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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选要讲解

 

国际法选要结课论文

 

题目:

当代国际法与国家主权

姓名:

学号:

专业:

测控技术与仪器

学院:

信息工程学院

学校:

内蒙古科技大学

 

当代国际法与国家主权

摘要 与传统国际法相比,现代国际法确认和维护国家主权,包括确认和维护国家的领土主权、政治经济文化主权、主权管辖和主权豁免等。

现代国际法也约束和限制国家主权,否定绝对主权,国家主权必须接受公认的国际法和国际条约的约束和限制。

国际法与国家主权将互相制约、长期共存,国际社会必须在妥为顾及国家主权的情形下建立国际法律秩序。

关键词 国家主权 现代国际法 国际社会

现代国际法与国家主权的关系问题,是国际法的一个热点问题。

深入探讨这个问题,对于正确认识冷战结束以来西方出现的新的“主权过时论”,对于建立国际政治经济新秩序,都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一、现代国际法确认和维护国家主权

国家主权是指国家独立自主地处理自己的对内和对外事务的权利或权力。

现代国际法对国家主权的确认和维护,与传统国际法相比,不仅没有动摇和减弱,而且更加全面和具体。

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现代国际法确认和维护国家的领土主权或主权权利

现代国际法除了确认和维护传统国际法所确立的国家享有领土主权的领陆、领水、领空和底土等范围以外,还扩大了国家享有领土主权和主权权利的范围。

例如,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在海域划分方面,扩大和新确立了国家拥有“主权”或“主权权利”的海域:

沿海国拥有领海主权,其宽度可以扩展到从领海基线量起12海里,这就突破了美国等海上强国长期顽固坚持的3海里领海宽度;在领海以外,沿海国还可以从领海基线量起划定不超过200海里的专属经济区和不超过350海里的大陆架,由沿海国行使勘探、开发、利用和养护生物资源和非生物资源的主权权利。

(二)现代国际法确认和维护国家的政治、经济和文化主权现代国际法不仅承认和维护传统国际法所确认的国家的政治主权或政治独立,而且确认和维护国家的经济和文化主权。

例如,1974年《各国经济权利和义务宪章》明确规定:

“每个国家有依照其人民意志选择经济制度以及政治、社会和文化制度的不可剥夺的主权权利”,“每个国家对其全部财富、自然资源和经济活动享有充分的永久主权,包括拥有权、使用权和处置权在内,并得自由行使此项主权。

”再如,1982年第二次世界文化政策大会通过的《墨西哥城文化政策宣言》指出:

“国际文化合作应当建立在这样的基础上:

尊重(各民族)文化的特征,承认一切文化的尊严和价值,承认民族独立和主权,并坚持不干涉原则。

”国家的政治、经济和文化主权是相辅相成的。

(三)现代国际法确认和维护国家的主权管辖和主权豁免国际法承认国家的主权管辖事项,承认国家对这些事项的管辖权,即承认国家对于有关的人、物及事项,根据本国的法律或政策并由本国的有关机关办理、管理或处理的权利。

这包括各国在制宪、立法、行政和司法等方面的管辖权,不能仅仅理解为司法审判管辖权。

管辖权是国家主权的具体体现,也可以称为国家的“治权”。

从整体上说,国家主权与“治权”不可分割。

国家主权豁免是指一国的主权行为及财产有权不受外国的管辖,同时也有义务免除对其他国家的主权行为及财产的管辖。

这是国家主权平等原则的要求,是国际法对国家主权管辖的限制,同时也是对国家主权的维护。

二、现代国际法约束和限制国家主权

自从国家主权的概念产生以来,占主导地位的国际法的理论和实践,都说明国际法应当发挥约束和限制国家主权的作用,国家主权应当接受国际法的约束和限制。

当代国际法更是如此。

(一)国家主权是相对的,是应受国际法限制的现代国际法理论比传统国际法理论更加强调国家主权的相对性。

例如,《奥本海国际法》(1992年第9版)指出:

“主权是最高权威,这在国际法上并非意味着高于所有其他国家的法律权威,而是在法律上并不从属于任何其他世俗权威的法律权威。

国际法作为不问各国国内法有何规定而对各国一律有拘束力的行为规则的总体这个观念本身,就含有各国服从国际法的意思。

”正确理解国际主权是受国际法限制的相对的主权,“并不意味着对和平的任何威胁,对国家的发展和尊重的任何障碍,对法律逻辑的任何违反,与生活现实的任何矛盾。

”1949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国家权利义务宣言草案》第14条规定:

“各国有责遵照国际法及国际法高于各国主权之原则,处理其与他国之关系。

”虽然这条规定曾受到一些批评,但它要求主权国家接受国际法对国家主权的限制的精神是可取的。

1974年《各国经济权利和义务宪章》第2条第2项规定:

“每个国家在行使本项内的(主权)权利时,应在充分顾到本国主权权利的前提下,与其他国家合作。

”有不少国家在其宪法或其他法律中明确规定愿意在平等的条件下限制自己国家的主权。

1946年法国宪法序言指出:

“在采取对策的条件下,法国同意为组织和保卫和平而限制自己的主权。

”法国1958年宪法序言完全确认了1946年宪法序言的全部内容。

意大利1947年宪法也有类似的内容。

中国宪法载入了和平共处五项原则,要求各国“互相”尊重主权,表明各国主权的相对性。

国家主权应当受国际法限制,原因在于:

一是各国的主权是并存的,是具有同样的特性的,不加限制就无法保证各国都能平等地行使主权。

各国的主权在国际交往中应当是互为限制的。

任何权利的行使都应受到其他权利主体的相应权利的限制,这是一般法律原则。

二是一国的利益与人类的共同和长远利益存在矛盾,不对各国的主权加以限制,就不能保证人类的共同和长远利益。

这同样体现着一般法律原则。

一味地强调本国的主权,不顾国际社会的利益,是有害的狭隘的民族主义或狭隘的爱国主义。

限制国家主权,使其行使不损害别国主权和人类共同和长远利益,最终对各国都有好处。

传统国际法着重限制国家主权损害他国权益,现代国际法不仅保留了这种限制,而且越来越多地明确限制国家主权侵害人类的共同利益。

例如,1992年联合国环境与发展会议《关于环境与发展的里约宣言》在肯定“各国拥有按照本国的环境与发展政策开发本国的自然资源的主权权利”的同时,规定各国“负有确保在其管辖范围内或在其控制下的活动不致损害其他国家或在各国管辖范围以外地区的环境的责任。

(二)绝对主权的理论和实践对国际社会是十分有害的绝对主权意味着一国可以不顾国际法,把自己国家的主权置于别国的主权之上,把本国的利益置于别国的甚至国际社会的共同利益之上。

在19世纪的德国,出现了绝对主权的理论,“德国的国际法学家,把主权学说发展到几乎完全毁灭国际法的程度”。

他们提出了国内法的效力高于国际法的学说,认为国际法只是国家的主权意志的“自我限制”的表现􀀁。

按照这种理论,每个国家都可以以自己的主权或国内法否定或取消国际法,都可以把自己的主权凌驾于国际法之上。

绝对主权的理论对国际实践产生了消极的影响。

19世纪,美国最高法院首席法官马歇尔说:

“国际法的基本原则是每个国家在其领土内的排他的绝对主权。

”1895年,美国在处理与墨西哥争执百年之久的里约·格兰德界河问题时,美国司法部长哈蒙引用上述绝对主权的观点,认为美国在使用流经其领土的河流时“不受任何国际法的规则、原则及先例的约束”。

这被称为“哈蒙主义”或“绝对主权主义”。

“第一次世界大战的灾难,在世界舆论中产生一种强大的反响,主张成立一个有能力维持和平的各国的国际组织:

这导致了国际联盟的产生。

在西方的国际法理论中,实在法观点开始让位于自然法观念的复活,主张限制国家主权,废弃战争作为国家政策的工具。

”第二次世界大战给世界人民造成了“更加惨不堪言之战祸”,血的教训再一次说明了“绝对主权”的理论和行为的危害性,所以战后在国际法学界几乎见不到“绝对主权论”理论了,尽管在国际关系的实践中不时出现“绝对主权”的行径。

(三)国际习惯法和国际条约对国家主权的限制国际习惯法和国际条约是国际法的两个主要渊源,国际法对国家主权的限制,主要是国际习惯法和国际条约对国家主权的限制。

国际习惯法或公认的国际法对国家主权的限制可以概括为两个方面:

一方面是不得滥用国际法上的权利。

国际法上“表明行使主权的限制的较一般的原则是:

禁止滥用权利——即恶意行使合法权利,使其他国家受害——及其必然的推论,睦邻原则”。

例如,任何国家都应当允许和都不应当妨碍外国船舶无害通过自己的领海,多国河流或国际河流的上游沿岸国不得擅自使河流改道或使下游国家河水泛滥或枯竭,下游沿岸国不得妨碍上游国家的船舶的正常的航行,一国不得使自己的工厂、矿山、河流排放的烟尘、污水及其他废弃物损害他国或全球环境。

国际法研究院(原称国际法学会)1966年制订的《关于国际河流利用的赫尔辛基规则》,明确地否定了多国河流或国际河流利用方面的“绝对主权主义”。

这个规则在世界银行和有关国际组织调解和仲裁印度与巴基斯坦有关河水利用的纠纷时,得到了成功的运用。

另一方面是不从事国际法所禁止的行为。

国际法禁止的行为都是国家没有权利去做并且有义务不做的行为。

例如,不以战争及其他非法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胁的手段推行对外政策,不插手他国的主权管辖事项,不对他国依国际法应当享有豁免的国家行为及其财产行使管辖权,不迫害外国侨民,不把公海、极地置于自己的主权之下,不把国际海底区域、月球等人类共同继承财产据为己有,等等。

国家主权还须受合法有效的条约义务的限制。

在当代,任何国家都是大量国际条约的当事国,都应履行本国缔结或参加的条约上的义务,接受条约对其主权的限制。

“一个条约的缔结是一个主权的行为,而一个条约的规定总是包含着对主权的限制。

正如国际常设法院在‘海关制度’一案中所指出的,‘实际上,独立国家之间订·117·赵建文 当代国际法与国家主权立的每一个条约都在某种程度上限制了主权所附带的权利的行使。

’”该案的异议法官的异议意见也正确指出,“不受条约所设定的任何义务的限制的完全和绝对主权是不可能的,而且实际上是没有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于‘约定必须遵守规则’的强调,以及对它所缔结条约的遵守,表明了它的主权观念。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42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民事法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随着国家间依存关系的日益加深和国际合作的范围和规模的不断扩大,国际法对国家主权的限制将会逐渐增多,国家主权的范围将相应的缩小,这是国际社会的一个发展趋势。

有学者用天平两端来形容国家主权与国际法的这种变化趋势,认为目前天平正在向国际法一端倾斜,“由主权任意决定的保留范围在减轻分量,而由国际法加以规范的客体则有所增加”。

由上可见,当代国际法上的国家主权原则,是指确认国家主权、维护国家主权以及限制国家主权的国际法原则,是国际法的最重要的原则。

这项原则,既确认和维护国家主权,也否定绝对主权,“包含着在国际社会如何限制和协调主权行使的问题”。

三、国际法与国家主权将 互相制约、长期共存  

一次大战后,西方开始出现贬低或否定国家主权的理论。

例如,以法国狄骥为首的社会连带法学认为要承认国际法的拘束力,就必须否定国家主权。

二次大战后,美国国际法学家杰塞普说,主权作为一个绝对的国家意志,是传统的国际法所据以建立的流沙,除非到了全世界组织起某种国际政府,使联合的意志高于主权国家的个别意志,法律的最终职能,即排除以武力解决人类争端的职能,是不会实现的。

这些学者大多数实际上反对的是绝对主权,对国际关系的消极影响不大。

冷战结束以来,新的主权过时论者并不仅仅是反对绝对主权。

他们说,各国的经济和社会生活已经密不可分,一个大国的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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