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高新区行政管理体制创新研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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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高新区行政管理体制创新研究

我国高新区行政管理体制创新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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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我国高新区行政管理体制存在的问题

  我国高新区行政管理体制的类型。

  

(1)准政府的管委会模式。

管委会作为政府的派出机构,全权管理高新区的园区规划、基础设施建设、招商引资和政策的出台等事务,带有行政管理和服务供给的双重色彩。

管委会具有政府的职权,但其法律地位不明确,因而是一种准政府机构。

这种管理模式一般存在于规模比较小的高新区,某些大型高新区在发展的早期也采用了这种模式。

如宝鸡国家高新区、杨凌国家农高区、西安高新区、烟台高新区、成都高新区等即采用了这种模式。

  

(2)高新区与地方行政区“合二为一”的管理模式。

这种管理模式往往是“两块牌子,一套人马”;或者是由当地政府机构直接管理高新区,只挂一块牌子,而不成立管委会,把高新区的规划、基础设施建设、出台政策、招商引资等与当地的经济发展统筹考虑,合二为一。

这种管理体制一般来说适应于整个城区或行政区都被划为高新区的情况。

如山东省青岛国家高新区就采用了“四合一”的管理体制。

将青岛高科技工业园、青岛市崂山区、青岛市老人国家旅游渡假区和崂山风景区的发展与整个城市社会、经济发展合在一起考虑,统筹管理,四区四块牌子,一套班子,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3)以公司为主体的管理模式。

这种管理模式是由一个非盈利性的公司负责高新区的园区规划、基础设施开发、发展公共事业、供给公共产品,政府与大学不再介入高新区的具体管理事务。

这在工商业比较发达、市场机制完善的东部地区比较多见,如珠江三角洲与长江三角洲的高新区就存在这种体制。

这种模式首创于“蛇口”,在上海的漕河泾、闽行、虹桥等开发区,紫竹科学园和浙江宁波的大谢开发区得到推广。

  我国高新区行政管理体制存在的问题。

  

(1)管理体制不顺。

这主要表现在高新区管委会的法律地位不明确,其性质、地位和职能没有在法律上确定下来;高新区与地方政府的关系没有理顺。

这使高新区管委会在对外协调、出台政策、招商引资、整合科技资源和构建要素通道等活动中颇受制约;特别是在与地方政府协调方面所受的制约就更大。

高新区管理本身是一种按块划分的工作,而政府系统从中央到地方存在着复杂的条条管理,条条管理的方式与政府特定的职能部门相对应。

政府的条条管理要求上下对口,将上下一条线式的纵向管理延伸到高新区中。

这不可避免地产生了婆婆太多,干预频繁,摩擦增加,协调成本增大等问题。

  

(2)传统体制回归。

受传统习惯的驱使,相当一部分高新区要求管委会向政府部门方向发展,明确其行政级别,对区内公职人员实施公务员制度,扩大编制;而地方政府要求高新区的管委会与政府对口设置机构,强调条条管理,过多运用行政手段干预高新区的发展,较少运用市场机制的力量发展园区。

所有这些都导致传统体制在高新区大有死灰复燃的趋势。

  (3)职能配置不到位。

从目前情况看,高新区的功能主要有招商、生产、出口三大项。

但经济管理中的保障职能、城市建设管理职能、社会事业发展职能、社会保障职能、人力资源管理职能等尚未配置到位。

高新区管委会没有建立区内社会保障体系,职称的评定、科教文卫的发展、对房地产开发、道路交通的建设、商业设施的开发、环境保护、旅游娱乐等活动的管理、行政执法的保障等权九依然要等上一级地方政府审批。

职能配置不到位无疑影响了高新区管委会作用的发挥,制约了高新区的快速发展。

  (4)机构设置不合理。

现行高新区管委会的机构设置一般是:

管委会一综合局一办事员的管理层次模式。

由于综合局的头绪多、事务杂、工作量大、分工不明确,在综合局与办事员之间缺乏一个管理层次。

这样就导致了综合局的管理缺乏效率。

产生这种弊端的根源在于高新区过度实行了“扁平式管理’、管理层次过于简化。

  2.我国高新区行政管理体制存在问题的原因

  我国高新区的行政管理体制产生以上问题的原因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

  我国高新区行政管理体制尚处于探索阶段。

尽管高新区在我国诞生已将近20年了,但仍需要一个较长时期的探索,20年尚不足以形成一套非常完善的高新区行政管理体制。

即使是在美、英、法、德等发达国家,其科学工业园在经过五十多年的发展之后,也不能说其具备了尽善尽美的行政管理体制。

因此,对尚处于探索阶段的我国高新区来说,不仅行政管理体制存在问题,就是其它管理体制同样也不完善。

  传统体制具有强大的回归力。

从历史发展的角度看,我国的市场经济很不发达,商品经济意识淡薄,官本位思想严重,政府干预社会经济运行的力度十分强大。

从现实情况看,建国后我国实行了高度集权的计划经济体制。

所有这些都使传统的行政管理体制具有强大的回归力。

许多人总喜欢用行政手段干预高新区的发展;喜欢套行政级别;喜欢上下对口设置机构;喜欢强化条条管理;要求扩大编制;要求实行公务员制度,等等。

之所以如此,是因为高度集权的行政管理体制运用起来最简便、最得心应手。

  两种体制的兼容度有限。

应该承认,高新区实施的是一套“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大力调动民间机构的积极性;小机构,大服务,高效率;封闭式管理,开放式经营;依法施政,透明管理;超自主管理”的全新行政管理体制。

而高新区外仍旧实施的是一种传统的管理体制。

这两种体制存在一个是否兼容的问题。

当二者的兼容度比较高时,高新区与地方政府的协调问题就比较容易解决。

但遗憾的是,这两种管理体制的兼容度并不高,这就必然导致高新区与外部的协调产生许多困难,使管理体制不顺。

  缺乏对高新区行政管理体制的研究。

高新区在我国是一个新事物,高新区的行政管理体制也是一个新事物。

在探索阶段,就需要高新区、企业、理论界和政府四方联合起来,积极探讨,加强研究,为我国高新区行政管理体制的创新提供指导。

然而,这方面的研究目前在我国仍然相对冷寂,没有达到应有的程度。

  3.创新我国高新区行政管理体制的原则与思路

  创新我国高新区行政管理体制的原则。

  

(1)充分发挥社会机构的作用。

公司、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基金会等社会机构的能量很大,与市场的联系紧密,它们喜欢借用市场机制的力量进行活动。

充分发挥这些社会机构的作用,让它们参与到高新区的管理中来,即可减少政府的负担,有利于政府转换角色、转变职能,减少政府的过度干预,又符合市场经济发展的大趋势。

  

(2)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

高新区的建设与高科技产业的发展说到底还是要靠市场机制的力量,靠计划、行政和其它手段都不行。

这些手段只能是市场机制的一种补充辅助性手段。

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的关键在于遏制传统体制的回归,避免回到传统体制的老路上去,避免用旧的行政管理体制管理全新的高新区和高科技产业。

  (3)多样化原则。

我国不同高新区的具体情况差异很大,各自的技术水平、生态环境、产业基础、科技资源、市场机制的作用等要素不大一样。

这就决定了我国高新区的行政管理体制不应“一刀切”,搞单一形式,而应该即有单一型管理模式,也有多元化管理模式;既有政府管理型,也有公司管理型、大学管理型和基金会管理型。

允许各高新区自主探索,以形成自己的特色。

  (4)创新的原则。

技术创新是高科技产业发展的内在动力,而制度创新则是高新区行政管理体制创新的活力所在。

在完善高新区现行管理体制的过程中,要在企业准入、收入分配、绩效考核、科技融资、风险投资等方面大胆改革,积极探索。

  创新我国高新区行政管理体制的思路。

  

(1)理顺行政管理体制。

理顺我国高新区的行政管理体制应从可五个方面入手:

首先,建议中央立法机关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高新区管理法》,用法律的手段明确高新区管委会的性质、职能、权力和义务,减少对管委会定位上的法律模糊性,确保其职权不被侵蚀。

其次,建议中央政府设立主管高新区发展事务的机构——高新区管理委员会,专门进行高新区事务的统一管理,以减少高新区内外协调的成本。

再次,机构设置方面不搞上下对口,不搞不必要的条条管理,而是根据实际需要,设置具有多项功能的复合式机构,以减少机构数量,增加机构的弹性,防止传统管理体制的回归。

第四,不定行政级别,不使高新区管委会向政府行政部门方向发展。

对高新区的管理机构不定行政级别、不搞公务员制度,以避免高新区管理机构向行政化、官僚化的方向发展。

最后,不搞“党政分开”,不扩大编制。

高科技产业的发展充满风险与挑战,机遇稍纵即逝;招商引资、技术创新、制度创新等都是一项新的活动。

这就要求高新区管理机构的效率要高。

为了适应这一要求,高新区管委会应继续坚持目前“党政不分,两块牌子,一套人马,互相兼职,减少副职’的做法。

  

(2)强化制度创新。

制度创新应从四个方面进行:

首先,在分配制度方面,可实行“按生产要素分配”和“按贡献分配”,实施“年薪制”、“科技入股”、“有岗无级,岗薪挂钩’等制度。

其次,在考评制度方面,应推行“绩效本位”,打破“职称本位”、“职务本位”和“资历本位”。

管理人员的升迁奖罚完全以绩效为依据,剔除非绩效性的因素。

再次,聘任制度方面,应实施“能力本位”,打破“文凭本位”、“英语水平本位”、“政治身份本位”和干工界限,多方求贤。

最后,管理队伍建设方面,建议实施“区别对待,末位淘汰;建立灵魂层,稳定核心层,提高骨干层,淘汰边缘层’的员工管理制度。

  (3)继续完善“高规格、小规模、多职能”的“超自主体制”。

“高规格”有利于高新区得到充分的授权,以进行对外协调。

“多职能”使高新区的管理机构具有复合性,提供更多的服务,使高科技发展的条件更好,高新区的行政管理体制趋于更优。

从目前状况看,高新区的管理机构应该增加社会保障、出台政策、发展公共事业等三项职能。

“小规模”有利于精简机构、提高效率。

在前三点的基础上,高新区的管理机构在满足需要的条件下,还应尽可能地减少管理层次,建立扁平式的管理体系,以缩短管理的“时滞”。

  (4)构建完善的孵化器网络。

孵化器在我国才刚刚建设,数量不足,规模偏小,功能太少,且没有形成网络体系。

特别是从质量和功能方面看,我国高新区的孵化器目前普遍将重点放在办公室管理的功能上,忽视了对入区企业在技术、信息、资金、协调、诊断等方面的支持服务。

这无疑使孵化器的功能受到了影响。

今后的方向应是增加数量、扩大规模、提高质量、扩充功能,使之联结在一起,形成一个完整的孵化器网络体系。

  (5)提高服务质量,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

为了提高高新区行政管理的效率和服务质量,建议高新区的管理机构实施“一站式服务”、“开架式服务”、“自助式服务”、“首问负责制”和设立“服务投诉室”等行之有效的管理措施。

另一方面,在投资管理、项目鉴审、园区规划另外一方的效果,所以要对多个政策工具联合运用的效果多加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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