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基础之个人所得税讲解与案例分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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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基础之个人所得税讲解与案例分析

一、居民个人综合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二)综合所得预扣预缴

1.工资、薪金所得——按月预缴

(1)按月预缴

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工资、薪金所得时,应当按照累计预扣法计算预扣税款,并按月办理扣缴申报。

其计算公式:

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预扣率-速算扣除数)-累计减免税额-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

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累计收入-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提示】累计减除费用,按照5000元/月乘以纳税人当年截至本月在本单位的任职受雇月份数计算。

(2)汇算清缴

年度预扣预缴税额与年度应纳税额不一致的,由居民个人于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清缴,税款多退少补。

居民个人工资、薪金所得预扣预缴率表:

级数

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

预扣率(%)

速算扣除数

1

不超过36000元的

3

0

2

超过36000元至144000元的部分

10

2520

3

超过144000元至300000元的部分

20

16920

4

超过300000元至420000元的部分

25

31920

5

超过420000元至660000元的部分

30

52920

6

超过660000元至960000元的部分

35

85920

7

超过960000元的部分

45

181920

2.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时,应当按照以下方法按次或者按月预扣预缴税款:

【核心思路】

预扣预缴税款=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预扣率(%)=(每次收入-费用)×预扣率(%)

【注】

①劳务报酬所得计税时应注意速算扣除数;

②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70%计算。

其中:

【每次收入】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应预扣预缴税额。

【回忆】每次收入的确定

具体情形

“次”的规定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属于一次性收入的

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

属于同一事项

连续取得收入的

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减除费用】预扣预缴税款时,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每次收入

减除费用

不超过4000元

800元

4000元以上的

按收入的20%计算

(1)劳务报酬所得的预扣预缴

居民个人劳务报酬所得预扣预缴率表

级数

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

预扣率(%)

速算扣除数

1

不超过20000元的

20

0

2

超过20000元至50000元的部分

30

2000

3

超过50000元的部分

40

7000

 

预扣预缴

税额计算公式

(按次计税)

①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

预扣预缴税额=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预扣率=(每次收入-800)×20%

②每次收入在4000元以上但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00元的:

预扣预缴税额=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预扣率=每次收入×(1-20%)×20%

③每次收入的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0000元的:

预扣预缴税额=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预扣率-速算扣除数=每次收入×(1-20%)×预扣率-速算扣除数

汇算清缴

规定

居民个人办理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时,应当依法计算劳务报酬所得的收入额,并入年度综合所得计算应纳税款,税款多退少补

二、税率

(一)综合所得适用税率

综合所得个人所得税税率表(居民个人适用)

级数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速算扣除数(元)

1

不超过36000元的

3

0

2

超过36000元至144000元的部分

10

2520

3

超过144000元至300000元的部分

20

16920

4

超过300000元至420000元的部分

25

31920

5

超过420000元至660000元的部分

30

52920

6

超过660000元至960000元的部分

35

85920

7

超过960000元的部分

45

181920

(二)经营所得适用税率

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税率表

级数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速算扣除数(元)

1

不超过30000元的

5

0

2

超过30000元至90000元的部分

10

1500

3

超过90000元至300000元的部分

20

10500

4

超过300000元至500000元的部分

30

40500

5

超过500000元的部分

35

65500

(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适用税率

以上各项适用20%的比例税率。

财产租赁所得中,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税。

 

三、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

(一)《个人所得税法》对纳税义务人的征税方法有三种:

征税方法

适用所得项目

预缴或缴纳规定

年终汇算清缴规定

按年计征

居民个人取得的综合所得

(1)工资薪金按月预扣预缴

(2)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按月或按次预扣预缴

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办理汇算清缴

经营所得

按月或按季预缴

次年3月31日前办理汇算清缴

按月计征

非居民个人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

按月计算缴纳

不需要年终汇算清缴

按次计征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

按次计算缴纳

非居民个人取得的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二)每次收入的确定

“次”的分类

具体情形

“次”的规定

一次为一次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属于一次性收入的

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以支付利息、股息、红利时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偶然所得

以每次收入为一次

一月为一次

一次性劳务报酬收入以分月支付方式取得的

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属于同一事项连续取得收入的

财产租赁所得

(三)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

个人所得税的计税依据是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所得额不等同于收入,需要从收入中对基本生活费、取得收入付出的代价、慈善捐赠等方面的支出进行扣除,不同征税方法有着不同的费用减除规定,进而影响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

费用扣除方法及项目

具体扣除内容

适用所得项目

可以

扣除

费用

定额

扣除

基本减

除费用

60000元/年(5000/月预缴)

(1)居民个人综合所得

(2)取得经营所得的个人没有综合所得的

专项

扣除

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三险一金)

专项附

加扣除

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支出

其他

扣除

符合国家规定的企业年金、职业年金,符合国家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的支出等

定率扣除20%

减除20%的余额为收入额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70%计算,即减除20%的基础上减按70%

定额(800元)

或定率(20%)

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

财产租赁所得

核算扣除

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

经营所得

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税费

财产转让所得

不得扣除费用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

四、纳税义务人

1.基本规定

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不仅涉及中国公民,也涉及在中国境内取得所得的外籍人员(包括无国籍人员)和港、澳、台同胞,还涉及个体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个人投资者。

2.居民个人和非居民个人的划分及纳税义务

纳税人类别

判定标准

承担的

纳税义务

解释

居民

个人

只要具备一个就为居民个人:

①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

②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

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

负有无限

纳税义务

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非居民个人

以上两条均不符合,即:

①在中国境内无住所

②在中国境内不居住或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在境内居住累计不满183天

承担有限

纳税义务

仅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简化:

纳税人

类别

判定标准

承担的纳税义务

解释

居民

个人

①习惯性居住

②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

无限纳税义务

境内境外所得都缴个人所得税

非居民

个人

以上两条均不符合

有限纳税义务

仅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五、应纳税额的计算——以“居民个人综合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为例

(一)应纳税所得额和年税额计算

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以每年收入额减除费用60000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应纳税所得额=年收入-60000-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其他扣除

基本规定:

综合所得

包含项目

应纳税所得额

计税公式

计入综合所得的收入额

扣除项目

工资、薪

金所得

全额计入收入额

(1)基本减除费用6万元

(2)专项扣除

(3)专项附加扣除

(4)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全年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每一纳税年度收入额-60000元-专项扣除-享受的专项附加扣除-享受的其他扣除)×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劳务报

酬所得

收入减除20%的费用;

收入×(1-20%)

特许权使

用费所得

稿酬所得

收入减除20%的费用,且收入减按70%计算;

收入×(1-20%)×70%,即实际取得稿酬收入的56%

综合所得的扣除项目与标准:

扣除项目

扣除标准

扣除方特别规定

(1)基本

减除费用

60000元/年

纳税人

(2)专项

扣除

居民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

纳税人

(3)专项

附加扣除

①子女教育

纳税人年满3岁的子女接受学前教育和学历教育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子女每年12000元(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受教育子女的父母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经父母约定,也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

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变更

②继续教育

A.纳税人接受学历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学历教育期间按照每年4800元(每月400元)定额扣除

B.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支出,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年度,按照每年3600元定额扣除

个人接受本科及以下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符合税法规定扣除条件的,可以选择由其父母扣除,也可以选择由本人扣除,但不得同时扣除

③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支出,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指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累计超过15000元的部分,由纳税人在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时,在80000元限额内据实扣除

纳税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应按前述规定分别计算扣除额

纳税人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本人或者其配偶扣除;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其父母一方扣除;纳税人应留存医药服务收费及医保报销相关票据原件(或复印件)等资料备查

④住房贷款利息

纳税人本人或配偶,单独或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按照每月1000元(每年12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20年)。

纳税人只能享受一套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扣除

夫妻双方可约定选择由其中一方扣除,确定后,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变更;纳税人应留存住房贷款合同、贷款还款支出凭证备查

⑤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纳税人本人及配偶在纳税人的主要工作城市没有住房,而在主要工作城市租赁住房发生的租金支出,可以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

A.直辖市、省会(首府)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500元(每年18000元)

B.除上述所列城市外,市辖区户籍人口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100元(每年13200元)

C.除上述所列城市外,市辖区户籍人口不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800元(每年9600元)

主要工作城市是指纳税人任职受雇所在城市,无任职受雇单位的,为其经常居住城市;

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相同的,只能由一方扣除住房租金支出。

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不相同的,且各自在其主要工作城市都没有住房的,可以分别扣除住房租金支出;

纳税人及其配偶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同时分别享受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和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住房租金支出由签订租赁住房合同的承租人扣除;纳税人应当留存住房租赁合同、协议等有关资料备查

⑥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

纳税人赡养60岁(含)以上父母以及其他法定赡养人的赡养支出,可以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

A.纳税人为独生子女的,按照每年24000元(每月2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应当与其兄弟姐妹分摊每年24000元(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度,分摊方式包括平均分摊、被赡养人指定分摊或者赡养人约定分摊,具体分摊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变更

B.采取指定分摊或约定分摊方式的,每一纳税人分摊的扣除额最高不得超过每年12000元(每月1000元),并签订书面分摊协议。

指定分摊与约定分摊不一致的,以指定分摊为准

C.纳税人赡养2个及以上老人的,不按老人人数加倍扣除

D.其他法定赡养人是指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子女已经去世,实际承担对祖父母、外祖父母赡养义务的孙子女、外孙子女

独生子女或赡养人

(4)依法

确定的

其他扣除

①个人缴付符合国家规定的企业年金、职业年金

②个人购买符合国家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

③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的支出(试点地区)

④国务院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项目

六、征税范围

(一)稿酬所得

个人因其作品以图书、报刊形式出版、发表而取得的所得。

作品包括:

文学作品、书画作品、摄影作品,以及其他作品。

作者去世后,财产继承人取得的遗作稿酬,亦应按此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提示1】基于任职或者受雇关系,而为本单位发表作品的所得,属于工资薪金所得。

【提示2】作者将自己的文字作品手稿原件或复印件公开拍卖(竞价)取得的所得,属于提供著作权的使用权所得,故应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是指个人提供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

【区分】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稿酬所得、财产转让所得

提供著作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不包括稿酬所得(如编剧从电视剧的制作单位取得的剧本使用费)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作者将自己的文字作品手稿原件或复印件公开拍卖(竞价)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个人拍卖别人的作品手稿或个人拍卖除文字作品手稿原件及复印件外的其他财产

财产转让所得

(三)经营所得

经营所得,包括四个方面:

1.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境内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的所得。

2.个人依法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

3.个人对企业、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

4.个人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如,个人因从事彩票代销业务、从事个体出租车运营的出租车驾驶员取得的收入。

(四)财产租赁所得(★★★)

财产租赁所得是指个人出租不动产、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1.个人取得的财产转租收入,属于“财产租赁所得”的征税范围。

取得转租收入的个人向房屋出租方支付的租金,凭房屋租赁合同和合法支付凭据允许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从该项转租收入中扣除。

2.产权所有人死亡,在未办理产权继承手续期间,该财产出租且有租金收入的,以领取租金的个人为纳税义务人。

(五)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是指个人拥有债权、股权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1.个人投资者收购企业股权后,将企业原有盈余积累转增股本,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适用2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提示】

收购价格

情形

结论

小新点

新股东以不低于净资产价格收购股权的

企业原盈余积累已经全部计入股权交易价格,新股东取得盈余积累转增股本的部分

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没赚到好处不交税

新股东以低于净资产价格收购股权的

企业原盈余积累中,对于股权收购价格减去原股本的差额部分已经计入股权交易价格,新股东取得盈余积累转增股本的部分

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对于股权收购价格低于原所有者权益的差额部分未计入股权交易价格,新股东取得盈余积累转增股本的部分

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赚到好处要交税

2.个人投资者用企业资金购买房屋等财产的税务处理:

企业资金购买房屋等财产的情况

应税项目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用企业资金为其个人投资者或其家庭成员购买房屋等财产

经营所得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用企业资金为其个人投资者或其家庭成员购买房屋等财产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企业用企业资金为本企业除投资者以外的雇员购买房屋等财产

工资、薪金所得

(六)财产转让所得

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不动产、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1.转让境内上市公司股票取得的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提示】内地个人投资者通过沪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自2014年11月17日起至2019年12月4日止,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上交所上市A股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暂免征收所得税。

2.个人转让住房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个人住房转让应以实际成交价格为转让收入。

纳税人申报的住房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且无正当理由的,征收机关依法有权根据有关信息核定其转让收入。

(须保证各税种计税价格一致)

【注意辨析】作者将自己的文字作品手稿原件或复印件拍卖取得的所得,按照“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拍卖别人的作品手稿或个人拍卖除文字作品手稿原件及复印件外的其他财产,都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复习】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稿酬所得、财产转让所得

提供著作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不包括稿酬所得(如编剧从电视剧的制作单位取得的剧本使用费)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作者将自己的文字作品手稿原件或复印件公开拍卖(竞价)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个人拍卖别人的作品手稿或个人拍卖除文字作品手稿原件及复印件外的其他财产

财产转让所得

(七)工资、薪金所得

1.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注意)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其中,奖金是指所有具有工资性质的奖金,免税奖金的范围在税法中另有规定。

2.下列项目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这些项目包括:

(1)独生子女补贴;

(2)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品补贴;

(3)托儿补助费;

(4)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但是单位以误餐补助名义发放给职工的补助、津贴不包括在内;

(5)外国来华留学生,领取的生活津贴费、奖学金。

(八)劳务报酬所得

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独立(而非任职或者受雇)从事各种非雇用的劳务取得的所得。

包括:

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

 

案例

【例题1】某居民个人2019年每月取得工资收入10000元,每月缴纳社保费用和住房公积金1500元,该居民个人全年均享受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

要求:

请计算该居民个人的工资薪金扣缴义务人2019年1月和12月应预扣预缴的税款金额。

【答案】

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预扣率-速算扣除数)-累计减免税额-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

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累计收入-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基本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1)1月:

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10000-5000-1500-1000=2500(元),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2500×3%-0=75(元)

(2)12月:

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120000-60000-18000-12000=30000(元),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30000×3%-0)-累计减免税额-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900-75×11=75(元)。

【例题2·判断题】中国居民张某,在境外工作,只就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   )(2015年)

【答案】×

【解析】中国居民张某属于我国个人所得税居民个人,应当就其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向中国政府履行全面纳税义务。

【例题3·多选题】下列各项中,应当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有(   )。

A.劳动分红

B.超过规定标准的误餐费

C.差旅费津贴

D.独生子女补贴

【答案】AB

【例题4】居民个人李某为独生子,2019年交完社保和住房公积金后共取得税前工资收入24万元,劳务报酬收入5万元,稿酬收入2万元。

李某有一个上小学的小孩且由其扣除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李某的父母均已年满60周岁。

其当年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为:

【答案】

(1)劳务报酬所得预扣预缴个税=50000×(1-20%)×30%-2000=10000(元)

稿酬所得预扣预缴个税=20000×(1-20%)×70%×20%=2240(元)

(2)全年应纳税所得额=240000+50000×(1-20%)+20000×(1-20%)×70%-60000-12000-24000=291200-96000=195200(元)

(3)应纳税额=195200×20%-16920-10000-2240=9880(元)。

【例题5】已知张某为居民个人,其2019年工资收入及扣除情况如下:

①2019年每月取得工资收入30000元,每月缴纳社保费用和住房公积金4000元;

②张某为家中独生子,父母身体康健,母亲62周岁、父亲63周岁;

③全年均享受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张某单身);

假定对上述专项附加扣除张某选择在任职单位预扣预缴其税款时扣除,请计算张某任职单位2019年1月、2月、3月预扣预缴的税款金额。

【答案】

(1)2019年1月:

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累计收入-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基本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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