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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建房屋施工管理办法

临建房屋施工管理办法

1总则

1.0.1为规范各工程项目临建房屋建造过程,加强临建房屋的管理,贯彻执行节能环保要求,使其设计、制作、安装与使用达到安全可靠、经济适用、技术先进,保证临建房屋的施工质量与使用安全,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1.0.2本管理办法所称的临建房屋指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内临时性房屋或为建设工程项目施工配套服务建设的临时性房屋。

1.0.3工程项目施工现场各类临时设施(含临建房屋)遵循均应按照正式工程要求进行设计、施工及验收,正式工程施工应兼顾临时设施需要。

1.0.4在临建房屋建设使用中,推荐优先选用标准化、定型化的整体箱式房屋和装配式箱式房屋。

对存放易燃品的仓库、加工用房及明火作业的厨房等临建房屋必须使用不燃材料搭建;用作办公、宿舍等临建房屋的围护结构应使用不燃材料。

临建房屋耐火等级应满足GB500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相关要求。

1.0.5项目部应切实履行责任,按照本管理办法要求组织做好检查验收、使用和拆除工作,采取措施有组织做好夏季降温和冬季取暖,确保临建房屋使用和居住人员安全。

1.0.6建设工程临建房屋的设计、制作、安装、拆除及安全使用除应符合本管理办法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行业及地方相关现行标准的规定。

2设计规定

2.1一般规定

2.1.1建设工程临建房屋应由丙级以上(含丙级)设计资质或钢结构乙级以上(含乙级)设计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

由施工单位自行设计的,应经有资质的机构审核合格后方可采用。

2.1.2临建房屋的设计使用年限一般为5-10年,设计图纸中应明确使用年限及周转次数,达不到要求的对责任单位进行追责。

2.1.3临建房屋应根据其使用功能、荷载、场地条件等要求进行设计。

结构体系宜采用标准化结构,以满足易于拼装,循环使用的要求。

2.1.4设计应考虑地震作用对结构的影响,地震作用及抗震构造措施应满足烈度7度的设防要求。

2.1.5临建房屋围护结构热工性能应符合下列要求:

屋顶K≤0.60W/(㎡·k);外墙K≤0.82W/(㎡2·k);

外窗K≤3.00W/(㎡·k);地板K≤0.50W/(㎡·k)。

2.1.6临建房屋的配电设计应充分考虑使用功能要求,并应符合GB50054《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34《建筑照明设计标准》和JGJ46《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的相关规定。

2.1.7临建房屋应有设计图纸、主要材料的质量检验证明、现场安装方法和生产厂家的验收标准及使用说明书等。

2.2建筑设计

2.2.1临建房屋的总体布局应规则、对称,外观色彩应简洁,美观。

临建房屋层数不宜超过3层。

2.2.2临建房屋的选址应符合绿色施工管理要求。

不宜与深基坑紧邻,应避开风力较大的风口、易积水的凹地或可能发生滑坡、坍塌、泥石流、山洪等危险地段,应避开水源保护区、水库泄洪区、濒险水库下游地段和危房影响范围。

若遇到松散回填土时,应根据地基承载力要求进行地基处理或加固。

2.2.3办公区、生活区和施工作业区应分区设置,且应采取相应的隔离措施,并应设置导向、警示、定位、宣传等标识。

2.2.4办公区、生活区宜位于建筑物的坠落半径和塔吊等机械作业半径之外。

2.2.5临建房屋设施的单组长度不宜超过30m,当超过30m时,房屋中间必须采取抗正面水平荷载的横向结构加强措施。

2.2.6用于办公、宿舍的临建房屋室内净高、楼梯踏步宽度、踏步高度、栏杆垂直杆件间净空应符合设计要求。

2.2.7用作会议室、餐厅、资料室、库房等人员密集或荷载较大的房间宜设置在临建房屋底层。

办公、宿舍用房与厨房等需要使用明火的房间应分开设置。

2.2.8临建房屋的周边应设置临时消防车道,其宽度不应小于3.5m。

临建房屋应设置消火栓,消防干管直径不应小于100mm,并合理配备消防器材。

2.2.9临建房屋的防火间距要求:

1临建房屋与建筑工程主体结构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0m;距有毒害场所、易燃易爆危险物品仓库等危险源的距离应不小于20m。

2采用不燃材料搭建的临建房屋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4m。

3成组布置的临建房屋,每组不得超过10幢,幢与幢之间的间距不得小于4m,组与组之间的间距不得小于10m。

4存放易燃易爆危险品的仓库应独立设置,且应满足GB500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要求。

2.2.10临建房屋安全疏散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临建房屋单个房间建筑面积超过60㎡时,疏散门不少于2个;

2多层临建房屋的疏散楼梯不应少于两处且应分散布置;

3临建房屋宿舍区居住100人以上时,应设置消防安全通道,并应制定人员疏散预案。

4临建房屋的办公、宿舍等房间门至邻近疏散楼梯的距离不应大于15m。

5疏散楼梯和走廊的净宽度不应小于1.0m。

6疏散楼梯和走廊的栏杆高度不应低于1.05m。

2.2.11临建房屋的建筑设计应满足以下节能、环保要求:

1合理设计办公及生活临时设施的体形、朝向和窗墙面积比。

房屋的朝向宜采用南北向,窗墙面积比不宜超过0.25。

2临建房屋外窗的气密性不应低于GB/T7107《建筑外窗空气渗透性能分级及其检测方法》规定的Ⅲ级。

3临建房屋门窗在夏季宜有遮阳措施。

4临建房屋的设计应考虑可拆装、回收和重复使用。

2.2.12临建房屋外窗宜采用双玻中空塑钢窗。

2.2.13临建房屋室外周边地面应硬化,管沟设计优先考虑采用综合管沟,兼顾给排水、消防、照明等管线敷设。

2.2.14排水管沟应采取防渗漏措施,排水顺畅无积水。

2.3结构设计

2.3.1临建房屋宜采用钢框架、钢排架、门式刚架、夹心保温材料彩板结构、钢筋混凝土整体或装配式箱式房屋等承重结构体系。

2.3.2结构体系应符合下列要求:

1应采用几何不变体系;

2应具有明确的计算简图和合理的传力途径;

3应避免因部分结构或构件破坏而导致整个结构丧失承载力;

4应合理控制尺寸,避免构件局部失稳或整体失稳。

2.3.3在多跨刚架局部抽掉中间柱或边柱处,应布置托梁或托架。

2.3.4临建房屋设计应合理划分构件尺寸,使之便于制作和运输吊装。

还应考虑构件的连续性和整体性。

应根据构件设计,绘制构件拼装图,并应列表标明各构件、连接件的材料、数量、质量及其拼装时的注意事项。

2.3.5临建房屋的基础应采取抗拔、抗倾覆等措施。

二层及以上轻钢结构临建房屋基础应采用混凝土独立基础或混凝土条形基础,外部应有排水措施,以减少不均匀沉降。

2.3.6临建房屋应进行地基和基础设计,具体要求如下:

1临建房屋的基础一般只适用于实土地基,压实系数不小于0.9,地基承载力标准值应不低于80kPa;如场地为回填土,应进行地基处理,并根据土质条件适当增加基础断面尺寸或者合理配筋,控制基础沉降。

2基础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20,楼地面找平用水泥砂浆强度不应低于M2.5。

2.3.7采用砌体结构做临建房屋的应按GB50003《砌体结构设计规范》进行设计,并做好节能保温措施;按照GB50203《砌体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进行质量验收。

2.4给水排水设计

2.4.1临时建筑宜设置室内、外给水排水系统。

2.4.2临时建筑的市政引入管上应设水表,各用水点可根据管理的需要分别设置水表。

2.4.3临时建筑的水源可采用市政水源或自备水源,生活给水的饮用水系统的水质应满足使用要求,并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卫生标准规定。

2.4.4生活给水系统应充分利用城镇给水管网的水压直接供水。

当城镇管网的压力无法满足使用要求,且供水条件许可时,宜采用管网叠压供水方式。

2.4.5市政引入管严禁与自备水源供水管道直接连接。

生活饮用水管网严禁与非饮用水管网连接。

2.4.6临时建筑的生活用水和施工用水,应在引入管后分成各自独立的给水管网,其中施工用水管网的起端应采取防回流污染措施。

2.4.7临时建筑各用水点压力应满足使用要求。

各配水横管的给水压力大于0.35MPa时,应设置减压或调压设施。

2.4.8室内、外给水系统应采用卫生安全、耐压、耐腐蚀、连接密封性好的管材、配件和阀门,并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管网漏损现象。

2.4.9在严寒地区和寒冷地区等有可能结冻的场所,给水排水管道和设施应采取防冻措施。

2.4.10浴室等场所宜设置热水供应系统。

热水供应系统热源的选择,应根据施工现场、当地气候和自然资源条件综合确定。

2.4.11燃气热水器、电热水器必须带有保证使用安全的装置。

当采用燃气作为热源时,除平衡式燃气热水器外,其他燃气热水器不得设置在淋浴室内,并应设置可靠的通风排风设施。

2.4.12食堂内排水宜与其他排水系统分开单独设置,并应采取隔油处理措施。

2.4.13化粪池距离地下水取水构筑物不得小于30m。

2.4.14室内、外排水应有组织地排放,不得污染周边环境和水体。

2.4.15排入城市下水道、明沟(或明渠)和自然水体的污、废水应根据排放要求进行处理,并应达到规定的排放标准。

2.4.16临时建筑办公室、宿舍、会议室等人员密集场所宜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喷水强度4L/min·㎡,计算作用面积160㎡,系统流量经计算应符合要求,喷头采用68℃温级玻璃球吊顶型(或边墙型)d=15闭式喷头,系统最不

利点处喷头最低保证压力≥0.10MPa,当配水支管压力≥0.40MPa时设减压孔板减压。

2.4.17临时建筑必须设置临时消火栓系统,消火栓间距不应超30m,水枪保持充实水柱长度不小于15m,消火栓内设直径65mm的消火栓,喷嘴口径不小于19mm水枪和长度25m的水带。

2.5采暖、通风与空调设计

2.5.1严寒地区和寒冷地区临时建筑宜设采暖设施。

2.5.2最热月平均室外气温不低于25℃地区的临时建筑可设置空调设备。

2.5.3临时建筑内严禁采用明火取暖,也不得采用直接电热式采暖供热设备。

2.5.4设置空调及采暖时,宜采用分体式空调或多联式空调机。

2.5.5浴室、厕所、盥洗室等,当利用自然通风不能满足室内卫生要求时,应设置机械通风,其排风换气次数不应小于10次/h。

2.5.6空调室外机安装位置应统一设计,室外机应设置在通风良好、便于散热的地方,并尽量避开人行通道。

2.6电气设计

2.6.1临时建筑的低压配电应采用交流50Hz、220/380V,低压配电系统接地形式采用TN-S系统,临建房屋电源进线处应作重复接地,接地电阻值不大于4欧姆。

2.6.2变配电室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应靠近电源进线侧,不宜设在多尘、水雾或有腐蚀性气体的场所。

当无法远离多尘、水雾或有腐蚀性气体的场所时,不应设在污染源的下风侧。

不应设在有剧烈振动或有易燃易爆物的场所。

不应设在厕所、浴室、厨房或其他经常积水场所的正下方,也不宜与厕所、浴室、

厨房或其他经常积水场所贴邻。

2.6.3自备发电机电源必须与城市供电线路电源连锁,严禁并列运行。

2.6.4室外配电采用电缆线路时,严禁沿地面明敷。

电缆线路应采用悬挂式架空或埋地敷设,并应避免机械损伤和介质腐蚀。

2.6.5室内配线必须采用绝缘导线或电缆,室内配线应根据配线类型采用瓷瓶、瓷(或塑料)夹、穿金属导管、金属线槽、阻燃型刚性塑料导管(或塑料线槽)保护。

2.6.6电器和导体的选择、配电线路的保护和敷设,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的有关规定。

2.6.7每幢(栋)临时建筑进线处应设置专用配电箱,配电箱应设置在干燥、通风及常温场所,周围应有足够2人同时工作的空间和通道。

2.6.8临时建筑专用配电箱内应设置有短路保护、过载保护、漏电保护作用的开关,当采用熔断器做短路保护时,其熔体额定电流不应大于明敷绝缘导线长期连续负荷允许载流量的1.5倍,当采用断路器做短路保护时,其瞬动过流脱扣器脱扣电流整定值应小于线路末端单相短路电流。

漏电保护器的选择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剩余电流动作保护电器的一般要求》GB/Z6829和《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安装和运行》GB13955的规定。

2.6.9临时建筑的照明应优先采用高效光源和LED等节能灯具,办公室应符合照度300Lx,宿舍照明标准值应符合照度100Lx,其他场所照度参照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的有关规定进行设计。

2.6.10临时建筑办公室插座应根据办公室的平面布置和办公需求进行设置,若无平面布置,宜按每5㎡设置1个插座,空调、电暖器等设施应设置专用插座。

2.6.11临时建筑的工人宿舍照明用电应使用36V及以下的安全电压,宿舍内严禁设置220V电源插座,宿舍内宜设置USB手机充电接口,宿舍空调采用专用供电线路。

2.6.12白炽灯、卤钨灯、荧光高压汞灯及其镇流器等不应直接安装在木质构件等可燃材料上。

2.6.13临时建筑在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的防雷保护范围以外时,应按相关规范要求采取防雷措施。

防雷接地装置应按GB50057《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和JGJ46《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执行。

3制作基本要求

3.1一般规定

3.1.1轻钢结构临建房屋的制作单位应具备钢结构工程专业资质,其它结构形式的临建房屋制作单位应具备相应资质。

3.1.2临建房屋的结构构件应严格按照设计图纸进行加工,当需要修改设计时应取得设计同意,并签署设计变更文件。

3.1.3临建房屋轻钢结构构件在制作前应编制合理的加工工艺流程,并建立质量保证体系。

3.1.4制作临建房屋的材料应使用绿色环保材料、低能耗材料或再生环保材料,并符合相关标准要求。

3.2材料选用

3.2.1用于临建房屋承重结构的钢材应符合GB/T700《碳素结构钢》和GB/T1591《低合金高强度结构钢》的相关规定,并应具有抗拉强度、伸长率、屈服强度、冷弯试验和硫、磷含量的合格保证。

材质宜为同一牌号,对焊接结构尚应具有碳含量的合格保证,以保证各构件的焊接性能和结构性能相协调。

3.2.2特殊临建房屋的材料选用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存放易燃品的仓库、加工用房及明火作业的厨房等临建房屋必须使用不燃材料搭建。

2用作办公、宿舍等临建房屋的围护结构应使用不燃材料。

3.2.3用于承重结构的彩钢夹芯板厚度不应小于75mm,钢板厚度(含涂层厚度)应不小于0.5mm。

夹芯板的粘结强度应大于0.1MPa。

3.3制作要求

3.3.1临建房屋的围护结构应按设计文件规定制作,宜选用由高效保温隔热材料制成的复合墙体、屋面和门窗。

3.3.2围护结构材料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要求。

严禁使用国家、地方淘汰的产品。

对选用的围护结构材料没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应经国家或地方相关部门检测,取得产品合格证书后方可使用。

3.3.3临建房屋保温构造要做好冷桥处理,保温材料的厚度和质量要达到本管理办法第2.1.5条所规定的节能保温设计要求。

4安装与验收

4.1一般规定

4.1.1临建房屋构配件进场,供货厂家应向使用单位提供详细的地基与基础设计图纸,完整的建筑结构安装图纸,产品出厂合格证、材质证明及检测报告,使用说明书,相关验收标准等。

4.1.2临建房屋安装前应由安装单位根据合同文件、设计文件的要求以及相关标准编制安装施工方案。

安装施工方案应能保证结构形成稳定的空间体系,并不应导致结构变形。

4.1.3施工方案应经项目部、经理部总工程师逐级审批,项目部总工程师对专业工程师进行方案交底,专业工程师对临建房屋所有施工人员进行技术、安全交底。

4.1.4安装前必须对构件的质量进行检查,当结构构件的变形、缺陷超出允许偏差时,应进行处理,经检验合格后方可进行安装。

构件在运输、吊装过程中涂层脱落部位以及现场焊接部位应补涂。

4.1.5安装前项目经理组织对基础及预埋件进行验收。

依据混凝土同条件试块强度报告,基础混凝土强度达到设计强度的70%时,方可进行安装。

4.1.6构件吊装应设专人指挥,起吊应平稳,不得偏斜和大幅度摆动。

操作人员必须站在安全可靠位置,严禁人员与构件一同起吊。

4.2安装要求

4.2.1临建房屋安装应由有三级以上承包资质或钢结构专业承包资质的施工企业来承担。

作业人员应持证上岗,并在其作业允许范围内进行施工操作。

4.2.2临建房屋安装前,项目部总工程师应按施工方案对工人进行施工程序、质量、安全等技术交底。

4.2.3临建房屋宜采用工厂预制,现场拼装,避免造成大量建筑垃圾。

4.2.4钢架柱脚的锚栓应采用可靠方法定位,除测量直角边长外,尚应测量对角线长度。

结构安装前,均应校对锚栓的空间位置,确保基础与顶面的平面尺寸和标高符合设计要求。

4.2.5临建房屋钢结构的柱、梁、屋架、支撑等主要构件安装就位后,应立即进行校正、固定,形成稳定的空间体系。

4.2.6临建房屋安装应按设计文件要求,保证连接可靠,并应做好屋面及窗口的防水处理。

当遇五级以上大风、大雾、暴雨、雷电等恶劣天气时,应停止作业,并对已安装的围护材料做好防护处理,防止脱落。

4.3检查与验收

4.3.1临建房屋安装完毕项目部自检合格后报经理部复查,所有临建房屋应全数检查。

4.3.2经理部总工程师、安全总监组织安装单位、项目部按照《临建房屋工程竣工验收记录表》进行临建房屋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

4.3.3安装偏差检测应在结构形成空间刚度单元并连接固定后进行。

4.3.4钢柱柱脚与基础之间的连接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4.3.5受力连接部位的所有螺栓紧固必须牢固、可靠,外露丝

扣不应少于2扣。

4.3.6墙板和屋面板的拼缝应平整、严密,板面应清理干净。

4.3.7临建房屋分部、分项工程安装必须符合供货厂家的质量验收标准要求。

4.3.8成品整体或装配式箱式房屋应提供质量验收合格证。

5临建房屋拆除

5.1一般规定

5.1.1临建房屋应由安装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负责拆除。

5.1.2临建房屋拆除区域不得从事其他作业,应设置围栏隔离,并应设醒目警示标志,确保周围环境整洁和相邻建筑、管线的安全。

5.1.3临建房屋拆除安全应严格遵守JGJ147《建筑拆除工程安全技术规范》和地方相关管理规定。

施工前应编制有针对性的拆除施工方案。

5.2拆除

5.2.1在建设工程竣工后一个月内,应将临建房屋全部拆除。

5.2.2拆除前应全面了解临建房屋图纸和资料,进行现场勘察,制定合理的拆除技术方案和安全措施。

拆除方案应保证人员安全,保证重复使用的构件不受损坏。

5.2.3临建房屋拆除工作应严格按照生产厂家技术要求进行。

拆除顺序应遵循先安装件后拆除,后安装件先拆除的原则。

5.2.4临建房屋拆除前应切断电源和水源管道。

5.2.5拆除有支撑架的临建房屋时,应先拆除面板与钢架之间的连接件,使面板与钢架体脱离开;拆除无固定支撑架的临建房屋时,对钢架必须采取可靠的临时固定措施。

5.2.6在任何情况下,严禁操作人员站在构件上采用晃动、撬动或用大锤砸钢架等方法进行拆除。

5.2.7拆除的对拉螺栓、连接件及拆除用工具应妥善保管和放置,不得随意散放在操作平台上,以免吊装时坠落伤人。

5.2.8起吊拆除构件前应先检查面板与钢架之间所有连接部分是否全部拆除,焊接件的拆除应采用气割或无齿锯切割。

应在确认面板、钢架或整体盒子与其它结构之间无任何连接后方可起吊。

5.2.9拆除构件动用明火时,必须严格按照施工作业用火规定执行,经施工现场消防保卫部门检查批准,领取《动火许可证》。

5.2.10临建房屋及配件拆除后,应及时清理干净,变形和损坏的部位应及时进行维修,以备再次使用。

5.3堆放

5.3.1构件及整体或装配式箱式房屋应根据施工顺序和场地情况合理布置堆放区,堆放区应在起重机的有效工作范围之内,堆放场地应坚实、平整、干燥。

5.3.2结构构件和围护板材应分类码放。

结构构件应平稳放在支撑座上,支撑座之间的距离,应以不使钢结构产生残余变形为限。

构件叠层平放时,构件的底部及层间应加设垫木,垫木应上下对齐,垫点应保证构件不产生弯曲变形,叠放高度不宜超过1.5m,当有加固措施时可适当增加高度。

屋架、桁架、梁等宜垂直堆放。

5.3.3保管构件的堆放场地地面应平整、坚实并有排水措施。

5.4运输、维修及保管

5.4.1运输应根据构件的长度、高度、重量选用相适应的车辆。

5.4.2构件在运输车辆上的支点、伸出的长度及绑扎方法均应保证构件不发生变形,不损伤表面涂层。

5.4.3箱式房屋外表面多余焊件,运输前应清除,防止在运输过程中发生刮蹭事故。

5.4.4运输时,构件应码放整齐,零配件应装箱、装袋或捆绑,避免发生碰撞,保证连接件和重要连接部位不受损坏。

5.4.5临建房屋现场使用拆除后,应清理粘结在构件上的污物及多余的焊件、绑扎件,对板面凹凸不平处应及时修复。

5.4.6钢架和肋产生弯曲变形应严格按质量标准修复;焊缝开缝处,应将焊缝内清理干净,重新补焊修复。

5.4.7结构构件表面清理干净后,宜进行重新涂装处理。

5.4.8临建房屋附件、配件的维修应符合下列要求:

1承重架焊缝应无开焊,锈蚀严重的焊缝应除锈补焊。

2附件、配件的所有活动连接部位维修后应涂抹防锈油。

5.4.9暂不使用的构件拆除维修后,应注意重新进行防锈处理保护,分类有序码放。

5.4.10零配件可用捆扎或装箱、装袋办法,入库应分类存放。

6建筑安全及使用要求

6.0.1临建房屋用作宿舍的,每间房屋的居住人员数量应符合地方施工现场生活区设置和管理标准要求。

6.0.2为保证消防车辆的行驶畅通,禁止在临建房屋周边的临时消防车道上堆物、堆料或挤占临时消防车道。

6.0.3临建房屋的消火栓处昼夜应设有明显标志,配备足够的水龙带,周围3m内不准存放物品。

6.0.4施工人员居住的临建房屋应统一安装取暖设施,严禁明火取暖。

6.0.5对临建房屋在设计时考虑了蒙皮效应的围护结构不得开洞或修改。

遭遇恶劣气候时,应对临建房屋进行特别跟踪检查。

6.0.6临建房屋的屋面不得堆放任何材料或物品。

6.0.7临建房屋不得擅自更改原设计电路,严禁私拉乱接电线、严禁使用各种电热器具。

6.0.8施工现场的电气作业应由持有特种作业资格证的电工承担,不得违章作业。

临时用电应按规定敷设线路,选用的电线电缆应满足用电安全性要求。

6.0.9临建房屋使用单位应严格按照房屋使用说明书正确使用和维护,不得擅自改变使用功能和建筑的结构体系,尤其对二层以上的楼面,其竖向荷载不得超限。

6.0.10临建房屋使用若超过设计使用年限时,应对房屋结构和围护系统进行全面检查,并对房屋的结构安全性能进行评估,评估合格后,应重新规定房屋延长使用年限;评估不合格的房屋不应继续使用,应及时做报废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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