程质量一般事故及质量问题由工程质量安全区域监督站调查,提出处理意见报工程监督总站批准,处理结果报建设管理司备案。

    铁道部认为有必要调查处理的工程质量事故及质量问题,由铁道部或铁道部授权有关部门组织调查。

    3.由于工程质量事故导致运营线路发生铁路交通事故的,按铁道部《引起铁路行车事故的工程质量责任调查及经济赔偿暂行规定》办理。

没有造成铁路交通事故,但对运输安全生产造成影响的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处理,执行本规定。

    4.发生工程质量特别重大事故,由铁道部成立工程质量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工程质量事故调查组组成根据事故类型确定。

    5.发生工程质量重大事故,建设管理司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尽快成立由建设管理司负责人任组长,监察局、鉴定中心、工管中心、工程监督总站及有关单位负责人以及专家为成员的工程质量事故调查组。

    6.发生工程质量较大事故,工程监督总站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尽快成立由工程监督总站负责人任组长,监察局、鉴定中心、工管中心及有关单位人员以及专家为成员的工程质量事故调查组。

    7.发生工程质量一般事故及质量问题,工程监督站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尽快成立由工程监督站负责人任组长的工程质量事故(质量问题)调查组。

    8.工程质量事故调查组的主要职责:

    

(1)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必要时组织技术鉴定;

    

(2)核定直接经济损失;

    (3)查明责任单位、责任人;

    (4)组织提出工程处理建议方案;

    (5)提出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的要求;

    (6)对事故责任单位、责任人提出处理建议;

    (7)撰写事故调查报告。

    9.工程质量事故调查组调查处理基本程序:

    

(1)现场查看事故情况,调阅设计文件,监理记录,施工记录,建设、咨询相关文件等,对事故原因进行调查,必要时组织技术鉴定;

    

(2)认定事故直接经济损失;

    (3)认定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4)提出事故处理建议和整改、预防措施;

    (5)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如确认超出调查组调查事故范围的,应报告上一级事故调查部门调查处理。

    10.工程质量事故调查组有权向事故相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事故有关情况,调阅相关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和隐瞒。

    11.工程处理方案必须经有关单位审定后方可实施,需要进行变更设计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审批。

工程完成后必须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12.事故调查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2)事故发生经过;

    (3)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4)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5)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6)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事故调查报告应附现场调查记录、图纸、照片,技术鉴定和试验报告,事故责任者的自述材料,直接经济损失材料,发生事故时的工艺条件、操作情况和设计文件等附件资料。

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在事故调查报告上签名。

    四、罚则

    1.铁路建设项目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依法对铁路建设工程质量负责。

根据各相关单位对工程质量事故承担的责任,依次可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次要责任和无责任。

    2.事故责任认定为全部责任的单位,承担事故的全部直接经济损失;事故责任认定为主要责任的单位,承担直接经济损失的50%及以上;事故责任认定为重要责任的单位,承担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的50%以下;事故责任认定为次要责任的单位,承担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的30%及以下,责任单位承担总费用不得超过全部直接经济损失。

    3.对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单位和个人,纳入不良行为记录,并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同时执行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与招投标挂钩办法,性质恶劣的,对事故责任单位进行一定时期内停止投标的处理。

    4.对发生下列情形的,依据国家和铁道部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1)对工程质量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期限;

    

(2)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者弄虚作假,提供假资料;

    (3)在调查处理过程中弄虚作假。

1C432040铁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相关规定

1C432041掌握施工单位安全责任的规定

    1.施工单位从事铁路建设工程活动,应当具备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依法取得并持有安全生产许可证,单位负责人、拟任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培训考试合格且无重大安全事故记录,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铁路施工业务。

    2.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人,对所承担的铁路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等。

    3.铁路建设工程的项目负责人应当由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对铁路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

项目负责人负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并组织制定本项目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时、如实报告安全事故等。

    4.施工单位在投标报价中应当包含工程施工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对纳入合同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费用,应当用于安全生产,不得挪作他用。

    5.施工单位应在铁路施工现场配备与其生产规模相适应、具有工程系列技术职称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督促作业人员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和技术标准,及时制止并纠正违反施工安全技术规范、规程的行为,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应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

    6.施工单位在营业线施工时,应严格执行营业线施工的各项规章制度,根据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科学制定施工方案,建立完善的安全施工责任制,落实施工安全措施和责任。

    施工方案经建设单位审核、铁路局或铁道部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批准的施工方案组织施工。

    7.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由施工单位负责。

铁路建设工程实行施工(工程)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

    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权利、义务。

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

    8.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人员应接受铁道部组织的安全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任职。

    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电气焊(割)作业人员、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及水上(下)作业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在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9.施工单位应将安全生产作为施工组织设计的内容,对下列达到一定规模的工程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安全检算,经技术负责人签字,总监理工程师审核后实施,并由施工单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1)基坑支护与降水、基桩开挖、围堰、沉井工程;

    

(2)高坡、陡坡土石方开挖工程;    

    (3)模板工程;

    (4)起重吊装工程和钢结构安装工程;

    (5)脚手架工程;

    (6)拆除、爆破工程;

    (7)高空、水上、潜水作业;

    (8)高墩、大跨、深水和结构复杂的桥梁工程;

    (9)隧道工程;

    (10)铺轨、架梁工程;

    (11)既有线工程;

    (12)其他危险性较高的工程。

    10.施工单位应在施工现场入口处和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桥梁口、隧道口、基坑边沿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安全警示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11.铁路建设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负责本项目的技术人员应就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作详细说明,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作业人员有权对施工现场的作业条件、作业程序和作业方式中存在的安全问题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冒险作业。

    12.施工单位应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并书面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违章操作的危害。

    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搭建临时建筑物的选址和结构等应当符合安全使用要求,施工现场使用的装配式活动房屋应具有产品合格证。

    13.作业人员应当遵守安全施工的强制性标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等,做好自身防护工作。

    14.施工单位采购、租赁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用具还应具有安全鉴定证,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进行查验。

    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必须由专人管理,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和保养,建立相应的资料档案,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报废。

    15.施工单位应合理选择施工机械,保证施工需要和安全生产。

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

    16.既有线施工应选择与既有线施工相适应、保证既有线运输安全的机械设备。

隧道工程应使用与施工方法匹配的施工设备和机具,需要实施工程地质超前预报的,必须配备相应的人员和设备;有瓦斯的隧道,必须按相关规定配置机电设备。

不得使用与既有线和隧道施工不匹配的施工机具。

    17.施工单位在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使用承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出租单位和安装单位共同进行验收,验收合格方可使用。

    18.施工单位应当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教育培训情况记入个人工作档案。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

    施工单位在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lC432042掌握安全事故救援和报告的规定

    1.建设单位应组织制定本建设项目的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应急救援预案应包括应急救援的组织机构、人员配备、物资准备、应急程序、人员财产救援措施、事故分析与报告以及事故处理后的恢复措施等方面的内容。

    建设单位应将本建设项目的应急救援预案报所在地区铁路监督机构核备。

    2.施工单位应根据建设项目的特点和范围,对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进行监控,制定施工现场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实行施工(工程)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统一组织编制铁路工程建设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按照应急救援预案,各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应急救援预案报建设单位备案。

3.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建设单位及其他有关单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按铁道部有关规定向铁道部安全监察司、铁道部建设管理司、铁道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和铁路监督机构报告,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书面报告。

    4.既有线建设发生铁路行车事故的,建设单位及其他有关单位应按铁路行车事故处理规定等有关要求向铁道部安全监察司、铁道部建设管理司、铁道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和铁路监督机构报告,并在规定时问内提交书面报告。

    5.施工现场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施工单位应立即如实向建设单位和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书面报告。

    6.建设项目发生安全事故后,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应严格保护事故现场,采取有效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

    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应做出标志并做好书面记录,现场重要痕迹应当拍照或录像,妥善保管好有关物证。

    7.铁路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赶赴现场参与组织抢险;既有线铁路建设工程发生事故后,铁路安全监察机构也必须立即赶赴现场,组织事故调查处理;并按规定及时将现场情况上报。

    8.对铁路建设工程安全事故的调查、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罚与处理,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执行。

1C432043掌握铁路建设工程安全风险管理的规定

    1.为进一步加强铁路建设工程安全风险管理,推进安全风险标准化管理,有效规避和控制安全风险,确保铁路工程建设安全,依据国家和铁道部有关规定,制定铁路建设工程安全风险管理办法。

    2.铁路建设工程安全风险管理范围主要包括高风险隧道、大型基坑、高陡边坡、特殊结构桥梁和地下工程,临近既有线及既有线施工,涉及既有高速铁路施工,地质灾害及其他高风险工点。

    3.铁路建设工程风险等级根据事故发生的概率和后果程度,参照铁路隧道风险等级确定标准,分为低度风险、中度风险、高度风险和极高度风险四个级别。

    风险等级评价为高度风险和极高度风险的工点,统称高风险工点。

    4.铁路建设应规避极高度风险,采取措施减少高度风险,通过风险识别、风险评价、风险控制等,降低和减少风险灾害及风险损失。

    5.建设单位是建设项目的责任主体,应比照铁路隧道风险管理要求,制订高风险工点的风险管理实施办法,建立风险管理体系,完善风险管理机制,落实参建单位和人员责任,按照阶段管理目标和管理要求认真做好风险管理工作。

    6.勘察设计单位是风险防范的主要责任单位,应编制风险评估实施细则,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风险识别,按照规避风险原则合理选择方案,依据勘察资料、参照隧道风险管理的评估标准及评估程序,对无法规避的风险工点进行分析评估,提出风险等级建议。

    7.建设单位应组织专家对勘察设计单位提出的高风险工点及风险等级建议进行论证,确定高风险工点及风险等级。

高度风险和极高度风险隧道的相关资料应及时报送铁道部工管中心。

    8.勘察设计单位在初步设计阶段,应对高风险工点的风险因素作进一步识别,须调整风险等级的应及时向建设单位提出建议;应按照确定的风险等级,系统制订与之匹配的风险控制措施,因此产生的工程费用纳入初步设计概算;在施工设计中要进一步完善风险控制措施,提出风险防范注意事项。

    9.建设单位应将高风险工点的风险控制措施纳入施工图审核的范围,在组织施工图审核时对风险控制措施进行检查、优化和完善,并组织制订风险管理方案。

    10.勘察设计单位须及时提交包括风险控制措施和风险防范注意事项的勘察设计文件,在设计技术交底的基础上,做好风险控制措施和风险防范注意事项的交底工作。

    11.建设单位须将风险管理方案、风险控制措施等纳入指导性施工组织设计,并将风险管理责任、风险控制措施、风险控制费用等纳入施工合同及监理合同。

    12.施工单位是风险控制的实施主体,必须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地质条件、施工条件等,对承担任务范围内的高风险工点逐一进行分析,逐条细化风险控制措施,并编制风险管理实施细则。

风险管理实施细则经监理单位审查、建设单位审定后,纳入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

    13.风险管理实施细则应包括相关的安全管理制度、标准、规程等支持性文件,风险管理机构及职责划分,人员安排、培训,现场警示、标识规划,设备器具及材料准备,现场设施布置,作业指导书清单,监控、监测及预警方案,应急预案及演练安排,过程及追溯性记录文件格式和要求等。

    14.施工单位须按照风险管理实施细则,明确项目部风险管理部门,配备专职安全风险管理人员,配置专用风险监测设备,对工程风险实施有效监测和管理。

    15.施工单位须按照风险管理实施细则编制高风险工点专项施T方案,专项施工方案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定后报总监理工程师审查,高风险工点的专项施工方案报建设单位批准。

施工单位按批准的专项施工方案组织实施,并派专职安全风险管理人员现场监督。

    16.施工单位须按照批准的专项施工方案编制施工作业指导书和作业标准,组建专业作业队和专业作业班组,配置相应机械设备,严格按专项施工方案组织实施。

    17.施工单位须将有关风险控制措施、工作要求、工作标准,向作业队进行详细的技术交底,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进行详细说明,并全程监督作业人员严格按照作业指导书、作业标准施工。

    

    18.施工单位须对参与高风险工点施工的人员进行针对性的岗前安全生产教育和风险防范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19.监理单位是风险防范及控制的检查单位。

监理单位应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风险识别和评价,对风险监测方案、专项施工方案、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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