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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民经济行业统计

国民经济行业统计

第一节、农业统计

(一)农业统计的概念及主要内容

1、农业统计的概念

农业统计是反映农业再生产经营现状和过程的统计,包括种植业、林业、牧业、渔业和农林牧渔业服务业等5个行业大类的统计。

2、相关基本概念

种植业是指狭义的农业,种植业在整个农业中占有特殊重要的地位,是整个农业的基础。

渔业,亦称水产业,包括采捕水生动植物资源的水产捕捞业和养殖水生动植物的水产养殖业两个部分。

农林牧渔业服务业是指对农、林、牧、渔业生产活动进行的各种支持性服务活动,但不包括各种科学技术和专业技术服务活动。

3、主要内容:

农业统计的主要内容包括农业生产条件、生产成果、生产过程和经济效益等。

(二)农业统计范围和统计单位

1、农业统计范围

农业统计范围覆盖我国境内各种经济组织、各个系统的农林牧渔业生产单位和非农行业单位附属的全部农林牧渔业生产活动。

军委系统的农业生产(除军马外)也应包括在内,但不包括农业科学试验机构进行的农业生产。

2、农业统计单位

(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指以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农业生产设施和其他公共财产为基础,主要自然村或者行政村为单位建立,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经济组织。

(2)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

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是合作社性质的经济组织。

(3)农业企业

(4)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

除上述三种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之外,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包括国有农场、林场、牧场、渔场、原种场、良种场等。

(5)农户

农户是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还包括长期居住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住户。

户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及以上的住户也包括在本地农村常住户范围内;有本地户口,但举家外出谋生一年以上的住户,无论是否保留承包耕地都不包括在本地农村住户范围内。

现行统计方法所指的农村居民不仅包括纯农业户和农业兼业户,还包括:

农村中经营二、三产业的非农户中的常住人口;主要收入带回农村家中的在外务工人员;生活与农村家庭连成一体的国家职工和退休人员。

简而言之,农村住户不仅包括了居住在本地的户籍家庭,还包括了长期居住在农村的外来户。

(三)农业统计主要指标

1、农林牧渔业总产值

农业总产值的计算方法通常是按农林牧渔业产品及其副产品的产量分别乘以各自单位产品价格求得(即产品法);少数生产周期较长,当年没有产品或产品产量不易统计的,则采用间接方法匡算其产值;然后将四业产品产值相加即为农业总产值。

2、农产品产量

(1)粮食产量:

指全社会的产量。

包括国有经济经营的、集体统一经营的和农民家庭经营的粮食产量,还包括工矿企业办的农场和其他生产单位的产量。

(2)油料产量:

不包括大豆、木本油料和野生油料。

(3)水产品产量:

不包括淡水生植物。

3、耕地面积

耕地面积是指可以用来种植农作物、经常进行耕锄的田地,包括:

熟地、当年新开荒地、连续撂荒未满三年的耕地和当年的休闲地(轮歇地),还包括以种植农作物为主并附带种植桑树、茶树、果树和其他林木的土地,以及沿海、沿湖地区已围垦利用的“海涂”、“湖田”等面积。

不包括属于专业性的桑园、茶园、果园、果木苗圃、林地、芦苇地、天然或人工草地面积。

4、农作物播种面积

农作物播种面积是指实际播种或移植有农作物的面积。

凡是实际种植有农作物的面积,不论种植在耕地上还是种植在非耕地上,均包括在农作物播种面积中。

在播种季节基本结束后,因遭灾而重新改种和补种的农作物面积,也包括在内。

5、农林牧渔业劳动力

农林牧渔业劳动力是指全社会直接参加农林牧渔业生产活动的劳动力。

农林牧渔业劳动力分整劳动力和半劳动力。

整劳动力是指男子18-50周岁,女子18-45周岁;半劳动力是指男子16-17周岁,51-60周岁;女子16-17周岁,46-55周岁,同时具有劳动能力的人。

虽然在劳动年龄之内,但已丧失劳动能力的人,不应算为劳动力;超过劳动年龄,但能经常参加劳动,计入半劳动力数内。

(四)农业统计调查方法

农业统计调查分年度调查与定期调查两大类型。

农业统计一般采取条块结合的方法收集资料。

所谓“条”即地方政府综合统计部门利用同级各有关业务部门(系统)已有的统计渠道、统计资料和行政记录,按统计报表制度的要求,由各有关业务部门(系统)组织调查或进行资料整理,形成各系统统计报表或数据。

所谓“块”即地方政府综合统计部门根据统计报表制度的要求,对那些没有主管部门或有主管部门,但其主管部门没有统计基础的统计调查单位,直接组织调查,取得统计资料。

农业统计通常采用全面调查、抽样调查和重点调查相结合的方法进行调查。

如耕地面积统计采用全面调查方法,粮食、棉花、猪、牛、羊等主要农产品产量统计采用抽样调查,农业中间消耗则采用重点调查取得消耗系数,再利用相关资料加工推算。

第二节工业统计

(一)基本概念

工业是采矿业,制造业以及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三个国民经济行业门类的总称

  我国传统上还将工业划分为轻工业和重工业。

轻工业是指主要提供生活消费品和制作手工工具的工业。

按其所使用的原料不同,可分为两大类:

(1)以农产品为原料的轻工业,是指直接或间接以农产品为基本原料的轻工业。

(2)以非农产品为原料的轻工业,是指以工业品为原料的轻工业。

重工业是指为国民经济各部门提供物质技术基础的主要生产资料的工业。

按其生产性质和产品用途,可以分为下列三类:

(1)采掘(伐)工业,是指对自然资源的开采,包括石油、天然气开采、煤炭开采、金属矿开采、非金属矿开采和木材采伐等工业;不包括水的蓄集,净化和分配,以及地质勘查、建筑工程活动

(2)原材料工业,指向国民经济各部门提供基本材料、动力和燃料的工业。

包括金属冶炼及加工、炼焦及焦炭、化学、化工原料、水泥、人造板以及电力、石油和煤炭加工等工业;

(3)加工工业,是指对工业原材料进行再加工制造的工业。

包括装备国民经济各部门的机械设备制造工业、金属结构、水泥制品等工业,以及为农业提供的生产资料如化肥、农药等工业。

根据上述划分原则,修理业中以重工业产品为修理作业对象的划为重工业,反之划为轻工业。

工业

(二)工业统计范围和统计单位

1、工业统计范围:

  工业统计范围不仅覆盖独立核算的法人工业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还包括其他行业法人企业附营的工业活动单位。

2、工业统计单位

   工业统计调查单位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

1、企业集团不是企业法人(企业集团由核心企业和核心企业的控股企业、参股企业、协作企业组建而成。

核心企业和成员企业均具有法人资格,而企业集团不是企业法人)

2、分公司不具法人资格(分公司是附属于总公司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营业机构,一般不具法人资格)

3、子公司是企业法人(子公司是被母公司控股的公司,但在法律和经济上都是独立的,一般是企业法人)。

(三)工业统计的统计指标

1、工业总产值

  概念:

工业总产值是以货币形式表现的工业企业在一定时期内生产的工业最终产品或提供工业性劳务活动的总价值量。

(1)工业总产值应遵循三条基本原则

①工业生产的原则:

即凡是企业在报告期生产的经检验合格的产品,不管是否在报告期销售,均应包括在内。

凡不是本企业生产的产品,均不计入本企业的工业总产值中。

②最终产品的原则:

即凡是计入工业总产值的产品必须是本企业生产的经检验合格,不需再进行任何加工的最终产品。

如果企业有中间产品(半成品)对外销售,那么对外销售的中间产品也应视为企业的最终产品。

③工厂法原则:

即工业总产值是以工业企业作为基本计算(核算)单位,即按企业的最终产品计算工业总产值。

按这种方法计算的工业总产值,不允许同一产品价值在企业内部重复计算,但允许企业间的重复计算。

  

(2)工业总产值包括本期生产成品价值、对外加工费收入,在制品半成品期末期初差额价值三部分。

2、工业销售产值

(1)工业销售产值的概念

  工业销售产值是以货币形式表现的,工业企业在一定时期内销售的本企业生产的工业产品或提供工业性劳务活动的价值总量。

(2)工业销售产值包括的内容

①销售成品价值

  销售成品价值包括为本企业在建工程,生活福利部门等提供的成品和自制设备价值。

不包括用订货者来料加工的成品和半成品价值。

②对外加工费收入

(3)工业总产值与销售产值的区别

①计算原则不同:

工业销售产值计算的基础是工业产品销售总量,不管是否本期生产,只要是在本期销售的都应计算工业销售产值,因此工业销售产值是以产品所有权的转移为计算原则;工业总产值的计算基础是工业产品生产总量,只要是本期生产的不论是已销售的还是尚未销售的都要计算工业总产值,所以工业总产值是以产品的生产为计算原则。

②销售产值不含半成品在制品期末期初差额价值,而工业总产值包括。

3、工业中间投入

  工业中间投入指企业在报告期内用于工业生产活动所一次性消耗的外购原材料、燃料、动力及其他实物产品和对外支付的服务费用。

(1)计算工业中间投入须遵循以下三条原则

①必须是从企业外部购入的产品和服务的价值,不包括生产过程中回收的废料以及自制品的价值。

②必须是本期投入生产,并一次性消耗的产品和服务的价值,不包括固定资产转移价值。

③中间投入的计算口径必须与总产值的计算口径相一致。

即计入工业中间投入的产品和服务价值必须已经计入了工业总产值中。

(2)中间投入的计算方法

  计算工业中间投入的具体方法可以分为二种。

一是正算法,即将制造费用、管理费用、销售费用中属于中间投入的部分分别相加,再加上直接材料和利息支出,得出工业中间投入合计。

二是倒算法,即分别用制造费用、管理费用、销售费用合计减去其中属于增加值的项目(大体包括工资、福利费、折旧、劳动保险费、职工待业保险费等),倒算出三项费用中的中间投入,再加上直接材料和利息支出,得出工业中间投入合计。

在实际操作过程中,采用倒算法计算比较简便易行。

日常统计中计算中间投入是按第二种方法(倒算法)计算的。

4、工业增加值

(1)概念

  工业增加值是指工业企业在报告期内以货币形式表现的工业生产活动的最终成果,是企业全部生产活动的总成果扣除了在生产过程中消耗或转移的物质产品和劳务价值后的余额,是企业生产过程中新增加的价值。

(2)计算工业增加值通常采用两种方法

①生产法:

即从工业生产过程中产品和劳动价值形成的角度入手,剔除生产环节中间投入的价值,从而得到新增价值的方法。

  公式为:

工业增加值=工业总产值一工业中间投入+本期应交增值税。

②收入法:

即从工业生产过程中创造的原始收入初次分配的角度,对工业生产活动最终成果进行核算的一种方法。

  公式为:

工业增加值=劳动者报酬+生产税净额+固定资产折旧+营业盈余。

  目前工业统计主要采用“生产法”计算工业增加值,“收入法(分配法)”工业增加值用以审核“生产法”计算工业增加值的准确性。

5、从业人员平均人数

  从业人员是指在企业工作并取得劳动报酬的全部人员数。

范围包括:

在岗职工,再就业的离退休人员、民办教师及在企业工作的外方人员和港澳台方人员、兼职人员、借用的外单位人员和第二职业者。

不包括离开本单位但仍保留劳动关系的职工。

 

(四)工业统计调查方法

  现行国家统计报表制度规定:

对全部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工业法人企业,采用全面调查和联网直报的方法收集资料,而对于其他工业统计单位采用抽样调查的方法收集资料。

第三节建筑业统计

(一)建筑业统计范围与统计单位

1、建筑业统计范围

  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辖区内从事建筑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全部建筑业企业、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

2、建筑业统计单位

(1)建筑业企业

①资质内建筑业企业

  指领取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建筑业法人,经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获得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

②资质外建筑业企业

  指领取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建筑业法人,但没有取得建筑业资质的企业。

  

(2)建筑业企业产业活动单位

(3)建筑业个体经营户

①在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并从事建筑生产活动的个体劳动者;

②没有在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领取《营业执照》,但实际从事建筑生产经营活动累计三个月以上的城镇、农村个体经营户。

 

(二)建筑业主要统计指标

1、建筑业总产值(即自行完成施工产值)

  建筑业总产值是以货币表现的建筑安装企业在一定时期内生产的建筑业产品的总和。

建筑业总产值包括:

(1)建筑工程产值

(2)设备安装工程产值:

指设备安装工程价值,不包括被安装设备本身价值。

(3)房屋、构筑物修理产值:

指房屋、构筑物修理所完成的价值,但不包括被修理房屋、构筑物本身的价值和生产设备的修理价值。

(4)非标准设备制造产值

2、建筑业增加值

  建筑业增加值指建筑业企业在报告期内以货币表现的建筑业生产经营活动的最终成果。

目前建筑业增加值采用分配法(收入法)计算,即从收入的角度出发,根据生产要素在生产过程中应得的收入份额计算。

3、房屋建筑施工面积

  房屋建筑施工面积指在报告期内施工的全部房屋建筑面积,包括本期新开工的房屋面积、上期施工跨入本期继续施工的房屋面积、上期停缓建在本期恢复施工的房屋面积、本期竣工的房屋面积及本期施工后又停缓建的房屋面积。

4、工程结算收入

  工程结算收入指企业承包工程实现的工程价款结算收入,以及向发包单位收取的除工程价款以外的按规定列作营业收入的各种款项,如临时设施费、劳动保险费、施工机械调迁费等以及向发包单位收取的各种索赔款。

5、企业总收入

计算公式为:

企业总收入=工程结算收入+其他业务收入。

6、工程结算利润:

计算公式为:

工程结算利润=工程结算收入-工程结算成本-工程结算税金及附加。

(三)建筑业调查方法

  现行国家建筑业统计报表制度规定,对有建筑业资质的所有独立核算建筑业企业采用全面调查和联网直报的方法取得资料。

第四节批发和零售业

(一)批发和零售业、住宿餐饮业的概念

批发商可以对所批发的货物拥有所有权,并以本单位、公司的名义进行交易活动;也可以不拥有货物的所有权,而以中介身份做代理销售商。

本类还包括各类商品批发市场中固定摊位的批发活动。

零售业不包括:

谷物、种子、饲料、牲畜、矿产品、生产用原料、化工原料、农用化工产品、机械设备(乘用车、计算机及通信设备等除外)等生产资料的销售;非零售单位附带的零售活动(如汽车修理单位销售汽车零件);商业零售单位所在商厦的物业管理;商业零售单位所在的商品市场、商业大厦的市场管理活动。

住宿和餐饮业由住宿业和餐饮业两大国民经济行业大类构成。

住宿业指有偿为顾客提供临时住宿的服务活动。

不包括提供长期住宿场所的活动(如出租房屋、公寓等),提供长期住宿场所的活动(如出租房屋、公寓等)列入房地产开发经营。

(二)批发和零售业的统计范围(调查对象)

在我国境内从事商品批发和零售经营活动、提供住宿和餐饮服务活动的全部法人企业、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具体分成三部分:

(1)全部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的法人企业及其所属的全部产业活动单位;

(2)非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的法人单位所属的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的产业活动单位;

(3)全部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的个体经营户

2、批发和零售业按其经营的基本形式分类(统计单位),包括:

  独立门店、连锁总店(总部)、连锁门店和其他方式。

  连锁门店,包括直营店和加盟店。

(三)批发和零售业、住宿餐饮业统计的主要指标

1、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

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指国民经济各行业直接售给城乡居民和社会集团的消费品总额。

它是反映各行业通过多种商品流通渠道向居民和社会集团供应的生活消费品总量,是研究国内零售市场变动情况、反映经济景气程度的重要指标。

(不包括服务业的消费)

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不包括售给国民经济各部门企业、事业单位(包括国有经济的农场)生产经营用的各种原材料、燃料、设备、工具等,售给批发零售贸易业、餐饮业作为转卖用的商品,旧货寄售商店受托寄售卖出的商品,服务业的营业收入,邮局出售邮票的收入,自来水、电力、煤气生产(供应)单位的产品供应收入,也不包括农民之间的商品销售。

2、批发零售贸易业商品购、销、存总额

指各种登记注册类型的批发、零售贸易业(不包括个体)企业(单位)以本企业(单位)为总体的商品购进、销售、库存总额。

(1)商品购进总额

  不包括企业(单位)为自身经营用和未通过买卖行为而收入的商品以及销售退回、商品升溢等。

(2)商品销售总额

指对本企业(单位)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出售(包括对境外直接出口)的商品总额。

不包括出售本企业(单位)自用的废旧包装用品;未通过买卖行为付出的商品;经本单位介绍,由买卖双方直接结算,本单位只收取手续费的业务;购货退回的商品以及商品损耗和损失等。

(3)批发零售贸易业库存

不包括所有权不属于本单位的商品、拨付除批发零售贸易业以外的其他行业所属独立核算加工厂等加工生产尚未收回成品的商品、代国家物资储备部门保管的商品等。

库存总额采用的计算价格是:

农副产品采购单位按购进价计算;批发单位按进货价计算;零售单位按核算价格计算,即按什么价格核算就按什么价格计算。

(四)批发和零售业、住宿餐饮业统计调查方法

1、批发和零售业、住宿餐饮业统计调查的基本方法是目录抽样调查方法,即对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住宿餐饮业企业(单位)进行全面调查,对限额以下批发零和售贸易、住宿餐饮业企业(单位),以及个体户进行抽样调查;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统计同时还要采取重点调查和利用有关部门统计数据加工推算的办法。

2、限额以上批发业企业是指:

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2000万元及以上的企业;

3、限额以上零售业企业是指:

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500万元及以上的企业。

限额以上住宿餐饮业企业的划分:

①住宿业:

星级宾馆、饭店;

②餐饮业:

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200万元及以上。

第五节房地产业统计

(一)房地产业内容及房地产开发经营内容

1、房地产业的构成

房地产业由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房地产中介服务、自有房地产经营活动和其他房地产活动5个行业中类组成。

2、相关概念

房地产开发经营不包括:

房屋及其他建筑物的工程施工活动;房地产商自营的独立核算(或单独核算)的施工单位;家庭旅社、学校宿舍、露营地的服务(属于住宿业)。

物业管理不包括:

独立的房屋维修及设备更新活动;贸易大厦小商品大厦的市场管理活动;社区服务。

房地产中介服务不包括:

房产测绘。

其他房地产活动不包括: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活动。

自有房地产经营活动指除房地产开发商、房地产中介、物业公司以外的单位和居民住户的自有房地产的买卖和以营利为目的的租赁活动,以及房地产管理部门和企事业机关提供的非营利租赁服务,还包括居民居住自有住房所形成的住房服务。

(二)房地产业统计范围和调查单位

房地产开发业统计调查单位包括:

具有法人资格的独立核算的房地产开发与经营单位,也包括附营的房地产开发与经营业务活动单位。

不包括单纯的房地产管理、代理与经纪的企业或单位。

(三)房地产业统计的主要统计指标

1、房地产开发企业(单位)施工、销售和空置面积指标

(1)房屋施工面积:

包括本期新开工的面积和上年开工跨入本期继续施工的房屋面积,以及上期已停建在本期恢复施工的房屋面积。

本期竣工和本期施工后又停建缓建的房屋面积仍包括在施工面积中,多层建筑应填各层建筑面积之和。

(简单了解)

(2)房屋新开工面积:

不包括上期跨入报告期继续施工的房屋面积和上期停缓建而在本期恢复施工的房屋面积。

(3)不可销售面积:

指报告期房地产公司竣工的用于拆迁还建的房屋面积;接受委托、定向开发建设,并收取一定的管理费所建设的统建代建房屋竣工面积;竣工的学校、幼儿园、派出所、居委会、商店等公益设施建筑面积。

(4)竣工房屋价值:

不包括厂房内的工艺设备、工艺管线的购置和安装,工艺设备基础的建造;办公和生活用家具的购置等费用;购置土地的费用;迁移补偿费和场地平整的费用及城市建设配套投资。

竣工房屋价值一般按结算价格计算。

(多选)

(5)商品房销售面积:

指报告期内出售商品房屋的合同总面积(即双方签署的正式买卖合同中所确定的建筑面积)。

由现房销售建筑面积和期房销售建筑面积两部分组成。

(6)商品房销售额:

指报告期内出售商品房屋的合同总价款(即双方签署的正式买卖合同中所确定的合同总价)。

该指标与商品房销售面积同口径,由现房销售额和期房销售额两部分组成。

(7)空置面积:

指报告期末已竣工的可供销售或出租的商品房屋建筑面积中,尚未销售或出租的商品房屋建筑面积,包括以前年度竣工和本期竣工的房屋面积,但不包括报告期已竣工的拆迁还建、统建代建、公共配套建筑、房地产公司自用及周转房等不可销售或出租的房屋面积。

空置时间在一年以内的为待销商品房;空置时间在一年到三年(含一年)的为滞销商品房;空置时间在三年以上(含三年)的为积压商品房。

2、房地产开发项目情况指标

(1)项目个数:

指报告期内,房地产开发企业(单位)正在开发的房地产项目个数之和。

项目分期独立开发上报的,独立上报的每期各计为一个项目。

(2)容积率:

指一定地块内,地上总建筑面积计算值与总建设用地面积之比。

地上总建筑面积计算值为建设用地内各栋建筑物地上建筑面积计算值之和;地下有经营性面积的,其经营面积不纳入计算容积率的建筑面积。

(3)绿化率:

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绿地面积与规划建设用地面积之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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