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物类招标采购审核审批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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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类招标采购审核审批制度

货物类招标采购审核审批制度

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责任单位:

黑龙江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总务处

责任人:

承办人、承办人、科长、副处长、处长、分管副校长、校长、学校招标采购领导小组。

二、审批权利行使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一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五号)。

(二)《牡丹江市年度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资金限额标准》。

(三)《黑龙江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设备物资采购管理暂行规定》。

三、审批条件和标准

(一)招标采购审批条件:

纳入资金支付用款计划的学校各系、部、处、办、附属单位,具有申报审批条件。

(二)招标采购审批标准:

按照牡丹江市年度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资金限额标准、及上级机关批复的政府采购预算标准进行审批。

对学校用户的采购计划,经分处长审批后,报校领导审批;

四、所需条件

分散采购的项目,由承办人(角、角)整理汇总,获牡丹江市政府采购办批复的采购计划编号后,承办人(角、角)询价,需要招标的,由承办人(角、角)组织校内招标、招标采购领导小组审签最终报价及供应商;承办人(角、角)审核供应商填写的《供销合同》,报处长签订;供应商按期供货。

对重要采购项目(如大型仪器设备、单一来源货物等),承办人(角、角)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通过后,经专家组论证,由处长审核,报分管副校长、校长审批后,分别按以上方式执行。

对学校直接参与的政府采购工作(如校园整体搬迁、修缮等),严格按照学校下达的专项资金用款计划,根据项目单位提交的采购清单制定采购计划,由处长审核,经分管校长、校长招标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报市财政局审批,根据批复分别按以上方式执行。

五、工作时限

收到采购申请后,符合受理条件的日内审核审批完毕,及时报市采购办。

对于重要采购项目(如大型仪器设备、单一来源货物等),自受理之日起个工作日内论证完毕,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

六、公开公示

本制度原文及相关示范文本在黑龙江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办公网(网址:

10.10.10)上公布,并以合适的方式告知相关单位。

七、监督检查

执行《黑龙江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关于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监督检查办法(试行)》。

八、责任追究

执行《黑龙江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关于违反规范权力运行制度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附件:

.政府集中采购工作流程图

.政府分散采购工作流程图

 

附件一:

政府集中采购工作流程图

用户提前一个月填写审批表并由相关负责人签字,

每月日前报送到总务处,注明受理日期

承办人整理汇总,报送校财务处进行该项目经费核准

承办人将采购计划分别报送市财政局科教处、

政府采购办审批

审核通过后,由牡丹江市政府采购办批复,

并下达市政府采购中心执行

牡丹江市采购中心进行采购招标,

(总务处、使用单位代表参加)

供应商填写〈采购合同〉,用户确认签字后,

承办人审核,处长签订

供应商按期供货,验收合格后,承办人填写验收单

承办人对账核算后,由财务处校内核算

公开公示

 

附件二

政府分散采购工作流程图

用户提前一个月填写审批表并由相关负责人签字,报送至总务处,

注明受理日期

承办人整理汇总后进行网上申报

市政府采购办审核、批复采购计划编号

承办人组织校内招标,参加投标的供应商不得少于三家

承办人向不少于三家供应商询价,要求一次性报价,确定并填写最低报价及供应商

招标采购领导小组招标现场审签最终价格及供应商

纪检监察审计处根据报价情况进行监督并审签最终价格及供应商

供应商填写〈购销合同〉,用户确认签字后,

承办人审核,处长签订

供应商按期供货,验收合格后,承办人网上回填采购信息,并上传发票及合同扫描件,核准签字,财务处校内结算

公开公示

公用房屋出租出借审批制度

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责任单位:

黑龙江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总务处

责任人承办人、承办人、主管副处长、处长、主管副校长、校相关单位工作人员(财务处、监察审计处)。

二、公用房出租出借行使依据

(一)关于加强全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入管理的通知(黑财行资[]号)第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取得国有资产收入,要按照国家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二)黑龙江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经营使用管理办法(黑龙江省政府令年第号)第十条:

“行政事业单位拟经营使用国有资产的,应当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并附送相关材料;进行评估,未经批准,不得将国有资产用于经营使用。

(三)省财政厅关于办理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审批手续的通知(黑财行资[]号)第二条:

“对单位出租、出借国有资产的租金、占用费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市财政局有权责令申办单位进行调整,或通过公开竞价的方式重新招租、出借。

(四)《黑龙江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公共房屋管理理暂行办法》:

将公用房屋用于经营的,不得影响本单位职责的履行和事业的正常发展,公用房出租、出借由总务处实行收支两条线统一招租,纪检监察等相关部门配合管理,所得收入交至财务处专户。

三、公用房出租出借审批条件

填写《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审报审批表》并按文件规定进行审批程序。

四、所需材料

(一)、国有资产全权登记证明;

(二)、主管部门批准文件;

(三)、出租、出借国有资产意向书(出租方与拟承租方签订的租借协议,附承租方有效证件);

(四)、上一年度的财务决算;

(五)、现有资产情况报告;

(六)、资产权属证明文件;

五、受理

承办人(角)将房屋出租信息对外公示日以上,对竞价人经营项目或使用方向进行考核,并确保其有承担租金及相关费用的能力。

六、竞标与决定

由相关责任人组织三人以上竞价人进行公开报价,出价高于本地段当时市场价格的最高价的竞价人,定为拟承租人,双方签订正式租借合同。

七、工作时限

自房屋出租信息公示之日起个工作日做出是否核准的决定,或根据审批时限而定。

八、公开公示

本制度原文在黑龙江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办公网(网址:

10.10.10)上公布。

九、监督检查

执行《黑龙江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关于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监督检查办法(试行)》。

十、责任追究

执行《黑龙江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关于违反规范权力运行制度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附件:

公用房出租出借审批工作流程图

 

附件:

公用房出租出借审批工作流程图

承办人(总务处)发布公用房租借信息,

公示日

承办人(总务处)对竞价人经营项目或使用方向进行考核

由相关责任人组织竞价人进行公开报价,竞价人三人以上。

出价高于本地段当时市场价格的最高,定为拟承租人。

承办人(总务处)按照要求报市财政局审批后,与承租方签订正式租借合同。

所得收入交至财务处,房屋管理及使用监督由相关部门负责。

 

工程类(维修、改造)招标审核审批制度

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责任单位:

黑龙江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总务处

责任人:

承办人、承办人、主管副处长、处长、主管副校长、校长、政府采购办。

二、审批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一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八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五号)。

(二)、《牡丹江市年度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资金限额标准》。

(三)、黑龙江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基建工程(维修、改造)管理办法。

三、审批条件

(一)招标审批条件:

纳入资金支付用款计划,并按时填写提交维修、改造计划的部门具有申报审批条件。

(二)招标审批标准:

按照牡丹江市年度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资金限额标准,及上级机关批复的政府采购预算标准进行审批。

对单项万元以下的维修采购计划,由承办人(角,角)提出初步审核意见,经处长审核,报主管校领导审批,并按第五项

(一)、

(二)、(三)、(四)条执行,对单项万元以上的项目除按第五项执行外,另报政府采购办进行公开招投标。

四、受理

承办人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符合相关规定,予以受理,不符合招标要求或弄虚作假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五、审核与执行

承办人按标准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初步审核意见,分别按以下四种方式执行。

(一)邀请有资质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预算。

(二)报请主管副校长审批预算。

(三)报校长审批

(四)网上发布招投标公告。

六、公开公示

本制度原文在黑龙江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办公网(网址:

10.10.10)上公布。

七、监督检查

执行《黑龙江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关于规范权力运行制度建设监督检查办法(试行)》。

八、责任追究:

执行《黑龙江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关于违反规范权力运行制度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附件:

工程类(维修、改造)招标审核审批工作流程图

附件:

工程类(维修、改造)招标审核审批工作流程图

使用单位报告

总务处对项目可行性考核

会计师事务所预算

主管校长审批

校长审批

万元以内校内公开招投标

(万元以上报政府采购招投标)

中标单位施工

总务处、审计、财务处联合验收

政府采购办按程序办理

会计师事务所结算报告

国有资产报废处置审核审批制度

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责任单位:

黑龙江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总务处

责任人:

承办人、承办人、处长、主管副校长、校长、学校资产报废处置领导小组

二、审批权利行使依据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实施办法》﹙国资发〔〕号﹚文件

、黑龙江省关于《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具体规定》

、《黑龙江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国有资产处置暂行管理办法》三、审批权限

、学校各单位使用的房屋、土地、车辆及单台件价值在元的仪器设备的处置,必须经市财政局国资办审批。

、学校国有资产处置上报上级部门审批前,须由学校总务处组织技术鉴定,并填写《黑龙江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仪器设备报废、报损审批表》,经学校领导审批。

四、申报程序

、校内申报。

学校各单位处置国有资产,需要向学校总务处申报审批手续,由各使用单位负责人、使用管理人员鉴定后,按《黑龙江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国有资产处置申报表》报总务处办理相应的审批手续。

、向上级申报。

学校处置国有资产,必须向财政局国资办申报,提出申请处置国有资产的报告,填报《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审批单》,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批。

、拟报废、报损的国有资产,必须详细说明报废、报损的原因及设备现状,包括仪器设备的精度、主要技术指标、损坏的程度及有无修复价值等。

五、国有资产处置应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和文件

、购货单﹙发票、收据﹚复印件

、工程决算副本

、记账凭单复印件

六、资产报废的技术鉴定书

、车辆的报废。

要求由交通部门的检测单位出具的技术鉴定书。

、评估机构出具的有关资产评估文件。

凡属有偿转让的国有资产、房屋建筑、较大型的仪器设备及交通工具在报废时,应提供资产评估文件﹙包括确认书﹚。

、报废、报损资产的名称,数量、规格、单价、损失价值清册、鉴定资料和非正常损失责任者的处理文件。

、提交单位领取的《黑龙江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

七、国有资产处置的财务处理

、无偿调拨、报废、报损的资产,国有资产管理处、财务处可凭上级部门出具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批复书》或《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委托批复书》,调整有关资产、资金账目。

有偿出售的资产,学校应凭不低于以上两个《批复书》中所列“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的评估底价”的实际交易价格调整有关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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