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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防范和处理

浈江区医务人员培训材料

2013年2月5日

一、医疗纠纷反映的主要问题

1、患方认为误诊误治的占案件总数32.8℅。

2、告知不到位、疗效不满意的占28.56℅。

3、诊疗服务及病例资料问题占26.38℅。

4、认为器材、药品不合格的占8.76℅。

原包装药液、安培或实物要妥善封存。

上述纠纷多因沟通不到位所引发

5、因为输血、血透感染的占3.61℅。

6、其他问题占2.06%。

90%以上的医疗纠纷可以预防

二、医疗纠纷增多的原因

诊治过程中医务人员及管理人员的技术、态度、收费、管理等因素的缺陷,产生医疗纠纷。

流动人口就诊人数增加。

特别是在大城市的城乡结合部,一些打工人员由于就诊时缺乏资金有时故意指责医院出现差错或事故,以达到不交纳医疗费用的目的。

患者对医疗服务的要求和期望值越来越高,不能理解病情的变化和疾病发生发展的自然规律。

其它因素例如新闻媒介对医疗纠纷不负责任的炒作,保护医疗工作和医务人员的法规不够完善等。

为此,医务人员和医院管理人员的法制观念亟待加强,以保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

三、医疗纠纷发生的常见原因

责任心不强

服务不到位

违规操作病历书写不规范

制度执行不到位

未尽到注意义务

制度制订不全面

没有尽到告知义务

临床经验不足等有关

1、医务人员责任心不强的表现

在诊疗过程中,医务人员对病员不负责任,态度生硬,缺乏同情心。

例如,病人来看急诊,有的当班医生护士不问病情,不作预检,贪图自己工作方便借口推托说急诊“很忙”,叫病人挂号去看门诊。

病人出于无奈只好去看门诊。

但是病人因病痛苦,心里嘀咕,就会指责医务人员对他(她)缺乏同情心。

事后病情表明,如果患者确因求诊时间上被耽误而造成不良后果,这便构成医疗纠纷的原因。

2、工作懒散、态度不认真。

病人或家属在诉说病情时,有的医生表现为漫不经心,似听非听,或边看病边与旁人闲聊,甚至开玩笑。

易导致漏诊、误诊。

如主诉头痛,医生看作为一般性头痛,实则为颅内肿瘤;或将重症看成轻病(如流脑早期误诊为感冒,心梗误诊为一般性胸痛等);或危重病人的预后事先没有向家属说清楚等,一旦病人发生了死亡或留下严重的后遗症,家属就会指控医生不负责任,是医生当初不重视病人的主诉而引起的后果。

3、作风拖拉。

患方要求迅速住院,及时抢救,而有的医生表现得磨磨蹭蹭。

如果病情恶化,或在用药过程中发生了严重的反应,由于抢救不及时或抢救中医师不在场,或者没赶上抢救的最佳时机,病人发生了死亡。

就会引发纠纷。

4、工作中的失职

工作中的失职是指工作上的玩忽职守,或疏忽大意所造成的渎职情况。

例如:

用错药、打错针、输错血、开错刀、或在手术后体腔内遗留纱布及其他异物等。

5、意外情况

指医务人员在药物注射、诊断性检查或麻醉过程中,病人突然出现心搏、呼吸骤停而死亡。

经过尸解、病检、生化检验、案情调查、病史分析等手段,鉴定结果认为用药的指征、剂量、方法等各个方面均符合医疗上的原则和要求,抢救也是及时得当有力的。

但是病人由于体质上的特异,发生了药物过敏死亡,对于这类死亡应考虑归属于意外事件。

6、家属另有需求

因家属另有需求,致使作为医疗事故的原因被纠缠,近年来亦屡见不鲜。

这类纠纷案的特征是,经过多方面的查证核实,医务人员在诊疗工作中确尽了很大的努力,实际上并无医疗过错或事故。

但是有的病人家属借说“医疗事故”而提出各种要求,如要求取消住院费,给予经济赔偿、处置户口、安排与调动工作,解决住房困难等等。

有的病人则长期占住病房,拒不出院。

7、语言不当引起的纠纷

在医疗过程中,每个医疗单位的条件、设备和人人的技术水平等多方面因素,对一些疾病的认识能力和诊疗效果会有差异。

如某些疾病在发病初期典型症状不明显,医生根据当时的症状作出初步诊段是允许的。

而病人经过几天的治疗无效,又转诊到另一医疗机构,此时典型症状比较明显,医生改变原来的诊段也是理所当然。

如果后来的医生不假思索讲些错误的话,如“这个病很明显,怎么会诊断错了”或“你这个病早来就没有问题,现在已经晚了”,其可能引起不堪设想的后果,因为说着无意听着有心,如果病人有后遗症或死亡,家属肯定会找到原来的初诊医疗单位,追究医疗责任,造成医疗纠纷。

在病人面前,随便发表议论,如“氧气不够、用这药不对或坏了”等,出自医务人员之口,容易引起误解,切忌失之一语。

四、医疗过错

本应进行的检查未作

本应采取的抢救措施未行

手术错切健康组织

手术器械遗留体内

用药错误(错人、错药、错量、

错方法等)

五、与医疗活动有关的其他犯罪

生产、销售假药罪

生产、销售劣药罪

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

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罪

非法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罪

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

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

六、非法行医罪

超越注册地点

超越诊疗科目

专项技术许可

见习期“医师”行医

要有预见性

酒后之人。

患者或家属酒后,控制能力下降,容易发生争端。

个别人发酒疯制造事端。

 经济拮据者,对用药、治疗费用易产生怀疑,担心被开大药方或无关的治疗检查项目。

  慢性、复发性疾病,因不能根治,花费较多,心情烦躁,往往对治疗效果不满,易产生抵触情绪。

  患者家中有从医人员者,由于医务人员熟悉医疗行业中的瑕疵,如某项医疗活动影响医疗效果,很容易引起纠

纷。

  应用激光、外科手术进行美容整形

  本院职工的熟人,往往减少医疗程序,减少检查项目。

因是熟人不做详细交待,不签协议书,留下了纠纷隐患。

对于上述疾病和人群,医务人员应严格执行医疗制度,多和病人解释沟通,完整书写病历和各项记录,努力避免医疗纠纷的发生

七、个人对医疗事故的防范措施

提高业务水平,降低误诊误治的几率;

改善服务态度,搞好医患关系;

诊断要留有余地,考虑问题要全面,对病人多作解释工作(我没确诊,何来的误诊?

);

治疗时多提出几套方案,将每一治疗方案的优缺点,副作用讲清楚,让病人参与制定。

(尊

重消费者有知情权和最终决定权);多与病人沟通,让患者及家属了解你所做的工作;

对于风险大的病种、治疗、手术要反复向患者及家属解释可能出现的问题,做到相互理解并履行签字手续;

对于可能出问题的病例,尽可能有意的保留对自己有利的证据,别在“举证倒置”的时候“倒“不出来;

在医学常规允许的范围内,多做化验、检查,如病人不同意,在病历中注明,条例中规定:

因病人不配合,造成的后果医生不负责任;最重要的一点,要提高认识,医生和病人的关系不仅仅是医患关系,医患关系随时可能转化成原告和被告的关系。

因此,当病人来求医时,医生要把病人看成“原告”,把自己看成是“被告”,做好充分的准备,不仅仅是病历记录,还要包括现代化的音像设备,一旦上法庭,才能立于不败之地;

该解释的解释,不该说的别乱说,谨慎为妙。

搞不好病人也揣着小录音机摄象机之类的东西呢。

八、医闹处理的原则和方法

积极沟通表明态度

告知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有关医疗纠纷处置的具体办法和程序。

患者或者近亲属要求协商的,应当告知其推举代表参加协商,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名。

患方要求与院领导对话的,院领导要及时出面

依法报告争取上级理解和支持

当发生或者发现医疗过失、医疗事故可能引起医疗争议时,发生医疗事故的按规定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发生患者死亡或者可能为二级以上的医疗事故;导致3人以上人身损害;应在12小时内向卫生行政部门汇报。

采取措施减少损失

的,当事人在按规定程序上报同时,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或者减轻对患者身体健康的损害,防止损害扩大。

及时尸检争取主动

将诊断或者讨论的意见告知患者或者其近亲属,并努力使其理解并达成一致意见。

与患者或者近亲属共同对现场实物及相关病历资料进行封存和启封。

患者在医疗机构内死亡的,按规定将尸体移放太平间或者殡仪馆。

对发生患者死因不明或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告知患方在规定时间(患者死亡后48小时,如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延缓7日)内提出尸检申请,拒绝尸检的,应让患者家属签字;如拒绝签的,应当如实记载,并记录在场的其他证人。

患者近亲属对死因有异议的,建议患方按规定进行尸检。

医疗纠纷引起或者可能引起治安案件的,立即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报警、报案。

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医调委等部门和机构做好调查、取证和调解处理工作

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对疑似输液、输血、注射、药物等引起不良反应,有关人员应及时报告医务科,并组织有关人员会同患方对现场实物封存和启封,需检验的,由双方指定的检验机构检验。

九、责任事故。

是指医务人员因违反规章制度、诊疗护理常规等失职行为所致的事故。

如对患者不负责任,不详细询问病史,不做必要的检查、化验;对患者的病痛漠不关心,违反相应规章制度;没有采取当做并可以做到的诊疗手段;或是做了对患者不当做的医疗措施,给患者造成严重的不良后果。

如对急诊病人,病危病人,外科急腹症,身体各部位的严重创伤,内、外大出血等病人,生命垂危,而医务人员却借故推诿,拒绝收治;或是接诊的医务人员不检查病人,又不采取急救措施,不负责任的转院,延误抢救和治疗时机,对患者造成难以挽回的后果,都属责任事故。

责任事故具体表现是:

(一)对急、危、重病员,片面强调制度、手续而拒收病人,或不负责任地转院、转科,或不采取应当采取的急救措施,以致贻误抢救时机的。

(二)诊治工作中,知道或应当知道病情疑难而不请示或不执行上级医师指导,擅自处理的,上级医师接到下级医师报告后,不及时认真处理的。

(三)手术治疗中,错开部位,摘错器官,遗留器械、纱布等异物在病员体内,或不按操作规程而错伤重要器官的。

(四)护理工作中,不严格执行查对制度,不按规定交接班,不遵医嘱,护理不当,或其违反制度、操作规程的。

(五)助产中,违反接产原则和操作规程的。

(六)用药过程中,违反药物禁忌症药物过敏试验等使用规定的。

(七)在医疗工作中,不掌握医疗原则,滥用毒、麻、剧药品,开错或用错药的。

(八)生物制品的接种途径、剂量、部位错误或操作中消毒不严的。

(九)药剂工作中,配错处方、发错药、写错用法、贴错标签或制剂含量错误,以及其他违反操作规程的。

(十)检验、放射、病理等其他部门,漏报、错报检查结果,验错血型、发错血、拍错片等。

(十一)麻醉中选错麻醉方式、部位,用错麻醉药或麻醉药过量以及不认真观察病员用药后的病情变化,违反操作规程的。

(十二)医院领导、行政、后勤以及其他有关人员,在抢救病员过程中,玩忽职守、借故推诿、拖延时间,而影响医疗护理工作的。

(十三)其他失职行为造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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