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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法PPT会计1121第三组

证券法

证券法是商法中的重要的分支。

★★★证券与证券法概述

重点掌握:

证券的分类,证券的特征,我国证券法上所指的证券种类,证券法的基本原则。

一、证券的概念和分类

证券的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的概念是指以证明或设定权利为目的所做成的凭证,即指各类记载并代表一定权利的法律凭证的统称。

它表现为证券持有人或第三人有权取得该证券拥有的特定权益,或证明其曾经发生过的行为。

狭义的证券是指以一定书面形式或其他形式,记载并代表特定民事权利的书证。

证券的分类:

1.依照证券本身是否能够作为财产使用,分为有价证券和无价证券。

2.依照证券形式与证券权利之间的关系,可以将证券分为设权证券和证权证券。

3.依照证券的表现形式,可将证券分为实物券式证券和簿记券式证券。

4.依照证券是否记名,可将证券分为记名证券和不记名证券。

5.依证券是否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可将证券分为上市证券与非上市证券。

这种分类一般只适用于资本证券。

二、证券法上的证券及特征

证券法上的证券主要是指有价证券中的资本证券。

美国证券法将与投资利益有关的金融工具证书、证券、契约、权利均归于证券范畴。

我国证券法的证券有股票、公司债券、证券投资基金、权证、证券衍生品种。

证券法上的证券与其他证券相比,具有以下特征:

1.它是一种投资凭证,代表了投资者的一定权利。

2.它是一种权益凭证,体现了一定权益,投资者凭券获取相应收益。

3.它是一种可转让的权利凭证。

证券持有者可以随时将证券转让出卖,以实现自身权利。

证券的可转让性,即流通性,是证券的本质属性。

4.它是一种要式凭证。

证券是具有一定形式要求的凭证,传统意义上的凭证一般须采用书面形式,并对样式或格式、记载内容、以及签章有所规范。

我国证券法上的证券种类

1.股票。

股票是股份有限公司发行的,用以证明投资者的股东身份和权益,并据以获得股息和红利的可转让书面凭证。

按照股票所代表的股东权利的不同,分为普通股票和特别股票。

按照股票票面是否记载股东姓名,分为记名股票和无记名股票。

2.债券

债券是表示债权债务关系的书面凭证。

持券人有按约定的条件向发行人(借款人)取得利息和到期收回本金的权利。

3.基金

基金又称证券信托投资基金,是一种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集合投资方式,即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基金章程规定,通过公开发行受益凭证,募集社会公众投资者的资金,交由专门管理机构营运,用于证券投资并盈利的一种组织形式。

4.权证

权证是证明持有人拥有特定权利的契约,是标的证券发行人或其以外的第三人发行的,约定持有人在规定期间内或特定到期日,有权按约定价格向发行人购买或出售标的证券,或以现金结算方式收取结算差价的有价证券。

权证的分类方法有很多种,主要分类有:

按照权证未来权利的不同,可分为认购权证和认沽权证。

认购权证是指标明未来买入权利的权证。

即持有认购权证者,可在规定期间内或特定到期日,向发行人购买标的股票。

认沽权证是指标明未来卖出权利的权证。

即持有认沽权证者能以约定价格卖出标的股票。

如果在到期时标的股票价格低于行权价,认购权证将一钱不值;如果到期时标的股票价格高于行权价,认沽权证就将一钱不值。

5.证券衍生品种

证券衍生品种是一个类概念,是指在证券基础上衍生出来的各种证券交易品种的总称。

如股票指数、股票权证、股指期货,等等。

目前,我国证券市场上已发行各种股票权证,并即将推出股指期货。

证券衍生产品的出现是证券市场风险规避的需要,但同时也带来新的证券交易风险。

三、证券市场

(一)证券市场的概念与分类

证券市场是证券发行与交易活动场所的总称。

它由金融工具、交易场所以及市场参与主体等要素构成,是现代金融市场极其重要的组成部分。

证券市场的分类

1.按照证券市场的功能,分为证券发行市场和证券流通市场。

2.按照证券市场的组织形式,分为场内交易市场和场外交易市场。

3.按照证券市场交易对象的种类,分为股票市场、债券市场、基金市场和衍生证券市场。

(二)证券市场的主体

证券市场的主体是指参与证券市场活动的各种法律主体,包括证券发行主体、证券投资主体、证券服务中介机构、证券业自律组织和证券监管机构。

证券市场主体的分类

1.证券发行主体。

通常是指证券发行人,一般包括公司、企业、金融机构、基金组织、政府等。

2.证券投资者。

通常是指证券投资人,一般分为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一般包括公司、企业、金融机构、基金组织,政府机构等。

3.证券服务中介机构。

通常是指为证券发行与交易提供服务的各种中介机构,一般包括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

4.证券自律性组织。

是指证券业行业协会,如证券业协会,交易所协会等。

5.证券监管机构。

(三)证券市场的功能

1.桥梁功能。

证券市场是联系资金供应者与资金需求者的桥梁。

2.融资功能。

证券市场为企业提供了筹集社会资金的重要渠道。

3.投资功能。

证券市场为投资者提供了投资渠道。

4.资源配置功能。

证券市场可以优化资源配置。

5.晴雨表与杠杠功能。

所谓晴雨表功能是指成熟的证券市场能够充分反映国民经济运行的状况,为政府的宏观调控与决策提供了重要依据;所谓杠杠功能是指证券市场为政府实施宏观经济政策提供了重要途径。

证券市场充分反映一国某一时期的经济发展状况

四、证券法的概念与特征

证券法是调整证券市场的参与者在证券的募集、发行、交易、服务、监督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证券法的规范层级与效力

主要由三个层次的规范组成:

一是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证券法、证券交易法、公司法中与证券相关的法律规定以及其他证券法律规范;

二是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制定的有关证券管理的行政法规;

三是有关证券主管机构根据立法机关的授权制定的与证券法相关的规则、规章、办法及其对有关证券法规的解释。

此外,证券交易所、证券业协会或其他证券业自律性机构制定的组织章程、交易规则和其他自律规范,虽然不属于法律规范,但具有法律承认的约束力,是证券法的重要补充。

证券法的特征

1.证券法规范主要是强制性规范。

证券法的规范既有强制性的,也有任意性的,但以强制性为主。

2.证券法具有较强的技术性。

证券的发行和交易必须遵守一定的规则,才能保证证券发行和交易的公平、安全、快捷、有效。

3.证券法是公法与私法的结合。

4.证券法是实体法与程序法的结合。

5.证券法是具有一定国际性的法律规范。

五、证券法的调整对象

证券法的调整对象是证券关系,它包括证券发行关系、证券交易关系、证券服务关系和证券监管关系。

从证券法所调整的证券法律关系的性质来看,它既包括平等主体(证券发行人、证券投资人和证券商等主体)之间因证券发行和交易而发生的社会经济关系;也包括证券监管机关与证券市场参与者之间因证券监督管理行为所产生的证券监管关系。

六、证券法的基本原则

(一)“三公”原则----公开、公平、公正;

(二)诚信原则;

(三)效率与安全兼顾原则。

(一)“三公”原则

“三公”原则是证券法最为重要的原则,是证券法的灵魂和核心。

公平原则是公平和公正原则的基础和前提。

公平原则强调实体正义和实质正义,公平的核心是平等;而公正原则则强调程序正义和形式正义,公正的核心则是无私、中立,公正原则是实现公开、公平原则的保障。

1.公开原则

公开原则是证券法的核心和精髓所在。

公开原则不仅是证券发行和交易活动应遵循的基本原则之一,也是对证券市场进行监管的有效手段。

美国大法官布兰迪斯有句名言:

“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街灯是最好的夜警”,形象地说明了公开原则对于证券市场的重要性。

2.公平原则

公平原则是指在证券发行和证券交易中双方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法律待遇平等、法律保护平等,以及所有市场参与者的机会平等。

3.公正原则

公正原则是指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应制定和遵守公正的规则,证券监管机关和司法机关应公正地适用法律法规,对当事人应公正平等地对待,不偏袒任何一方。

公正原则主要是针对证券市场的立法者、执法者和司法者而言的,强调对其行为进行约束。

公正原则的实质在于使不同的证券主体获得公正的对待,禁止任何人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以其特权或优势获得不正当的利益,使对方当事人蒙受不公正的损失。

(二)诚信原则

诚信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应讲诚实、守信用,以善意的方式履行其义务,不得滥用权利及规避法律或合同规定的义务。

它是民商法的基本原则,也是证券法应当遵循的最基本原则之一。

该原则要求证券当事人在证券发行和交易活动中不欺不诈,以最大的善意从事证券活动,任何人不得滥用权利,禁止欺诈行为、禁止内幕交易、禁止操纵市场、禁止一切误导、损害他人利益的行为。

诚信原则与“三公”原则的关系

诚信原则与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相互补充,共同构成证券法的基本原则。

公开、公平和公正原则强调证券市场行为评价标准的客观性,诚信原则则更多的强调证券市场参与者的主观态度,只有两者的有机结合,才能保障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

(三)效率与安全兼顾原则

效率原则是商法的基本原则,也是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市场经济的效率体现为社会资源的有效配置和优胜劣汰。

效率原则首先体现为市场的效率;其次体现为证券发行与交易程序的简便,控制并减少制度成本;再次体现为效率是证券市场的生命,没有效率,证券市场就失去了存在的价值。

对现代证券市场来说,交易安全以及整个证券市场的安全仍然是重要目标。

没有交易安全,不仅投资者利益得不到保障,而且容易产生证券市场的系统风险。

证券市场具有很强的投机性和风险性,保障交易安全显得尤为重要。

思考题:

1.如何理解证券法中的“三公”原则?

2.如何理解效率与安全原则?

第十一章证券发行与承销

重点掌握:

证券发行的方式;股票公开发行的条件与程序;发行与承销的区别;承销的方式。

一、证券发行的概念

所谓证券发行,是指证券发行人依照法定程序将自己的证券出售或交付给投资者的行为。

证券发行行为包括证券销售行为、认购人的认购行为、缴纳认购款的行为以及交付或获得证券的行为。

它自成一体,属于证券市场的组成部分之一,即证券发行市场。

证券发行市场又称为证券的初级市场、证券的一级市场。

二、证券发行方式的分类

1.依证券种类:

股票发行和债券发行。

2.依证券发行是否协商议价:

招标发行和非招标发行。

3.依证券发行是否通过证券承销机构:

直接发行和间接发行。

4.依证券发行目的:

初次发行和增资发行。

5.依证券发行价格与证券票面金额或贴现金额的关系:

平价发行、溢价发行和折价发行。

6.公开发行与不公开发行

证券公开发行是指证券发行人依法向不特定人发出认购证券的要约、要约邀请或单方面表示招募证券的行为。

证券非公开发行是指证券发行人依法向特定人发行全部证券。

公开发行的界定主要从三方面判断:

一是募集对象的非特定化;二是累计人数超出一定数量,虽然募集对象是特定的,但人数超出一定数量也应纳入公开发行的范围;三是方式公开化,即采取广告、公开劝诱或其他变相公开方式等发行手段。

三、股票公开发行的方式

1.上网定价发行方式。

利用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主承销商作为股票的惟一“卖方”,投资者在指定的时间内,按确定的发行价格买入股票而进行申购的发行方式。

2.向二级市场投资者的市值配售发行方式。

在新股发行时,将一定比例的新股向二级市场投资者配售,投资者根据其持有上市流通证券的市值和折算的申购限量,自愿申购新股的发行方式。

3.向询价对象配售股票的发行方式。

4.股票发行中的其他发行方式。

四、证券发行审核制度

世界各国对证券发行管理的方式一般可归纳为两种体制:

一种是注册制;另一种是核准制。

我国采核准制。

核准制是指证券发行申请人不仅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条件,依法公开一切与证券发行相关的信息并确保其真实性,而且还要由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决定是否准予其发行证券的管理体制。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证券发行申请仍拥有最终决定权。

证券发行核准制以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安全为本位,在很大程度上带有国家干预的特征。

王小石案对核准制的考验

——核准制下的“权利寻租”与“潜规则”

核准制下的怪圈

“一年赢、两年亏、三年ST”的情形已经成为普遍现象。

股票发审委的运作和职责

1.发审委的人数和任期

发审委委员由中国证监会聘任。

发审委委员为25名。

发审委委员每届任期一年,可以连任,但连续任期最长不超过3届。

2.发审委的职责

审核股票发行申请是否符合相关条件;审核保荐人、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证券服务机构及相关人员为股票发行所出具的有关材料及意见书;审核中国证监会有关职能部门出具的初审报告;依法对股票发行申请提出审核意见。

3.发审委会议的运作

(1)发审委通过召开发审委会议进行审核工作。

(2)集体表决。

公开发行股票:

每次参加发审委会议的发审委委员为7名。

表决投票时同意票数达到5票为通过,同意票数未达到5票为未通过。

发审委会议表决采取记名投票方式。

表决票设有同意票和反对票,发审委委员不得弃权。

发审委委员在投票时应当在表决票上说明理由。

非公开发行证券:

每次参加发审委会议的委员为5名。

表决投票时同意票数达到3票为通过,同意票数未达到3票为未通过。

(3)发审委会议对发行人的股票发行申请只进行一次审核。

发审委会议对发行人的股票发行申请投票表决后,中国证监会在网站上公布表决结果。

(4)参与审核和核准股票发行申请的人员,不得与发行申请人有利害关系,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接受发行申请人的馈赠,不得持有所核准的发行申请的股票,不得私下与发行申请人进行接触。

五、证券发行的条件

公开发行的三种情况: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二)上市公司公开发行新股;

(三)公司债券的发行条件。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1.发行人的主体资格

发行人应当是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成立后,持续经营时间应当在3年以上;

发行人的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主要资产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发行人的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发行人最近3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

发行人的股权清晰。

2.发行人的独立性要求

发行人应当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

发行人的资产完整;

发行人的人员独立;

发行人的财务独立;

发行人的机构独立;

发行人的业务独立;

发行人在独立性方面不得有其他严重缺陷。

3.发行人规范运行的要求

发行人已经依法建立健全的公司组织制度,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

发行人高管具有任职资格,且已经了解与股票发行上市有关的法律法规,知悉上市公司及其其的法定义务和责任;

发行人的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生产经营的合法性、营运的效率与效果;

发行人不得有违法的情形;

发行人的公司章程中已明确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进行违规担保的情形;

发行人有严格的资金管理制度,不得有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方式占用的情形。

4.发行人的财务与会计要求

发行人资产质量良好,资产负债结构合理,盈利能力较强,现金流量正常。

(一)最近3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

(二)最近3个会计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或者最近3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累计超过人民币3亿元;

(三)发行前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

(四)最近一期末无形资产(扣除土地使用权、水面养殖权和采矿权等后)占净资产的比例不高于20%;

(五)最近一期末不存在未弥补亏损。

5.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要求

募集资金应当有明确的使用方向,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

募集资金数额和投资项目应当与发行人现有生产经营规模、财务状况、技术水平和管理能力等相适应;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投资管理、环境保护、土地管理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发行人董事会应当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进行认真分析,确信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后,不会产生同业竞争或者对发行人的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

发行人应当建立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制度,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

(二)上市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条件

1.上市公司的组织机构健全、运行良好;

2.上市公司的盈利能力具有可持续性,财务状况良好;

3.上市公司最近36个月内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且不存在重大违法行为;

4.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的数额和使用符合有关规定等方面。

(三)公司债券的发行条件

1.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额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额不低于人民币6000万元;

2.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40%;

3.最近3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1年的利息;

4.筹集的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必须用于核准的用途,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

5.债券的利率不得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

再次发行债券的消极条件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不得再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

1.前一次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尚未募足的;

2.对已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有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事实,且仍处于继续状态的;

3.擅自改变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所募资金用途的。

六、股票发行的程序

1.股东大会批准本次股票发行。

2.保荐人的内核和保荐人出具发行保荐书。

保荐人应当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规范,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对发行人的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审慎核查,督导发行人规范运作。

3.中国证监会受理申请文件。

4.预披露。

5.初审并由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

6.决定。

决定核准后的效力

自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之日起,发行人应在6个月内发行股票;超过6个月未发行的,核准文件失效,须重新经过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方可发行。

发行申请核准后、股票发行结束前,发行人发生重大事项的,应当暂缓或者暂停发行,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影响发行条件的,应当重新履行核准程序。

股票发行申请未获核准的,自中国证监会作出不予核准决定之日起6个月后,发行人可再次提出股票发行申请。

七、证券承销

(一)证券承销的概念

证券承销是指证券公司等证券经营机构依照承销协议包销或者代销发行人所发行的股票和债券,并依照法律和合同收取一定比例承销费(佣金)的行为。

证券承销是证券间接发行时所采用的发行方式。

(二)证券承销的方式

证券承销方式分为证券代销和证券包销。

证券包销的发行风险归属于证券经营机构。

证券包销分为全额包销和余额包销两种形式。

(三)证券承销资格

证券公司、资产管理公司等证券经营机构从事证券承销业务,需按规定取得承销业务资格。

承销业务资格分为承销商资格和主承销商资格。

证券经营机构履行保荐职责,应当依照有关规定注册登记为保荐机构。

保荐机构负责证券发行的主承销工作,依法对公开发行(包括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和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文件进行核查,向中国证监会出具保荐意见。

(四)证券主承销协议

承销期不得超过90日;股票发行采用代销方式的,在代销期限届满,向投资者出售的股票数量未达到拟公开发行股票数量70%的,为发行失败。

此时,发行人应当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股票认购人。

证券主承销协议的特征

1.主体的特定性;

2.客体的特定性;

3.证券承销协议须采用书面形式;

4.承销协议主要内容的法定性;

5.承销协议的生效以证券获准发行为条件。

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证券票面总值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的,应当由承销团承销,即由两个以上的证券经营机构组成承销团。

(五)证券承销的法定要求

1.禁止不正当竞争手段招揽承销业务。

2.不得事先预留所承销的证券。

3.保证公开发行证券募集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4.及时备案制度。

证券公司包销、代销公开发行股票的,应当在包销期、代销期满后的15日内,与发行人共同将包销情况、代销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思考题:

1.如何理解证券发行的条件?

2.如何完善我国证券发行审核制度?

第十二章证券上市与交易制度

重点掌握:

公司上市与交易制度

一、证券上市概念及意义

证券上市是指公开发行的有价证券,依据法定条件和程序,在证券交易所或其他依法设立的交易市场公开挂牌交易的行为。

对于上市公司来说,有利于其提高知名度和信誉;为其今后进一步筹措资金,开拓新的市场领域提供了有利条件;并能促使其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

对于投资者来说,则有利于其减少投资风险;证券上市有利于形成公正的证券价格,促进证券流通,可以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二、证券上市条件

(一)股票上市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符合公司法规定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条件;

(2)股票经过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已向社会公开发行;

(3)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

(4)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0%以上;

(5)公司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6)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公司债券上市的条件

(1)公司债券的期限为1年以上;

(2)公司债券实际发行额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

(3)公司申请其债券上市时仍符合法定的公司债券发行条件。

上述规定既适用于普通公司债券,也适用于上市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

三、证券上市程序

(一)股票上市程序

1.向证券交易所申请核准;

2.与证券交易所签署上市协议;

3.上市公告。

在规定的期限内公告股票上市的有关文件,并将该文件置备于指定场所供公众查阅。

上市公司除公告上市申请文件外,还应公告下列事项:

(1)股票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交易的日期;

(2)持有公司股份最多的前十名股东的名单和持股数额;(3)公司的实际控制人;(4)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姓名及其持有本公司股票和债券的情况。

4.挂牌交易。

(二)公司债券上市程序

1.申请核准。

2.安排上市。

3.上市公告。

四、证券上市暂停与终止

证券上市的暂停与终止,是证券上市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构成了证券上市的退出机制,使得证券市场上的证券有进有出,形成优胜劣汰的机制,促使上市公司依法经营,并努力提高经营业绩,否则将面临退市风险。

同时,证券上市的退出机制,有助于提高投资者的证券投资风险意识,促进投资者的理性投资,从而更好的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此外,还有助于化解证券市场的系统风险,使证券市场永远保持竞争活力。

(一)证券上市暂停与终止概念

证券上市暂停,是指证券发行人出现了法定原因时,其上市证券暂时停止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情形。

暂停上市的证券因暂停的原因消除后,可恢复上市。

证券上市的终止,是指证券发行人出现了法定原因后,其上市证券被取消上市资格,不能在证券交易所继续挂牌交易的情形。

上市证券被终止后,可以在终止上市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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