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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商资管专题研究学习

券商资管专题研究学习

 

第一部分相关法律法规

第二部分集合资管要素及相关规定

第三部分定向、专项资管要素及相关规定

第四部分券商资管行业现状

 

第一部分相关法律法规

 

 

根据《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

证券公司可以依法从事下列客户资产管理业务:

(一)为单一客户办理定向资产管理业务;

(二)为多个客户办理集合资产管理业务;

(三)为客户办理特定目的的专项资产管理业务。

 

第二部分集合类券商资管要素及相关规定

含义:

指证券公司设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与客户签订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将客户资产交由具有客户交易结算资金法人存管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机构进行托管,通过专门账户为客户提供资产管理。

基本信息:

名称、规模、管理期限、推广期、封闭期(不设封闭期/封闭期为___,封闭期内不办理参与、退出业务)、开放期(不设开放期/开放期为___,开放期内可以办理参与、退出业务)、份额面值、最低金额、相关费率(1、认购费:

%;2、托管费:

%;3、管理费:

%;4、其他)、投资范围、风险特征。

基本要求:

一、规模:

《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募集资金规模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50亿元人民币以下;单个客户参与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客户人数在2人以上200人以下。

二、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承担所投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风险能力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和个人:

(1)个人或者家庭金融资产合计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

(2)公司、企业等机构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

委托资产类型:

《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只能接受货币资金形式的资产

产品类型:

股票型、债券型、混合型、FOF型(FoF并不直接投资股票或债券,其投资范围仅限于其他基金,通过持有其他证券投资基金而间接持有股票、债券等证券资产,它是结合基金产品创新和销售渠道创新的基金新品种。

)等。

投资范围:

《集合资管细则》第十四条:

集合计划募集的资金可以投资中国境内依法发行的股票、债券、股指期货、商品期货等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的投资品种;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利率远期、利率互换等银行间市场交易的投资品种;证券投资基金、证券公司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商业银行理财计划、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等金融监管部门批准或备案发行的金融产品;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投资品种。

集合计划可以参与融资融券交易,也可以将其持有的证券作为融券标的证券出借给证券金融公司。

证券公司可以依法设立集合计划在境内募集资金,投资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境外金融产品。

托管机构:

证券公司应当将集合计划资产交由取得基金托管业务资格的资产托管机构托管。

资产托管机构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履行安全保管集合计划资产、办理资金收付事项、监督证券公司投资行为等职责。

资产托管机构应当按照规定为每个集合计划开立专门的资金账户,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开立专门的证券账户,以及其他相关账户。

资金账户名称应当是“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名称”,证券账户名称应当是“证券公司名称-资产托管机构名称-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名称”。

备案程序:

发起设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后5日内,应当将发起设立情况报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同时抄送证券公司住所地、资产管理分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备案材料:

备案报告;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合同文本、风险揭示书;资产托管协议;合规总监的合规审查意见;已有集合计划运作及资产管理人员配备情况的说明;关于后续投资运作合法合规的承诺;中国证监会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业务规则:

1、证券公司自有资金参与集合计划规则:

证券公司以自有资金参与集合计划,应当获得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或者其他授权程序的批准。

证券公司自有资金参与单个集合计划的份额,不得超过该计划总份额的20%。

证券公司以自有资金参与集合计划的,在计算净资本时,应当根据承担的责任相应扣减公司投入的资金。

集合计划存续期间,证券公司自有资金参与集合计划的持有期限不得少于6个月。

参与、退出时,应当提前5日告知客户和资产托管机构。

2、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新股申购规则

集合计划申购新股,可以不设申购上限,但是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集合计划的现金总额,申报的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3、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参与回购规则

集合计划参与证券回购应当严格控制风险,单只集合计划参与证券回购融入资金余额不得超过该计划资产净值的40%,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4、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转让规则

集合计划存续期间,证券公司、代理推广机构的客户之间可以通过证券交易所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平台转让集合计划份额。

受让方首次参与集合计划,应先与证券公司、资产托管机构签定集合资产管理合同。

风控要求

证券公司应当实现集合资产管理业务与证券自营业务、证券承销业务、证券经纪业务及其他证券业务之间的有效隔离,防范内幕交易,避免利益冲突。

同一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同时分管资产管理业务和自营业务;同一人不得兼任上述两类业务的部门负责人;同一投资主办人不得同时办理资产管理业务和自营业务。

集合资产管理业务的投资主办人不得兼任其他资产管理业务的投资主办人

证券公司的集合资产管理账户与证券自营账户之间或者不同的证券资产管理账户之间不得发生交易,有充分证据证明已依法实现有效隔离的除外。

禁止行为:

证券公司从事集合资产管理业务,不得有下列行为:

(1)向客户作出保证其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者保证其取得最低收益的承诺;

(2)挪用集合计划资产;

(3)募集资金不入账或者其他任何形式的账外经营;

(4)募集资金超过计划说明书约定的规模;

(5)接受单一客户参与资金低于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最低限额;

(6)使用集合计划资产进行不必要的交易;

(7)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不正当关联交易及其他违反公平交易规定的行为

(8)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终止情形:

1、计划存续期间,客户少于2人;2、计划存续期满且不展期;3、计划说明书约定的终止情形。

运作示例:

 

第三部分定向、专项资管要素及相关规定

定向资产管理

含义:

证券公司接受单一客户委托,与客户签订合同,根据合同约定的条件、方式、要求及限制,通过专门账户管理委托资产。

委托资产类型:

客户委托资产应当是客户合法持有的现金、股票、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份额、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金融衍生品或者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金融资产。

限额:

证券公司办理定向资产管理业务,接受单个客户的资产净值不得低于人民币100万元。

托管机构:

客户委托资产应当交由负责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管的指定商业银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可的证券公司等其他资产托管机构托管。

资产托管机构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定向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履行安全保管客户委托资产、办理资金收付事项、监督证券公司投资行为等职责。

专用账户:

证券公司从事定向资产管理业务,买卖证券交易所的交易品种,应当使用客户的定向资产管理专用证券账户,专用证券账户名称为“客户名称”。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对专用证券账户进行标识,表明该账户为客户委托证券公司办理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专用证券账户。

专用证券账户应当以客户名义开立,客户也可以申请将其普通证券账户转换为专用证券账户。

证券公司应当自专用证券账户办理之日起3个交易日内,将专用证券账户报证券交易所备案。

备案前,不得使用该账户进行交易。

投资范围:

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投资范围由证券公司与客户通过合同约定,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禁止规定,并且应当与客户的风险认知与承受能力,以及证券公司的投资经验、管理能力和风险控制水平相匹配。

(股票、债券、基金、资产管理计划、央行票据、资产支持证券等,具体投资范围由证券公司和客户通过合同约定)

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可以参与融资融券交易,也可以将其持有的证券作为融券标的证券出借给证券金融公司。

业务规定:

证券公司管理的专用证券账户内单家上市公司股份不得超过该公司股份总数的5%,但客户明确授权的除外;

客户持有上市公司股份达到5%以后,证券公司通过专用证券账户为客户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的,应当在每次买卖前取得客户同意;客户未同意的,证券公司不得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

内控要求:

证券公司应当实现定向资产管理业务与证券自营业务、证券承销业务、证券经纪业务及其他证券业务之间的有效隔离,防范内幕交易,避免利益冲突。

同一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同时分管资产管理业务和自营业务;同一人不得兼任上述两类业务的部门负责人;同一投资主办人不得同时办理资产管理业务和自营业务。

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投资主办人不得兼任其他资产管理业务的投资主办人。

禁止性行为:

证券公司从事定向资产管理业务,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挪用客户资产;

(二)以欺诈、商业贿赂、不正当竞争行为等方式误导、诱导客户;

(三)通过电视、报刊、广播及其他公共媒体公开推介具体的定向资产管理业务方案;

(四)接受单一客户委托资产净值低于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最低限额;

(五)以自有资金参与本公司的定向资产管理业务;

(六)以签订补充协议等方式,掩盖非法目的或者规避监管要求;

(七)使用客户委托资产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交易;

(八)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不正当关联交易及其他违反公平交易规定的行为;

(九)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备案程序:

证券公司应当在5日内将签订的定向资产管理合同报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同时抄送证券公司住所地、资产管理分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定向资产管理合同发生重要变更或者补充的,证券公司应当在5日内报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同时抄送证券公司住所地、资产管理分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证券公司应当在每年度结束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年度报告,并报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同时抄送证券公司住所地、资产管理分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终止情形:

1合同期届满未续期;2、当事人协商一致;3、管理人或托管人丧失相关资格不能履行职责;管理人或托管人解散、撤销、宣告破产不能履行。

运作示例:

注:

银行可发行理财产品对接定向计划直接投资于票据资产

专项资产管理

含义:

证券公司以管理人身份发起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依照能够产生稳定现金流的基础资产发行资产支持受益凭证,受益凭证持有人据此享有该资产的收益分配。

产品类型:

资产证券化或创新型。

投资范围:

没有具体限定,资产管理业务中,专项资产管理是限定最少的,是进行其他业务类型的一个通道和平台;例如高速公路、水利发电、租赁资产等创新型产品,多为实现资产证券化。

自有资金参与限制:

计划管理人认购金额不得超过同一计划受益凭证总金额的5%,并且不得超过2亿元;参与多个专项计划的自有资金总额,不得超过计划管理人净资本的15%。

备案情况:

证券公司申请设立专项计划、发行资产支持证券,应当按照本规定附件向中国证监会提交申请文件。

年度资产管理报告、年度托管报告应当由管理人报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终止情形:

1、受益凭证收益分配完毕;2、受益凭证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3、计划说明书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导致专项计划不能存续。

操作示例:

 

第四部分券商资管行业现状

行业发展阶段

2013年6月修订《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及《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根据新规,券商集合计划不再有大小之分,投资者超过200人的集合计划定性为公募基金,6月后券商新发行的资管产品均为私募理财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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