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氨制冷企业安全隐患整治指南.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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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氨制冷企业安全隐患整治指南

涉氨制冷企业安全隐患整治指南

第一类

凡存在以下一般隐患的涉氨制冷企业,可直接整改,限期完成。

(一)氨制冷机房贮氨器上方应设置水喷淋系统。

整改依据:

(1)《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涉氨制冷企业液氨使用专项治理的通知》(安委[2013]6号)

(2)《冷库设计规范》(GB50072-2010)第8.3.4条等。

技术要求:

(1)涉氨制冷企业的氨压缩机房贮氨器上方应设置水喷淋系统,并选用开式喷头,开式喷头保护面积按贮氨器占地面积确定。

开花水枪及开式喷头的水源可由库区消防给水系统供给。

操作均可为手动。

(2)贮氨器设置水喷淋系统是按防液氨泄漏设计。

在氨压缩机房贮氨器上方设置水喷淋系统,并选用开式喷头,是为了当贮氨器发生泄漏时,同时打开喷头,稀释事故漏氨,保护操作人员及时抢修并逃离现场。

设置位置按贮氨器占地面积确定,即喷淋水能覆盖整个贮氨器区域。

开式喷头为通水后即喷水,所有布置的喷头同时喷水。

(3)开式喷头的水源可由库区消防给水系统供给,水量与库区消防给水系统分别计算,喷水时间按0.5h计,操作均可为手动,控制阀门可设置在贮氨器附近并靠近氨压缩机房出入口处。

(4)开式头设置高度高于贮氨器2米为宜。

可采用单管式,水压与库区消防给水系统一致可由库区消防给水系统供给。

(5)贮氨器水喷淋系统应设有相应的排水措施,在贮氨器处设置地漏排水,地面标高坡向地漏处。

喷淋系统排水可与紧急泄氨器排水一同排至室外事故水池。

事故水池容积按布置喷头个数总出水量与紧急泄氨器氨液混合水量相加,使用时间按0.5h计。

整改措施:

涉氨制冷企业的氨压缩机房贮氨器上方未设置水喷淋系统的应按技术要求加设喷淋系统,并加设相应的事故水池。

(二)在厂区内显著位置应设风向标。

整改依据:

《冷库设计规范》(GB50072-2010)第4.1.2条等。

技术要求:

根据厂区情况、人员分布、附近居民分布等,将风向标设置于各类人员便于看到的位置,确保人员相对集中的区域能够在室外观察到风向标、确定风向。

整改措施:

未设置风向标或风向标位置设置不合理的,应按照技术要求整改。

(三)压力容器、非专业操作人员免进区域、关键操作部位等应设置安全标识。

整改依据:

(1)《使用有毒物质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十二条

(2)《冷库安全规程》(GB28009-2011)第7.7、12.2、12.3条等。

技术要求:

(1)涉氨设备设施应当设置黄色区域警示线、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中毒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2)压力容器、非专业操作人员免进区域应设置非专业操作人员免进标识。

免进区域指:

氨制冷机房、冷库、冻结间、冷却间、制冰间、暂存间等具有危险气体的房间,如制冷系统操作人员进入的冷库分调节站间及其他部位的调节站间等。

(3)关键操作部位应设置指导操作用安全标识。

关键操作部位指:

系统加氨站、集油器放油口、调节站操作阀组、紧急泄氨器、贮氨器等部位。

(4)设于室外的贮氨器、冷凝器、油分离器等制冷设备,应有防止非操作人员进入的围栏并设危险作业场所等安全标识。

整改措施:

安装有氨直接蒸发制冷方式的快速冻结装置的食品加工间应当设置黄色区域警示线、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中毒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构成重大危险源的涉氨制冷企业应在使用区域明显位置悬挂“重大危险源安全警示牌”。

其他部位和场所应按照技术要求整改。

(四)作业现场应配置空气呼吸器、橡胶手套等防护用具和急救药品。

整改依据:

《冷库安全规程》(GB28009-2011)第6.5条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0号)

技术要求:

(1)氨制冷机房内应配置防护用具和抢救药品,并放置于易获取的位置。

(2)涉氨设备设施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单位应为员工配备过滤式防毒面具、正压式空气呼吸器、隔离式防护服、橡胶手套、胶靴和化学安全防护眼镜,其中正压式空气呼吸器至少配备2套,其他防护器具应满足岗位人员一人一具。

非重大危险源单位应根据实际需要至少配备1套隔离式防护服、过滤式防毒面具及岗位人员一人一具橡胶手套、胶靴和化学安全防护眼镜。

(3)应配备有效的合格期内酸性饮料(柠檬酸、硼酸和酸性浓缩柠檬汁、酸梅汁)、食用醋等。

(4)作业现场应配备洗眼器和淋浴喷淋装备。

整改措施:

涉氨制冷企业应配备正压式空气呼吸器2套、隔离式防护服2套,过滤式防毒面具、橡胶手套、胶靴和化学安全防护眼镜等防护用品一人一套。

其他按照技术要求整改。

(五)企业应建立健全并落实液氨使用的有关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整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3)《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

技术要求:

(1)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相关操作规程,并严格落实。

(2)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培训教育制度、安全生产检查制度、设备设施安全管理制度、个体防护装备管理制度、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应急管理制度等。

(3)安全操作规程应根据氨制冷系统配置情况,制定制冷压缩机操作规程、压力容器操作规程、压力管道操作规程、制冷系统充氨操作规程、制冷系统除霜操作规程、制冷系统加/放油操作规程、速冻装置操作规程(如系统中设置)、电气安全操作规程、救护设施操作规程和交接班制度、设备维护保养制度等。

(4)对各项制度和操作规程应进行传达、学习和培训,并做相关记录。

整改措施:

按照技术要求对照整改。

(六)涉及液氨制冷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取得相关特种作业操作证,持证上岗。

整改依据:

(1)《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2)《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30号令)

(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等。

技术要求:

特种作业人员应持有特种作业操作证(制冷与空调设备运行操作)、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压力容器、压力管道)。

整改措施:

按照技术要求对照整改。

(七)企业的从业人员应经过液氨使用管理及应急处置等有关安全知识的培训。

整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

技术要求:

(1)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

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2)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档案应包括安全教育试卷、岗位安全操作规程、三级安全教育卡等。

整改措施:

按照技术要求对照整改。

(八)企业应建立健全液氨泄漏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整改依据:

(1)《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

(2)《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GB/T29639-2013)等。

技术要求:

(1)针对情况的不同,分别制定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

(2)风险种类多、可能发生多种事故的,应编制综合应急预案。

包括应急组织机构及其职责、预案体系及响应程序、事故预防及应急保障、应急培训及预案演练等主要内容。

(3)某一种类的风险,应根据存在的重大危险源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类型,制定相应的专项应急预案。

包括危险性分析、可能发生的事故特征、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预防措施、应急处置程序和应急保障等内容。

(4)对于危险性较大的重点岗位,应制定重点工作岗位的现场处置方案。

包括危险性分析、可能发生的事故特征、应急处置程序、应急处置要点和注意事项等内容。

(5)组织开展应急预案培训,了解应急预案内容,熟悉应急职责、应急程序和岗位应急处置方案。

(6)制定液氨泄漏、火灾爆炸等事故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

整改措施:

按照技术要求对照整改。

涉氨制冷企业应根据各自企业的特点,根据氨泄漏、火灾、系统压力超高爆炸(爆裂)及上述综合安全隐患,有针对性地制定相应的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及危险性分析、可能发生的事故特征、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预防措施、应急处置程序和应急保障等内容,并定期演练。

(九)企业应建立设备管理档案,并妥善保存。

整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

技术要求:

应建立包括特种设备等在用设备、设计资料(含设计变更)、竣工验收资料、采购合同、系统运行等管理档案,并妥善保存。

(1)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制造单位、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等文件以及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

(2)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

(3)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4)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

(5)特种设备、系统运行及故障和事故记录。

整改措施:

按照技术要求对照整改。

在用氨制冷设备、系统仪表、配件,建造及改造工程资料和需定期检验设备、仪表的检验报告等档案应终身保存;系统运行及值班记录等应至少保存5年;库房温度记录应不少于2年。

(十)静电接地

整改依据:

(1)《冷库设计规范》(GB50072-2010)

(2)《冷库安全规程》(GB28009-2011)

(3)《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2011)

技术要求:

《冷库设计规范》和《冷库安全规程》均没有对制冷系统的设备和管道提出防静电接地的要求,制冷系统的设备和管道不必强制做防静电接地。

整改措施:

应按《低压配电设计规范》的有关要求,对氨制冷机房内的制冷管道、水管等各种金属干管做等电位联结。

并建议对氨制冷机组及贮氨器、低压循环桶、中间冷却器、卧式蒸发器和氨液分离器等制冷辅助设备做等电位联结。

(十一)防爆设备

整改依据:

(1)《冷库设计规范》(GB50072-2010)第7.2.11条

(2)《冷库安全规程》(GB28009-2011)第7.3条

技术要求:

(1)氨制冷机房照明宜按正常环境设计。

(2)氨制冷机房应设置应急照明,应急照明应为防爆照明系统。

(3)氨制冷机房的用电设备,除事故排风机和应急照明采用防爆电器外,其它设备如:

氨制冷压缩机、氨泵和各种电磁阀等电气设备和元件均未要求采用防爆电器。

整改措施:

(1)氨制冷机房应设有应急照明(含备用照明和疏散照明)系统。

其灯具、开关和配电线路均应按防爆施工。

(2)氨制冷机房的用电设备中,事故排风机和应急照明应采用防爆电器。

(3)建议:

为进一步提高氨制冷机房的运行安全,一般情况下氨制冷机组启动控制柜、冷凝器控制柜、机房排风机控制柜等集中布置在氨制冷机房控制室内为宜。

(十二)围堰

整改依据: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第4.2.5、4.2.6条

《冷库设计规范》GB50072-2010第8.3.4条

技术要求:

(1)乙类储罐组应设防火堤;当采取了防止液体流散的设施时,可以不设防火堤。

(2)贮氨器水喷淋系统应设有相应的排水措施,贮氨器处设置地漏排水,在贮氨器周边设置挡水槛墙,高度为250mm,地面标高坡向地漏处。

喷淋系统排水可与紧急泄氨器排水一同排至室外事故水池。

事故水池容积按布置喷头个数总出水量与紧急泄氨器氨液混合水量相加,使用时间按0.5h计。

整改措施:

按照技术要求对照整改。

鉴于液氨在大气中挥发性,且喷淋用水为紧急事故用水,故设有足够排水系统的贮氨器周围可不设置围堰。

对于无液体流散设施的贮氨器周围应增设排放系统至室外事故水池;对于无液体流散设施及室外事故水池的,贮氨器周围按要求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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