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代表如何行使对检察机关的监督权学习心得体会工作范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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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代表如何行使对检察机关的监督权学习心得体会工作范文

人大代表如何行使对检察机关的监督权学习心得体会

  篇一:

科学认识依法行使人大监督权

  科学认识,依法行使人大监督权

  ——读《宪政视角下人大监督权研究》有感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

它规定了国家的根本任务和根本制度,以及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等内容,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根本法制保障。

人大监督权是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重要职权,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的体现。

人大监督权的实现有赖于宪政的施行。

今年是宪法公布实行30周年,因此,我从宪政和人大监督权角度,选择《宪政视角下人大监督权研究》这本书作为学习的重点。

下面,结合该书谈几点体会:

  一、宪政与人大监督密不可分

  宪政,即立宪政体的简称,是指社会多数人制定的或被多数人承认的宪法法律(通常指成文宪法)所确定的公共权力的组织、相互关系、职责权限、活动规则以及旨在保护公民权利的政治体制;其目的是将宪法规定落到实处,充分发挥宪法在政治生活中的有效作用。

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作为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他本身就是宪政的重要体现。

推行宪政与人大监督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

首先,宪政依宪法而限制政府,人大监督即人大根据宪法行使监督权,两者都与宪法密切相关;其次,宪政的重点是监督政府权力,这与人大监督权力行使的实质一致;再次,人大监督是推行宪政的一个重要手段。

因此,人大监督权行使的过程就是

  推行宪政,依宪依法治国的过程。

  二、我国人大监督权及其制度是符合国情的必然选择

  任何制度都是随着人类社会的实践发展而建立的,而我国人大监督权及其制度的建立也是随着我国新民主主义革命、社会主义事业发展中日臻完善的。

  我国的人大监督权论述是在马列主义基础上,由毛泽东同

  志、邓小平同志、党的第三代领导集体不断完善的。

毛泽东同志提出了充分发扬民主,加强人民监督、党派监督、舆论监督、国家权力机关监督等监督方式等方法。

邓小平同志总结建国以来曲折发展的历史,提出要强调权力制衡的重要性、强调法制在制约权力过程中的根本作用、人大监督是国家长治久安的制度保障、建立强大的自下而上的群众监督体系等制约或监督权力的观点和主张。

江泽民同志提出敢于监督和善于监督是做好人大工作的重要内容,要求要坚持和完善人大制度,将人大监督和支持相结合,做好法律监督,同时工作监督要抓住重点。

胡锦涛同志要求要进一步增强人大监督实效,从提高党的执政能力的战略高度强调人民群众监督的重要性,强调人大监督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组成部分。

这些观点都与宪政的保持一致,提供了宪政下人大监督权推行的理论依据,主要体现在:

一是承认权力需要制约和监管,二是承认监督国家权力行使的权力于人民;三是承认实现政权合法性需要有人民的监督。

  我国人大监督制度的发展主要分三个阶段:

一是新民主主义

  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先后制定了一些规定或宪法,对监督制度进行了有益的探索。

二是随着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出台,明确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国家行政机关、审批机关、检察机关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在人大监督权上的规定越来越具体,并具有一定操作性。

三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委委员会监督法》的施行,标志着我国人大监督的全面法制化,它确立了监督的原则、突出了人大监督形式(主要是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拓展了人大监督范围(对计划和预算的执行情况进行规定),加大了人大的执法检查工作。

  由此可见,人大监督权及其制度是中国共产党依据马列主

  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党第三代领导集体的科学论述,不断根据我国的新民主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事业发展的实际情况,逐步形成、制定和完善的,是中国历史发展的必然。

我国的权力机关监督制度不同于西方的权力机关监督制度。

主要体现在:

一是我国是建立在人民民主专政的基础上。

我们已通过新民主主义革命推翻了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的统治,建立起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而西方则是建立资产阶级建立领导上,社会还存在着阶级矛盾。

二是我国权力机关监督重在管理。

我国的基本矛盾是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矛盾;现阶段的主要矛盾是人民日益增长

  的物质与文化的需求跟落后的生产力的矛盾。

广大人民群众已经是国家的主人,人民选举产生的各级人大行使的监督权主要目标是管理国家,包括管理拥有国家权力的人员。

而西方因其存在阶级矛盾,无论是其议会制度还是三权分立式制度,其实质是重在控权,通过有限的民主防止国家权力侵犯公民的权利。

因此,我国实行的人大监督制度更符合我国的国情,更有利于保障宪法施行,保护人民权利,推动社会发展。

  三、推行宪政,必须依法有效行使人大监督权

  要行使好监督权,要了解三方面内容:

首先,要明确监督权的主体和客体。

从宪法的规定看,人大监督权的主体是各级人大及其代表,人大闭合期间,由各级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权。

而这个主体地位是人民群众赋予的,受人民群众的监督。

监督权的客体主要是“一府两院”和特殊个人的监督(即由同级人大选举产生的政府领导,如市长、副市长)。

其次,人大监督权依内涵可分解为知情权、检查权、审议权和处置权。

其中知情权主要以督促政务公开为重点;检查权主要是检查负责法律实施的机关的施法情况;审议权主要是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工作报告、审议国民经济计划、审议计划和预算执行情况、审议特定人员的撤职案等;处置权主要是规范性文件的车型,执法检查结果的公布,执法检查组的监督处置,罢免权和建议罢免权的行使等。

再次,从监督的内容看,可分为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

法律监督包括立法监督和执法监督。

工作监督分为听取工作报告和汇报、质询、视察调

  查和组织调查委员会、人大代表提出批评建议,人大代表接受对“一府两院”的控告申诉和检举、罢免官员、撤销决议、对同级选举产生人员的监督。

  从上述内容可知,宪法赋予的人大监督权涉及的内容广泛,形式多样。

在实施人大监督权时,必须按照宪法规定,充分发挥人大代表作用,用好用足各种方法,讲求实效,不断推动监督落实。

同时,对于监督权赋予的一些不常用的方式,如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罢免官员、撤销决议等,我们也应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范畴内继续探索有效施行的方式,以此保证宪政的施行,保证人民享有国家权力,体现人民当家做主。

  总之,宪法作为国家根本大法,贯穿于人大行使监督权的始终。

从宪法的角度,理解人大监督权,有助于提升自身对人大监督工作的认识,更好地服务人大及本委工作的开展。

  篇二:

检察机关独立行使检察权与人大法律监督的关系

  检察机关独立行使检察权

  与人大法律监督的关系

  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是宪法赋予检察机关的职权。

这对于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维护国家法律的正确、统一实施,无疑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

而人大的法律监督权也是宪法赋予人大的一项权力,它对其产生的国家机关及其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行监督,确保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正确行使权力,认真履行职责。

检察机关在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时,要自觉坚持党的领导,接受人大监督,正确理解和处理好二者关系,处理好执行法律与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顾全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的关系。

  一、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权和人大法律监督权的含义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权,实际上是侦查监督权和诉讼监督权,是指法律赋予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所必须的各项权力的总和,它是一项国家的基本权力,是统一的国家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

根据检察机关在国家法制体系中所处的地位、性质及作用,检察权可分解为:

侦查权、逮捕权、起诉权、侦查监督权、刑事审判监督权、民事行政审判监督权、对刑罚执行和监管改造机关活动是否合法监督权、司法解释权(仅限最高人民检察院行使),检察机关在行使这些权力时,不受任何机关、团体、个人的干涉。

  人大的法律监督权是指法律赋予人大对其产生的国家机关及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的

  职权。

它是人大的一项基本权力,通过一定的方式和程序,对其产生的行政机关、法律监督机关、审判机关依法进行监督。

  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权与人大的法律监督权都是宪法赋予各自的职权,它们的共同之处在于:

渊源相同,都来自于我国的根本大法——宪法,都是宪法赋予的职权。

但两者也有不同之处:

  1、就权力的组成看,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权是一个总和权力,是由若干监督权组成;而人大的法律监督权是一个分项权,是人大职权中的一项具体权力。

  2、就权力的性质看,检察权是一种执法监督权,它对侦查机关、审判机关、执行机关的职能活动是否合法以及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国家工作人员和公民是否遵守法律行使法律监督权;而人大的法律监督权是一种工作监督权,它有权对本级人民政府、法院、检察院的工作进行监督,有权改变和撤销本级和下级人民政府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有权改变和撤销本级人大常委会和下级人民代表大会不适当的决定和决议。

  二、检察机关独立行使检察权与人大法律监督的关系

  

(一)、正确理解检察机关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的含义我国宪法规定,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就是说检察权只能由检察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而不能由其它机关、团体、个人代为行使。

检察权是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职权,而不是某个人的权力,是代表国家行使的特定的法律监

  督职权。

其基本内容包括两个方面:

  第一,人民检察院行使检察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是独立的,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二,人民检察院独立行使检察权,是指“检察院独立”,即人民检察院作为一个组织整体,集体对检察权的行使负责。

  检察机关独立行使检察权并不是说检察机关不需接受监督,而是要将其工作自觉臵于社会各届的监督之下,特别是要接受人大的法律监督。

  

(二)、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与人大的法律监督关系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和人大的法律监督,都是对被监督对象实行的一种监督,共同之处在于,都是通过法律监督确保被监督对象正确行使权力,认真履行职能,其不同之处在于:

  1、地位不同:

人大的法律监督居于最高的监督地位,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要臵于人大的法律监督之下。

  2、目的不同:

人大的法律监督是对其产生的国家机关及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而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是对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进行监督。

  3、工作方式和程序不同:

人大的法律监督是一种工作监督,它通过召开会议、听取工作汇报、组织视察等方式,按照一定程序以决议、决定的形式对其产生的国家机关进行工作监督;而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是按照法定的程序,通过

  一系列执法活动进行法律监督。

  4、内容和范围不同:

人大的法律监督是对工作的监督,其范围包括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履行职责、行使权力情况,执行国家法律、政策情况,以及对人大决议、决定执行情况;而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是对执法活动的监督,其工作范围包括对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审判机关的审判活动、执行机关的执法活动实行监督,以及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犯罪进行查处。

  5、对象不同:

人大的法律监督对象是一府两院,而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对象更加广泛,不仅包括侦查机关、审判机关、执行机关,也包括其它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国家工作人员和公民。

  (三)、自觉接受人大监督是检察机关严格执法、正确履行职责的保障。

  首先,自觉接受人大监督是检察机关的一项法定义务。

宪法规定:

检察机关由人大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这就要求检察机关必须自觉接受人大监督:

一是定期向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工作;二是经常向人大常委会汇报一个时期的检察工作情况;三是认真完成人大交办、督办的案件,及时查办并报告结果,对人大代表的提案、议案、质询案依法处理,及时回复。

检察机关把接受人大法律监督作为法定义务来履行,才能体现真正意义上的自觉接受监督,也才能把接受人大监督制度化、法律化,把接受人大监督落到实处。

  其次,自觉接受人大监督是严格执法、正确履行职责的

  保障。

检察机关是法律监督机关,监督机关首先要接受监督,一旦失去监督就会导致权力的嬗变。

人大对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实际上就是对检察机关执法与执法活动的监督。

检察机关向人民代表大会、人大常委会报告、汇报工作,就是让人大常委会及其代表来检查检察机关履行职责情况,看检察机关是否公正、严格执法,执法活动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从而对检察机关的执法活动予以肯定或纠正,达到监督的目的。

为了更好地接受监督,检察机关应主动加强同人大代表的联系,倾听人民群众的呼声,听取人大及其代表对检察工作的批评、意见和建议,以便检察机关改进工作,确定一个时期的工作重点;另外,检察机关还应自觉建立案件备案审查制度,凡是立案、撤案、不捕、不诉、抗诉案件都应报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看是否存在超管辖越权立案、该立不立、该捕不捕、该诉不诉、该抗不抗等情况,确保公正、严格执法。

  三、依法行使法律监督权必须坚持党的领导

  无论是检察机关还是人大在履行法律监督权时,都必须坚持和接受党的领导。

  首先,坚持党的领导是历史经验和教训的总结。

坚持党的领导是四项基本原则内容之一,而四项基本原则是我国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取得成功的经验总结和根本保证。

党的领导是政治上、组织上的领导,是最根本的领导。

我们的一切工作,离开了党的领导,就会迷失方向,失去准头,导致失败。

这是被无数次实践所检验了的真理。

无论是社会主义革命,还是社会主义建设,乃至改革开放取得的巨大成果,无

  篇三:

检察机关如何自觉接受人大监督

  检察机关如何自觉接受人大监督

  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检察院程生彦

  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

依法治国的前提是有法可依。

我国宪法和有关法律已经赋予人大常委会对检察工作的监督权。

但由于实践中监督的形式和程序不够完善,各地在探索中的做法又不尽一致,而监督法的颁布明确了全国和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监督检察工作的基本原则、监督方式和监督程序,使人大的监督工作进一步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

  一、检察机关要充分认识制定监督法的重要意义

  加强人大监督是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重要内容。

监督法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宪法为依据,从我国实际出发,总结实践经验,对全国和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监督检察工作的形式和程序作了较为全面的规定。

这对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加强人大监督工作,促进依法行政、公正司法,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具有重要意义。

  1.人大对检察工作实施监督是宪法和法律赋予的重要职权。

宪法明确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监督法第五条规定: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实施监督,促进依法行政、公正司法。

”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对检察工作实施监督,体现了我们国家的国体性质,是宪法和法律赋

  予国家权力机关的重要职权,是人大监督权的重要内容,也是我们国家的政体和政权机关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的必然要求。

  2.人大及其常委会对检察工作实施监督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保证。

宪法规定,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负有监督宪法实施的重要职责;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负有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遵守和执行的重要职责。

国家权力机关对检察机关实施监督,就是促使检察严格依法办案,按照公平、正义的原则行使检察权,规范检察行为,防止检察权的滥用,促进司法公正,维护司法权威。

另外,人大作为国家权力机关对检察工作实施监督,同时就是对检察工作的支持,但是人大支持检察机关依法行使职权,而不代行检察权。

  3.监督法明确规定了监督的形式为听取和审议检察工作报告,进行执法检查等。

监督法明确规定,各级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政府、法院、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的议题,根据下列途径反映的问题确定:

本级人大常委会在执法检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本级人大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集中反映的问题;本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的比较集中的问题;本级人大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在调查研究中发现的突出问题;人民来信来访集中反映的问题;社会普遍关注的其他问题。

上述规定,使人民群众可以直接向人大常委会或者通过人大代表、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提出需要监督的问题,以使人民群众反映强烈和普遍关心的问题能够得到充分反映和切实解决。

这样既能发挥人大常委会依法监督检察工作的职能,增强监督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又要能保障检察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促进依法公正司法。

  4.监督法明确了人大监督检察工作的基本原则和目的。

监督法明确规

  定,各级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职权,应当围绕国家工作大局,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改革开放。

人大监督工作应当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集体行使职权。

此外监督法还明确了人大监督的目的在于确保宪法和法律得到正确实施,确保行政权、审判权、检察权得到正确行使,确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得到尊重和维护。

  二、检察机关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的建议

  检察机关要进一步深化对接受人大监督重要性的认识,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积极拓展接受人大监督的渠道,完善接受人大监督的工作制度和机制,依靠人大监督不断加强和改进检察工作。

  1.要处理好人大监督与坚持党管干部原则的关系。

依据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检察机关应当定期向人大汇报工作开展情况,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切实解决在执行法律和履行职责中存在的问题,特别是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和人民群众普遍关注、迫切要求解决的问题。

对检察官或检察人员违纪违法的问题,应当及时由党的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去处理,逐步形成一整套行之有效的制度,增强监督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同时,要把对检察机关领导和检察人员的工作业绩和存在问题寓于其中,实际上也体现了对他们履行职责的监督,这样,就把对工作的监督和对人的监督很好地结合了起来,有助于党委及其组织部门对领导和检察人员的考察。

党委组织部门与人大常委会建立起联系、沟通的工作制度,把人大常委会对检察工作的评议意见,作为评价、使用干部的一项重要依据。

对工作做得好的,给予提拔任用;对工作做得差的,及时加以调整。

这样做。

  既能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又能更好地发挥人大常委会的监督作用,人大代表、人民群众也会满意。

  2.要处理好人大监督与检察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的关系。

我国的政体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人民代表大会统一行使国家权力的前提下,对检察机关的职权又有明确的界定。

依据宪法规定,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

人大是国家权力机关,不是检察机关,不能代替检察机关办理“个案”。

从司法实践来看,加强人大常委会对检察机关的工作监督和法律监督,就要重点解决在检察工作中带有共性的突出问题。

如超期羁押是群众反映强烈的一个老大难问题,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把解决这一问题作为监督重点,督促和支持高法、高检等有关部门,集中开展了全面清理超期羁押的专项工作,并制定了预防和纠正超期羁押问题的具体规定,经过各方面的努力,历史遗留的超期羁押案件基本得到纠正,超期羁押案件明显减少。

  3.要认真执行人大的决议、决定。

检察机关要认真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的相关规定,对各级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的任免,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由人大选举或提请人大常委会任免。

同时要完善检察机关内部监督机制,认真办理人大及其常委会和人大代表监督的案件,并通过外部监督启动检察机关内部监督,畅通法律规定的再审渠道。

要积极开展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聘请部分人大代表作为检察机关的人民监督员,不断完善邀请人大代表旁听重大和社会关注案件审判的制度,及时听取人大代表对检察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检察机关要树立监督就是支持,监督就是帮助的观念,把人大的监督作为促进检察机关工作发展的动力,不断提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能力。

  4.进一步加强与人大机关和人大代表的联系,确保人大代表对检察工

  作的知情权。

检察机关要在认真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同时,加强与人大代表,甚至人民群众的联系和沟通。

每年坚持向人大代表赠阅《检察日报》,定期向人大代表通报检察业务工作、司法改革和队伍建设等情况。

要不断建立健全办理代表建议、批评、意见的首办责任制,规范办理程序,明确办理工作的质量和效率,从根本上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

此外,检察机关还要通过宣传,营造“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和“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法制环境,使广大人民群众知法、守法,懂得如何利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要使检察机关工作人员认同人大监督、自觉接受人大监督,使人大代表和人大机关工作人员带头遵守、执行和维护监督法律法规。

  总之,监督法把述职评议统一纳入到工作评议,对听取和审议检察工作报告作了规范化、程序化的规定。

这样更有利于人大常委会进行监督,体现人大常委会监督的特点,充分发挥人大常委会监督的优势,也有利于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工作的主动性、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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