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准确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名词解释与简答题.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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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准确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名词解释与简答题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最准确名词解释)

1、行政法:

是指调整行政权被行使过程中所产生的社会关系以及对行政权进行规范和控制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行政主体:

是指享有国家行政权力,能以自己的名义从事行政管理活动,并独立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的组织。

3、行政职权:

是国家行政权的表现形式,是行政主体实施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权能。

4、行政优先权:

是指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所享有的种种职务上和行为上的优先条件。

5、行政机关:

是指一个国家的统治阶级根据其统治意志,依照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行使国家权力、组织管理国家事务的机关。

6、公务员:

是指在各级国家国家行政机关中依法行使国家行政权力,执行国家公务,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

7、行政职务关系:

是指公务员基于其行政职务而与行政机关之间构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8、行政授权:

是指法律、法规将行政职权及行政职责的一部或全部授给非行政机关的社会组织行使的法律行为。

9、行政委托:

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将某项行政职能委托给某一机关、机构、企事业单位、其他社会组织办理的行为。

10、行政相对方:

是指在行政法律关系中与行政主体相对应的另一方当事人,是其权益受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影响的个人或组织。

11、行政法制监督:

是指国家权力机关、国家司法机关、上级行政机关、专门行政监督机关及国家机关体系以外的公民、组织依法对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是否依法行使行政职权和是否遵纪守法所进行的监督。

12、行政法制监督主体:

是国家权力机关、国家司法机关、上级行政机关、专门行政监督机关以及国家机关体系以外的公民、组织。

13、行政行为:

是指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作出的能够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

14、行政立法:

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的活动。

行政许可:

是指行政主体根据行政相对方的申请,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学习颁发许可证、执照或批准、登记、认可等方式,允许其从事某项活动,行使某项权利,获得某种资格和能力的具体行政行为。

15、资格许可:

是允许其享有某种资格或具备某种能力的许可。

16、行政强制:

是指行政主体为实现一定的行政目的,保障行政管理的顺利进行,对行政相对方的人身及财产自由等采取的强制性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总称。

17、行政强制执行:

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拒不履行行政法上的义务。

行政机关或人民法院依法采取强制措施,迫使其履行义务的具体行政行为。

18、执行罚:

是指行政强制执行机关对拒不履行不作为义务或不可替代的作为义务的义务主体,科以金钱给付义务,以促使其履行义务的强制执行措施。

19、即时强制:

是指因情况紧急,为了达到预期的行政目的,行政主体不以相对方不履行义务为前提,即对相对方的人身自由和财产予以强制的活动或制度。

20、行政合同:

是指行政主体之间,行政主体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为了实现行政管理的目的,依双方意思表示一致,而确立、变更或消灭相互权利与义务的协议。

21、行政指导:

是行政机关在其所管辖的事务范围内,根据国家的政策规定,或者法律原则,针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用非强制性的方法或手段,取得该行政相对方的同意或协助,有效地实现一定的行政目的的主动的管理行为。

22、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是行政主体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给予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

23、行政处分:

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基于行政隶属关系或行政监察机关基于职权对犯有违法失职的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采取的一种行政惩戒措施。

24、行政拘留:

也称治安拘留,是特定的行政主体依法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公民,在短期内剥夺或限制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

25、行政监督:

是指行政机关实施的法律监督。

即行政系统内部上下级之间的法律监督,以及行政系统内部设立的专门监督机关的法律监督。

26、行政监察:

是指国家各级行政监察机关依法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决定、命令的情况以及违法违纪行为进行监督、纠举、惩戒,具有行政法律效力的专门活动。

27、审计监督:

它是根据会计记录等有关经济资料和国家的法律法规,由国家审计机关依法审核和稽查被审计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活动经济效益和财政法纪的遵守情况,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并提出审议报告,以维护国家财政经济秩序,促进廉政建设的活动。

28.行政违法:

是指行政主体及其执行公务的人员,在行政管理过程中,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为。

29.行政不当:

也叫行政失当,指行政主体及其执行公务的人员,在执行行政管理过程中作出的行政行为合法但不合理。

30.行政责任:

是指行政主体及其执行公务的人员因行政违法或行政不当,违反其法定职责和义务而应依法承担的否定性的法律后果。

31.行政救济:

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直接侵害其合法权益,请求有权的国家机关贪污对行政违法或行政不当行为实施纠正,并追究其行政责任,以保护行政管理相对方的合法权益。

32.行政复议:

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条件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由受理申请的行政具体行政行为依法进行审查并作出处理决定的活动。

33.行政复议申请人:

是指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具体行政行为侵害,依法以自己的名义提出复议申请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34.行政赔偿:

是指行政主体及其行政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过程中,因其行为违法而侵犯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了损害,由行政主体给予赔偿的法律制度。

35.行政先行原则:

是指在行政赔偿请求人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之前,应先向行政赔偿义务机关要求赔偿,由行政机关贪污进行处理,如果行政处理未能解决争端,则请求权人方可提起赔偿的诉讼程序。

36.行政追偿:

是国家向行政赔偿请求人支付赔偿费用以后,贪污责令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公务员、受委托组织和人员承担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的法律制度。

37.行政诉讼:

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定程序和要求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的活动。

38.司法变更权:

是指人民法院对被诉诉行政行为经过审理后改变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权力。

39.行政诉讼管辖:

是指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和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40.裁定管辖:

是指人民法院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以裁定的方式确定行政案件的管辖法院。

41.级别管辖:

是指在人民法院组织系统内划分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42.行政诉讼参加人:

是指因与行政争议存在直接利害关系而参加行政诉讼的整个过程或主要阶段的人及与他们的诉讼地位相类似的人。

43.行政诉讼当事人:

是指因具体行政行为发生争议,以自己的名义到法院起诉、应诉和参加诉讼,并受法院裁判约束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以及行政机关。

44.行政诉讼原告:

是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或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依法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45.行政诉讼被告:

是指作出原告认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而由人民法院通知应诉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46.共同诉讼:

是指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因同一具体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或者因同样的具体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的诉讼。

47.行政诉讼证据:

是指在行政诉讼中用以证明案件事实情况的一切材料和事实。

48.举证责任:

是指当事人双方必须就应由自己举证的事实加以证明,否则便承担败诉风险及不利诉讼后果的诉讼法律责任。

49.行政起诉:

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侵害,而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人民法院通过行使审判权,臃肿法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诉讼行为。

50、行政法律事实:

是指由行政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能够引起行政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客观现象或事实,简称法律事实。

51、政职务关系:

指公务员基于行政职务而与行政机关之间构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52、行政授权:

指法律、法规将行政职权及行政职责的一部或全部授给非行政机关的社会组织行使的法律行为。

53、行政主体:

是指享有国家行政权力,能以自己的名义从事行政管理活动,并独立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的组织。

54、行政机关:

是指一个国家的统治阶级根据其统治意志,依照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行使国家权力、组织管理国家行政事务的机关。

55、行政法律关系:

是指为行政法所调整和规定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与义务内容的各种社会关系。

56、自由裁量权:

是指行政机关在法律远东明示或默示的范围内,基于行政目的,在合理判断的基础上决定作为或不作为,以及如何作为的权力。

57、行政合法性原则:

是行政法治的核心内容。

它是指行政权力的设立、适用必须依据法律,符合法律要求,不能与法律相抵触。

58、公务员:

是指在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及法律授权的组织中依法行使国家行政权力,执行国家公务,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

59、行政追偿:

是指,国家向行政赔偿请求人支付赔偿费用以后,依法责令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公务、受委托组织和人员承担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的法律制度。

是指,国家向行政赔偿请求人支付赔偿费用以后,依法责令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公务、受委托组织和人员承担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的法律制度。

60、行政诉讼当事人:

是指因具体行政行为发生争议,以自己的名义到法院起诉、应诉和参加诉讼,并受法律裁判约束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及行政机关。

61、行政案件的执行:

是指人民法院按照法定程序,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在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义务时,强制其履行义务,保证生效法律文书的内容得到实现的活动。

62、行政法律关系:

是指为行政法所调整和规定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与义务内容的各种社会关系。

63、具体行政行为:

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在管理活动中依法对具体事项和特定的人采取措施及进行处理的行为。

64、行政处罚:

是行政机关及法定的组织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但尚不构成犯罪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而实施的制裁措施。

65、行政责任:

是指行政主体及其执行公务的人员因行政违法或行政不当,违反其法定职责和义务而应依法承担的否定性的法律后果。

66、行政诉讼参加人:

是指因与行政争议存在直接利害关系而参加行政诉讼的整个过程或主要阶段的人及与他们的诉讼地位相类似的人。

包括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

67、行政主体:

指享有国家行政权力,能以自己的名义从事行政管理活动,并独立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的组织。

68、要式行政行为:

指必须根据法定方式进行或者必须具备法定的形式才能产生法律后果的行为。

69、执行罚:

指义务人逾期不履行其应当履行而其他人又不能代为履行的义务时,行政机关以赋予义务人财产上新的义务的方式。

70、行政诉讼参与人:

指除审判人员、书记员、执行人员以外的参与行政诉讼的人。

71、行政诉讼强制措施:

指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过程中,为保证审判活动的正常进行和人民法院裁判的顺利进行,对有妨害诉讼秩序行为的人所采取的强制手段。

72.国家行政机关:

国家行政机关是指一个国家的统治阶级根据其统治意志,依照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行使国家权力、组织管理国家行政事务的机关。

73.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是指行政主体根据行政相对方的申请,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颁发许可证、执照或批准、登记、认可等方式,允许其从事某项活动,行使某项权利,获得某种资格和能力的具体行政行为。

74.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是行政主体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给予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

75.行政诉讼:

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定程序和要求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的活动。

行政罚与行政诉讼法简答题

1.简述信赖保护原则的要求。

P43

答:

信赖保护原则要求:

1、行政行为具有确定力,行为一经作出,未有法定事由和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撤销、废止或改变;

2、对行政相对人的授益行政行为作出后,事后即使发现有轻微违法或对政府不利,只要行为不是因相对人过错所造成,亦不得撤销、废止或改变;

3、行政行为作出后,如事后发现有较严重违法情形或可能给国家、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必须撤销或改变此种行为时,行政机关对撤销或改变此种行为给无过错的相对人造成的损失应给予补偿。

2.简述行政许可的特征。

P201-202

答:

行政许可的特征:

1、行政许可是依申请的行政行为;

2、行政许可存在的前提是法律的一般禁止;

3、行政许可是授益性行政行为;

4、行政许可的目的在于抑制公益上的危险或影响秩序的因素,确保财政收入;

5、行政许可是要式行政行为。

3.简述行政补偿的适用范围。

P411-413

答:

行政补偿的适用范围:

1、政府采取的社会、经济措施,造成个别或一部分人特定损失的,国家应予补偿;

2、国家合法采取的强制性行为;

3、公务合作者遭受损害,国家应予补偿;

4、因无过错危险事故造成的损害,国家应承担补偿责任;

5、其他间接行为所致损害。

4.简述行政确认的特征。

P180-181

答:

行政确认的特征:

1、行政确认行为的主体是行政主体;

2、行政确认行为的内容或者目的,是对行政相对人的法律地位和权利义务的确定或否定;

3、行政确认权是国家行政权的组成部分,行政确认行为是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

4、行政确认是要式行政行为;

5、行政确认是羁束性行政行为。

5.简述行政相对人的义务。

P107-108

答:

行政相对人的义务:

1、服从行政管理的义务;

2、协助公务的义务;

3、维护公益的义务;

4、接受行政监督的义务;

5、提供真实信息的义务;

6、遵守法定程序的义务。

6.简述行政裁决的特征。

P263-264

答:

行政裁决的特征:

1、当事人之间发生的争议是民事性质的,且与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这是行政裁决的前提;

2、行政裁决的主体是法律、法规授权的行政机关;

3、行政裁决程序通常依当事人的申请开始,以协商或调解为前置;

4、行政裁决是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裁决权的活动,具有法律效力;

5、行政裁决具有不可变更力。

7、.简述行政复议的合法原则。

P355

是指在行政复议的过程中,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主体,行政相对人和行政复议机关的一切活动都应当遵循现行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这一原则包括:

1、主体合法;行政复议机关必须是依照有关规定有权进行复议的机关,提起复议申请的必须是与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相对人,被申请人必须是行政主体。

2、复议的依据合法;复议机关的裁决、申请人的申请、被申请人参加复议活动均需依法进行。

3、程序合法;行政复议就其本身而言是一种程序行为,为确保行政复议的顺利进行,必须按照法定的程序进行。

8.简述告知制度及其内容。

P296

是指行政主体在作出行政行为时,应将有关事项告诉相对人的制度。

告知的内容主要有:

1、告知决定;如告知受一或不受理、告知许可或不许可等。

2、告知权利;如告知相对人有为自己辩护的权利、聘请律师的权利、申诉的权利、查阅材料的权利等。

3、告知其他事项;如告知听证会的时间和地点、告知申诉的期限和有关机关等。

9、.张某拟经营药店,遂向市药监局递交了许可申请。

但在法定期间内该药监局既未受理,也未告知理由。

遂后张某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

请结合本案简要回答行政诉讼原告、被告的举证责任是如何分配的?

答:

1、张某应向受案法院证明其起诉符合法定条件,但被告认为原告起诉期限的除外,以及提出许可申请的事实证据。

2、被告药监局应向受案法院提交其不受理的事实依据及法律依据。

10.简述我国行政救济的类型。

P310

答:

我国行政救济的类型:

1、行政复议

2、行政诉讼

3、信访制度

4、行政赔偿

5、行政补偿

11.简述行政处罚的特征。

P226-227

答:

行政处罚的特征:

1、行政处罚的主体是行政主体,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依据法定权限。

2、行政处罚是针对有违反行政法律规范行为(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的行政相对人的制裁,即对违法行为人的人身自由、财产、名誉或其他权益的限制或剥夺,或者对其科以新的义务。

3、行政处罚的目的既是为了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是对违法者予以惩戒和教育,使其以后不再犯。

4、行政处罚是对于违反行政法律规范尚未构成犯罪的行政相对人的制裁。

12.论述行政强制的基本原则。

P254-260

答:

行政强制的基本原则:

1、行政强制法定原则

2、行政强制公开、公正的原则

3、行政强制与预防相结合的原则

4、行政强制与说服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5、行政强制比例原则和适当原则

6、行政强制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7、行政强制效率原则

8、行政强制协助执行的原则

13.简述一事不再罚原则。

P233

答:

行政处罚以惩戒违法行为人,使其以后不再犯为目的,而不是以某种义务的履行为目的,所以一次处罚即可达到目的。

一事不再罚有三层意思:

1、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2、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行政机关必须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行政机关不再予以人身自由的处罚

3、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行政拘留的,应当依法折抵相应刑期;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罚款处罚的,应当折抵相应罚金。

14.简述行政救济的特征。

P307-308

答:

行政救济的特征:

1、行政救济通常是事后的救济,一般不存在事前救济。

2、行政救济以当事人申请为前提,非经当事人申请,有关机关不能主动为之。

3、行政救济中争议双方当事人地位不平等,一方是代表公权力的国家机关,另一方是普通公民,除在行政诉讼之中外,大部分纠纷在行政机关内部解决,双方地位不一样。

4、行政救济是一种直接的救济,即能直接给受害方提供权利救济。

15.简述对侵犯财产权的行政赔偿范围。

P388-389

答:

对侵犯财产权的行政赔偿:

1、对违法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侵犯财产权的,受害人有权取得行政赔偿

2、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受害人有权取得国家赔偿

3、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受害人有权取得赔偿

4、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16.简述行政行为的效力。

P132

答:

行政行为的效力是指行政行为成立后对行政相对人,对行政主体本身以及对所有其他组织、个人所具有的法律上的效力,主要包括公定力、确定力、拘束力和执行力。

17.简述行政强制执行的特征。

P246

答:

行政强制执行的特征:

1、行政相对人不履行应履行的义务,是适用行政强制执行的前提条件

2、行政强制执行的主体是行政机关或人民法

3、行政强制执行的目的是实现义务的履行

4、行政强制执行的对象具有广泛性和法定性

5、在行政强制执中不得进行执行和解

18.简述行政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

P376-377

答:

行政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

1、损害必须是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为造成的

2、国家负责赔偿的损害必须是行政机关或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造成的

3、损害必须是违法行为造成的

4、损害必须是现实已经产生或必然产生的,不是想象的;是直接的,不是间接的

5、赔偿是法律规定的

19.简述即时强制的概念及种类。

P245\253

答:

即时强制:

是指行政主体根据目前的紧迫情况,因没有余暇发布命令,或者一旦发布命令便难以达到预期行政目的时,为了创造出行政上所必要的状态,行政机关不必以相对人不履行义务为前提,便可对相对人的人身、自由和财产予以强制的行政处理行为。

根据强制的标的不同,即时强制分为三种:

1、对人身及人身自由的强制

2、对住宅、生产、经营场所等进行的强制

3、对财产的强制

20.简述不能作为行政诉讼定案根据的证据采用规则。

P517

答:

不能作为行政诉讼定案根据的证据采用规则:

1、未经法庭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人民法院裁判的根据

2、复议机关在复议过程中收集和补充的证据,不能作为人民法院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根据

3、被告在二审过程中向法庭提交在一审程序中没有提交的证据,不能作为二审法院撤销或变更一审裁判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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