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工企业八大作业安全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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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企业八大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八大作业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八大作业安全管理,根据《化学品生产单位八大作业规程》,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
八大作业是指公司范围内的吊装作业、动火作业、动土作业、断路作业、高处作业、设备检修作业、盲板抽堵作业及受限空间作业。
第二章吊装安全管理
第三条吊装作业定义
(一)吊装作业
在检维修过程中利用各种吊装机具将设备、工件、器具、材料等吊起,使其发生位置变化的作业过程。
(二)吊装机具
指桥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装卸机、缆索起重机、轮胎起重机、塔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升降机、电葫芦及简易起重设备和辅助用具。
第四条吊装作业的分级
吊装作业按吊装重物的质量分为三级:
(一)一级吊装作业吊装重物的质量大于100t。
(二)二级吊装作业吊装重物的质量大于等于40t小于等于100t。
(三)三级吊装作业吊装重物的质量小于40t。
第五条作业安全管理基本要求
(一)应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对吊装机具进行日检、月检、年检。
对检查中发现问题的吊装机具,应进行检修处理,并保存检修档案(检查应符合GB6067的规定)。
(二)吊装作业人员(指挥人员、起重工)应持有有效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方可从事吊装作业指挥和操作。
(三)吊装质量大于等于40t的重物和土建工程主体结构,应编制吊装作业方案。
吊装物体虽不足40t,但形状复杂、刚度小、长径比大、精密贵重,以及在作业条件特殊的情况下,也应编制吊装作业方案
(四)吊装作业方案、施工安全措施和应急救援预案经作业主管单位和安全环保部审查,报技安副总经理批准后方可实施。
(五)利用两台或多台起重机械吊运同一重物时,升降、运行应保持同步;各台起重机所承受的载荷不得超过各自额定起重能力的80%。
第六条作业前的安全检查
吊装作业前应进行以下项目的安全检查:
(一)安全环保部应对从事指挥和操作的人员进行资质确认。
(二)安全环保部进行有关安全事项的研究和讨论,对安全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确认。
(三)实施吊装作业单位的有关人员应对起重吊装机械和吊具进行安全检查确认,确保处于完好状态。
(四)在易燃易爆场所实施吊装作业单位使用汽车吊装机械,要确认安装有汽车防火罩。
(五)实施吊装作业单位的有关人员应对吊装区域内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包括吊装区域的划定、标识、障碍)。
警戒区域及吊装现场应设置安全警戒标志,并设专人监护,非作业人员禁止入内。
安全警戒标志应符合GB16179的规定。
第七条作业中安全措施
(一)吊装作业时应明确指挥人员,指挥人员应佩戴明显的标志;应佩戴安全帽,安全帽应符合GB2811的规定。
(二)应分工明确、坚守岗位,并按GB5082规定的联络信号,统一指挥。
指挥人员按信号进行指挥,其他人员应清楚吊装方案和指挥信号。
(三)正式起吊前应进行试吊,试吊中检查全部机具、地锚受力情况,发现问题应将工件放回地面,排除故障后重新试吊,确认一切正常,方可正式吊装。
(四)严禁利用管道、管架、电杆、机电设备等作吊装锚点。
未经技术质量部及安全环保部审查核算,不得将建筑物、构筑物作为锚点。
(五)吊装作业中,夜间应有足够的照明。
室外作业遇到大雪、暴雨、大雾及6级以上大风时,应停止作业。
(六)吊装过程中,出现故障,应立即向指挥者报告,没有指挥令,任何人不得擅自离开岗位。
(七)起吊重物就位前,不许解开吊装索具。
第八条操作人员应遵守的规定
(一)按指挥人员所发出的的指挥信号进行操作。
对紧急停车信号,不论由何人发出,均应立即执行。
(二)司索人员应听从指挥人员的指挥,并及时报告险情。
(三)当起重臂吊钩或吊物下面有人,吊物上有人或浮置物时,不得进行起重操作。
(四)严禁起吊超负荷或重物质量不明和埋置物体;不得捆挂、起吊不明质量,与其他重物相连、埋在地下或与其他物体冻结在一起的重物。
(五)在制动器、安全装置失灵、吊钩放松装置损坏、钢丝绳损伤达到报废标准等情况下严禁起吊操作。
(六)应按规定负荷进行吊装,吊具、索具经计算选择使用,严禁超负荷运行。
所吊重物接近或达到额定起重吊装能力时,应检查制动器,用低高度、短行程试吊后,再平稳吊起。
(七)重物捆绑、紧固、吊挂不牢,吊挂不平衡而可能滑动,或斜拉重物,棱角吊物与钢丝绳之间没有衬垫时不得进行起吊。
(八)不准用吊钩直接缠绕重物,不得将不同种类或不同规格的索具混在一起使用。
(九)吊物捆绑应牢靠,吊点和吊物的中心应在同一垂直线上。
(十)无法看清场地、无法看清吊物情况和指挥信号时,不得进行起吊。
(十一)起重机械及其臂吊、吊具、辅具、钢丝绳、缆风绳和吊物不得靠近高低压输电线路。
(十二)停工和休息时,不得将吊物、吊笼、吊具和吊索吊在空中。
(十三)在起重机械工作时,不得对起重机械进行检查和维修;在有载荷的情况下,不得调整起升变幅机构的制动器。
(十四)下方吊物时,严禁自由下落(溜);不得利用极限位置限制器停车。
(十五)遇大雪、暴雨、大雾及6级以上大风时,应停止露天作业。
(十六)用定型起重吊装机械(例如履带吊车、轮胎吊车、桥式吊车等)进行吊装作业时,除遵守本办法外,还应遵守该定型起重机械的操作规范。
第九条作业完毕作业人员应做的工作
(一)将起重臂和吊钩收放到规定的位置,所有控制手柄均应放到零位,使用电气控制的起重机械,应断开电源开关。
(二)对在轨道上作业的起重机,应将起重机停放在指定位置有效锚定。
(三)吊索、吊具应收回放置到规定的地方,并对其进行检查、维护、保养。
(四)对接替工作人员,应告知设备存在的异常情况及尚未消除的故障。
第十条《吊装安全作业证》管理
(一)吊装质量大于10t的重物应办理《吊装安全作业证》,《吊装安全作业证》由安全环保部负责管理。
(二)项目单位负责人从安全环保部领取《吊装安全作业证》后,应认真填写各项内容,交作业单位负责人批准。
对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中规定的吊装作业
(三)《吊装安全作业证》批准后,项目单位负责人应将《吊装安全作业证》交吊装指挥。
吊装指挥及作业人员应检查《吊装安全作业证》,确认无误后方可作业。
(四)应按《吊装安全作业证》上填报的内容进行作业,严禁涂改、转借《吊装安全作业证》,变更作业内容,扩大作业范围或转移作业部位。
(五)对吊装作业审批手续齐全,安全措施全部落实,作业环境符合安全要求的,指挥人员方可指挥开始作业。
第三章动火作业安全管理
第十一条动火作业管理职责
(一)公司各部门应对自己所管辖区内的动火作业安全负责。
(二)动火作业相关人员必须对整个动火作业过程负责。
(三)安全环保部负责对公司一级、特殊动火进行审批、监护。
第十二条定义
动火作业:
是指能直接或者间接产生明火的工艺装置以外进行焊接或切割作业及在易燃易爆场所使用电钻、砂轮等进行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赤热表面的临时性作业。
第十三条动火作业分类
动火作业分为特殊动火作业、一级动火作业和二级动火作业三类。
(一)特殊动火作业:
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他特殊危险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
待压不置换动火作业按特殊动火作业管理。
(二)一级动火作业:
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的除特殊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
厂区管廊上的动火作业按一级动火作业管理。
(三)二级动火作业:
除特殊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以外的禁火区的动火作业;凡生产装置或系统全部停车,装置经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并采取安全隔离措施后,可根据其火灾、爆炸危险性大小,经厂安全(防火)部门批准,动火作业可按二级动火作业管理;遇节日、假日或其他特殊情况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第十四条动火作业安全防火要求
(一)动火作业前,应检查电、气焊工具,保证安全可靠,不准带病使用。
(二)动火作业应有专人监护。
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现场及周围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他有效的安全防火措施,配备足够适用的消防器材。
(三)使用气焊焊割动火作业时,氧气瓶与乙炔瓶间距应不小于5米,在易燃易爆场所不小于7米,二者与动火作业地点间距均应不小于10米,并不准在烈日下曝晒晒。
(四)动火作业完毕应清理现场,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
(五)进入受限空间、高处等进行动火作业时,还须执行AQ3028-2008《化学品生产单位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规范》和AQ3025-2008《化学品生产单位高处作业安全规范》的规定。
(六)凡处于GB50016规定的甲、乙类区域的动火作业,地面如有可燃物、空洞、窨井、地沟、水封等,应检查分析。
距用火点15m以内的应采取清理或封盖等措施;对于用火电周围有可能泄露易燃、可燃物料的设备,应采取有效的空间隔离措施。
(七)拆除管线的动火作业,应先查明其内部介质及其走向,并制定响应的安全防火措施。
在生产、使用、储存氧气的设备上进行动火作业,氧含量不得超过21%。
五级风以上天气,原则上禁止露天作业,因生产需要确需动火作业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八)凡有可燃物构件的凉水塔、脱气塔、水洗塔等内部进行动火作业时,应采取防火隔绝措施。
动火期间距动火点30m内不得排放各类可燃气体;距动火点15m内不得排放各类可燃液体;不得在动火点10m范围内及用火点下方同时进行可燃溶剂清洗或喷漆作业。
第十五条特殊动火作业在符合第十四条规定的同时,还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在生产不稳定的情况下进行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
(二)应事先制定安全施工方案,落实安全防火措施,必要时请消防科人员及车辆到现场预防。
(三)动火作业前,生产分厂(车间)应通知公司调度及相关单位部门,使之在异常情况下能及时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四)动火作业过程中,应使系统保持正压,严禁负压动火作业。
(五)动火作业现场的通风排风应良好,以便使泄露的气体顺畅排放。
第十六条动火分析
(一)动火分析应由技术质量部具有资质的化验工进行。
凡在易燃易爆装置、管道、储罐等部位及其他应进行分析的部位动火时,动火作业前,必须进行动火分析。
(二)动火作业的取样点,应由动火所在单位的现场管理人员提取,动火分析的取样点要有代表性。
(三)取样与动火间隔不得超过30分钟;如超过间隔或动火作业中断时间超过30分钟时,必须重新取样分析。
第十七条职责要求
(一)动火作业负责人
1.负责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并对动火作业负全面责任。
2.应在动火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参与动火安全措施的制定、落实,向作业人员交代作业任务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项。
3.作业完成后组织检查现场,确认无遗留火种后,方可离开现场。
(二)动火人
1.应参与风险危害因素辨识和安全措施的制定。
2.应逐项确认相关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
3.应确认动火地点和时间。
4.若发现不具备安全条件时,不得进行动火作业。
(三)监护人
1.负责动火现场的监护与检查,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动火人停止动火作业,及时联系有关人员采取措施。
2.应坚守岗位,不准脱岗,在动火期间不准兼做其他工作。
3.当发现动火人违章作业时,应立即制止。
4.在动火作业完成后,应会同有关人员清理现场,清除残火,确认无遗留火种后,方可离开现场。
(四)动火部位负责人
1.对所属生产系统在动火作业过程中的安全负责。
参与制定、负责落实动火安全措施,负责生产与动火作业的衔接。
2.检查确认《动火安全作业证》审批手续,对手续不完备的《动火安全作业证》应及时制止动火作业。
3.在动火作业中,生产系统如有紧急或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停止动火作业。
(五)动火分析人
对本次采样动火分析方法和分析结果负责,应根据动火点所在车间的要求,到现场取样分析,在《动火安全作业证》上填写取样时间和分析数据并签字。
不得用合格等字样代替分析数据。
(六)动火作业审批人
动火作业审批人是动火作业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