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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废物资处置管理细则

****公司报废物资处置管理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以下简称“集团”)报废物资处置管理,规范处置程序,提高处置效率,防范处置风险。

依照国家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公司和集团相关规定,依据《****公司废旧物资管理规范》,细化管理要求,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主要包括:

职责分工、计划管理、竞价准备、竞价实施、资金回收与合同履行、回收商管理、系统应用管理、风险管理、档案和信息管理等内容。

第三条报废物资处置活动由集团物资管理部门进行统一归口管理,报废物资原则上应在****公司相关平台采用公开竞价(拍卖)等方式进行。

第四条本细则适用于集团本部、所属全资及控股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报废物资处置管理;集团各级参股单位报废物资处置管理参照执行。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五条集团物资管理部门是集团报废物资处置的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制定集团报废物资处置管理制度及工作规范;

(二)负责组织集团本部、各单位报废物资的处置工作,负责集团报废物资回收商管理工作;

(三)组织集团相关部门监督指导各单位落实报废物资处置管理责任,建立定期通报、专业协同、集中会商机制,规范、高效处置报废物资;

(四)负责组织集团报废物资处置管理工作的业务培训,开展报废物资处置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检查和考核。

第六条集团招标采购部门是报废物资处置的业务支撑单位,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组织开展集团本部、各单位报废物资处置实施工作,受托开展网上竞价及资料整理归档工作;

(二)负责汇总集团各单位报废物资处置竞价计划,形成集团竞价计划;

(三)负责集团报废物资回收商资质审查、日常评价与违约处理等管理工作;

(四)负责集团报废物资管理工作的统计分析,协助集团物资管理部门对报废物资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考核。

第七条各单位物资部门是报废物资的归口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本单位报废物资处置活动管理;

(二)负责本单位报废物资处置申请的审核;

(三)配合集团物资管理部门开展报废物资处置活动;

(四)负责组织实物竞拍底价的制定;

(五)负责组织开展回收商资质审查与日常管理等工作;

(六)负责报废物资处置信息的汇总、统计、分析;配合开展报废物资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检查和考核。

第八条各单位实物(资产)管理部门主要职责:

(一)负责管理权限范围内报废物资处置实施工作,开展报废物资的接收保管、合同签订、实物交接、资金回收、回收商日常管理、相关资料的整理、存档等工作;

(二)负责组织开展报废物资的技术鉴定;

(三)负责审批报废物资的报废申请;

(四)负责责任范围内报废物资拆除、移交的管理和监督;

(五)负责编制、审核本单位报废物资处置申请和处置方案。

第九条实物资产使用、保管单位(部门)指实物资产的具体产出、使用、运行、维护、保管单位(部门),在报废物资处置管理中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提出本单位(部门)物资报废申请;

(二)负责实施报废物资的拆除、回收、集中、现场管理和移交;

(三)配合实物(资产)管理部门进行废旧物资的技术鉴定;

(四)参与本单位(部门)报废物资价值评估、处置和拆除计划的制定。

第十条各单位工艺技术部门负责本单位生产工序产生的边角余料、沫屑及包装物等物资的技术鉴定,提出报废处置意见,审批报废物资处置申请。

第十一条各级财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报废物资的估值工作;负责报废物资处置的资金管理、会计核算、纳税管理等。

第三章计划管理

第十二条固定资产、零部件、低值易耗品类物资处置:

(一)各单位实物(资产)使用、保管单位提出报废申请,实物(资产)管理部门组织开展技术鉴定,履行内部审批手续,出具技术鉴定报告,明确拟报废资产再利用或报废处置意见。

申请部门根据实物(资产)管理部门技术鉴定结果,履行内部报废审批手续;

(二)实物所属单位的财务部门组织开展价格评估/鉴定,出具评估/鉴定报告。

实物资产管理部门明确资产拟处置方式,提报资产处置申请,由集团物资管理部门组织竞价处置。

第十三条生产产生的边角余料、沫屑、包装物类物资处置:

(一)各单位实物(资产)使用、保管单位按照生产工艺要求,将生产废料整理完成后,经实物(资产)管理部门检查无误后,办理移交手续;

(二)实物所属单位的财务部门组织开展价格评估/鉴定,出具评估/鉴定报告。

实物资产管理部门明确资产拟处置方式,提报资产处置申请,由集团物资管理部门组织竞价处置。

第十四条各单位如在紧急情况下需调整报废物资处置计划的,应向集团物资管理部门提报调整申请,填写情况说明并加盖公章,经集团物资管理部门审核后实施。

第四章竞价准备

第十五条报废物资竞价活动具备下列条件才能进行:

(一)拟处置的报废物资必须具备完备的报废手续;

(二)拟处置的报废物资原则上应进行价值评估工作;

(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集团报废物资处置相关规定。

第十六条竞价公告和竞价文件编制应按照****公司统一范本。

第十七条集团招标采购业务部门应于竞价日7日前在平台发布竞价公告,各回收商自行查看公告内容、领取竞价文件。

第十八条竞价公告应写明标题、竞价时间、地点、报废物资概况、竞价文件领取时间、费用等。

第十九条集团招标采购部门应在竞价日前不少于3日开始发放竞价文件,在竞价日前至少1日停止发放。

第二十条竞价文件应包含报废物资的类别、数量(重量)、参数描述、存放情况(完整的照片或视频文件资料)、起拍价、物资完整性、发票开具及税率说明等,各单位物资管理部门应配合开展报废物资实物信息的收集工作。

第二十一条如在特殊情况下必须更改或撤销竞价公告或竞价文件的,应在竞价日前1日由各单位向集团物资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集团物资管理部门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二条集团招标采购部门可按批次或按年度方式收取回收商竞价保证金。

按批次方式收取的竞价保证金一般不超过竞价物资总价的10%;按年度收取的竞价保证金原则上每家不高于20万元。

第二十三条为防止回收商之间恶意串通等不正当行为的发生,原则上不集中组织回收商现场查看报废物资实物,回收商可根据需要自行前往实物存放现场进行查看。

第二十四条集团招标采购部门应按照集中处置、充分竞争、效益最优的原则安排竞价分包,分包物资种类应尽量集中,在平台按实物使用保管单位(部门)、物资仓库、物资类别等多种形式分包。

第二十五条集团招标采购部门可依据市场竞争情况合理设置竞价起拍价格,竞价模式采用公开增价方式。

第二十六条集团招标采购部门根据报废物资类别选择按包总价报价或单价报价等方式竞价,包总价报价为整个包所有物资的总价款;单价报价为物资的单位数量价格。

第二十七条集团招标采购部门在平台建立竞价事件时,批次、包号、物资名称、型号及规格、计量单位、数量等应与竞价文件内容保持一致,并于竞价正式开始前24小时在平台发布。

第二十八条竞价委员会应在竞价开始前对平台竞价交易参数(初始价、加价幅度等)设置进行再次查验,确保系统参数设置与竞价文件保持一致。

第二十九条现场监督人员在竞价开始前宣读竞价现场工作纪律,明确竞价活动现场工作要求,收存密封的底价,确保竞价过程规范、有序。

第三十条竞价委员会应确认在竞价开始时通过平台在线的回收商不少于3家,如少于3家回收商则取消此次竞价活动。

第五章竞价实施

第三十一条集团招标采购部门应严格按照在公告规定的交易时间组织开展网上竞价活动,每包竞价时间不少于5分钟,每个包的竞价结束前2分钟内有回收商报出最高价的,则再按新出价时间顺延2分钟,竞价活动开始后原则上不得随意终止。

第三十二条在竞价过程中,回收商可以按照竞价规则多次报价,在规定竞价时间内再无有效报价,则视为竞价结束,单项成交的,报价最高且不低于底价的回收商为预成交回收商;按包成交的,整包最高报价且任一单项报价不低于底价的回收商为预成交回收商。

第三十三条每包竞价结束后,竞价委员会现场开启密封底价,最高报价不低于底价成交;按包成交的,整包最高报价且包内任一单项报价不低于底价成交;低于底价,按竞价失败处理。

第三十四条竞价委员会人员需现场签字确认竞价结果报告,竞价结果报告应包含以下内容:

报废物资名称(批次/包号)、竞价起止时间(含延时次数)、底价、起拍价、出价次数、最高价、成交回收商、竞价曲线截图等。

第三十五条集团招标采购部门应在竞价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向成交回收商发送竞价成交通知。

第三十六条对于按批次缴纳保证金的回收商,若未成交,应于竞价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保证金及利息;若成交,应于报废物资销售合同执行完毕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保证金及利息。

第六章资金回收与合同履行

第三十七条报废物资竞价成交后,参照竞价文件内合同文本由实物(资产)管理部门在竞价成交后30日内按本单位合同管理规定与成交回收商签订报废物资销售合同。

第三十八条合同签订完成后,各单位需将合同生效信息(经法系统合同编号、合同签订日期)录入经法系统,应确保线上线下合同信息一致。

第三十九条各单位实物(资产)管理部门应督促成交的回收商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全额付款。

按单价报价的,结算金额按报废物资的实际称重数量乘以成交单价结算。

第四十条报废物资处置资金管理应执行“收支两条线”原则,在报废物资处置过程中产生的相关费用需据实列支。

第四十一条各单位实物(资产)管理部门在结算金额全额收款完成后,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限内及存储地点,组织物资部门、财务部门、项目管理部门、仓库保管员等与回收商进行现场或仓库实物交接。

第四十二条报废物资实物使用保管单位(部门)应做好报废物资现场保管工作,确保报废物资不丢失、不损坏,保证报废物资的数量、完整性与竞价文件描述一致。

第七章回收商管理

第四十三条参与竞价活动的回收商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应具有工商部门核定的报废物资回收经营范围,注册资金100万元及以上;

(二)国家相关部门核发的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具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

(三)县级及以上相关部门核发的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登记证明,地方政府有特殊要求的,需符合地方政府规定;

(四)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授权人及被授权人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公司,只能有一家参加资格申报;

(五)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在近一年合同履行过程中未发生弄虚作假等欺诈行为,未发生竞价成功后拒签合同的情况,未发生不按合同要求及时回收等情况;

(六)未发生已处置的报废物资回流电网情况;

(七)对竞买的报废物资具有储存、拆解及装运能力;

(八)未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或被政府部门认定存在严重违法失信行为或纳入“黑名单”的回收商。

第四十四条参与特殊性危险、污染类报废物资处置的回收商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专用资质条件:

(一)须具备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证或与具备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证的运输公司合作(提供合作证明材料);

(二)废铅蓄电池回收商应持有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HW31或HW49),废矿物油回收商应持有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HW08);

(三)参与其它特殊性危险、污染类报废物资处置的回收商必须具备经营范围内的危险品经营许可证。

第四十五条回收商在平台首次注册企业基本信息,经国网物资公司审核通过后,向集团物资管理部门提报资质信息。

集团物资管理部门根据回收商管理要求和自身实际情况,组织开展报废物资回收商资质审查工作,审查通过后,回收商缴纳竞价保证金、领取竞价文件等。

第四十六条回收商采取分类管理,按照资质条件分为:

常规类回收商、特殊类回收商、综合类回收商。

常规类回收商可参与有处置价值的报废物资网上竞价;特殊类回收商可参与废矿物油、蓄电池、电子垃圾类等与自身资质相符的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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