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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法规
第三章 税收法律制度
第一节 税收概述
一、税收的概念与分类
(一)税收概念
1.税收的概念
税收是政府为了满足社会公共需要,凭借政治权利,强制、无偿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形式
2.税收的作用
税收具有组织收入、调节经济、维护国家政权和维护国家利益等方面的作用:
(1)税收是国家组织财政收入的主要形式
税收组织财政收入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一是由于税收具有强制性、无偿性和固定性,因而能保证其收入的稳定;二是税收的源泉十分广泛,能从多方面筹集财政收入。
(2)税收是国家调控经济运行的重要手段
国家通过税种的设置,以及在税目、税率、加成征收或减免税等方面的规定,可以调节社会生产、交换、分配和消费,促进社会经济健康发展。
(3)税收具有维护国家政权的作用
国家政权是税收产生和存在的必要条件,而国家政权的存在又有赖于税收的存在。
没有税收,国家机器就不可能有效运转。
(4)税收是国际经济交往中维护国家利益的可靠保证
在国际交往中,任何国家对在本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的外国企业或个人都拥有税收管辖权,这是国家权益的具体体现。
(二)税收的特征
税收具有强制性、无偿性和固定性三个特征。
1.强制性。
强制性是指国家以社会管理者的身份,凭借政权力量,通过颁布法律或法规,按照一定的征收标准进行强制征税。
2.无偿性。
无偿性是指国家取得税收收入既不需偿还,也不需对纳税人付出任何对价。
3.固定性。
固定性,固定性是指国家征税以法律形式预先规定征税范围和征收比例。
包括时间上的连续性和征收比例的固定性。
(三)税收的分类
我国的税种分类方式主要有:
1.按征税对象分类,可将全部税收划分为流转税类、所得税类、财产税类、资源税类和行为税类五种类型。
(1)流转税类——以流转额为课税对象(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和关税等)。
特征:
间接税、对物税、比例税,计税依据是商品或劳务的流转额
包括:
商品流转税是指商品的交换金额和非商品流转税各种劳务收入或服务性业务的金额
(2)所得税类(收益税)——以各种所得额为课税对象(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
特征:
可直接调节纳税人收入,发挥其公平税负、调整分配关系的作用
(3)财产税类——以纳税人所拥有或支配的财产为课税对象(房产税、车船税、船舶吨税等等)。
财产税的课税对象包括不动产和动产两大类
特征:
可为地方财政提供稳定收入来源;可防止财产过分集中于社会少数人;便于调节财富的分配,体现了社会分配的公正性;便于当地政府了解,能够因地制宜地进行征收管理
(4)资源税类——对境内从事资源开发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类税(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
特征:
只对特定资源征税;具有级差收入税的特点;实行从量定额;属中央和地方共享税
(5)行为税类——以纳税人的某些特定行为为课税对象(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等)。
特征:
特殊的目的性;较强的政策性;临时性和偶然性;税源的分散性
2.按征收管理的分工体系分类,可分为工商税类、关税类。
(1)工商税类——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绝大部分)。
工商税收是指以从事工业、商业和服务业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的各种税的总称,是我国现行税制的主体部分。
具体包括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资源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车船税、土地增值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等。
(2)关税类——由海关负责征收管理(进出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等)。
关税是对进出境的货物、物品征收的税收总称,主要是指进出口关税,以及对人境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征收的进口税。
关税是中央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也是国家调节进出口贸易的主要手段。
3.按照税收征收权限和收入支配权限分类,可分为中央税、地方税和中央地方共享税。
(1)中央税。
中央税是指由中央政府征收和管理使用或地方政府征收后全部划解中央政府所有并支配使用的一类税属于中央政府的财政收入,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如关税和消费税。
(2)地方税。
是指由地方政府征收和管理使用的一类税属于地方各级政府的财政收入,由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如个人所得税、屠宰税和筵席税等。
(3)中央地方共享税。
是指税收的管理权和使用权属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共同享有的一类税
属于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财政的共同收入,由中央、地方政府按一定的比例分享税收收入,目前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如现行的增值税、印花税、资源税等。
4.按照计税标准不同进行的分类,可分为从价税、从量税和复合税。
(掌握)
(1)从价税是以征税对象价格为计税依据,按照一定的比例计征的一种税种
从价税实行比例税率和累进税率,其应纳税额随商品价格的变化而变化,能充分体现合理负担的税收政策,如我国现行的增值税、营业税、关税和各种所得税等税种。
课税对象的价格×比例税率=应纳税额
(2)从量税是以征税对象的数量(数量、重量、体积)等作为计税依据,其课税数额与征税对象数量相关而与价格无关。
以课税对象的重量、件数、容积、面积×单位税额得出应纳税额。
如我国现行的资源税、车船税和土地使用税以及消费税中的啤酒、黄酒等。
(3)复合税是对某一进出口货物或物品既征收从价税,又征收从量税。
即采用从量税和从价税同时征收的一种方法。
计算方法是从量税额+从价税额。
一种是以从量税为主加征从价税另一种是以从价税为主加征从量税如我国现行的消费税中的卷烟、白酒(不用区分粮食白酒和薯类白酒)。
税收的分类
二、税法及构成要素
(一)税收与税法的关系
1.税法的概念
税法,即税收法律制度,是国家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制定的用以调整国家与纳税人之间在征纳税方面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税法具有义务性法规和综合性法规的特点,是国家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
(1)税法的立法主体=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地方立法机关+获得授权的行政机关。
(2)税法的调整对象是税收分配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而不直接调整税收分配关系。
2.税收与税法的关系
联系:
税法是税收制度的法律表现形式,税收制度则是税法所确定的具体内容。
税收活动必须严格依税法的规定进行,税法是税收的法律依据和法律保障。
而税法又必须以保障税收活动的有序进行为其存在的理由和依据。
区别:
税收作为一种经济活动,属于经济基础范畴。
税法是一种法律制度,属于上层建筑范畴。
(二)税法的分类
1.按照税法的功能作用的不同,将税法分为税收实体法和税收程序法。
(1)税收实体法
税收实体法规定税收法律关系主体的实体权利、义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其主要内容包括纳税主体、计税依据、税目、税率、减税免税等。
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都属于税收实体法。
——是税法的核心部分
(2)税收程序法
税收程序法是指以国家税收活动中所发生的程序关系为调整对象的税法,是规定国家征税权行使程序和纳税人纳税义务履行程序的法律规范总称其内容包括税收确定程序、税收征收程序、税收检查程序和税收争议程序。
税收程序法是指如何具体实施税法的规定,是税法体系的基本组成部分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2.按照主权国家行使税收管辖权的不同,可分为国内税法、国际税法和外国税法。
(1)国内税法一般是按照属人或属地原则,规定一个国家的内部税收制度。
(2)国际税法是指国家间形成的税收制度,主要包括双边或多边国家间的税收协定、条约和国际惯例等。
其效力高于国内税法
(3)外国税法是指外国各个国家制定的税收制度。
3.按照税法法律级次划分,分为税收法律、税收行政法规、税收规章和税收规范性文件。
(1)税收法律(狭义的税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依据法律程序制定。
如《税收征收管理法》《个人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法》等。
(2)税收行政法规——是指国家最高行政机关根据其职权或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的授权由国务院制定的税收法律规范的总称。
如《个人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增值税暂行条例》、《消费税暂行条例》、《营业税暂行条例》、《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等。
(3)税收行政规章包括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和国务院有关税则委员会等部门机构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度等)制定的税收部门规章,例如:
《税务代理试行办法》、《海关进出口货物征收管理办法》和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制定的地方税收规章。
该级次规章不得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
地方政府在法律法规明确授权的前提下进行,不得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
如《发票管理办法》、《税务稽查规程》、《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房产税实施细则》等。
(4)税收规范性文件——县级以上(含本级)各级税务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规定程序制定并发布的,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税务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权利、义务,在本辖区内对征纳双方具有普遍约束力并能够反复适用的文件。
制定税收规范性文件,应当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税收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坚持公开、统一、效能的原则并遵循国家税务总局颁发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规定的制定规则和制定程序。
(三)税法的构成要素(是指各种单行税法具有的共同的基本要素的总称)
税法的构成要素——征税人、纳税义务人、征税对象、税目、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减免税和法律责任。
1.征税人(“征税”主体)——征税主体在税收征纳活动中行使的税权的内容是税收征管权,具体包括税收征收权、税收管理权和税收入库全代表国家行使征税职权的各级税务机关和其他征收机关。
包括各级税务机关、财政机关和海关。
2.纳税义务人(纳税人,“纳税”主体),——依法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自然人、法人,自然人分为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个体经营者和其他个人等。
法人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
3.征税对象(课税对象)——纳税的客体,也就是对什么征税。
——税法最基本的要素
征税对象按其性质的不同分为流转额、所得额、财产、资源、特定行为等五大类,通常也因此将税收分为相应的五大类,即流转税或称商品和劳务税、所得税、财产税、资源税和特定性为税
4.税目——征税对象的具体化,各个税种所规定的具体征税项目。
如:
消费税具体规定了烟、酒等l4个税目。
但不是所有的税种都规定税目。
5.税率——指应纳税额与计税金额(或数量单位)之间的比例,它是计算税额的尺度,是税收法律制度中的核心要素。
(1)比例税率,是指对同一征税对象,不论金额大小都按同一比例纳税。
如增值税基本税率17%等;营业税基本税率3%、5%等;企业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等。
比例税率三种具体形式:
1)单一比例税率是指对统一征税对象的所有纳税人都适用同一比例税率
2)差别比例税率是指对同一征税对象的不同纳税人适用不同的比例征税。
我国现行税法有分别按照产品、行业和地区的不同差别比例税率划分以下三种类型1,产品差别比例税率消费税、关税2,行业差别比例税率营业税3,地区差别比例税率城市维护建设税3)幅度比例税率是指对同一征税对象,税法只规定最低税率和最高税率,各地区在该幅度内确定具体的适用税率
比例税率具有计算简单、税负透明度高,有利于保证财政收入,有利于纳税人公平竞争,不妨碍商品流转额或非商品营业额扩大等优点,符合税收效率原则,但是比例税率是征对不同的收入水平的人征收的,不利于调节起到公平的原则
(2)定额税率,是按纳税对象的一定计量单位规定固定的税额,而不是规定纳税比例,也成为固定税额。
一般是用于从量征收的某些税种、税目。
如:
啤酒、黄酒、成品油等的消费税。
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税
(3)累进税率,是指按照纳税对象数额的大小,实行等级递增的税率。
一般适用于对所得和财产征税,如工资、薪金所得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①全额累进税率——我国不采用(将课税对象的金额划分若干个等级,课税对象金额达到哪个等级,就全部按照相应的等级税率征税)
②超额累进税率——个人所得税(把课税对象数额划分为若干个等级,个等级分别适用相应等级税率征税,最后汇总)
应纳税额=应税所得额x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③超率累进税率——土地增值税(确定课税对象数额的相对率,并将其从低到高分为若干级,分别规定不同的累进税率)
④超倍累进税率
6.计税依据(从价计征、从量计征和复合计征)
计税依据(课税依据、课税基数)——计算应纳税额的根据
除了一些特殊性质的税种外,绝大多数的税种都采取从价计征。
(1)从价计征。
以计税金额为计税依据。
如企业所得税是以应纳税所得额的多少作为计税依据,消费税中的大部分应税消费品以销售额作为计税依据。
计税金额=征税对象的数量×计税价格
应纳税额=计税金额×适用税率
(2)从量计征。
以征税对象的重量、体积、数量为计税依据。
如屠宰税以屠宰应税牲畜的头数为计税依据;消费税中的黄酒、啤酒以吨数为计税依据;汽油、柴油以升数为计税依据。
应纳税额=计税数量×单位适用税额(定额税率)
(3)复合计征。
既包括从量计征又包括计价从征。
如我国现行的消费税中的卷烟、粮食白酒、薯类白酒等。
应纳税额=计税数量×单位适用税额+计税金额×适用税率
7.纳税环节
是指税法规定商品从生产到消费的流转过程中缴纳税款的环节商品流通环节:
工业生产、农业生产、货物进出口农产品采购或发运、商业批发、商品零售等
8.纳税期限——是指纳税人在发生纳税义务后,应向税务机关申请纳税的起止时间
1)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增值税采用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的,为货物发生的当天
2)纳税期限每隔固定时间汇总一次纳税义务的时间,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9.减免税
(1)目的:
鼓励和照顾
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
1)减税和免税减税是对应纳税款少征收一部分税款;免税是对应纳税额全部免征。
2)起征点3)免征额对课税对象中的一部分给予减免,只就超过免征额部分征税
10.纳税地点主要有:
机构所在地、经济活动发生地、财务所在地、报关地等
10.法律责任
一般包括违法行为和因违法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1)违法行为是指违反税法的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
2)法律责任包括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第2节 主要税种
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关税、契税、资源税、车船税、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车辆购置税以及土地、房产相关税等
一、增值税
(一)增值税的概念与分类
1.概念
增值税,是对在我国境内从事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取得的增值额为计税依据征收的一种流转税。
增值税具体价外计税、多环节不重复征税等特点
征税对象:
增值额
现行增值税的基本规范:
1993年12月13日发布《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1994年1月1日期实施;修订后的《增值税暂行条例》于2008年11月10日公布;2009年1月1日期实施
2.分类
根据计算增值税时是否扣除固定资产价值(根据税基和购进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是否扣除即如何扣除的不同),分为:
生产型增值税、收入型增值税和消费型增值税。
(1)生产型增值税——是指计算应纳税额时,只允许从当期销项税额中扣除原材料等劳动对象的已纳税额,而不允许扣除固定资产所含税款的增值税
生产型增值税以销售收入总额—所购中间产品价值后的余额为税基
(2)收入型增值税——是指计算应纳税额时,除扣除中间产品已纳税款,还允许在当期销项税额中扣除折旧部分所含税金
收入型增值税以销售收入总额—所购中间产品价值与固定资产折旧额后的余额为税基
(3)消费型增值税——是指计算应纳税额时,除扣除中间产品已纳税款,对纳税人购入固定资产的已纳税款,允许一次性的从当期的销项税额中全部扣除,从而使纳税人用于生产应税产品的全部外购生产资料都不负担税款
消费性增值税以销售收入总额—所购中间产品价值与固定资产投资额后的余额为税基
从2009年1月1日起全面实行消费型增值税。
外购生产经营用固定资产的成本可以凭增值税专用发票一次性全部扣除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包括中国境内销售、进口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其他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按照增值税纳税人规模大小和会计核算是否健全,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是指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企业和企业性单位。
1、属于一般纳税人的情况
1)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企业性单位即:
工业性即主营工业(工业销售额占50%以上)的企业,年应税销售额不低于50万元的;商业性企业及主营商业的企业,年应税销售额不低于80万元的
2)会计核算健全,年应税销售额不低于30万元的工业小规模企业
3)总机构为一般纳税人的工业性分支机构
4)新开业的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企业
5)已开业的小规模纳税人满足一般纳税人标准后,于次年1月底前申请变为一般纳税人
6)个体经营者符合条件,可以向省级国税局申请,经批准后成为一般纳税人
2、不属于一般纳税人的情况
除个体经营者以外的个人、销售免税货物的企业、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都不能认为是一般纳税人
1)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企业
2)个人(除个体经营者以外的其他个人)3)非企业性单位4)不经常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的企业
(3)增值税税率采用比例税率:
1.基本税率17%2.低税率13%3.零税率
低税率增值税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
1)粮食、食用植物油、鲜奶
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3)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4)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货物
零税率是指在货物出口环节不增收增值税外,还要对该产品在出口前已缴纳的增值税进行退税不等于免税
(四)增值税应纳税额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时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1.销项税额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
一般纳税人因销货退回或折让而退还给购买方的增值税,应从发生销货退回或折让当期的销项税额中扣除
2.销售额包括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即销售额为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和价外费用
价外费用:
包括价外向购买者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费、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担不包括以下:
1)向购买方收取的销项税额2)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3)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费:
1、承运部门将运费发票开具给购货方2、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货方的
价外税的计算:
不含税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13%或17%税率)
3.进项税额增值税的核心就是用纳税人收取的销项税额抵扣其支付的进项税额,其余额为纳税人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额
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的主要有:
1)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业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2)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3)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纳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
4)购进或者销售货物(除规定不准抵扣进项税额的外购固定资产、免税货物外)以及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支付运输费用(不包括装卸费、保险费等其他杂费)的,按照运输费用结算单据(普通发票)上注明的运输费用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注意点:
纳税人因进货退回或折让而收回的增值税额,应当从当期发生的进销税额中冲减。
经税务机关确定为混合销售行为或兼营非应税劳务,应当征收增值税额的,非应税劳务所用外购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准予计入当期进项税额之中
(五)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是指年销售额在规定标准以下,并且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按照规定报送有关税务资料的增值税纳税人
1.认定标准
(1)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是指纳税人的年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占年应税销售额的比重在50%以上
(2)其他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的;
(3)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其他个人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4)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注意: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实行按销售额与征收率(增值税征收率3%)计算应纳税额的简易办法
小规模纳税人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征税和管理上的主要区别有三点:
一、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二、小规模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应税劳务不能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扣款凭证抵扣税款,即小规模纳税人不得享有税款抵扣权三、小规模纳税人应纳税额采用简易征收办法计算
(六)增值税征收管理
1.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应承担纳税义务的起始时间可分为一般规定和具体规定
一般规定
(1)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收讫销售货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2)纳税人进口货物报关进口的当天(3)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具体规定
(1)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2)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3)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货物发出的当天;
(4)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货物发出的当天;但是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付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5)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物的,为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6)销售应税劳务——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
(7)纳税人发生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2.纳税期限增值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
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1个季度
①以1个月或1个季度为一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
②以1日、3日、5日、10日、15日为一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税款。
(2)纳税人进口货物——自海关填发税款缴纳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税款。
(3)纳税人出口货物(纳税人出口适用税率为零的货物)——按月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该项出口货物退税。
3.纳税地点
(1)固定业户——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构申报纳税。
(2)固定业户到外县(市)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并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未开具该证明的,应当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3)非固定业户——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销售地或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未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4)进口货物——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二、消费税
(一)消费税的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