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WTO对我国水利标准化的影响及对策研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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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WTO对我国水利标准化的影响及对策研究

加入WTO对我国水利标准化的影响及对策研究

(总报告) 

1前言

 21世纪是经济全球化的世纪。

在国际经济交往中,世界贸易组织(WorldTradeOrganization,简称WTO)、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国际复兴开发银行(通称世界银行)是当今世界经济的三大支柱。

WTO135个成员国之间的贸易额占世界国际贸易总额的90%,我国与WTO成员国之间的贸易额同样也占我国对外贸易总额的90%。

中国需要WTO,WTO同样也需要中国。

如果说我国于1971年重返联合国是在政治上加入联合国,那么今年我国将加入WTO,则可以说在经济上加入联合国。

 在现代国际贸易中,存在着两种壁垒:

一是关税壁垒,是指进出口商品经过一国的关界时,由政府海关向进出口商征税所形成的贸易壁垒;二是非关税壁垒,是指关税以外的由各种限制进口措施所形成的贸易壁垒。

非关税壁垒又分为两大类:

一类是进口国直接对进口商品的数量和金额加以限制,如进口配额、进口许可证、外汇管制等;另一类是间接对进口商品制定的名目繁多的各种法规、标准等文件和规定。

经过原《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eneralAgreementonTariffsandTrade,简称GATT)成员国八轮谈判之后,关税大幅度降低,从关税壁垒逐步过渡到非关税壁垒。

据统计,20世纪90年代国际贸易中的非关税壁垒已达1000种以上,其中技术性贸易壁垒约占非关税壁垒的60%~70%。

技术性贸易壁垒主要表现在技术法规、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方面,正日益成为调节国际贸易的杠杆,成为最难对付的贸易障碍。

因此,在未来的国际经济交往中,与技术性贸易壁垒密切相关的标准化工作越来越占据重要的地位。

 标准化工作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完善的必要条件之一,是我国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实现科技创新和产业升级的技术支撑,也是我国加入WTO后应对技术性贸易壁垒的重要手段。

我国标准化工作经过几十年的建设,特别是改革开放20多年的发展,建成了一套基本上满足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的标准体系,为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

但是面临我国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和加入WTO的新形势,我国标准化工作仍然存在着不适应新形势要求的一些突出问题,特别是如何适应发展国际贸易和服务国际贸易的需要,如何与国际惯例接轨,是摆在我国标准化工作面前的新课题。

我国已全面进入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逐步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时期。

加入WTO,意味着我国将在更大范围内和更深程度上参与经济全球化进程,融入世界经济主流。

按照WTO国际规则运作,无疑这会对我国各个部门、各个行业带来强大的冲击和深远的影响。

水利标准化作为我国水利部门(行业)中的一个领域,当然也不例外。

 本研究课题在学习了解WTO有关技术法规、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等方面各项协议的同时,具体分析我国水利标准化的现状及其与国际、国外工业发达国家标准化的主要差距,并进行相应的对比,在此基础上分析加入WTO对我国水利标准化的各种影响,进而从我国水利标准体制、标准化管理体制、标准化运行机制以及合格评定程序等方面,有针对性地提出各项对策和建议,供主管部门决策参考。

 本研究课题的研究成果包括总报告和“国内外标准化比较”、“水文水资源与水环境”、“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以及“水利技术装备与产品”等4个方面的专题报告。

2WTO和中外标准化

2.1WTO

 经济全球化主要包括金融国际化、贸易自由化和生产经营跨国化三个方面,贸易自由化是经济全球化的一个重要条件。

以WTO为代表的国际贸易组织,长期以来致力于推动贸易和投资的自由化,有“经济联合国”之称。

其宗旨是促进各国的市场开放,提供贸易谈判的论坛,调解贸易纠纷,最大限度地实现全球贸易自由化,以促进全球资源的充分利用,保护环境,扩大实际收入和有效需求,提高生活水平,保证充分就业。

 WTO成立于1995年1月1日,其前身为1947年创立的GATT。

WTO有104个国家为其创始成员国,其总部设在瑞士日内瓦,由部长会议、总理事会和总干事负责管理。

部长会议每两年开会一次。

总理事会执行部长会议政策决议和负责日常行政事务。

总干事由部长会议任命。

 WTO多边贸易协议是处理国与国之间贸易规则的核心,包括协议本身16条案文和4个附件,共有9个独立的法律文件。

这些协议文件是在GATT的基础上,由100多个成员国通过谈判签署,是一整套处理各成员国之间货物贸易、服务贸易、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等方面的多边协定。

这些协定继承了GATT的原则精神,即无岐视原则(包括国民待遇和最惠国待遇)、不断降低关税和减少非关税壁垒的自由化原则、透明度原则、互利互惠和协商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和给予发展中国家优惠待遇的原则。

归纳起来,WTO具有6大职能,即管理诸项多边协议的职能、组织多边谈判的职能、处理贸易争端的职能、监督各成员国贸易政策的职能、为发展中国家提供技术援助和培训的职能以及与其它国际组织进行合作的职能。

2.2WTO/TBT协议

2.2.1基本原则

 在WTO法律体系框架中,为技术法规、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作出专门规定的是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又称为“标准守则”,简称WTO/TBT协议。

该协议由15个条款和3个附件组成,主要内容包括:

(1)非岐视原则。

要求各成员国应保证在技术法规、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方面给予其它任一成员国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各成员国标准化机构要保证技术法规、标准和合格评程序的制定、采用和实施在目的和效果上均不会给国际贸易造成不必要的障碍。

(2)标准协调原则。

要求各成员国的技术法规、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的制定、采用和实施应以有关国际标准为依据。

除非它们由于保护级别不够,气候因素、地理因素和基本技术等原因无效或不适用,或出于国家安全、防止欺诈、保护人身健康或安全、保护动物或植物的生命和健康、保护环境等,可以变通处理。

为使标准在尽可能广泛的基础上协调一致,各成员国标准化机构应以适当方式尽可能参加他们已采用或准备采用的国际标准的制定工作,并应积极参加与此有关的国际标准化活动。

(3)透明度原则。

要求各成员国所有的贸易政策都应提前公布,使其他成员国有一定的时间熟悉它,然后方可实施。

各成员国的技术法规、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的制定信息和进展情况,必须向WTO秘书处通报,并通过WTO秘书处转发其他各成员国。

对其它各成员国提出的意见给予咨询,并按规定提供查询服务。

(4)磋商与解决争端的原则。

对贸易中涉及技术法规、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的争端问题,WTO/TBT倡仪磋商解决。

如果争议双方磋商未达成相互满意的解决办法时,任一争议方可以提请WTO争端解决机构(DSB)进行裁决。

(5)给予发展中国家优惠待遇的原则。

各成员国在制定和实施技术法规、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时,应考虑到发展中国家的特殊发展和贸易上的需要,以保证这些技术法规、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不对发展中国家的出口造成不必要的障碍。

发展中国家可以制定和采用某些技术法规、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以保持与其发展需要相适应的本国技术、生产方法和工艺。

国际组织应考虑发展中国家的特殊问题,包括制定和实施对发展中国家有特殊利益的产品的国际标准,并向发展中国家提供技术援助和培训等。

(6)整齐划一原则。

要求各成员国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和非政府组织在技术法规、标准、合格评定程序制定、采用和实施方面均应遵守WTO/TBT协定的原则,不能各行其是,不受约束。

2.2.2基本定义

 技术性贸易壁垒的主要形式为技术法规、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WTO/TBT协议对它们的涵义进行了明确的界定。

(1)技术法规是指强制执行的规定产品特性或与其有关的加工和生产方法、包括适用的管理规定在内的技术文件;当它们用于产品加工或生产方法时,技术法规也可以包括或仅仅涉及术语、符号、包装、标志或标签的要求。

WTO各成员国的技术法规都是由政府部门或委托的专设机构制定的,它的颁布要经过特定的法定程序,并有其严格的使用范围和强制执行的法律属性。

(2)标准是指由公认的机构核准(认证或认可),供共同和反复使用的非强制执行的文件,它为产品或有关的加工和生产方法提供准则、指南或特性。

当它们用于产品加工或生产方法时,标准也可以包括或仅仅涉及术语、符号、包装、标志或标签的要求。

(3)合格评定程序是指用于直接或间接确定满足技术法规或标准有关要求的任何程序,合格评定程序包括抽样、测试和检验程序评估、验证和合格保证程序、注册、认可和核准以及它们的组合的程序。

2.2.3技术法规、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

 技术法规是由立法机关、政府和具有合法权利执法的非政府机构制定的,具有法律约束力。

它的内容涉及安全、卫生、环境保护、防止欺诈和国家安全方面的产品性能和质量要求、加工生产的方法及其环境要求等。

它是贸易技术壁垒的主要形式。

 WTO/TBT协议针对技术法规和标准的制订、采用和实施分别拟定了相应的条款。

这种区分的主要目的在于进一步减少技术法规对国际贸易的阻碍。

与标准相比,技术法规的法律约束力更有可能给国际贸易带来极大的阻碍。

因此,WTO/TBT协议对技术法规的制订、采纳和实施提出以下要求:

(1)严格限制使用范围。

技术法规仅限于保护国家安全,防止欺诈行为,保护人身健康或安全,保护动物或植物的生命和健康,保护环境5个方面的内容。

除此之外,不应包括其他方面的内容。

(2)强调以国际标准为基础。

各成员国在需要制订技术法规,而有关的国际标准已经存在或即将完成时,应使用这些国际标准或采用其有关部分,作为制定其技术法规的基础,除非由于诸如气候、地理因素或基本技术问题对实现其合理的目标来说,这些国际标准或有关部分显得无效或不适当。

(3)提倡采用积极务实的处理方法。

如果导致采用有关技术法规的环境或目标已不复存在,或者如果环境或目标发生变化后,能采用更少的贸易限制的方式时,则这些技术法规应予取消。

 标准与技术法规关系密切,一般而言,技术法规规定比较原则,需要标准进行技术解释;有些技术法规甚至直接引用标准。

因此,标准是技术法规的重要内容。

但是不同国家组织制定标准的机构是不同的,有的由政府职能部门组织制定(如日本、法国等),有的则由民间机构组织制定(如美、英、德等国),而且各国标准之间的技术内容也存在差异,这些差异在客观上就成为贸易技术壁垒。

 至于合格评定程序主要包括对产品认证、质量保证体系认证和参与商品检验活动的认证机构或实验室认可及人员注册这三类程序。

认证分为政府认证和民间认证两类。

政府对危险类产品实行由政府认可指定的机构或实验室进行强制性认证。

非危险类产品认证、民间产品认证以及质量保证体系认证是自愿性的;只有当用户提出要求时,自愿性认证才在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为强制性认证。

 建立合格评定程序的目的在于积极推动各成员国认证制度的相互认可。

WTO/TBT协议中有关合格评定程序的规定全面地涉及了合格评定程序的条件、次序、处理时间、资料要求、费用收取、变更通知、相互统一等方面。

为了相互承认由各自合格评定程序所确定的结果,WTO/TBT协议规定必须通过事先磋商明确出口成员国的有关合格评定机构是否具有充分持久的技术管辖权。

各成员国无论是制订、采用和实施合格评定程序,还是确认合格评定机构是否具有充分持久的技术管辖权,都应以国际标准化机构颁布的有关指南或建议为基础。

 综上所述,WTO/TBT协议是一个倡导在国际贸易中尽可能地消除技术壁垒,实现公平竞争所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

但在实践中,各成员国都在想方设法利用协议中的一些“例外”条款,从技术法规、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的制定、采用和实施等方面,达到保护自己的目的。

2.3国际与国外标准化

2.3.1国际标准化组织

(1)ISO是世界上最大的非政府性的国际标准化组织,成立于1947年2月,在国际标准化中占主导地位。

目前拥有87个成员团体(其中71个正式成员,16个通讯成员),这些成员团体均为在本国最具代表性的国家标准化机构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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