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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用指标考核办法

通用指标考核办法

(一)行政效能指标(目标考核计3分)

考核组织单位:

市考评办,市审管办负责人:

俞明辉,胡林刚

联系人:

夏善美、张燕,孙秋联系电话:

85253958、85253811,85085129

1、行政效能综合指数指标

考核目标(指标)

考核要求及评分标准

考核范围

专项

计分(分)

审批效率

1.窗口准时办结率

承诺件在“中心”窗口准时办结的事项占受理事项的比率。

全年办结数/全年受理数×100%,低于98%的,每下降1个百分点,扣除0.5分,扣完为止。

(不予受理为办结)

A

10

审批质量

2.窗口办理规范(准确)率

无法律、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依据的材料,一律取消,擅自增设,发现或曝光一起,每起扣2分;同一部门内前一个审批环节已经提交的材料,下一环节不得要求再次提交,发现或曝光一起,每起扣2分;能通过网络共享复用的材料,不得要求群众和企业重复提交。

并由此造成跑两次及以上,发现或曝光一起,每起扣2分。

该事项分值扣完为止。

A

10

3.办事指南标准化

未按统一要求编制并公布办事指南的,扣2分;办事指南要素不全,或有模糊表述、兜底条款的,每项扣1分,与省八统一办事指南内容一致的,免于扣分;公布的办事指南与实际操作不一致的,每项扣1分;办事指南内容有调整,未在浙江政务服务网同步更新的,每项扣1分。

A

10

办事群众满意度

6.服务评价群众满意率

窗口办事群众服务评价满意度。

服务评价满意率按月考核,低于99%时,每降低0.5%,扣2分(以每0.5%为一档,进行扣分)。

B

6

2、行政效能年度性工作指标

考核目标(指标

考核要求及评分标准

考核范围

专项

计分(分)

优化政务环境

1.窗口制度执行率

根据“中心”窗口考核办法,每季度对窗口进行考核,在“中心”年度考核排名末位的扣除0.1分(为行政效能指标5分中的分值)。

A

20

2.公民个人办事事项简化办理率

公民个人办事事项,所需办事材料未达到再精简10%要求的,每下降一个百分点,扣0.5分。

该事项分值扣完为止。

B

10

3.中介监管信息报送及时率

认真落实涉审中介服务事项目录化管理制度,出现目录外前置审批服务事项的扣0.4分;相关市级审批部门按月向市审管办报送本部门实际产生的涉审中介评价信息数据,未及时报送每延迟一天扣0.2分,信息报送缺失或错误,每次扣0.4分;3个工作日内向市审管办报送本部门产生的行政处罚类处罚信息和黑名单信息,未及时办理的,每延迟一天扣0.2分;3个工作日内完成中介网中介机构资质审核工作,未及时处理,每延迟一天扣0.2分。

C

10

4.打造移动办事之城事项指标完成率

建设集咨询、办事、评价等功能于一体的“杭州办事服务”APP和综合自助办事服务机。

未按要求实现用户与部门用户体系间互认互通的,扣0.2分;未经申报随意中断相关硬件、系统、网络等服务,影响数据或系统稳定的,造成较大影响的,每次扣0.2分;未经申报随意变更或下线办理事项的,每次扣0.2分;未按要求进行宣传推广,未完成宣传推广目标的,与宣传推广目标差距每差10%扣0.2分;已上线事项展示信息不准确或更新不及时的,造成较大影响的,每项扣0.1分;用户投诉处理不及时的,造成较大影响的,每次扣0.1分。

D

20

5.“一件事”联办执行率

围绕“一件事”标准,梳理规范办事事项,未按统一要求梳理并公布联办事项及流程的,每项扣1分;未按统一要求编制办事指南的,扣1分;公布的联办事项与实际办事情况不符的,每项扣1分。

A

10

服务评价运行质量

6.实时传输、使用率和参评率

各单位按照《服务评价系统建设设施标准》实现数据实时传输,全市服务评价数据采集系统自动判定各接入单位的传输方式。

①未按文件要求落实服务评价制工作的,一经发现每次扣5分。

各单位按规定对“数字考评”系统中服务评价相关信息进行维护和报送,包括月服务评价器使用情况、办事窗口地址、窗口数量、办件数量等,确保信息的及时、准确、全面。

未按时按要求上报的,每次(月)扣1分。

②积极配合推进服务评价制系统升级改造工作,因落实不力导致服务评价数据未实现实时传输的,每次(月)扣4分。

数据采集和上传服务器有异常(包含数据重传、漏传、错传等),且未及时落实整改并反馈的,每次扣2分。

③服务评价参评率低于80%的,每降低5%,扣3分;

④服务评价数据上传和报送有误的,非进驻单位每次(月)扣2分;进驻单位按每家0.5分对市审管办扣分,每次(月)最高扣3分。

⑤服务评价器的使用率低于90%的,每降低5%,扣3分。

⑥因采集的评价结果有误的,窗口单位应在3个工作日之内书面或通过“数字考评”系统提出更正,经核查确认后对评价结果进行更正,如更正率超过当月评价总数的1‰,每次扣5分。

⑦抽查中,如发现未在办事大厅显著位置张贴服务评价制工作制度、服务评价器故障不及时修复(更换)、服务评价器未开启正常使用、事项办结未提醒评价、窗口未按要求配备服务评价器、服务评价器未摆放在显著位置的、增加或撤销窗口未及时报备,每发现一次扣3分.

⑧公共服务窗口因未尽到一次性告知,影响“最多跑一次”办理的,经确认有责的每次扣3分;

⑨属于市本级的公共服务窗口,未落实服务评价制工作的,每发现一次,按上述有关规定扣分;非市级本级公共服务窗口,未落实服务评价制工作,每发现一次,其市级业务指导部门和属地区、县(市)按上述有关规定各扣除50%分值。

⑩对服务评价情况通报中提示的异常情况未按时按要求落实整改并回复的,每次扣5分;采集上报各类数据信息与实际不符的,一经发现每次扣5分。

B

22

考核范围:

考核范围A:

包括市环保局在内的“一家两中心”所有进驻窗口单位(39家)。

考核范围B:

包括市环保局在内的列入全市服务评价考核单位(40家)。

考核范围C:

市环保局等38家单位。

考核范围D:

市环保局等42家单位。

考核方式:

以平时考核为主,定期通报。

备注:

(一)关于服务评价的有关说明:

1.进驻窗口指各单位在市审管办(市行政服务中心、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市民之家)设置的公共服务窗口(含咨询窗口),非进驻窗口指各单位在市审管办以外设置的公共服务窗口(含咨询窗口)。

服务评价数据指业务办结后,办事群众对窗口工作人员的服务质量、服务效率、服务态度进行满意度评价的数据和办事群众放弃评价后被默认为基本满意的数据。

2.所有进驻窗口的办事群众满意度和服务评价运行质量,加权后作为对市审管办的考核指标。

3.同时设置进驻窗口和非进驻窗口的单位,其服务评价满意率和参评率采用加权后数值作为该考核指标;仅设置进驻窗口的单位,进驻窗口服务评价满意率和参评率即作为该单位的考核指标。

4.参评率=评价数÷实际办件数×100%,系统上传的评价数和每月报送的办件数须同口径,参评率>100%时,该结果视为错误数据。

5.错误数据不纳入加权统计,并作相应扣分。

6.服务评价器的使用率=实际正常使用评价器台数和工作天数的加权总数÷应使用评价器总数和工作天数的加权总数×100%,使用率计算方法举例:

某单位有10个公共服务窗口,某月1台服务评价器5天未正常使用;1台服务评价器10天未正常使用,6台服务评价器全月正常使用,另有2个窗口未配备服务评价器,当月工作天数为22天,则使用率=〔1(台)×17(天)+1(台)×12(天)+6(台)×22(天)〕÷〔10(个窗口)×22(天)〕×100%=73%。

7.各单位需每月前3个工作日内,上报上月的服务评价器使用情况,包括使用率、办事窗口地址、窗口数量、办件数量等,各单位需在3个工作日内对服务评价月度通报中提示的异常情况给予回复。

(二)市审管办牵头的考核内容,与“最多跑一次改革”重点专项目标衔接,相关内容不重复考核。

A02保密工作(目标考核计0.25分)

考核组织单位:

市委保密办(市保密局)负责人:

顾江

联系人:

尹付奎联系电话:

85250963

考核目标

(指标)

评分标准

考核

方式

考核

范围

专项

计分

(分)

目标

考核

计分

(分)

安全保密

保密日常管理重要工作不落实,未按规定配备涉密计算机并安装“三合一”防护系统的,扣5分;未开展年度保密自查自评工作的,扣5分;未有效整改或影响“平安杭州”考核分的,加倍扣分。

以自查为主,年终自评,根据日常检查及抽查情况评分

列入目标考核的116家单位

100

0.25

保密自查自评督查考核等次为不合格的,扣20分;未有效整改的,加倍扣分。

可与其他考核项目累计扣分。

存在失泄密隐患被检查发现的,每件扣10分,直至100分扣完为止;未有效整改的,加倍扣分。

发生秘密级国家秘密失、泄密案件的,每件扣20分,直至100分扣完为止;主动发现并及时报告、采取补救措施,未造成现实危害的,减半扣分。

发生国家秘密失、泄密案件,瞒报、漏报的,加倍扣分。

未有效整改的,加倍扣分。

发生机密级国家秘密失、泄密案件的,每件扣40分,直至100分扣完为止。

主动发现并及时报告、采取补救措施,未造成现实危害的,减半扣分。

发生国家秘密失、泄密案件,瞒报、漏报的,加倍扣分。

未有效整改的,加倍扣分。

发生绝密级国家秘密失、泄密案件的,每件扣100分。

A02法治政府(依法行政)指标(目标考核计4.5分)

考核组织单位:

市法制办,市依普办,市委保密办(市保密局)负责人:

曹佃杭,吴声华,顾江

联系人:

卞军民,楼磊,尹付奎联系电话:

85252970,85256538,85250963

考核目标

(指标)

评分标准

考核

方式

考核

范围

专项

计分

(分)

目标

考核

计分

(分)

依法履行政府职能

1.政务公开推进情况。

内部评价

社会满意度测评

专业机构

评估

A

2

0.08

完善依法行政制度

2.立法工作情况。

17

0.68

3.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情况。

推进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

4.重大行政决策情况。

5

0.2

5.政府法律顾问制度推行情况。

6.公职律师制度推行情况。

7.行政机关合同管理情况。

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8.行政程序制度落实情况。

36

0.72

9.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落实情况。

10.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落实情况。

11.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落实情况。

12.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落实情况。

13.行政复议案件纠错率。

14.行政诉讼案件败诉率。

15.行政非诉案件被裁定不予执行率。

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

16.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开展情况。

21

0.84

17.自觉接受司法监督情况。

18.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落实情况。

19.行政公益诉讼工作推行情况。

依法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纠纷

20.行政复议职责落实情况。

6

0.24

21.行政调解制度落实情况。

强化依法行政组织保障和能力建设

22.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落实情况。

13

0.52

23.领导干部法治能力建设情况。

24.单位工作人员法治能力建设情况。

25.普法责任制落实情况(与“普法教育”工作重复,不重复考核)。

26.法制机构履职及能力建设情况。

普法教育

27.党委(组)中心组学法和公务员(公职人员)集中学法每年各不少于2次,每缺1次扣0.05分;领导干部和公务员(公职人员)参加年度学法用法考试,总通过率未达100%的,每降1个百分点扣0.01分{总通过率=[领导干部通过率+公务员(公职人员)通过率]/2,四舍五入取小数点前整数}。

专项统计

B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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