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规定_精品文档.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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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规定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的依法管理,杜绝医疗废物流向社会造成危害,确保人民健康与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管理规定适用于本省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三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责任制,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医疗废物的安全管理。

第四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依据卫生部《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的要求,制定并落实医疗废物管理各环节的规章制度、工作流程和要求、有关人员的工作职责及发生医疗卫生机构内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的应急方案。

第五条医疗卫生机构各职能部门应当设置专(兼)职人员负责医疗废物管理,履行以下职责:

医务部门负责监督临床医务人员的医疗废物管理。

护理部门负责监督护理人员的医疗废物管理。

行政后勤管理部门负责监督医疗废物的安全处置和日常管理。

感染管理科负责医疗废物的全程监督管理。

各临床科室及辅助科室行政科主任为科室医疗废物管理直接责任人,护士长具体负责督促所有医务人员做好医疗废物的分类与管理。

医疗卫生机构医务人员对本岗位产生的医疗废物的安全处置履行相应职责。

第六条医疗卫生机构委托物业公司负责物业服务的,应当与物业公司明确医疗废物管理责任,杜绝医疗废物流向社会、造成危害。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指定医疗废物收集、贮存、运输和处置的经营者,不得设置障碍干扰医疗废物收集、贮存、运输和处置的正常活动。

第三章分类与收集

第八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卫生部《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对医疗场所产生的医疗废物进行分类。

(一)以下废物应当放入黄色垃圾袋:

棉球、纱布等接触患者血液、体液、分泌物的物品;

引流袋、各种手套、一次性医疗器械等(不论是否被污染,一律作为医疗废物处理);

传染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生活垃圾。

化疗药瓶。

黄色垃圾袋应当有“警示”标识,凡已放入袋的污物不得再取出。

医疗废物达到包装物的3/4时,应当有效封口。

(二)以下废物应当放入利器盒:

各种医用针头、缝合针、各种手术刀、手术锯等。

利器盒存放量达到容器的3/4时,即密闭放入黄色垃圾袋。

利器盒不得重复使用。

(三)以下废物应当放入塑料桶:

二甲苯等液体。

病原体培养基、标本、菌种,应当先消毒处理(首选压力蒸汽灭菌)再放入黄色垃圾袋。

不具备条件的,可使用1000~2000mg/L含氯消毒剂消毒。

(四)以下废物作为生活废物放入黑色垃圾袋,不必作为医疗废物放入黄色垃圾袋:

输液软袋、塑料瓶、安瓿、小药瓶等;

非传染性疾病病人尿不湿、卫生巾、一次性尿垫等物品。

第四章运送与暂存

第九条运送人员运送医疗废物时,应当穿戴防护用品,做好职业安全防护。

第十条运送人员每天按规定的时间、路线运送至暂存地。

第十一条运送前应当称重(或记件)并登记。

第十二条医疗废物运送应当密闭,运送车辆需防渗漏,易于清洁、消毒。

第十三条运送结束,应当及时清洁消毒运送工具。

第十四条医疗废物暂存地应当防鼠、防蚊蝇、防蟑螂、防盗、防渗漏;易于清洁消毒。

第十五条暂存地专人管理,应当有“警示”标识和“禁止吸烟、饮食”的标识。

院外闲杂人员不得接触。

第十六条暂存地医疗废物应当1~2天运送一次。

第十七条医疗废物转出时对暂存地及时清洁、消毒。

第十八条产生和运送部门对医疗废物来源、种类、重量、时间、经办人签名进行登记。

第十九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采取必要的防盗措施,防止医疗废物被盗。

第五章处置

第二十条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处置应当交由经环保部门认可的集中处置中心负责处置。

第二十一条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应当每天或隔天交由集中处置机构运送,交接时应当填写危险品转移联单,应当注明重量、种类等。

第二十二条不具备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条件的地区,使用后的一次性医疗器具和易致人损伤的医疗废物应当消毒并作毁形处理;尽量及时焚烧;不能焚烧的,消毒后集中填埋。

第二十三条医疗卫生机构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等意外情况时应当采取应急处置措施。

(一)对于发现医疗废物流失的,应当首先确定流失范围及严重程度,并积极采取补救措施。

(二)发生医疗废物泄漏等情况,应当立即采取措施,防止泄漏继续发生,同时采用合理的消毒方法对现场进行处理。

(三)对于出现医疗废物流失等不良事件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尽快组织评估,并上报主管部门。

第六章培训与职业防护

第二十四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全体工作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提高其对医疗废物管理工作的认识。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具体从事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存、处置等工作的人员进行相关知识培训(包括职业安全防护知识)。

第二十五条具体从事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存、处置等工作的人员应当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并及时更换,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应当有利器伤处理及报告程序。

第七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医疗废物管理实行属地化管理。

卫生行政部门未按照本规定组织实施并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予以通报批评。

第二十七条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规定者,依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处罚。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省卫生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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