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标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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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标准
北京市地方标准
北京市地名规划编制标准
CriteriaforgeographicalnamesplanningofBeijing
2014--发布2015--实施
北京市地名规划编制标准
CriteriaforgeographicalnamesplanningofBeijing
编号
批准部门:
施行日期:
前言
根据民政部和建设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开展城市地名规划工作的通知》(民发[2005]65号)及民政部《关于开展地名公共服务工程的通知》(民函[2005]122号)的要求,标准编制组经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参考全国、各省市相关标准,并在广泛征求各有关部门及公众意见的基础上,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主要内容是:
1.总则;2.术语;3.地名资源分析与地名文化遗产保护;4.地名采词用字;5.地名命名;6.地名重名处理;7.地名更名处理;8.地名规划报审。
本标准主编单位:
本标准参编单位: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员:
本标准主要审查人员:
目次
Contents
1GeneralProvisions
2Terms
3Geographicnamesresourcesanalysisandgeographicalnamesculturalheritageprotection
4Wordsandcharactersusedingeographicalnames
5Namingconventionsofgeographicalnames
5.1Road
5.2District
5.3Bridge
5.4MetroStation
5.5Publicspace(e.g.square,greenbelt)
6Homonymofgeographicalnames
7Renamingofgeographicalnames
8Approvalofgeographicalnamesplanning
1总则
1.0.1为规范本市地名规划编制工作,配合城乡规划实施,方便公众使用,维护地名管理秩序,促进地名管理科学化、标准化、规范化,保护地名文化遗产、传承城市文脉、弘扬传统文化,制定本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的新建及改、扩建道路、片区、桥梁、轨道交通站,广场、绿地等城乡公共空间,自然地理实体的名称规划。
1.0.3地名规划须以各项城乡规划为依据。
1.0.4地名规划编制应坚持“尊重历史,照顾习惯,体现规划,好找好记,规范有序”的原则,体现北京作为“全国政治中心、文化中心、国际交往中心、科技创新中心”的城市定位。
1.0.5地名规划编制除应符合本标准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法律、法规、相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
2.1.1地名通名generaltermsofgeographicalnames
地名中用来说明地理实体属性或共性特点的部分,为一类地理实体的通用名称。
2.1.2地名专名specifictermsofgeographicalnames
地名中用来区分个体地理实体的部分,为个体地理实体专有名称。
2.1.3存量地名stockgeographicalnames
特定地域内,正在使用与曾经使用的全部地名。
2.1.4地名原点originalpointofgeographicalnames
地名指代的原始地点。
2.1.5历史地名historicalgeographicalnames
1949年以前形成的地名,包括正在使用和曾经使用的地名。
2.1.6现代地名moderngeographicalnames
1949年以后形成的地名,包括正在使用和曾经使用的地名。
2.1.7创意地名newgeographicalnames
在存量地名之外,根据区域历史、地理、文化等特征设计的新地名。
2.1.8地名文化遗产culturalheritageofgeographicalnames
承载一定地域较丰富的历史文化、地理特征和传统生产生活方式等信息的
地名。
其衡量因素包括:
1.地名产生的时间;2.地名持续使用的时间;3.地名的珍稀程度;4.地名的纪念性特征;5.地名的吸引力;6.当地人的使用习惯。
2.1.9地名体系systemofgeographicalnames
特定区域内,具有内在联系和空间联系的地名组合而成的地名网络。
2.1.10片区district
由城市干路分割、环绕形成,具有一定功能,面积不小于1km²的规划区域。
3地名资源分析与地名文化遗产保护
3.0.1地名规划中应首先进行地名资源分析,对规划区域内的存量地名进行调查和评估,分析地名沿革、空间分布、文化特点等。
3.0.2在使用存量地名时:
1应贴近地名原点。
2在存量地名资源丰富的地区,选取存量地名命名时,应综合考虑如下因素:
在知名度上,用高舍低;在指代地理实体上,取大舍小;在遗存年代上,留久舍近;在文化品位上,采雅舍俗。
3在存量地名资源不足时,采用创意地名。
3.0.3应保护地名文化遗产,优先使用历史地名。
1旧城内地名规划编制中应充分保留历史地名,挖掘地名的历史和文化内涵,根据分级保护原则,制定地名分级保护名录。
对列入保护名录的地名,应按照“就近保护”的原则,切实予以保护和传承。
2在旧城内的改造区域,新规划道路与原有道路的位置重合或紧邻时,应采用原有名称。
3在历史文化街区范围内,新建及改、扩建道路应使用原有地名命名,原地名无法使用时,可由其派生命名。
4具有一定历史文化价值的古城镇、古村落地名应予以重点保护,发挥地名的文化传承作用。
3.0.4在地名文化遗产集中地区,要保持区域原有地名体系的相对稳定。
4地名采词用字
4.0.1地名命名必须使用中文,不得使用外文或中外文混合使用。
4.0.2地名命名中的数字须用汉字。
4.0.3地名应方便公众的识别和使用,避免使用生僻难懂、拗口、难记、易引起方位混乱和歧义的字、词,选择易于接受、易于识别,且不与现行法律法规相矛盾的名称。
4.0.4禁止用国家领导人的名字作地名。
不得以外国人名和外国地名作地名。
不宜以现代人名作地名。
不宜以北京市域外的行政区域名称作地名。
4.0.5可采用长期稳定且有地标功能的公共建筑名称作地名,非公共建筑不宜用作地名。
4.0.6地名中应慎重使用与民族、宗教有关的词语。
4.0.7地名应名实相符,即地名的通名应与地名指称地物的种类和规模相符,专名应与当地自然景观、人文景观特点相吻合。
4.0.8地名专名和通名字数之和3~6字为宜。
5地名命名
5.1道路
5.1.1通名使用:
1道路通名可使用“大街”、“街”、“路”、“大道”、“道”、“巷”、“条”等。
2名称规划中,应注意不同等级道路的通名配置。
“街”、“路”、“道”可用于各级道路的通名;“大街”可用于主干路或次干路的商业街通名;“大道”可用于快速路和城市主干路通名;“巷”、“条”可用于支路通名。
3原有通名为“胡同”的,应予以保留。
4“条”仅用于成组道路命名,并与序数词组合使用。
5用不同的通名区分道路走向时,宜根据当地习惯。
6在实行“横街纵路”或“纵街横路”的命名方式时,如道路走向非水平或垂直,则以道路走向大于或小于45度作为“街”、“路”划分的标准,当等于45度时,视具体情况而定。
5.1.2专名使用:
1道路专名应体现当地历史、地理、文化特征以及区域规划功能。
2序列化命名道路时,同一序列名称的道路,应分布在同一区域,道路长度应相近,布局应相互平行或对称。
3在旧城区,须保留区域历史遗留的道路序列特征。
在新建区域,以数字序列命名的道路,一般采用以下方法排列:
1)东西走向的道路,由北向南排列;
2)南北走向的道路,由东向西排列;
3)以中心点发源,向外辐射的道路,可从中心点向外排列;濒临城市建成区的区域,可由建成区向外排列。
5.1.3道路分段:
1跨越城市主干路的城市支路应分别命名。
2过境公路穿过城乡规划区的路段,可根据使用需要规划名称。
3因道路延伸需调整现有路名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1)东西走向道路向西延伸路段可使用原路名;
2)南北走向道路向南延伸路段可使用原路名;
3)东西向道路向东延伸的路段和南北向道路向北延伸的路段不可使用原路名,若确需使用原路名,应在原路名前加方位词等予以限定。
5“U”型道路需要分两段命名时,以“U”型顶点或顶点附近的道路交汇点为分隔点。
6城市支路的岔路较短时,岔路可以单独命名,也可以与该支路同名。
7“L”型道路需要整体命名时,以较长的一边为准命名通名和专名。
5.2片区
5.2.1片区应以该地区存量地名命名,宜采用区域内历史悠久、辐射面广、知名度高、指位性强的地名。
采用创意地名时,宜与区域历史文化或规划功能相契合。
5.2.2片区范围较大时,可采取序列化的名称设计。
5.2.3以城市功能命名区域时,应在其前冠以具有指位性的地名。
5.2.4片区或村庄整体迁移需要异地使用原地名时,应加限定词与原地名区分。
5.2.5建设项目立项名称或建筑物核准名称不宜直接用作片区地名。
5.3桥梁
5.3.1桥梁通名可使用大桥、桥等。
5.3.2桥梁专名命名:
1宜使用当地现有地名。
2不宜使用序数词、方位词。
3以河流名称命名桥梁时,宜在桥名前加当地地名或道路名。
5.4轨道交通站
5.4.1应选用附近地域内历史悠久、辐射广、知名度高、指位性强、认知感强、稳定性高的地名。
5.4.2若须使用道路名称,应选取与轨道交通线路垂直相交道路的名称。
5.5广场、绿地等城乡公共空间
5.5.1应与城乡规划所确定的地域功能相适应。
5.5.2专名应体现当地自然、人文特征。
5.5.3创意命名的专名应简洁、通俗、健康。
6地名重名处理
6.0.1专名用字和用字顺序皆相同时视为重名。
6.0.2专名音同字不同者不视为重名,字同音不同者视为重名。
6.0.3同一类型的地物之间专名相同、通名不同者,一般情况下视为重名;不同类型的地物之间专名相同时不视为重名,但须避免在使用中造成混乱。
6.0.4在市域范围内,拟使用的特别重要的存量地名无法避免重名时,可在专名前加方位词等来区别。
专名前、后加方位词时,该方位词属于专名范畴,不视为重名。
6.0.5新建快速路、城市干路、片区、桥梁、轨道交通站在市域范围内禁止重名;城市支路、小型城市广场及绿地等在区、县级行政区域内不得重名。
7地名更名处理
7.0.1地名规划时,应长远考虑该地区地名体系完整、地名原点位置、地名名实相副等因素。
7.0.2不宜更改正在使用的地名。
7.0.3即将进行城市改造的区域,以下情况可更改道路名称:
1正在使用的道路经扩建等级提高时,可在不改变专名的条件下改变通名,使之符合道路等级。
2正在使用的道路延长时,可根据实际需要改变专名。
3正在使用的多条道路合为一条时,可视情况改变专名或通名。
4可更改名实不副的地名通名。
8地名规划报审
8.0.1地名规划编制过程中须征求相关政府部门的意见,同时征求公众意见。
新城和重要园区的地名规划还须征求属地人大和政协的意见。
8.0.2地名规划方案完成后须经过专家评审。
专家构成可包括城市规划、历史地理、城市管理、文化民俗等领域。
8.0.3地名规划方案须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为30日。
8.0.4地名规划编制完成后,由区县人民政府报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审批。
报审时须提供:
地名规划审批申请、地名规划成果、专家评审意见及会议纪要、《地名规划方案说明》、地名规划公示情况报告。
本标准用词说明
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次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用词,采用“可”。
北京市地名规划编制标准
编号
条文说明
目次
1总则
3地名资源分析与地名文化遗产保护
5地名命名
5.1道路
5.2片区
5.3桥梁
5.4轨道交通站
5.5广场、绿地等城乡公共空间
5.6自然地理实体
6地名重名处理
7地名更名处理
1总则
1.1.1本标准是在《北京市地名规划编制导则(试行)》(2009年发布,以下简称
《试行导则》)的基础上修订而成。
《试行导则》发布以来,在地名规划实践中发挥了积极作用,有效地指导了地名规划的编制,收到较好的社会效果。
但是,《试行导则》是指导性的,且只是试行本,其内容具有探索性和尝试性,因此需要在《试行导则》的基础上,结合本市实际及试行过程中的具体情况,进一步深化、提炼,将其转化为正式地方标准——《北京市地名规划编制标准》,为北京市地名规划和管理提供强有力的依据,使北京市的地名规划工作真正做到有章可依,起到维护地名秩序并促进地名管理科学化、标准化、规范化的作用,达到保护地名文化遗产、弘扬传统文化、传承城市文脉、促进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目的。
1.1.2本条规定了本标准的适用范围。
本标准将作为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的地名规
划的技术标准。
其中地名的主要类型包括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道路、片区、桥梁、轨道交通站,广场、绿地及其它城乡公共空间,自然地理实体等地物。
地名规划的主要内容包括:
名称规划、地名资源分析与地名文化遗产保护,其中名称规划包括命名和更名的各项原则、涵盖范围、技术标准以及编制与审批流程。
1.0.5本规范的拟订依据《地名管理条例》(国务院颁布,1986年1月23日起实施)、《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民政部颁布,1996年6月18日起执行)、《北京市地名管理办法》(1983年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通用语言文字法》(2000年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等法律、法规和规定,以民政部和建设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开展城市地名规划工作的通知》和民政部下发的《关于开展地名公共服务工程的通知》为指导性文件。
3地名资源分析与地名文化遗产保护
3.0.1地名资源分析是地名规划编制的基础和前提,即对规划区域内正在使用与曾经使用的全部地名进行调查和评估,分析地名沿革、空间分布、文化特点,为地名规划编制提供依据。
3.0.3地名文化遗产保护是地名规划编制的延伸,即在地名文化遗产丰富的地区,注重地名的保护价值、保护原则和保护方法。
3、4应参考《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编制办法》、《历史文化街区保护管理办法》,对保存文物特别丰富、历史建筑集中成片、能够较完整和真实地体现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并有一定规模的城、镇、村、街区地名进行特殊保护,新建、改建道路应使用原有地名命名,原地名无法使用时,可由其派生命名,做好新老地名的有机衔接,加强历史地名与现代地名的协调。
5难以直接使用的历史地名,宜将名称雅化,或用其谐音,以保持同历史地名的内在联系,如粪场胡同改为奋章胡同,屎壳郎胡同改为时刻亮胡同等。
5地名命名
5.1道路
5.1.1通名使用:
1、2道路命名中,通名使用应与道路等级匹配,做到名实相副。
如,“大街”、“大道”等通名不可用于非商业街的次干路,“巷”、“条”等通名仅用于支路。
3“胡同”作为北京历史地名的重要部分,应予以保留并保护。
4“条”一般与次干路或片区名配套,并与序数词组合使用,用于成组道路命名,如“东四十条”、“南礼士路二条”等。
5地名规划中,可根据当地习惯,用不同的通名系列区分道路走向。
北京各区因处在不同方位,有不同的道路命名方式,如通州区习惯南北向称街、东西向称路,大兴区则习惯南北向称路、东西向称街,对此不作统一规定。
6当用不同的通名系列区分道路走向时,如果道路走向非正南北或正东西,则以道路与水平或垂直方向的夹角为依据,通名命名应以小于45度的一方为准。
当道路走向与水平及垂直方向夹角均为45度时,则视具体情况而定。
5.2片区
5.2.1片区命名以方便人们生活为目的,因此宜采用历史悠久、辐射面广、知名度高、指位性强的地名,如双榆树、双井等。
5.2.2片区范围较大时,可采取序列化的名称设计,如三里河一区、劲松南里等。
5.2.3以城市功能命名区域时,应在其前冠以具有指位性的地名,如丽泽金融商务区、中关村科技园区等。
5.3桥梁
5.3.2桥梁专名命名宜选用当地现有地名,增强指位性。
以桥梁所跨河流命名时,宜加当地地名或道路名,以示区分,避免与该河流其它桥梁重名。
5.4轨道交通站
5.4.2轨道交通站命名应尽量避免使用道路名称,若确须以轨道交通站所在道路命名时,应选取与该条轨道交通线路垂直相交的道路名称,避免使用中的混乱。
6地名重名处理
6.0.3专名音同字不同者不视为重名,字同音不同者视为重名。
同一类型的地物之间专名相同通名不同者,一般情况下视为重名,如中山路、中山街,视为重名。
不同类型的地物之间专名相同时不视为重名,如中关村一街、中关村一桥,不视为重名,但须避免在使用中造成混乱。
6.0.4在市域范围内,拟使用的特别重要的存量地名无法避免重名时,可在专名前加方位词等来区别,如海淀黄庄、北太平庄、东八里庄等。
6.0.5地名规划中,快速路、城市干路、片区、桥梁、轨道交通站等因指示实体或范围较广、影响力较大,全市范围内禁止重名。
城市支路及其桥梁、城市绿地等在同一区、县级行政区域内不应重名,不同区、县级行政区域内如难以避免重名,可视具体情况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