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程序及方法渝水基11号.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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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程序及方法渝水基11号

重庆市水利局文件

渝水基〔2012〕11号

重庆市水利局

关于印发重庆市水利工程

质量监督管理程序及方法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水利(水务)局,直属各事业单位,市水投集团,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规范质量监督工作的操作程序及方法,按照有关规定,对原《重庆市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程序及方法》(渝水基〔2005〕30号)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

本通知从发布之日起实行,原《重庆市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程序及方法》同时废止。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重庆市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程序及方法

为规范我市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依据工程建设质量监督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实际,制定我市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程序和方法。

一、办理质量监督手续

(一)申报

工程的项目法人(建设单位)(以下同)应在工程开工前,到相应的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申报水利工程施工质量政府监督,按申报监督的要求提交所需要的有关申报材料。

详见附件一《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申报表》。

(二)核发《重庆市水利工程质量监督书》

质量监督机构在审查项目法人提交的有关申报材料后,对符合申报条件的核发《重庆市水利工程质量监督书》(以下简称监督书),不符合申报条件的应书面告知及时完善。

监督书中应明确质量监督的工程内容、监督时限和主要监督人员等(详见附件二《重庆市水利工程质量监督书》)。

二、设立质量监督项目站

质量监督机构在接受工程项目的质量监督任务后,根据实际需要,可设立质量监督项目站或落实专职质量监督人员。

质量监督项目站(以下简称“项目站”)按照质量监督机构授权实施工程质量监督。

市级以上重点项目,需要由质量监督中心站和项目所在地的区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联合组建项目站的,在工程项目法人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后,工程项目所在地的区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向质量监督中心站推荐项目站的工程质量监督人员。

三、制定质量监督计划

质量监督机构应根据受监督工程的规模、重要性等制定质量监督计划,确定质量监督的组织形式和工程各阶段质量监督的措施与方式以及相关的要求。

四、质量监督工作交底

质量监督计划制定好后,质量监督机构应派员到现场对参建单位进行质量监督工作交底,告知受监督单位质量监督计划,明确监督的内容、参建各方的职责,对关键部位、关键环节如何控制、工程质量评定标准等事项。

五、工程项目划分的确认及调整

项目法人在主体工程开工前将项目划分表及说明书面报相应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确认。

质量监督机构收到项目划分书面报告后,应在14个工作日内对项目划分进行确认。

项目划分符合要求的将确认结果书面通知项目法人,项目划分不符合要求的书面反馈给项目法人,及时修改后重新报告确认。

工程实施过程中,需对单位工程、主要分部工程、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和关键部位单元工程的项目划分进行调整时,项目法人应重新报送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确认。

六、授权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和审查质量检测方案

授权具有水利工程质量检测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包括工程质量的施工质量检测、项目法人(监理)质量抽检、验收检测。

对质量检测方案进行审查。

七、复核参建单位资质

复核监理、设计、施工和有关产品制作单位的资质,并进行登记备案。

八、核查参建单位质量体系

对建设单位的质量管理体系、监理单位的质量控制体系、施工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设计单位的现场服务体系以及检测单位的质量体系进行核查登记。

主要包括:

(一)项目法人的审批文件、质量管理人员的落实、质量管理制度及质量责任制的制定等。

(二)监理单位监理人员资格、质量控制制度及质量责任制的制定、监理规划及监理实施细则的编制情况等。

(三)施工单位经营范围、现场质量管理人员的落实、质量保证制度及质量责任制的制定、“三检制”制度的制定、质量检测方法的制定情况等。

(四)设计单位的设代人员是否满足要求、现场服务体系的建立与落实、设计通知与设计技术交底等与质量有关的制度的制定情况等。

(五)检测单位检测人员资格、现场服务体系的建立与落实、现场设备和质量保证制度等情况。

以上对参建单位的体系核查,分别填写水利工程参建单位质量管理体系情况核查表登记存档。

登记表详见附件三(《水利工程参建单位质量管理体系情况核查表》)。

九、监督检查参建单位的施工质量管理工作

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参建单位的施工质量管理工作采取抽查方式进行。

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建设单位的施工质量管理工作。

建设单位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对与工程质量有关的规程、规范、技术标准特别是强制性标准的执行情况;对其他参建单位的质量行为的检查情况;对工程使用的材料、中间产品、构配件、设备和施工实体工程质量的检查与抽样检测情况;质量月报报送情况;质量事故的报告和处理情况;及时组织工程质量评定及验收的情况;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监督的其他内容等。

(二)监理单位的施工质量控制工作。

质量控制体系运行情况;规程规范与技术标准的执行情况;对施工关键工序和工程关键部位的旁站监理情况;对工程使用的原材料、中间产品、构配件、设备和施工工序及施工实体工程质量的抽检和抽查情况;对施工质量检验结果的复核与签证情况;质量缺陷与事故的报告和处理情况;及时对施工质量进行复核和组织相关验收情况;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监督的其他内容等。

(三)施工单位的施工质量行为。

施工质量保证体系运行情况;设计文件、规程、规范、技术标准的执行情况;施工质量“三检制”执行情况;对工程使用的原材料、中间产品、构配件、设备等工程实体质量的检测情况;工序验收和施工质量等级评定情况;质量检测和质量等级评定情况;质量缺陷与事故的报告和处理情况;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监督的其他内容等。

(四)勘察设计单位施工过程中的服务行为。

设计现场服务体系的落实情况;设计修改变更是否符合有关变更程序,提供图纸与设计通知是否及时;按规定及时参加各类验收,并明确指出是否满足设计要求;参与质量缺陷或质量事故调查分析的情况;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监督的其他内容等。

(五)质量检测单位的质量行为。

检测单位质量体系建立及运行情况;现场检测设备、人员配备及资格情况;检测方案的执行情况;是否存在漏检、少检、弄虚作假情况;对不合格检测结果的报告及台帐的建立情况;提供检测报告是否及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监督的其他内容等。

十、工程质量评定的监督工作

对工程质量评定工作采取抽查方式进行,主要内容包括:

施工工序中的检查检测项目原始记录情况;单元工程质量评定表是否为部颁统一格式情况,统一表格之外的自制单元工程质量评定表的内容齐全情况,质量标准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情况;评定符合规范要求情况;监理工程师复核情况;单元工程质量评定合格率、优良率情况;对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和工程关键部位单元工程质量评定资料进行重点检查;检查分部工程与单位工程质量等级评定情况;施工中发生过的质量缺陷和质量事故,处理后质量评定结果如何,符合有关规定要求情况。

十一、参加工程验收及出具质量意见

分部工程验收时,质量监督机构宜派代表列席大型枢纽工程主要建筑物的分部工程验收会议;单位工程验收时,质量监督机构应派员列席单位工程验收会议;阶段验收时,质量监督机构应作为阶段验收委员会成员单位参加阶段验收,并出具阶段验收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竣工验收时,质量监督机构作为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委员会成员单位参加验收,参加竣工验收委员会的工作,并核定工程项目施工质量等级,出具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报告。

十二、核备(定)质量结论

(一)核备临时工程质量检验及评定标准

质量监督机构应对临时工程质量检验及评定标准进行核备。

临时工程质量检验及评定标准,应由项目法人组织监理、设计及施工等单位根据工程特点,参照《单元工程评定标准》和其他相关标准确定,并报相应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备。

(二)核备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及关键部位单元工程质量结论

质量监督机构应对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及关键部位单元工程质量进行核备。

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及关键部位单元工程质量经施工单位自评合格、监理单位抽检后,由项目法人(或委托监理)、监理、设计、施工、工程运行管理单位(施工阶段已经有时)等单位组成联合小组,共同检查核定其质量等级并填写签证表后,报质量监督机构核备。

(三)核备(定)分部工程质量结论

分部工程质量,在施工单位自评合格后,由监理单位复核,项目法人认定。

项目法人应在分部工程验收通过之日后10个工作日内,将验收质量结论和相关资料报质量监督机构核备,大型枢纽工程主要建筑物分部工程验收质量结论进行核定。

质量监督机构应在收到验收质量结论之日后20个工作日内,将核备(定)意见书面反馈项目法人。

(四)核备单位工程外观质量标准及标准分

工程外观质量标准及标准分,应由项目法人组织监理、设计、施工等单位研究确定后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备。

(五)核定单位工程外观质量结论

单位工程完工后,项目法人应组织监理、设计、施工及工程运行管理等单位组成外观质量评定组,现场进行工程外观质量检验评定,并将评定结论报质量监督机构核定。

(六)核定单位工程验收质量结论

单位工程质量,在施工单位自评合格后,由监理单位复核,项目法人认定。

项目法人应在单位工程验收通过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验收质量结论和相关资料报质量监督机构核定。

质量监督机构应在收到验收质量结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核定意见反馈项目法人。

(七)核定工程项目质量结论

工程项目质量,在单位工程质量评定合格后,由监理单位进行统计并评定工程项目质量等级,经项目法人认定后,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定。

十三、质量监督中发现的质量问题的处置

质量监督机构在工作中发现有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的行为和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时,有权采取责令改正、暂停施工等强制性措施,直至问题得到改正。

具体措施:

(一)质量抽查情况通报

在质量监督工作中,对质量差的单位提出通报批评。

工程建设各主体责任方应将抽查中存在的问题认真改进,整改完毕后书面报告质量监督机构备查。

(二)工程质量整改通知

监督机构发现较大质量问题,将以书面方式通知项目法人,由责任单位进行自检自查,找出原因,进行整改,整改结果由项目法人书面报质量监督机构备查。

(三)停工整改

对工程施工中使用不合格的原材料、构配件、中间产品或严重违反施工程序或工程实体质量低劣,继续施工将留下质量隐患的或达不到质量标准的,监督机构可停止存在质量问题部位工程的施工,直至质量问题处理完毕,才允许复工。

(四)不良行为信息记录

监督工作中发现参建单位在参与工程建设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水利行业现行规程、规范和技术标准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行为等,结合市水利局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建设,建议进行不良行为信息记录。

(五)行政处罚的建议

对施工质量问题严重或质量问题不及时整改的或严重违规的单位或人员,建议水行政主管部门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以及更换人员、取消施工资格等措施。

十四、工程质量监督档案与资料的管理工作

(一)质量监督档案应符合规定

质量监督档案资料应以一个工程项目为单位,有专人负责,及时进行收集、整理和立卷,监督档案资料应具有良好的系统性、连续性、完整性。

所有归档材料必须符合档案管理的规定。

(二)质量监督档案资料主要内容

质量监督档案资料应从办理质量监督手续开始至工程结束的所有与质量监督工作相关的材料,主要应包括以下内容:

申请办理监督手续材料、质量监督书、监督计划、监督工作交底纪要(记录);参建单位的体系核查资料;项目划分文件;监督记录(纪要)、抽查意见书和回复、整改通知和整改回复、监督质量事故及缺陷处理资料;检测授权文件、质量检测方案及审批意见、飞检报告;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关键部位单元工程)质量等级签证表、核备(定)的分部工程验收资料、核定后的单位工程验收资料、核定后的工程项目施工质量评定资料和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阶段验收的质量评价意见、竣工验收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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