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法干警考试行测常识判断法律常识考核要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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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干警考试行测常识判断法律常识考核要点
一、法律的分类
(一)法的渊源=法律渊源=法律形式:
指那些来源不同、因而具有法的不同效力意义和作用的法的外在表现形式。
我国法包括下列形式的法律规范:
1、宪法。
我国宪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按特别程序制定和修正。
2、法律。
分为:
(1)基本法律,全国人大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2)基本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3、行政法规。
国务院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4、地方法规。
包括:
(1)一般地方法规:
省、自治区、直辖市、省会市、首府市、特区市、国务院批准的较大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它们在各自的辖区范围内有效。
(2)民族自治区域自治条例、单行条例:
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大作为自治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它们在各自的自治区域范围内有效。
(3)特别行政区法: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国家机关按照宪法、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规定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在各自的特别行政区范围内有效。
(4)经济特区制定的法。
6、行政规章。
包括:
(1)部门行政规章:
国务院组成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2)地方行政规章:
省、自治区、直辖市、省会市、首府市、特区市、国务院批准的较大市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7、军事法规和规章。
由国家中央军事委员会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叫军事法规,中央军委各总部、各军兵种、各大军区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叫军事规章。
军事法规和规章在武装力量系统内有效。
(二)法的划分标准和分类:
(1)制定和实施主体:
国内法与国际法
(2)规定的内容、法律地位和制定的程序:
根本法与普通法
(3)适用范围:
一般法与特别法
(4)规定的内容:
实体法与程序法
(5)制定和表达的方式:
成文法与习惯法。
此外民法法系国家中公法与私法之分;普通法法系国家中衡平法和普通法之分;复合制(联邦制)国家中联邦法与联邦成员法之分。
(三)法系的概念:
具有某种共同历史传统或者某种共性的国际的法律。
分类:
1、民法法系=大陆法系=法典法系=罗马-德意志法系
2、普通法系=英美法系=判例法系
(四)法律体系
1、法律体系的概念。
指在一个国家里,按照一定的原则和标准划分的同类规范性法律文件所组成的法律部门而构成的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体,即部门法体系。
2、部门法=法律部门。
指一个国家根据一定的原则和标准划分的本国同类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总称。
划分部门法的标准:
1)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种类,它是划分部门法的首要的、第一位的标准。
2)社会关系的法律调整机制是划分部门法的第二位标准。
法律调整机制指包括整个法律调整系统的结构、功能、各个组成部分之间的关系以及发生作用的过程和方式。
3、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即部门法体系):
宪法、行政法、民法和婚姻家庭法、经济法、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军事法、环境法、刑法、诉讼程序法。
关系:
法律规范→规范性法律文件→法律部门→法律体系
二、法律的特征
(一)法律的特征
1、法律是一种概括、普遍、严谨的行为规范。
2、法律是国家制定或者认可的行为规范。
3、法律是国家确认权利和义务的行为规范。
4、法律是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行为规范。
第二章宪法
一、宪法的概念和特征
1、宪法的概念:
是集中表现各种政治力量的对比关系,规定国家制度和社会制度的基本原则,保障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国家根本法。
2、宪法的特征:
(1)在规定的内容上,宪法规定的是国家制度和社会制度的最基本的原则,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的组织及其运作的原则等。
(2)在法律地位或法律效力上,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或法律效力。
(3)在制定和修改的程序上,宪法的制定和修改都要经过区别于普通法律的特别的程序。
3、宪法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1)指导思想:
坚持邓小平理论和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
2)基本原则:
(1)一切国家权力属于人民的原则。
(2)保障公民权利和义务的原则。
(3)民主集中制原则。
(4)社会主义法制原则。
二.公民的基本权利
1、我国公民的7项基本权利:
1)政治权利和自由;2)宗教信仰自由;3)人身自由权利;4)社会经济权利;5)教育、科学、文化权利和自由;6)特定人的权利;7)监督权利。
2、我国公民的5项基本义务:
1)维护国家统一和各民族团结;2)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公共秩序,遵守劳动纪律,尊重社会公德。
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4)包围祖国,依法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
5)依法纳税。
3、我国公民基本权利、义务的特点
(1)权利义务的平等性。
(2)权利主体、权利范围的广泛性。
(3)权利义务的一致性。
4、公民应该如何行使权利、承担义务:
(1)要坚持权利和义务相统一的原则。
(2)不允许滥用权利。
(3)要自觉履行义务。
三、我国国家机构体系
1、国家权力机关和立法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设机关:
全国人大常委会
2、国家元首机关--主席。
3、国家行政机关--国务院。
总理负责制
4、国家审判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上下级人民法院是监督关系。
5、国家检察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
上下级人民检察院是领导关系。
6、国家军事领导机关--中央军事委员会。
7、少数民族区域自治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
8、特别行政区政权机关。
第三章行政法律制度
一、行政法的概述
(一)概念:
指调整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具体来说,是调整国家行政机关在履行其职能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总称。
(二)行政行为
1、非行政行为:
(1)组织内部行政隶属关系;
(2)民事行为;(3)政治行为。
2、行政行为的类别:
(1)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
(2)羁束行政行为与自由裁量行政行为;(3)要式行政行为和非要式行政行为;(4)主动行政行为与被动行政行为(依申请的)。
3、行政行为的内容:
主体合法;符合权限范围;内容、程序和形式合法。
4、行政行为的效力:
确定力;拘束力;执行力。
5、纠纷解决:
(1)申请复议再诉讼
(2)直接诉讼。
三、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1)行政合法性原则;2)行政合理性原则;3)行政应急性原则。
四、行政处罚
1、行政处罚种类
2、行政处罚的设定:
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
3、实施机关:
1)国务院;2)各级政府;3)经依法委托的其他组织。
但限制人身自由只能由公安机关执行。
第四章婚姻法
一、婚姻法概述
(一)婚姻法的概念。
(二)我国婚姻法的基本原则:
1、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2、一夫一妻。
3、男女平等。
4、对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予以特别保护5、计划生育。
二、结婚
(一)法定要件。
1、必备条件:
1)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2)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3)一夫一妻制。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
(1)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2)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二)程序条件。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
三、家庭关系
(一)夫妻关系
1.人身关系。
(1)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
(2)夫妻双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
(3)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他方加以限制或干涉。
(4)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2.财产关系。
(1)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2)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
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
(3)夫妻之间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
四、离婚
(一)离婚的方式、条件与程序
1、离婚的方式:
1)登记离婚。
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
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
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2)诉讼离婚。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2、申请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不予受理:
(1)一方要求离婚的;
(2)双方要求离婚,但是对子女抚养、夫妻一方生活困难的经济帮助、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未达成协议的;
(3)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的;
(4)未办理过结婚登记的。
3、离婚程序中的两个特别保护:
(1)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2)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三)离婚的法律后果。
1.对父母子女关系的影响:
(1)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
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2.对财产和债务的影响:
(1)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2)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
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五章刑法
一、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
1.罪刑法定原则。
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3.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对任何人犯罪,在适
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2.罪刑相适应原则。
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二、犯罪的概念与特征
(一)犯罪的概念。
犯罪是危害社会、触犯刑法、应受刑罚的行为。
(二)犯罪的特征
二、犯罪构成要件
概念。
刑法规定的构成具体犯罪必不可少的主客观要件。
我国刑法遵循主客观相统一的归罪原则。
(一)犯罪的客体要件
1.犯罪客体的概念。
被犯罪侵犯的、受刑法保护的社会关系。
2.犯罪客体的种类。
直接客体﹤同类客体﹤一般客体。
3.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的区别:
前者是指社会关系,决定犯罪性质和犯罪分类,后者是指具体的事物或人。
(二)犯罪的客观方面要件
1.犯罪行为。
包括作为和不作为两种形式。
不作为犯罪的条件:
2.危害结果。
是结果犯的要件,行为犯无需此要件。
3.因果关系。
犯罪行为是危害结果发生的原因或原因之一。
4.犯罪的时间、地点、手段、对象。
是少数罪的构成要件。
(三)犯罪的主体要件
1、自然人犯罪主体的刑事责任年龄。
如下图:
某些故意所犯重罪指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
2、自然人犯罪主体的刑事责任能力。
涉及精神病人、盲人和既聋又哑人、醉酒者三种人。
1)精神病人:
A、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
B、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C、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3)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4、单位犯罪的概念与特征。
造成损害但没有过错的,行为人不负刑事责任,如意外事件。
2、犯罪目的。
犯罪目的不同于犯罪动机。
犯罪动机不是犯罪构成要件,只是量刑的酌定情节。
三、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
(一)正当防卫
1.概念。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
正当防卫人不负刑事责任。
2.条件:
(1)正当性,即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防卫行为。
(2)必要性,即存在不法侵害,要使合法权利免受不法侵害,有必要采取防卫行为。
(3)适时性,即不法侵害正在进行。
(4)针对性,即防卫行为针对不法侵害人实施。
(5)适当性,即正当防卫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属于防卫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例外: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二)紧急避险
1.概念。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刑法关于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
2.条件:
(1)正当性。
(2)必要性。
(3)适时性。
(4)无奈性。
(5)效益性。
四、犯罪过程与犯罪状态的概念
1.犯罪过程的概念。
包括犯罪预备阶段、着手实施阶段之全部或部分的行为过程。
如下图:
(一)犯罪预备
1、犯罪预备的概念:
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
2、犯罪预备的构成要件是:
(1)开始实施预备工作;
(2)停顿于预备阶段;(3)之所以停顿于预备阶段、未能进入着手实施阶段,是犯罪分子主观意志以外的原因所致。
3、对预备犯的处罚与量刑。
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二)犯罪未遂
1、犯罪未遂的概念:
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犯罪未遂的2、构成要件是:
(1)停顿于着手实施阶段;
(2)之所以停顿于着手实施阶段、犯罪未得逞;(3)犯罪未得逞是犯罪分子主观意志以外的原因所致。
3、对未遂犯的处罚与量刑。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三)犯罪中止
1、犯罪中止的概念。
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
止。
2、犯罪中止的构成要件是:
(1)既可以停顿于预备阶段,也可以停顿于着手实施阶段;
(2)犯罪结果未发生;(3)犯罪之所以停顿、犯罪结果之所以未发生,是由于犯罪分子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
3、对中止犯的处罚与量刑。
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五、刑罚
(一)主刑。
对犯罪分子所犯一罪,只能适用其中之一进行惩罚的刑罚方法。
主刑的种类包括:
(1)管制;
(2)拘役;(3)有期徒刑;(4)无期徒刑;(5)死刑。
1、管制的期限:
为三个月以上二年以下,数罪并罚时不超过3年。
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执行。
2、拘役的期限:
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数罪并罚时不超过1年。
3、死刑:
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
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
(二)附加刑。
对于犯罪分子所犯之一罪,可以附加于主刑适用、也可以独立适用,可以适用其中之一、也可适用其中两个以上的刑罚方法。
附加刑的种类:
(1)罚金;
(2)剥夺政治权利;(3)没收财产。
对于犯罪的外国人,可以独立适用或者附加适用驱逐出境。
1、剥夺政治权利
1)期限:
刑法无特别规定的,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
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执行。
2)适用情况:
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3)刑期:
在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时候,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
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监督管理的规定,服从监督;不得行使被剥夺的各项权利。
2、没收财产。
是没收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
没收全部财产的,应当对犯罪分子个人及其扶养的家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
在判处没收财产的时候,不得没收属于犯罪分子家属所有或者应有的财产。
没收财产以前犯罪分子所负的正当债务,需要以没收的财产偿还的,经债权人请求,应当偿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