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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期末复习范围

经济法期末复习范围

题型:

一.单选(10分)

二.多选(20分)

三.判断(10分)

复习范围:

学习指导各章练习(13-16章不作为重点)

四.问答题。

(不是简答,不能只答要点,要延展叙述)

1.经济法律关系得特征与构成要素(P15-18)

答:

经济法律关系是由三要素构成的。

即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经济法律关系内容和经济法律关系客体。

(1)经济法律关系主体是依法参加经济法律关系、享受经济权利和承担经济义务的组织或个人。

(2)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是经济法律关系的实体内容,是确定主体之间关系的性质和量度,是联系主体之间以及客体之间的纽带。

(3)经济法律关系客体是经济法律关系主体通过经济法律关系所追求的、体现一定的经济利益和经济目标的财物或行为。

经济法律关系的特征:

①经济法律关系主体是以组织体为主的。

公民个人只有在经济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下才有可能成为经济法律关系主体。

②经济法律关系是由国家意志与企业等社会组织的意志直接协调结合而成的法律关系。

③法律关系是组织管理要素和财产要素相统一的法律关系。

2.民事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P22-25)

答:

民事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就是构成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内容和主体。

(1)民事法律主体又称民事主体,是指根据法律的规定,能够参与民事法律关系,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人。

(2)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和承担的民事义务。

(3)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指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主要有物、行为、智力成果和人身利益。

3.比较诉讼时效中止和中断的区别。

(P32)

答:

(1)概念不同:

诉讼时效中止是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因一定的法定事由的发生阻碍了权利人行使其权利或提起诉讼,暂时停止时效的进行,待阻碍事由消失后,时效继续进行。

诉讼时效中断指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因一定事由的发生阻碍时效的进行,致使以前经过的时效期间统归无效,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2)发生条件不同:

诉讼时效中止是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诉讼时效中断是因提起诉讼。

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

(3)条件出现的时间不同。

诉讼时效中止是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

诉讼时效中断是在诉讼时效期间任何一个时间。

(4)计算方法不同

诉讼时效中止是暂时停止时效的进行,待阻碍事由消失后继续进行。

诉讼时效中断是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4.股份有限公司与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的条件。

(P74-75,P69-70、73)

答:

股份有限公司的特征:

(1)募股集资的公开性

(2)股份数额的广泛性(3)股份的等额性(4)股份可自由转让性(5)设立要求相对严格。

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条件:

(1)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

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2人以上200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过半数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2)发起人认缴和社会公开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万元。

(3)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4)发起人制定公司章程。

(5)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6)有公司住所。

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征:

(1)募股集资的封闭型

(2)公司资本的不等额性(3)股东数额的限制性(4)股份转让受到严格限制(5)组织机构比较简单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的条件:

(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有限责任公司由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

(2)股东出资达到资本最低限额。

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万元。

(3)股东共同指定公司章程。

(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要求的组织机构。

(5)有公司住所。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特点:

(1)投资人只有一个人,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

(2)投资人向公司投资形成公司财产,公司财产独立于投资人财产。

(3)投资人以其在公司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但是投资人(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特别规定:

(1)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万元,非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万元

(2)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不能分期缴付出资(3)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并且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4)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

5.证券交易的一般规则。

(P91-92)

答:

(1)上市交易的证券。

《证券法》规定,证券交易当事人依法买卖的证券,必须是依法发行并交付的证券。

(2)交易的方式。

依法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证券,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或者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证券交易场所转让。

(3)交易的限制。

为保证证券交易的公平、合理、证券法规定,下列人员从事证券交易应受到限制:

第一,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从业人员、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员。

第二,为股票发行出具设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折光女权服务机构和人员。

第三,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

6.简述要约与承诺的构成要件。

(P108-109)

答: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签订合同的意思表示。

应具备一下条件:

(1)内容具体确定。

(2)表明一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1)承诺人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

(2)承诺必须向要约人作出(3)承诺应当在要约有效期内到达受要约人(4)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5)承诺的传递方式应当符合要约的要求。

7.合同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

P119

答:

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可以分为一般构成要件和特殊构成要件。

一般构成要件是当事人承担任何形式的违约责任都必须具备的要件。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一般构成要件仅有一项,即违约行为。

违约行为是指当事人承担特定形式的违约责任所应当具备的要件,如损害赔偿责任所要求的过错、违约行为、损害事实、违约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等要件。

8.商标侵权的行为有那些。

P143-143

答:

商标侵权行为的表现形式有:

第一,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的。

第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第三,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

第四,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第五,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①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图形作为商品名称或者装潢使用②故意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的③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行为④复制、摹仿翻译他人注册的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侵害的行为⑤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注册为域名,并且通过该域名进行相关商品交易的电子上午,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行为。

9.不正当竞争行为与正当竞争行为及不平等竞争行为的区别。

P145

答:

(1)不正当竞争行为与正当竞争行为的区别:

①两者的法律基础条件不同,正当竞争是依法竞争,不正当竞争属于违法或违背道德原则的行为②两者的目的不同,正当竞争是正常的,正义的目的,不正当竞争是击败对方控制市场谋求暴利或优势。

③两者手段不同,一是正常积极手段,一是非法不道德手段④两者后果不同,社会效果,法律效果都不同。

(2)不正当竞争行为与不平等竞争行为的区别:

①不平等竞争使由经营者外部条件(包括经济、法律、政策)不平等、不公平造成的,而不是由行为者主观违法、违背商业道德等造成的。

②不平等竞争一般不是违法行为,而不正当竞争则必然是违法行为③社会后果和法律后果不同

10.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P154

答:

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有:

(1)销售者应当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

(2)销售者应当采取措施,保护销售产品的质量(3)销售者销售的产品应当符合产品质量法的规定(4)销售者不得违反禁止性、限制性规定,即销售者不得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和失效、变质的产品;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乱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11.消费者与经营者发生消费争议时解决的途径有那些?

P162

答:

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1)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2)请求消费者协会协调(3)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4)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5)向人民法院提成诉讼

12.试述税法的构成要素。

P173-174

答:

(1)纳税主体,或称纳税人,是指依照税法规定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纳税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单位等。

(2)征税对象,或称征税客体,是指征纳税主体权利与义务指向的对象。

(3)税目,是征税对象的具体化,反映了具体的征税范围,代表了征税的广度。

(4)税率,是指应纳税额与征税对象数额之间的比例。

(5)纳税环节,是指税法规定的应税商品在流转过程中应当缴纳税款的环节。

(6)纳税期限,是指税法规定的纳税人应纳税款的期限。

(7)减免税及地方附加和加成,减免税是国家对某些纳税人或征税对象给予支持和鼓励的一种特殊规定。

减税是指对某一纳税人或征税对象少征一部分税款;免税是指对某一征纳税人或征税对象全部免征税款。

地方附加是指地方政府依照税法的规定在正税以外附加征收的税款。

加成即加成征税,是指在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计征应纳税额的基础上,再加征一定成数的税款。

(8)违法处理,是税法规定的对违反税法的行为采取的处罚措施,是税法强制性的集中表现。

13.个人所得税的征税对象。

P175

答:

个人所得税的征税范围包括:

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等。

14.保险合同的特征及主体。

P195

答:

保险合同的特征:

(1)保险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

(2)保险合同是要式合同(3)保险合同是格式合同(4)保险合同是射幸合同。

保险合同的主体,包括保险合同当事人、保险合同关系人和保险合同辅助人等。

保险合同当事人是指与保险合同发生直接关系的人,包括投保人和保险人;保险合同关系人是指与保险合同发生间接关系的人,包括被保险人和受益人;保险辅助人,是指辅助保险合同签订的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

15.仲裁与审判的区别是哪些。

P272

答:

仲裁与审判的区别有:

(1)性质不同。

仲裁属于民间组织进行的活动,不具有国家意志性。

审判是国家司法机关行驶审判权的活动,是国家司法制度的组成部分,体现着国家的意志。

(2)管辖权的取得条件不同。

仲裁机构对案件的管辖权,来自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的协议。

司法机关对案件的管辖权则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只要当事人一方提起的诉讼请求复合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即可受理,无须取得另一方当事人的同意。

(3)审理程序不同。

仲裁适用仲裁机构制定的仲裁规则,且当事人还可以对具体程序进行约定。

审判则必须遵守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无权选择(4)审理的原则不同。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经济纠纷。

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一律公开进行,而且所有案件的判决都要公开。

仲裁活动一般不公开,其裁决也无须公开,除非当事人另有协议。

补充:

16.保险投保人的义务。

P199

答:

保险投保人的义务有:

提供被保险人真实情况的义务、按时支付保险费的义务、提供有关书面文件的义务等。

17.当事人申请仲裁的条件有哪些?

P273

答:

当事人申请仲裁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有仲裁协议。

仲裁协议应当具有以下内容:

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仲裁事项;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2)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

(3)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

 

案例分析

合同签订的程序、合同生效、违约责任、合同担保、抗辩权

代理、无权代理、表现代理

消费者权益保护

中外合资企业合资各方出资方式

(一)1989年,甲厂和乙厂签订一份购销镗床的合同。

双方在合同中规定:

甲厂向乙厂订购镗床一台,总价款7800元,同年12月底交货,甲厂先支付20%的定金。

合同订立后,甲厂未按约定时间交付定金,乙厂按规定生产并办理托运手续。

甲厂接货后,以“未给付定金,合同不生效”为由,拒付货款。

乙厂因此向法院起诉,要求甲按合同履行并赔偿损失。

问:

该合同是否订立?

是否有效?

如何处理?

答:

该合同已经订立。

合同生效。

根据《担保法》的规定,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主合同成立或者生效要件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未支付定金,但主合同已经履行或者已经履行主要部分的,不影响主合同的成立或者生效。

在本题中,甲厂虽未按照合同约定交付定金,但乙厂已经交付全部货物并且甲公司接受了货物,视为主合同已经履行。

甲厂不仅应当履行合同,支付价款,还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或赔偿责任。

(二)某企业推行成本责任制,将产品的成本层层分解,落实到人头,如果职工在工作中超出成本定额,将按比例扣发奖金。

为此,企业将上述规定中用协议书形式与每个职工签定了协议。

职工赵某,因在工作中超出成本定额较多,当月奖金被全部扣发。

赵某不服,认为企业侵害了职工获取劳动报酬的权利,要求企业补发奖金。

企业拒补,于是赵某以企业与其签订的协议属无效合同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补发自己应得的奖金。

赵某的理由是否成立?

为什么?

答:

不属于合同纠纷,该协议不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合同关系,属劳动纠纷,应通过劳动仲裁解决。

本案例提示我们注意合同的定义及合同法的适用范围,因此,赵某的理由不成立,法院予以驳回。

(三)某村长将一果园承包给付某。

付某承包后,果园很快见成效,村长眼红了,决定修改承包合同,试图提高承包费,缩短承包期。

如果付某不按修改后的合同履行,将提前收回果园。

村长拟好修改后的合同强行要求付某签字,遭拒绝。

村长说,你必须签,没有商量的余地。

因付某坚决不签,村长派人将付某抓了起来,并强迫付某在合同上签了字。

后来付某拒绝履行合同,村长派人将果园果子全部摘走。

付某无奈,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应如何审理?

答:

修改后的合同无效,因为合同的签订不能违背自愿原则。

村长与付某在合同中的法律地位平等。

村长强迫签订合同的行为是违法的。

付某因村长强迫而失去的利益应得到赔偿。

(四)某针织厂向某百货公司推销羊毛衫,每件价格380元,共5000件,同年3月底前全部交货。

百货公司表示,如价格降至每件350元,可以要3000件。

针织厂同意减少供货数量至3000件,并还价每件360元,3月底前全部交货。

该百货公司回函表示同意。

针织厂和百货公司双方遂签订一份羊毛衫购销合同。

针织厂和百货公司的行为是订立合同的什么过程?

双方各处在什么地位?

答:

1、在本案例中,某针织厂向某百货公司推销羊毛衫,每件价格380元,共5000件,同年3月底前全部交货。

是要约。

要约人是针织厂,受要约人是百货公司。

2、百货公司表示,如价格降至每件350元,可以要3000件。

是新要约。

要约人是百货公司,受要约人是针织厂。

3、针织厂同意减少供货数量至3000件,井还价每件360元,3月底前全都交货.是再要约,要约人是针织厂,受要约人是百货公司。

4、该百货公司回函表示同意。

是承诺。

针织厂和百货公司双方签订的羊毛衫购销合同成立了。

(五) 某甲有一辆红色桑塔纳轿车,已使用两年,跑了两万公里。

某甲打算把该桑塔纳卖掉,要价10万元,然后再添些钱购买一辆大众2000。

某乙一直想购买一辆桑塔纳轿车,由于买新车钱不够,想买一辆二手桑塔纳轿车,并且喜欢红色的,价钱不超过10万元。

某甲得知某乙想买轿车,某乙知道某甲想卖掉轿车,于是双方同时向对方发出信函,信函上双方的意思表示完全一致,问甲乙之间这辆桑塔纳轿车的买卖合同是否成立?

为什么?

答:

不成立,没有承诺过程,属交错要约。

某甲得知某乙想买轿车,向乙发函是要约,某乙知道某甲想卖掉轿车.向甲发函也是要约,甲乙双方同时都向对方发了函,虽然信函上双方的意思表示完全一致。

但双方都没有复函。

也就是双方都没有承诺。

而合同的成立必须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

所以,甲乙之间的这辆桑塔纳轿车的买卖合同没有成立。

(六)甲公司向乙、丙两制衣厂分别发出内容相同的函电:

我公司急需男式短款风衣,若有货,请速报价。

①乙接到函电后立即组织货物,将1000件男式短款风衣送至甲处,甲能否拒收?

②丙依函电要求报价,并派人至甲处商谈,双方达成买卖协议,约定3天后发货,甲收货后2个月内付清货款。

甲以资金紧张为由,未依约支付货款。

甲是否构成违约?

提示:

在①中,甲之函电为要约邀请,乙接到函电后未将承诺送达到要约人甲,甲与乙未达成协议,合同尚未成立,故可拒收乙之货物。

在②中,在甲、丙之间,买卖合同已经成立,且丙已履行自己义务,甲应承担违约责任。

(七)王某因投资建厂向银行贷款100万元,李某应王某之请为其提供保证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还款期限届至,王某未履行债务。

①银行能否直接请求李某承担责任?

②若李某承担责任后,能否向王某追偿?

提示:

依连带责任保证规定,银行可直接请求李某承担责任。

李某承担责任后,依法取得代位追偿权,可向王某追偿。

(八)某市科委与某机修厂签订一份新型脱粒、粉碎机生产技术转让合同,合同为普通许可协议,约定技术转让费80000元。

先期支付40000元,余下的40000元从产品利润中按比例支付。

1年后,某市农机公司生产了同样的机械,致使机修厂的产品销售受到严重影响,机修厂经了解是市科委将该技术转让给了市农机公司,机修厂遂状告科委违反技术转让协议拒绝支付余下的转让费10000元。

科委则以机修厂未按约支付余下10000元转让费提出反诉。

机修厂的诉讼请求是否合理?

为什么?

该案应如何处理?

提示:

普通许可协议对科委没有约束力

答:

普通许可协议对科委没有约束力。

根据普通许可协议,市科委将粉碎机生产技术转让给机修厂的同时,也可以再转让给第三方。

(九)外国一家贸易公司与我国一家进出口公司订立合同,购买化肥500吨,合同规定:

1994年1月30日开出信用证,2月5日前装船。

1月28日买方开来信用证,有效期至2月10日。

由于卖方按期装船发生困难,故电请买方将装船期延至2月17日并将信用证有效期延长至2月20日,买方回电表示同意,但未通知开户银行。

2月17日货物装船后,卖方到银行议付时,遭到拒绝。

问:

银行拒付是否有道理?

提示:

购货合同与信用证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卖方应凭变更后的合同向买方要求支付货款。

正确答案

(1)银行有权拒绝议付。

(2)作为卖方律师,当银行拒付时,可依据修改后的合同条款,直接要求买方履行付款义务。

信用证虽是根据买卖合同开出的,但一经开出就成为独立于买卖合同的法律关系。

银行只受原信用证条款约束,而不受买卖双方之间合同的约束。

合同条款改变,信用证条款未改变,银行就只按原信用证条款办事。

买卖双方达成修改信用证的协议并未通知银行并得到银行同意,银行可以拒付。

  

十)某机床厂与某工业公司签订一份合同。

主要内容:

由机床厂向工业公司提供一台铣床,价值2.2万元,运费及其他费用共1500元,交货日期为同年12月底,货到后10日内付款。

机床厂延期一个月交货,工业公司收到货物后,以机床厂延期交货为由,一直未付货款,经机床厂多次催要,才支付1.5万元。

机床厂要求对方偿付欠款并承担延期付款的违约金。

该纠纷应如何处理?

提示:

该合同当事人双方都有过错,处理方法可参阅教材。

答:

该合同当事人双方都有过错。

合同法规定,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合同纠纷是由于双方履行合同不适当而引起的,机床厂延期交货,工业公司延期付款。

以下是第六章案例分析

(1)某通缉令内容如下:

哈尔滨市公安局侦破一起重大经济安家,犯罪嫌疑人马××1997年8月潜逃至今。

马××,男,60岁,原哈尔滨××厂厂长,原籍陕西省绥德县,现住哈尔滨市香坊区××小区9栋,身份证号:

23010638101××××。

特征:

身高1.68米,长脸型,大眼睛,双眼皮,梳分头,皮肤粗糙,操山西口音。

清各地区立即部署查缉工作。

发现马××立即扣留,对举报抓获者视情节给予中将人民币30万至50万。

联系电话:

0451-4617×××,4661×××,13904501×××联系人:

贾××,徐××,杨××

请问:

上述悬赏广告是要约还是邀请要约?

如是要约,本要约是向特定人发出的,还是向非特定人发出的?

要约人是否受要约的拘束?

答:

属要约。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发出该意思表示的人为要约人,接受该意思表示的人是受要约人。

该要约是向非特定人发出的,悬赏广告是一种特殊的要约,虽然不是向特定人发出,但悬赏广告的内容明确具体,一旦有人对悬赏广告的内容做出承诺,要约人就要受到合同的约束,合同即告成立。

(2)2004年8月17日,在某报社工作的汪小姐与西城区的甲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委托书,双方约定由家公司代为租赁房屋。

甲公司向汪小姐提供了一套位本市海淀区某街道某楼的三居室住房可出租的信息,并派员与汪小姐共同查验出租人李××出租房屋的有关手续。

看房后,汪小姐对房屋很满意,想到有中介公司的人查验房屋手续,应该没有什么问题,便爽快的与李××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汪小姐支付甲公司提供中介服务信息咨询费1300,看房押金500元,并向“房主”交纳1年的房租21600元。

同月28日,汪小姐搬入该房屋居住。

谁知在入住一个星期后,北京某总公司来人到汪小姐的住处,要求她搬走,并出示了产权证明。

房租交了,中介费交了,但房没住上几天,汪小姐将中介公司告上了被告席。

汪小姐认为自己通过中介服务公司,车工女足一套三居室房屋,交了中介费、房租,但房是违法出租的,无法进住。

对此,甲公司负有责任。

汪小姐要求甲公司返还中介费,赔偿房屋租金,并承担案件诉讼费。

被告甲公司则认为,该公司是为汪小姐提供房源,本身是中介服务机构,没有审查房屋合法性的义务,同时自己公司坚持诚实信用原则,无故意隐瞒与定力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和虚假情况。

公司为汪小姐找到了出租的房屋与房主李××,中介服务已经完成,故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鉴于房主实际收取租金,汪小姐应向房主所取,故不同意其诉讼请求。

在审理种法官发现刷功能放签订的合同书迪4调第4项规定:

“甲方(为拖放)与出租户交换俩西方法预付定金或签订租赁合同后,即为代理服务成功实现,代理费自动归乙方(中介公司)所有。

”本合同是甲公司作为中介服务方自己制作的格式合同,该合同第4调第4项为格式条款。

法院认为,甲公司系房地产信息咨询机构,收取了汪小姐的中介费,应保证汪小姐承租房屋的合法性,负有履行提供租赁房屋手续的检验义务。

请问:

汪小姐能索要回中介费嘛?

甲公司能承担连带责任,向汪小姐支付已交付的房屋租金嘛?

汪小姐与甲公司所签合同中的条款性质如何?

其在法律上应如何解释?

答:

汪小姐能够索回中介费,并且甲公司要承担连带责任,向汪小姐支付已交付的房屋租金。

格式合同中的免责条款无效,承租人的利益受法律保护。

合同法规定,格式条款中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3)1996年7月,贷款人张某为购买价值47万余美元的外销公寓,与建行某支行签订了为期5年的按揭贷款合同,贷款额为2337万美元,按季度分20期还清。

同时,开发商对此笔贷款承担担保责任,但张某因“资金周转困难“,直至今年6月只支付贷款利息1万美元,此前开发商以保这个女人的身份代为偿还了利息9000美元。

银行在多次催要未果的情况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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