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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国以来

建国以来,公众把更多关注的目光投向了城市,一方面国家投资政策倾向于城市,城市居民的养老保险有了明显改善;另一方面,学术界针对城市养老保障的研究成果也颇多。

但是对于农村养老保险问题夫人研究成果却不多。

但是要知道有近9000万的老人生活在农村【1】,他们的养老问题却没有保障,这已经严重阻碍了农村经济的改革与发展,成为解决“三农”问题的瓶颈,进而阻挡了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市场经济建设前进的步伐。

所以,解决“三农”问题、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谐社会的重中之重、难中之难就在于建立健全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尤其是处于核心的农村养老保障体系。

因此,探索建立适合我国国情国力的农村养老保障体系,不仅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同时也是现实的需要、发展的需要。

笔者正是针对这一问题,从建立和完善农村养老保障体系的必要性入手,对农村养老保障进行概述,继而对我国农村保障的现状进行分析,找出不足。

进而提出农村养老保障体系的改革与完善的对策。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1.国外现状:

国外关于农村社会保障国际比较的最新研究成果,主要包括:

(1)世界银行2000年社会保障策略发展报告,分别对拉美、亚洲及非洲三大地区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现状、特征、政策效果、未来发展趋势进行了详尽的分析,反映了这一研究领域的新思路(WorldBank2000)。

(2)国际社会保障协会组织的涵盖十五个不同类型国家扩大社会保障覆盖面的项目研究成果,对尽快扩大农村养老覆盖面提出了新的思路(ISSA,2002).世界银行专家James提出解决发展中国家农村养老保险覆盖面的多元改革思路(Janles,1999)。

(3)德国波恩大学发展研究中心对发展中国家农村社会保障的理论、制度框架、政策思路的系统研究成果,提出了农村社会保障新的制度框架,反映了理论研究的新进展(Lutting,1999,2000)。

2.国内现状:

早在20世纪20年代,我国著名社会学家潘光旦先生就进行过与养老有关的家庭方面的社会调查,并于1947年撰写了《论老年人问题》一文,这是中国社会学界第一次论老年人问题。

国内真正全面地研究养老问题是始于20世纪80年代。

20世纪80年代中期,一些学者在研究家庭规模和人口流动及迁移时,发现了我国家庭养老功能的弱化,于是主张大力发展社会养老。

20世纪80年代以来,国内学术界对农村养老保障的研究主要集中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对目前我国农村老年人的现状进行调查研究。

如1987年社科院人口所对28个省、自治区60岁以上老年人进行了抽样调查,1992年中国老龄科学研究中心对12个省市60岁以上老年人进行了抽样调查,2000年,中国老龄中心对城乡60岁以上的老年人进行入户调查等,这些大规模的调查为研究农村养老问题提供了科学依据;二是自20世纪80年代中期,我国探索性地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以来,对农村养老问题的研究主要集中在社会养老保险方面。

20世纪9Q年代以来,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一直是人口经济学研究的一个热点问题:

三是从不同的角度和理论出发,设计我国农村养老保障模式,如“双层养老模式、村域社区养老模式、内敛型养老模式”等

近年来国内研究农村养老保障的专著、论文、调查报告也在不断增加比较有代表性的有:

(1)《农村社会保障的国际比较及启示研究》(林义,2006年)。

根据不同的政治体制、经济实力、文化背景和传统习俗,对农村养老保险模式进行国际比较,并得出关于目前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初步结论。

(2)《农村养老保障模式的国际比较与经验借鉴》(胡豹,卫新,2005)。

提出了采用多样化、综合性的发展模式和多层次、渐进性的覆盖方式来建设农村养老保障体系。

(3)公维才《中国农民养老保障论》一书中指出:

强化政府责任,恢复农民的政治权利,提高农民的社会主体地位是矛盾解决的关键。

完善五保老人供养制度,建立五层次养老保障体系,才是农民养老保障的根本出路。

(4)赵瑞政著的《中国农民养老之路》一书中运用千户农民养老保障问题的调查资料,从实践到理论,对中国农民的生活状况和养老保障状况,农民养老保障方式,农村社区的养老保障,农民的养老观念,老年农民生活活动的特点和规律等问题进行深入的研究和探讨。

另外,在党和政府的文件中,关于农村养老保障问题也有许多论述:

我国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做了一些规定;2003年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提出:

“农村养老保障以家庭为主,同社区保障、国家救济相结合";中央在2004年和2008年的关于农村问题的五个“一号文件”、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和五中全会提出城乡统筹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要求。

“十一五"规划纲要中提出发

展农村社会保障,探索建立与农村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与其他保障措施相配套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

二、建立和完善农村养老保障体系的必要性

据我国国务院2006年12月份首次发布的《中国老龄事业的发展》白皮书显示,截止到2005年底,我国60岁以上的老年人口占全国总人口的11%,也就是将近1.44亿的老年人口。

而其中,又有60%以上的老人是分布在农村的,也就是说农村老年人口也接近了9000万。

老龄化旋风已经席卷了我国的广大农村地区,但是到目前为止,并没有什么有效的解决措施。

而且,随着社会的变迁以及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人们的养老观念也因此发生了重大的变化:

养老缺位、养老观念缺失现象普遍,再加上在人力不足、经费欠缺等多重打击下,农村老人的养老问题也是日益突出。

有相关分析报告显示,在中国中西部地区、经济欠发达地区以及人口大省,劳务输出已经成为了当地农村居民获得经济来源的主要方式,但因此,却导致了农村养老跳进了流动多、老化快、保障难、发展慢的恶性循环的现状。

(一)农村老人生活现状

1.没有有效保障的生活来源

由于受到小农意识等传统观念的影响以及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不健全,如今绝大多数年老农民的生活来源,主要还是依靠子女的赡养以及自己的劳动所得。

但是农村老年人由于年老体衰,其年人均纯收入自然都是低于农村人的平均收入水平的。

而在农村中,一个普遍存在的现象是,子女们往往每年只在逢年过节的时候,象征性地给父母一点钱物而已,老人们更多的日常开支还是要依靠自己的辛勤劳作作为经济支撑。

另外,随着农村中、青年人外出打工的越来越多,他们不仅无法照顾年迈的老人,还要把幼小的孩子留给年老的父母来照顾。

而有些外出打工经济状况不好或者是赡养观念淡薄的年轻人,不仅没有钱寄回家,而且留在农村的儿童的上学及生活等费用还要靠老人来支撑。

这又导致原本就不容乐观的农村老年人的养老境况雪上加霜了。

所以许多农村老人的生活来源得不到有效的保障,生活普遍比较艰辛困难。

2.劳动责任没有减少

自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工业化、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大量的农村青、壮年劳动力离开农村,纷纷涌向城市,成为城市发展进程中不可或缺的“农民工”。

在没有年轻劳动力操劳农事的的情况下,留守在农村的老年人,承担起了全家的农事劳动的责任。

除此之外,外出务工人员留在农村的子女,还需要老年人的照顾,这不管是前面所说的导致农村老年人的经济负担加重,也加重了老年人的劳动责任。

本应该是享受晚年幸福生活的农村老人们,又不得不重新挑起了家务、农事、照顾孩子的重担。

3.生病得不到及时治疗

人到了一定的年龄,生病衰弱是人之常情、自然现象了。

但是由于生活来源没有得到有效的保障,更没有健全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障机制,所以在面对昂贵的医药费和无人照顾的时候,很多农村的老年人,因为各种主观或者客观的原因,往往选择了小病忍、大病拖,病情也因为得不到有效及时的治疗而被白白耽误的例子,不胜枚举。

(二)建立和完善农村养老保障体系的必要性

我国是一个社会主义国家,而社会主义的本质就是追求共同富裕。

把追求共同富裕的目标放在养老保障问题上,就是追求全国老年人都能平等地过上“老有所养、老有所依”的生活。

所以这就要求国家在完善城镇养老保险制度的同时,也需要抽出人力、物力、财力来解决农村的社会养老保障问题,这不仅仅是由我们国家的社会性质决定的,更是由我国的社会现实状况所决定的。

下面就着重从以下几个方面,来阐述建立与改善农村社会养老保障体系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1.是贯彻我国《宪法》的基本要求

我国的根本大法——《宪法》第四十五条明确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资帮助的权利。

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

”国家以根本大法的形式规定社会保险,就是强调了广大的劳动人民普遍具有获得社会保险的权利。

但是从我国目前各项社会保险制度的覆盖范围来看,其范围还是很有限、很狭窄的。

如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社会养老保险体系,其覆盖范围就相当的有限。

目前较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主要还是在城镇职工中实行,农村地区实行的比例是相当小的;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的范围则就更不用说了。

根据我国根本大法的精神,把所有劳动者都纳入社会保险体系中,是发展我国社会保险事业的一个基本方向。

而养老保险当然也要涵盖所有的劳动者,更不能忽视掉数以万计的农村老年人享受社会养老保险的权利。

有人说,权利如果不用来争取的话,权利就只是一张纸而已。

所以,争取农村老年人与城镇老年人享受同样待遇的社会养老保险的权利,是我们每一个人的责任。

宪法是我们国家的根本大法,是普遍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范围内的所有公民的,而且和其他法律法规相比,是高于其他的一切法律法规的。

但是通过上面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不管是在制度上还是在相关的法规上,都还有很多地方和我国的《宪法》不相适应,违背了我国根本大法的指示精神。

所以基于《宪法》的基本要求,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还是有待于改进的。

2.适应农村老龄化进程加快的社会现实的需要

在农村,老年人的基本生活保障,主要还是由老人自己和子女来提供的。

但是农村老年人口数量庞大,随着老龄化程度的加深,老年人口数量还在快速的增长,截至2009年,我国60岁以上的人口已达1.67亿人,占总人口的12.5%,占全世界老龄人口的1/5,成为世界上唯一老龄人口过亿的国家【4】。

所以我们可以看到农村的养老问题是一个涉及了多半个中国的大事件。

但是据有关部门的统计,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体系虽然推行了10余年,但是实际上并没有获得有效的成果,农村老年人的养老保障问题仍然没有得到有效的解决。

虽然各级政府特别是民政部门花费了很大的力气,但是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仍然是参保率低、覆盖面窄,养老保险基金管理方面也出现了一些问题。

当然,农村人口之多,情况之复杂,导致了现行的农村养老保险体系举步维艰。

随着这个问题不是一朝一夕就能够解决的,但是只要国家调动一切可以调动的力量,制定切实可行的政策,这个问题是可以得到妥善解决的。

3.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促进国民经济全面发展的必然要求

建立和健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体系是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必然需要。

党的“十六大”确立了在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战略目标,中央农村工作会议也指出,没有占全国大多数的农民的小康,就不会有全国人民的小康,农业和农村是发展小康社会的重点和难点。

因此,在某种实际意义上,建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过程就是逐步建立农村小康社会的过程。

追求国民经济的全面发展,换言之,也就是追求农村经济能够与城市经济的共同发展。

目前,国内需求疲软,一直是制约我国经济快速发展的一个关键因素。

尽管我国一直强调扩大内需,也实施了以扩大内需为目的的积极财政政策,但是由于占我国人口总数的70%以上的农民消费不足,扩大内需也就仅仅是一个还没有实现的政策而已。

由于没有完善的养老和医疗保障体系,再加上传统观念的影响,农民不敢去消费,也没有过多的经济能力去消费。

俗话说得好:

“巧妇难为无米之炊。

”所以想要实现真正意义上的扩大内需,当然是要加强农民的消费能力,更需要国家为广大农民提供包括养老保险在内的最基本的社会保障。

农民心里有底了,生活有了保障,消费自然也就带动起来了。

4.我国现行的农村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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