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然灾害停止上班及上课作业Q.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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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然灾害停止上班及上课作业Q
天然災害停止上班及上課作業Q&A(問答資料)102.06.05
目錄
【一】一般事項
Q1:
「天然災害停止上班及上課作業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所稱「天然災害」之範圍為何?
……………………………………………5
Q2:
本辦法的適用範圍為何?
…………………………………………5
Q3:
天然災害停止上班及上課措施之目的為何?
……………………5
Q4:
訂定本辦法之目的為何?
…………………………………………5
Q5:
因天然災害使各級機關及公、私立學校在天然災害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其停止上班及上課期間應稱之為「颱風假」抑或「災防假」?
…………………………………………………………………6
【二】天然災害停止上班及上課之基準
Q6:
風災停止上班及上課基準為何?
…………………………………6
Q7:
水災停止上班及上課基準為何?
…………………………………7
Q8:
震災停止上班及上課基準為何?
…………………………………7
Q9:
土石流災害停止上班及上課基準為何?
如何運用「土石流警戒基準值」作為決定停止上班及上課之參考基準?
…………………7
Q10:
訂定「各地區雨量警戒值」之目的為何?
……………………8
Q11:
如發生沙塵暴,政府機關及學校是否有停止上班及上課之基準?
………………………………………………………………9
【三】通報作業
Q12:
天然災害期間,決定發布、通報停止上班及上課之通報權責機關為何?
應注意作業及程序為何?
……………………………9
Q13: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得否於天然災害期間,將發布停止上班及上課權責授權所屬各區、鄉(鎮、市)長?
………………10
Q14:
天然災害發生時,各區、鄉(鎮、市)停止上班及上課之發布權責為何?
……………………………………………………10
Q15:
天然災害發生時,各機關、學校首長在何種情形下可自行決定停止上班及上課?
其通報程序為何?
………………………10
Q16:
有關各地區是否停止上班及上課之通報時機為何?
………11
Q17:
各直轄市、縣(市)於決定停止上班及上課前,是否應與地理位置相鄰之直轄市、縣(市),就預計發布結果及發布時機進行協調聯繫?
…………………………………………………11
Q18:
各通報權責機關人事主管於汛期前,應向各該直轄市或縣(市)首長提報事項為何?
…………………………………………11
Q19:
天然災害期間如遇例假日或放假日,各通報權責機關是否仍應通報停止上班及上課之訊息?
………………………………12
Q20:
天然災害發生時,各機關、學校公教員工得自行決定停止上班及上課之情形為何?
作業程序為何?
…………………………12
Q21:
如何查詢各地區停止上班及上課的訊息?
…………………12
Q22:
外國人如何查詢各地區停止上班及上課的訊息?
…………13
【四】人員出勤處理
Q23:
天然災害停止上班及上課期間,公務人員出勤之處理方式為何?
……………………………………………………………13
Q24:
天然災害發生經通報權責機關宣布停止上班及上課,民間企業是否比照或另有不同規定?
…………………………………13
Q25:
天然災害停止上班期間,如因業務需要照常上班,可否請領加班費?
…………………………………………………………13
Q26:
天災災害發生時,公教員工居住地區或上班必經地區宣布停止上班,其服務機關仍照常上班,如因業務需要照常上班,可否請領加班費或補休假?
………………………………………14
Q27:
天然災害發生時經宣布停止上班,當日擔任值日人員,於天然災害解除恢復上班後,可否予以補休假?
…………………14
Q28:
天然災害停止上班上課期間,原排定值勤(日、夜)人員,因工作需要經主管核定照常值勤者,可否請領加班費?
……14
Q29:
實施輪班、輪休制度人員,遇天然災害停止上班期間仍照常出勤,可否予以補休?
……………………………………………14
Q30:
天然災害宣布停止上班,奉派出差至未停止上班地區人員,可否於事後補休?
………………………………………………15
Q31:
天然災害發生經通報停止上班上課,公教員工如因職務需要仍須照常出勤時,可否以停止上班上課為由拒絕出勤?
………15
Q32:
天然災害發生,公教員工住所與服務處所不在同通報區,如遇兩地停止上班及上課之決定不同時,應如何處理?
…………15
Q33:
公務人員原已請假,如遇天然災害發生經發布停止上班時,其當日之請假應如何處理?
………………………………………15
Q34:
公務人員原以休假名義申請出國旅遊,因出國期間如遇天然災害發生經發布停止上班時,其休假之請假應如何處理?
……16
Q35:
有關本辦法第13條第1項第2、3款規定適用疑義?
…………16
Q36:
公教員工居住地區或上班必經地區宣布停止上班,服務機關仍照常上班,非經主管指定出勤而出勤者,得否核給加班費或補休?
………………………………………………………………17
Q37:
天然災害發生經發布學校停止上課時,公教員工如需照顧子女者,其出勤應如何處理?
………………………………………17
Q38:
天然災害發生經學校發布停止上課時,其行政人員應否到校上班?
………………………………………………………………17
【五】其他
Q39:
公教員工於返鄉省親適逢颱風來襲交通中斷,致無法如期返回工作崗位時,假別應如何處理?
………………………………17
Q40:
公務人員因天然災害致受傷,其受傷治療或休養期間可否准予當事人以停止上班登記?
………………………………………18
Q41:
民眾遊行、示威抗議致鄰近國中、小學停止上課,公務人員如家中有就讀該校之子女需照顧者,其出勤應如何處理?
……………………………………………………………18
Q42:
民眾遊行、示威抗議致影響鄰近地區交通致公務人員上班遲到,其出勤應如何處理?
……………………………………18
Q43:
離島地區公務人員非因公赴臺,於假滿當日因天候不佳致班機取消無法如期返回工作崗位,得否比照天然災害停止上班處理?
……………………………………………………………18
Q44:
公務人員休假赴國外旅遊、開會,遇當地天然災害不能如期回國之出勤應如何處理?
………………………………………19
Q45:
哪些機關(構)準用本辦法規定?
…………………………19
Q46:
學校是否可以另訂補充規定實施?
…………………………19
Q47:
颱風來襲經通報權責機關宣布停止上班及上課,公務人員原已請假可否予以扣除及應如何扣除,改以停止上班及上課登記?
………………………………………………………………19
Q48:
公務人員於休假時間,如遇天然災害發生經發布停止上班時,其休假之請假應如何處理?
…………………………………20
Q49:
於天然災害發生時,通報權責機關發布「晚上」停止上班上課時,晚上係以幾點作為起始點?
……………………………20
Q50:
有關天然災害期間,教師居住地區停止上班、上課,惟其服務之學校所在地仍正常上班、上課時,服務學校依規定給予教師停班(課)登記時,其教學工作應如何代理?
……………20
【一】一般事項
Q1:
「天然災害停止上班及上課作業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所稱「天然災害」之範圍為何?
A1:
本辦法所稱「天然災害」,係包括風災、水災、震災、土石流災害及其他災害。
Q2:
本辦法的適用範圍為何?
A2:
本辦法適用範圍為政府各級機關及公、私立學校。
但因業務需要,需輪班輪值、參與救災或其他特殊職務,必須照常出勤或酌留必要人力,經機關、學校首長指派出勤者,不適用本辦法之規定。
如交通運輸、警察、消防、海岸巡防、醫療、關務等機關,為全年無休服務民眾,且實施輪班、輪休制度,如遇天然災害發生時,尚無停止上班之適用。
又民間企業勞工於天然災害發生時(後),其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事宜,應依勞動基準法及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規定辦理。
Q3:
天然災害停止上班及上課措施之目的為何?
A3:
(一)避免生命財產發生損害:
給予公教員工及學生於災害發生前妥作預防,災害發生時避免因上班上課及往返途中遭遇危難。
(二)便於災後重建:
天然災害發生後,受災情影響而無法正常上班上課,或為利處理善後,並從事災後重建工作。
Q4:
訂定本辦法之目的為何?
A4:
(一)訂定統一基準,俾便建立共識:
依照天然災害發生前後客觀事實需要,研訂統一之停止上班及上課標準,建立全民共識,以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
(二)明定作業處理方式:
為應天然災害發生時緊急應變之需,爰明定有關停止上班及上課之基準及通報作業之處理程序,以使政府機關、學校及民眾均有所依循。
(三)明確規定權責機關:
可使各地區之公教員工及學生於天然災害發生時,適時連繫查詢並妥切因應。
另由各通報權責機關決定並發布所轄地區是否停止上班及上課,以收因地制宜之效。
(四)便於宣導,建立安全防護理念:
本辦法係基於臺灣地區自然環境之天然災害特殊性而訂定,藉以培養公教員工及機關、學校安全防護理念。
(五)便於預防及搶救:
本辦法除可作事先宣導防範及預防外,亦可作為災害發生即時因應及搶救之參考。
Q5:
因天然災害使各級機關及公、私立學校在天然災害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其停止上班及上課期間應稱之為「颱風假」抑或「災防假」?
A5:
現行天然災害發生時之停止上班及上課期間,社會媒體及一般民眾大多以颱風假定義,惟颱風成災僅為天然災害之型態之一,且各通報權責機關發布停班停課之目的,係為避免天然災害之發生及擴大因應措施,為免民眾對於颱風假有所期待並予以正確教育,故應以「災防假」稱之。
【二】天然災害停止上班及上課之基準
Q6:
風災停止上班及上課基準為何?
A6:
(一)通案性:
綜合考量風力、雨量等因素
1.依據氣象預報,颱風暴風半徑於4小時內可能經過之地區,其平均風力可達7級以上或陣風可達10級以上。
2.依據氣象預報或實際觀測,降雨量達各通報權責機關停止上班上課雨量參考基準,且有致災之虞時。
(二)非通案性:
1.依據氣象預報,是否已達本辦法第4條第1款、第2款之基準難以決定時,如基於學生安全或其他特殊狀況考量,各通報權責機關首長得先行決定停止上課,但仍照常上班。
2.風力或降雨量未達停止上班及上課基準之地區,因受地形、雨量影響,致交通、水電供應中斷或供應困難,影響通行、上班上課安全或有致災之虞時。
3.停止上班、上課後,該地區因風災過境造成普遍性災害,其風力雖已減弱,未達上開停止上班及上課之風力基準,但須繼續停止上班及上課,以利善後清理時。
Q7:
水災停止上班及上課基準為何?
A7:
(一)通案性:
1.依據氣象預報或實際觀測,降雨量達各通報權責機關停止上班上課雨量參考基準,且有致災之虞時。
2.各機關、學校之處所或公教員工住所積水,或通往機關、
學校途中,因降雨致河川水位暴漲、橋梁中斷、積水致通行困難、地形變化發生危險,有影響通行、上班上課安全或有致災之虞時。
(二)非通案性:
參照風災。
Q8:
震災停止上班及上課基準為何?
A8:
(一)各機關、學校之房舍或公教員工所居之房屋因受地震影響倒塌或有倒塌危險之虞時。
(二)地震發生後,各機關、學校之房舍或公教員工住所未達前款之基準,但因受地震影響致交通、水電供應中斷或供應困難,影響通行、上班上課安全或有致災之虞時。
Q9:
土石流災害停止上班及上課基準為何?
如何運用「土石流警戒基準值」作為決定停止上班及上課之參考基準?
A9:
(一)依據氣象預報或實際觀測,累積降雨量(24小時)達各通報權責機關停止上班上課雨量參考基準,且有致災之虞時。
(2)依據土石流警戒預報或實際觀測,達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訂定並公開之各地區土石流警戒基準值,且有致災之虞時。
(3)另「土石流警戒基準值」係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發布,惟因該基準值變動頻繁,本辦法僅作原則規定,未來水土保持局如修正該基準值時,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即配合函知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
(4)有關「土石流警戒基準值」相關資訊,均即時公開在土石流防災資訊網(網址為http:
//246.swcb.gov.tw),請各通報權責機關人事單位自行上網查閱,並密切注意相關資訊。
Q10、訂定「各地區雨量警戒值」之目的為何?
A10:
本辦法於99年1月8日修正時已將「各地區雨量警戒值」列為
附表,其訂定之目的如下:
(一)作為豪大雨發生時危險警戒之用,俾利地方防救災單位提高警覺,以為即時因應處理。
(二)嗣後如遇豪大雨發生,各通報權責機關首長根據中央氣象局發布之雨量觀測或預報資料,並就各地區所定雨量警戒值及降雨量實測值,綜合研判,於有致災之疑慮時,應即考量並決定所轄地區全面或部分區域停止上班上課,或由轄區內各機關、學校首長視實際情形自行決定停止上班及上課後,通知所屬公教員工、學生及透過當地傳播媒體播報,並通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其有上一級機關,並應報上一級機關備查。
(三)作為嗣後各通報權責機關首長宣布停止上班及上課考量標準之一,以期因地制宜。
備註:
1.中央氣象局公布之雨量分級標準如下:
大雨(單日累積降雨量達50毫米以上),且其中至少有1小時雨量達15毫米以上。
豪雨(單日累積降雨量達130毫米以上)。
大豪雨(單日累積降雨量達200毫米以上)。
超大豪雨(單日累積降雨量達350毫米以上)。
2.各通報權責機關所定雨量警戒值,日後仍可視環境變遷或透過科學實證模擬作必要調整,並非一成不變。
Q11:
如發生沙塵暴,政府機關及學校是否有停止上班及上課之基準?
A11:
(一)查本辦法第3條規定,天然災害範圍係包含風災、水災、震災、土石流災害及「其他天然災害」,又其他天然災害造成交通、水電供應中斷或供應困難,影響通行、上班上課安全,或有致災之虞、必須撤離或疏散時,已列為天然災害停止上班及上課之基準。
據上,沙塵暴來襲如符合上開情事時,各通報權責機關(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得依上開規定發布轄區內機關、學校停止上班及上課。
(二)有關訂定沙塵暴學校停止上課基準一節,事屬教育部權責,學童如依教育部規定停止上課,公務人員如需照顧子女者,可依公務人員請假規則規定,請家庭照顧假或休假辦理。
【三】通報作業
Q12:
天然災害期間,決定發布、通報停止上班及上課之通報權責機關為何?
應注意作業及程序為何?
A12:
(一)直轄市轄區之機關、學校,由直轄市長決定發布。
(二)縣(市)轄區之機關、學校,由縣(市)長決定發布。
(三)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得依轄區地形、地貌、交通及地區性之不同,將通報權責授權所屬區、鄉(鎮、市)長決定發布,並應通報所在地區之直轄市或縣(市)政府。
(四)機關、學校所在地區,經機關、學校首長視實際情形自行決定停止上班及上課後,應通知所屬公教員工、學生及透過當地傳播媒體播報,並通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其有上一級機關,並應報上一級機關備查。
(五)各通報權責機關人事主管應於汛期前,向各該直轄市或縣(市)首長提報相關規定及準備措施。
(六)地理位置相鄰之直轄市、縣(市)於決定停止上班及上課前,應就預計發布結果及發布時機進行協調聯繫。
Q13: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得否於天然災害期間,將發布停止上班及上課權責授權所屬各區、鄉(鎮、市)長?
A13:
依本辦法第9條第2項規定,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得依轄區地形、地貌、交通及地區性之不同,將通報權責授權所屬各區、鄉(鎮、市)長決定發布,並應通報所在地區之直轄市或縣(市)政府。
Q14:
天然災害發生時,各區、鄉(鎮、市)停止上班及上課之發布權責為何?
A14:
依本辦法第9條第2項規定,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得依轄區地形、地貌、交通及地區性之不同,將通報權責授權所屬區、鄉(鎮、市)長決定發布,並應通報所在地區之直轄市或縣(市)政府。
爰天然災害發生時,各區、鄉(鎮、市)長得依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授權範圍及上開規定自行決定發布其轄區內機關、學校停止上班及上課,並向各直轄市、縣(市)政府通報。
Q15:
天然災害發生時,各機關、學校首長在何種情形下可自行決定停止上班及上課?
其通報程序為何?
A15:
因受天然災害影響致交通、水電供應中斷或供應困難,影響通行、上班上課安全,或有致災之虞、必須撤離或疏散時,各機關、學校首長得視實際情形自行決定該機關、學校停止上班及上課後,並通知所屬公教員工、學生與透過當地傳播媒體播報,並通報所在地區之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其有上一級機關者,應報上一級機關備查。
Q16:
有關各地區停止上班及上課之通報時機為何?
A16:
(一)全日或上午半日停止上班及上課時:
於前一天晚間7時至10時前發布,並通知傳播媒體於晚間11時前播報之。
但原未達停止上班及上課基準,事後各地區風雨情形增強,已達停止上班及上課之風力(平均風力7級以上或陣風10級以上)或雨量參考基準時,通報權責機關應於當日上午4時30分前發布,並通知傳播媒體,於上午5時前播報之。
(二)下午半日或晚間停止上班及上課時:
應於當日上午10時30分前發布,並通知傳播媒體於上午11時前播報之。
(三)除上開時間外,各通報權責機關得視實際情況,隨時發布之。
Q17:
各直轄市、縣(市)於決定停止上班及上課前,是否應與地理位置相鄰之直轄市、縣(市),就預計發布結果及發布時機進行協調聯繫?
A17:
為避免地理位置相鄰之直轄市、縣(市)停止上班及上課之決定不一,影響民眾生活作息,同時衡酌地理位置相鄰之直轄市、縣(市)為實際共同生活圈之情形,地理位置相鄰之直轄市、縣(市)於決定停止上班及上課前,應就預計發布結果及發布時機進行協調聯繫,以提升行政效率,達事權統一之目的。
Q18:
各通報權責機關人事主管於汛期前,應向各該直轄市或縣(市)首長提報事項為何?
A18:
為因應汛期來臨,明瞭天然災害相關通報作業機制及規定,以利天然災害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作適當之決定,本辦法第17條第2項規定,課予各通報權責機關人事主管向直轄市或縣(市)首長提報資料及準備措施(如相關法規、宣導情形及所屬機關回報之停班停課情形等)之義務。
Q19:
天然災害期間如遇例假日或放假日,各通報權責機關是否仍應通報停止上班及上課之訊息?
A19:
天然災害發生時如遇例假日或放假日,因部分機關、學校仍有公務上的活動,各通報權責機關仍應依本辦法之規定,完全比照週一至週五之通報機制,發布是否停止上班及上課訊息,供各界查詢參考。
Q20:
天然災害發生時,各機關、學校公教員工得自行決定停止上班及上課之情形為何?
作業程序為何?
A20:
(一)依本辦法第13條規定,可自行決定之情形如下:
1.為清理颱風過境所造成之普遍性災害。
2.各機關、學校公教員工配偶、直系親屬有重大傷亡或失蹤。
3.各機關、學校公教員工及其配偶、直系親屬所居住之房屋因受災倒塌或有倒塌之危險,或遭受重大損失時,為處理善後。
4.災情已達停止上班及上課基準,因通訊中斷無法聯繫。
5.其他因地形、交通、水電供應中斷或供應困難,影響通行、上班上課安全或有致災之虞。
(二)各機關、學校公教員工於符合上開情形自行決定後,應於事後陳報機關、學校首長並檢具相關證明,機關、學校首長得在15日範圍內,視實際需要給予當事人停班(課)登記。
Q21:
如何查詢各地區停止上班及上課的訊息?
A21:
颱風過境於交通部中央氣象局發布陸上颱風警報後,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網站首頁(網址為http:
//www.dgpa.gov.tw)將適時切換為各地區停止上班及上課情形畫面,供各界查閱。
各通報權責機關人事單位係透過「天然災害停止上班上課即時播報服務系統」,以電話語音輸入方式設定是否停止上班及上課相關訊息;而民眾亦可撥打該系統服務專線0203-001-66,收聽各地區停止上班及上課訊息。
Q22:
外國人如何查詢各地區停止上班及上課之訊息?
A22:
為建構英語友善環境,增進旅居臺灣之外國人查詢天然災害停班、停課之便利性,颱風過境於交通部中央氣象局發布陸上颱風警報後,旅居臺灣之外國人可至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網站之「天然災害上班及上課狀態代碼」英文網頁(網址為http:
//www.dgpa.gov.tw)查詢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停止上班及上課狀況。
【四】人員出勤處理
Q23:
天然災害停止上班及上課期間,公教人員出勤之處理方式為何?
A23:
經通報權責機關宣布停止上班及上課,除各機關、學校因業務需輪班輪值、參與救災或其他特殊職務,必須照常出勤或酌留必要人力,經機關、學校首長指派出勤者外,其餘人員係以停班(課)登記,不列入任何假別計算。
Q24:
天然災害發生經通報權責機關宣布停止上班及上課,民間企業是否比照或另有不同規定?
A24:
查本辦法第18條規定,民間企業之停止上班,依照勞動基準法或其他法令規定,由勞資雙方協商處理。
爰民間事業單位勞工於天然災害發生時(後)之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事宜,請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天然災害發生事業單位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要點」處理。
(該會免付費電話專線:
0800-085-151)
Q25:
天然災害停止上班期間,如因業務需要照常上班,可否請領加班費?
A25:
(一)天然災害發生時機關、學校停止上班及上課,乃係因應事實上無法上班及上課之臨時措施,如因職務需要,經機關、學校首長指派出勤者,得以加班處理。
(二)因職務必須照常出勤或因工作需要經機關、學校首長指派出勤人員,得核實支給加班費。
Q26:
天然災害發生時,公教員工居住地區或上班必經地區宣布停止上班,其服務機關仍照常上班,如因業務需要照常上班,可否請領加班費或補休假?
A26:
公教員工如確因業務迫切需要,經機關、學校首長指派出勤者,得核實支給加班費,或於事後辦理補休假。
Q27:
天然災害發生時經宣布停止上班,當日擔任值日人員,於天然災害解除恢復上班後,可否予以補休假?
A27:
值日目前係由各主管機關自行衡酌規定,有關值日人員之補休假等事宜,仍請依各機關所訂之值日規定辦理。
Q28:
天然災害停止上班上課期間,原排定值勤(日、夜)人員,因工作需要經主管核定照常值勤者,可否請領加班費?
A28:
值勤津貼費用係由各主管機關自行規定,仍請依各機關所訂之值勤有關規定辦理。
Q29:
實施輪班、輪休制度人員,遇天然災害停止上班期間仍照常出勤,可否予以補休?
A29:
交通運輸、警察、消防、海岸巡防、醫療、關務等業務性質特殊機關(構),為全年無休服務民眾,且應實施輪班、輪休制度,如遇天然災害發生時,其尚無停止上班之適用。
上開輪班人員於停止上班期間,仍應照常出勤,其照常出勤人員得由機關(構)核予補休或支給加班費;至上開人員排定輪休之日如適逢天然災害停止上班,因無到公服勤事實,尚不得予以補休。
Q30:
天然災害宣布停止上班,奉派出差至未停止上班地區人員,可否於事後補休?
A30:
天然災害發生時發布停止上班及上課,乃係因應事實上無法上班及上課之臨時措施,其目的在於預防及搶救,以減少天然災害來襲生命、財務遭受損失。
故奉派出差至天然災害未侵襲地區執行公務,因無生命、財產遭受侵害之顧慮,自無適用本辦法之必要,尚不得予以補休。
Q31:
天然災害發生經通報停止上班上課,公教員工如因職務需要仍須照常出勤時,可否以停止上班上課為由拒絕出勤?
A31:
各機關、學校公教員工因職務需輪班輪值、參與救災或其他特殊職務,必須照常出勤或酌留必要人力,經機關、學校首長指派出勤者,不適用本辦法。
亦即不得藉口停止上班上課,而拒絕出勤。
Q32:
天然災害發生,公教員工住所與服務處所不在同通報區,如遇兩地停止上班及上課之決定不同時,應如何處理?
A32:
(一)公教員工居住地區之機關學校經權責機關決定停止上班上課,而其服務機關所在地區仍照常上班時,各該公教員工比照所居住地區之機關學校給予停止上班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