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地质灾害.docx
《中国地质灾害.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中国地质灾害.docx(54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中国地质灾害
中国地质灾害
第一章中国地质灾害分布概况
我国地质灾害种类齐全,按致灾地质作用的性质和发生处所进行划分,常见地质灾害共有12类、48种(国土资源部地质环境管理司等,1998)。
它们是:
1.地壳活动灾害,如地震、火山喷发、断层错动等;
2.斜坡岩土体运动灾害,如崩塌、滑坡、泥石流等;
3.地面变形灾害,如地面塌陷、地面沉降、地面开裂(地裂缝)等;
4.矿山与地下工程灾害,如煤层自燃、洞井塌方、冒顶、偏帮、鼓底、岩爆、高温、突水、瓦斯爆炸等;
5.城市地质灾害,如建筑地基与基坑变形、垃圾堆积等;
6.河、湖、水库灾害,如塌岸、淤积、渗漏、浸没、溃决等;
7.海岸带灾害,如海平面升降、海水入侵,海岸侵蚀、海港淤积、风暴潮等;
8.海洋地质灾害,如水下滑坡、潮流沙坝、浅层气害等;
9.特殊岩土灾害,如黄土湿陷、膨胀土胀缩、冻土冻融、沙土液化、淤泥触变等;
10.土地退化灾害,如水土流失、土地沙漠化、盐碱化、潜育化、沼泽化等;
11.水土污染与地球化学异常灾害,如地下水质污染、农田土地污染、地方病等;
12.水源枯竭灾害,如河水漏失、泉水干涸、地下含水层疏干(地下水位超常下降)等。
全国共发育有较大型崩塌3000多处、滑坡2000多处、泥石流2000多处,中小规模的崩塌、滑坡、泥石流则多达数十万处。
全国有350多个县的上万个村庄、100余座大型工厂、55座大型矿山、3000多公里铁路线受崩塌、滑坡、泥石流的严重危害。
除北京、天津、上海、河南、甘肃、宁夏、新疆以外的24省、区、市都发现岩溶塌陷灾害。
全国岩溶塌陷总数近3000处,塌陷坑3万多个,塌陷面积300多平方公里。
据不完全统计,在全国20个省、区内,共发生采空塌陷180处以上,塌陷面积大于1000多平方公里。
全国共有上海、天津、江苏、浙江、陕西等16个省(区、市)的46个城市出现了地面沉降问题。
地裂缝出现在陕西、河北、山东、广东、河南等17个省(区、市),共400多处、1000多条。
据统计,八十年代末至九十年代初,每年因地质灾害造成300—400人死亡,经济损失100多亿元,九十年代中期以来,每年造成1000人死亡,经济损失高达200多亿元。
一些地区和县(市)的地质灾害已成为制约地方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全国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受到了严重影响。
地质灾害的发育分布及其危害程度与地质环境背景条件(包括地形地貌、地质构造格局和新构造运动的强度与方式,岩土体工程地质类型、水文地质条件等)、气象水文及植被条件,人类经济工程活动及其强度等有着极为密切关系。
中国地处环太平洋构造带和喜玛拉雅构造带聚汇部位,太平洋板块的俯冲和印度板块向北对亚洲板块的碰撞使中国大陆承受着最主要的地球动力作用。
在印度板块与亚洲板块的碰撞边界上产生了世界上最高的喜玛拉雅山脉,并使青藏高原受压隆起,东部因太平洋板块俯冲造成了华北、东北地壳向东拉张,形成华北和松辽沉降大平原。
这两种活动构造带汇聚和西升东降的地势反差,不仅形成了中国大地构造和地形的基本轮廓,同时也是形成我国地质灾害种类繁多的根本原因。
东西向构造与北北东向构造的交叉,使中国在大地构造和地形(主要表现在山脉和盆地的走向上)上形成近东西向和近南北向的分区特点,从而使我国地质灾害的区域空间分布同样具有东西分区、南北分带、亚带成网的特点。
从西向东,大体可以以贺兰山~六盘山~龙门山~哀牢山,大兴安岭~太行山~武陵山~雪峰山为界分为三大区。
西区为高原山地,海拔高,切割深度大,地壳变动强烈,构造、地层复杂,气候干燥,风化强烈,岩石破碎,因而主要发育有地震、冻融、泥石流、沙漠化等地质灾害。
中区为高原、平原过渡地带,地形陡峻,切割剧烈(相对切割深度为巨大),地层复杂,风化严重,活动断裂发育,因而主要发育地震、崩塌、泥石流、滑坡、水土流失、土地沙化、地面变形、黄土湿陷、矿井灾害等地质灾害。
东区为平原及海岸和大陆架,地形起伏不大,气候潮湿且降雨量丰富,主要发育地震、地面变形、崩、滑、流、河湖灾害、海岸灾害、盐碱(渍)化、冷浸田等地质灾害。
从北向南,阴山~天山、昆仑~秦岭、南岭等巨大山系横贯中国大陆,沿这些山系,崩、滑、流、水土流失等地质灾害严重。
它们的相间地带(大河流域),土地沙化、盐碱化、黄土湿陷及水土流失、地面变形及崩、滑、流、岩溶塌陷等地质灾害严重。
在新构造运动相对活跃的东南、西南及青藏高原地区,地震以及与之相关的地质灾害较为明显。
中国位于亚洲大陆东部,濒临太平洋,季风气候显著,具有较明显的纬度和经度分带特征,加上疆域辽阔。
地形复杂,具有多种多样的气候类型,因此如暴雨、洪水、干旱、冰雹、霜冻及温差等许多不良气候因素常常成为多种多样的地质灾害的诱发因素。
在西北、华北和东北部分地区,气候干旱少雨,年内温差悬殊,风蚀作用剧烈,土地沙漠、沙漠化、风沙化、土地冻融等灾害发育严重。
而在温暖湿润的东部、南部地区,尤其在西南山区,降雨多且集中,崩、滑、流灾害频繁发生。
在东部平原地区,土地盐渍化、沼泽化,冷浸田等地质灾害广泛分布。
中国是世界上人口最多的国家,几千年来的人文活动,历史上连绵不断的战乱,特别是近几十年来经济的高速发展和人口的过速增长,对自然的索取也不断加重,对自然环境的干扰也愈来愈强烈。
不合理的人类经济工程活动也使得地质灾害的发育日趋加剧。
在东、中部地区,由于大量抽取地下水和大规模开采矿产资源(包括油气资源),导致地下水资源平衡条件破坏和岩土构造应力状态发生变化,诱发并加剧了地面沉降,地面塌陷,地裂缝,土地盐渍、沼泽化、崩、滑、流、矿山灾害等地质灾害的发育和危害。
在西部地区,由于超量开发土地、草原、森林和水资源,加速了水土流失、土地沙化等灾害的发展,崩塌、滑坡、泥石流等灾害也随之增多。
在所有的地质灾害中,除地震灾害外,崩、滑、流灾害是最为严重的,其以分布广、灾发性和破坏性强,具有隐蔽性及容易链状成灾为特点,每年都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和人员伤亡。
另外,土地沙(漠)化、地面沉降和水土流失等缓变型地质灾害发展迅速,危害愈来愈大,成为令人担忧的地质灾害。
从“成灾”的角度看,中国地质灾害的区域变化具有比较明显的方向性,即从西向东、从北向南、从内陆到沿海地质灾害趋于严重。
这是因为虽然不同类型、不同规模的地质灾害几乎覆盖了中国大陆的所有区域,但由于人类活动和社会经济条件的差异,使不同地区地质灾害的发育程度和破坏程度显著不同。
东部和南部地区,人类活动频繁而又剧烈,区内人口稠密,城镇及大型工矿企业、骨干工程密布,因而,一方面,一旦发生地质灾害则损失惨重,另一方面,人类经济工程活动加剧了地质灾害的发生与发展。
而西部北部地区,虽然地质灾害分布十分广泛,但大部分地区人口密度和经济发展程度低,所以危害和破坏程度相对较低。
调查表明,凡是人口密集,工业发达地区在人类活动的影响下,地质灾害正由自然动力型向人为动力型发展,由点状向带状、树枝状、片状发展。
近来,各种地质灾害对我国危害程度日益加重,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逐年增加,据不完全统计(国土资源部政策法规司等,2000),近年来由于崩塌、滑坡、泥石流灾害每年造成的损失上百亿元,水土流失、土地沙漠化、盐碱化、潜育化造成的损失每年达200亿元,岩溶塌陷和地下采空造成的损失超过5亿元,抽水引起的地面沉降已在全国平原区的46个城市发生,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
值得提出的是,我国的经济建设活动正在由东向西、由南向北、由沿海向内地深入展开,西部大开发战略已经起步。
一旦大规模经济开发,也必然会出现严重的地质灾害威胁,必须引起高度重视,也就是要处理好“发展经济与保护地质环境”的关系。
总而言之,由于自然地理、地质环境和人类活动的差异,不同地区地质灾害的类型、组合特征和发育、危害程度各不相同,具有较明显的地域特征和区域变化规律。
今后随着全球环境的变化和我国经济建设的大规模发展,我国大部分地区地质灾害的发育程度和破坏程度可能将不断增强。
因此,地质灾害的勘查、研究以及防治工作对于我国有着特别重大的意义。
第二章崩塌、滑坡和泥石流灾害分布规律
作为地质灾害的主要灾种,崩塌、滑坡和泥石流(以下简称崩、滑、流)具有突发性强、分布范围广和一定的隐蔽性等特点,每年都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和人员伤亡,是我国国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严重制约因素。
第一节 崩、滑、流的发育分布规律
崩、滑、流的发育程度主要取决于:
1地质背景(包括地形地貌、新构造运动的强度和方式、岩土体的工程地质类型、地质构造的复杂程度等);2水文气象条件(包括降水量和强度、和流速);3植被发育程度;4人类工程经济活动强度。
将崩、滑、流灾害点按表2.1所示的标准划分成“特大”、“较大”、“中”、“小”三级,然后将各省(区、市)不同规模的崩、滑、流灾害点的发育情况列于表2.2,以表述各省(区、市)崩、滑、流的整体发育水平。
表2.1崩、滑、流灾害点发育危害程度分级标准(据段永侯等,1993)
类型
变形方量(万)
死人(人)
直接经济损失(万元)
特大
较大
中、小
特大
较大
中、小
特大
较大
中、小
崩塌
>100
1~100
<1
>10
1~10
0
>100
10~100
<10
滑坡
>1000
10~1000
<10
>10
1~10
0
>100
10~100
<10
泥石流
>100
1~100
<1
>10
1~10
0
>100
10~100
<10
注:
对具体灾害点如三项指标满足其一即入档。
表中“特大”、“较大”、“中、小”的含义并非变形方量所表征的规模的大小,而是变形方量、致死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三者的综合评价,在一般情况下崩、滑、流的发育规模(通常以变形方量表征)、致死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具有正相关关系,多数灾害点这三项指标均在同一级内。
由表2.2可见,全国共发育有特大型崩塌51处、滑坡140处、泥石流149处;较大型崩塌2984处以上、滑坡2212处以上、泥石流2277处以上;中小型灾害点的统计口经各地很不一致。
表中的数字仅指有确切记载的数字,多数省份由于大量发育规模小或危害不重或发生时间较早或没有进行调查缺乏资料记载,所以实际上我国崩、滑、流灾害点数要远超过以上统计数字。
仅据云南、辽宁、北京、河北、四川、甘肃6省(市)的初步统计,虽无确切记载但仍有迹可辩(多指遥感解译)的崩、滑、流灾害点就达41万处之多。
图2.1反映了我国特大、较大型崩、滑、流灾害点的分布情况。
图2.1中国特大、较大型崩、滑、流分布直方图(中国地质灾害,1993)
表2.2完全依据各省(区、市)的调查报告所提供的资料汇总而成,资料来源是直接的,但同时由于各省(区、市)地质灾害的工作基础有很大差异,所以进入统计表的数字又与各省(区、市)崩、滑、流的实际发育水平不完全协调。
如云南、北京等均已作过详尽的调查,有的还利用遥感手段进行了全面的解译和验证,主要崩、滑、流灾害点均有确切的资料记载,因此他们的统计数字比较详尽、充分、遗漏较少,进入统计表的灾害点也相对较多;其余大多数省(区、市)没有进行过如此详尽、系统的调查,有关崩、滑、流的资料积累较少,多数影响不是很大的灾害事件往往被遗漏,因此这些省(区、市)进入统计表的灾害点数就相对较少;还有些省区(如新疆等)基本上没有关于崩、滑、流的系统资料。
本次工作仅是收集到一些影响较大(主要是见谙于新闻报道)的灾害事件,所以进入统计表的灾害点数就更少。
因此从这种意义上来讲,表3还不能完全反映各省(区、市)崩、滑、流发育程度的相对差异,但是,据了解,尽管各省(区、市)地质灾害工作程度不一,但对特大、较大型灾害点的统计还都是较为充分的,尤其是特大型灾害点,
表2.2中国崩塌、滑坡和泥石流统计表(中国地质灾害,1993)
省(市、区)
崩塌(处)
滑坡(处)
特大
较大
中、小
潜在
特大
较大
中小
潜在
北京
-
-
3850
-
15
黑龙江
4
2
16
1
32
吉林
-
2
8
2
3
2
辽宁
-
2
2
71
河北
10
38
1000
37
2
42
200
4
天津
-
-
-
-
1
1
36
山西
-
1
3
6
23
100
4
内蒙
-
1
1
1
山东
-
+
江苏
-
-
20
-
3
80
安徽
-
9
428
2
8
287
浙江
-
4
24
2
29
124
江西
-
12
160
4
2
200
1
福建
-
3
393
3
15
371
上海
53
台湾
陕西
8
4
>120
4
19
>94
+
甘肃
>1
30
+
+
8
+
1000
76
宁夏
6
24
+
+
青海
>1
53
+
+
3
+
4
+
新疆
>1
3
5
+
云南
>1
2752
+
+
>10
1706
+
贵州
5
28
120
+
4
103
400
+
四川
4
>24
+
+
40
69
+
西藏
>1
+
2732
+
+
+
572
广西
2
3
202
+
1
2
>26
+
广东
3
>1
100
+
3
6
73
+
湖南
-
10
38
8
28
244
湖北
9
+
+
+
15
+
+
+
河南
1
4
+
+
2
4
+
+
海南
-
5
+
+
-
7
+
+
合计
51
>2984
>9214
140
>2212
>6784
注:
资料截止于92年7月,主要为近10年所发生的,也包括少量较早发生的典型件。
泥石流(处、次)
死人
(人/年)
备注
特大
较大
中、小
潜在
8次
22处
277条
12.3
有迹可查着达30700处
3
11
4
18
3.4
1
5
6
13处共暴发11次,灾害总数达92512处
97.2
有迹可查着达92512处
2
500
49
42.2
曾一次暴发泥石流2万处
-
-
-
-
1
2.8
6
19
4.0
2
1
19
+
1.4
-
10
20
+
7.0
1
4
5
+
8.6
5
8
+
+
43.3
15
+
2754
244.3
有迹可查着达4万余处
5
23
+
+
7.3
>1
30
60
+
12.6
3
13
+
+
6.6
>30
2349
+
+
+
180
有迹可查着达20余处
13
123
+
64.4
37
25
+
+
96.0
有迹可查着达2万处以上
>1
+
3054
+
1
4
+
+
7.25
3
2
>2
32.2
>1
9
+
+
2.0
5
+
+
+
37.0
1
3
+
+
7.3
9.0
139
>2277
>6819
928.15
+:
表示该地有此类灾害但无统计数字,—:
表示没有,空格表示情况不明
被遗漏的可能性较小,而正是这些“特大”、“较大”型灾害点构成了崩、滑、流危害的主体(经济损失占82%,死人占90%以上),因此“特大”、“较大”两种规模灾害点的统计数字可以基本上反映各省(区、市)之间崩、滑、流发育程度的相对差异。
我国西部地区尤其是西南诸省区地处第一级台阶和第二级台阶,长期处于地壳上隆过程之中,地壳活动强烈,地形切割陡峻,地质构造复杂,岩土体支离破碎,再加上西南地区降水量和强度较大、西北地区植被极不发育,因而崩、滑、流发育强烈,如云南、四川、贵州、陕西、青海、甘肃、宁夏等省区;其他地区新构造运动一般相对较弱,其中华北、东北地区的降水量相对较小,中南、华东大部分地区植被发育较好,因此,这些地区的崩、滑、流发育强度一般不及西部地区。
全国范围除山东没发现危害较严重的崩、滑、流灾害点外,其余各地均有不同程度的发育,并造成一定的危害,其中四川、云南、陕西、宁夏、甘肃、贵州、湖北、辽宁、北京、河北、江西和福建等地的危害都相当严重。
在地域上,可基本划分为15个多发区,它们是:
(1)横断山区、
(2)黄土高原地区、(3)川北陕南地区、(4)川西北龙门山地区、(5)金沙江中下游地区、(6)川滇交界地区、(7)汉江安康~白河地区、(8)川东大巴山地区、(9)三峡地区、(10)黔西六盘水地区、(11)湘西地区、(12)赣西北地区、(13)赣东北上饶地区、(14)北京北部怀柔~密云地区、(15)辽东岫岩~凤城地区。
上述地区根据各省地质灾害区划统计面积达173.5km2,占全国总面积的18.10%。
从规模上看,以滑坡的变形方量为最大,泥石流次之,崩塌最小。
一般滑坡的方量都在10000m3以上,大于100,000m3的占相当的比例,其中也不乏体积在数千万m3至数亿m3的巨型滑坡,最大的甚至达10亿m3(云南富源县老厂大格煤矿)规模较大的泥石流一般在数十至数百万m3,大于1千万m3的泥石流较为少见;而崩塌绝大多数在百万m3以下。
不同地区崩、滑、流的发育规模有较大差别。
西部(西南、西北)地区的规模要远大于东部地区,一般在西部地区造成较严重危害的滑坡都在数十至数千万甚至数亿m3,而东部地区数干至数万m3的滑坡就能造成严重的危害,大于百万m3的非常少见;东部地区崩塌规模同样远小于西部,一般在1万m3以下;虽然北京、辽宁等地经常发生泥石流灾害,但均为群发,单条泥石流的方量一般不大。
从灾害点分布密度上看,也是西部大于东部,西部不仅崩、滑、流多发区面积大,数量多,而且多发区内的崩、滑、流个体密度也大于东部,一般达30-100个/千km2,局部地区甚至达到1-2个/km2(甘肃白龙江流域),而东部地区多发区的密度一般在10-30个/千km2。
从发生频度上看,还是西部大于东部、西部、尤其是西南地区几乎每年雨季都有大量的崩、滑、流出现(有些不在雨季时也出现),洪水灾年则形成大爆发。
据云南省的研究,由于各种因素的共同作用,崩、滑、流还呈现了101-102、102-103、104-105年三种不同尺度的活跃周期。
而东部地区则在一般年份较为安静,遇丰水年或人类工程活动的强烈扰动才发生崩、滑、流,频度远小于西部。
频度上的另一特点是南部大于北部。
从时间上看,在1949年至1990年的42年中,各年重大滑、坡崩塌和泥石流灾害成灾频次呈波状起伏的上升趋势(如图2.2,图2.3,图2.4,图2.5,图2.6)。
图2.2重大滑坡、崩塌灾害成灾频次年变化图
(据国家科委全国重大自然灾害综合研究组,1993)
图2.3重大滑坡、崩塌、泥石流灾害累计成灾频次年代变化曲线
(据国家科委全国重大自然灾害综合研究组,1993)
图2.4重大滑坡、崩塌灾害成灾频次年代变化图
(据国家科委全国重大自然灾害综合研究组,1993)
图2.5重大泥石流灾害成灾频次年变化图
(据国家科委全国重大自然灾害综合研究组,1993)
图2.6重大泥石流灾害成灾频次年代变化图
(据国家科委全国重大自然灾害综合研究组,1993)
滑坡、崩塌、泥石流灾害在一年内随月份、季节也不断变化,呈现出明显的以7月份为对称轴的正偏态变化规律(图2.7)。
图2.7重大滑坡、崩塌和泥石流灾害成灾频次月变化曲线
(据国家科委全国重大自然灾害综合研究组,1993)
重大滑坡、崩塌及泥石流灾害受人类活动的影响明显。
人类对地质灾害的影响呈上升趋势(图2.8)。
,越来越多的迹象表明,我国几次大的建设,如“大炼钢铁”、“三线建设”、“深挖洞广积粮”、“大修梯田”等所导致的山区不合理人类工程活动的加剧,以及一些山区重大工程建设中,片面强调建设,盲目发展,忽视了人类活动与地质环境的作用机理和人类活动对地质环境的不良作用及可能产生的后果,等等,是造成80年代以来滑坡、崩塌、泥石流灾害频发的主要因素之一。
即在某种程度上,80年代灾害的急剧增多,可能是前期不合理人类活动的直接后效。
图2.8人为诱发重大滑坡、崩塌灾害成灾频次年变化图
(据国家科委全国重大自然灾害综合研究组,1993)
第二节崩、滑、流的主要危害
崩、滑、流的主要危害是造成人员伤亡和摧毁城乡建筑、交通道路、工厂矿山、水利工程、农田土地(造成经济损失)。
据不完全统计,在1949年至1990年的42年中,崩、滑、流灾害至少造成9680人死亡,其中滑坡、崩塌灾害致死3635人,泥石流灾害致死6045人。
42年中,平均每年每年死亡人数为231人,其中滑坡、崩塌灾害致死87人/a,泥石流灾害致死144人/a。
从时间顺序来看,死亡人数呈增长趋势(如图2.9,图2.10,图2.11)。
致死最严重的为四川、云南、贵州、陕西、甘肃、青海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