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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安娜加盟合同协议范本完成稿

☞签约须知:

签约方必须仔细阅读本合同任一条款,如有歧解或异议,请在一天内向深圳市富安娜家饰用品有限公司提出。

在得到深圳市富安娜家饰用品有限公司合理的解释之后,签约方有权选择签署或放弃本合同;如签约方一旦签署本合同,视为签约方理解明白本合同的任一条款并自愿同意签署本合同,愿履行本合同项下的签约方的一切权利与义务,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经济及法律后果。

签约方如是作为公民个人主体签署本合同时,请提交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壹份,如委托其他人签署本合同,请同时提交由其本人亲笔签名的授权书壹份及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壹份。

签约方如是作为法人主体签署本合同时,请提交其最近一期经年检有效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壹份并加盖其公司公章及法人所有投资者(股东)和高级管理人员名单并加盖其公司公章;如委托代理人签署本合同,请同时提交由其法人授权其签署合同的授权书壹份及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壹份。

签约方如是作为非法人主体签署本合同时,请提交其最近一期经年检有效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壹份并加盖其公司公章及法人所有投资者(股东)和高级管理人员名单并加盖其公司公章;如委托代理人签署本合同,请同时提交由其法人授权其签署合同的授权书壹份及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壹份。

以上内容与本合同具同等法律效力。

 

 

鉴于:

甲方乃“富安娜”品牌的合法所有者;

乙方希望成为受甲方管理约束下的指定区域指定品牌加盟商;

甲乙双方希望建立特许与受许的特许法律关系;

本着平等、自愿、诚信、公平之原则,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协议总则

1.1甲方授权乙方为在本协议的指定销售区域内的特许加盟商,经营所购甲方产品仅在指定区域内以独立店(或购物中心店中店、百货商场专柜)(以下简称富安娜店)的形式进行销售。

1.2乙方必须按照甲方规定的统一运营模式,以统一的标识、标注、店面形象、店面布局、产品陈列、门店管理、产品供货价格、人员培训等进行经营管理。

1.3甲乙双方仅为特许与受许之法律关系,双方对外各自以独立核算经济实体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任何一方均无权以另一方名义或代表另一方承担法律义务或行使权利。

1.4乙方签约时须备齐所有签约主体资格资料,如签约后签约主体资格资料变更,乙方须于变更日起五个工作日内通知甲方并须由当地工商部门出具证明后报予甲方备案。

第二条协议期限

2.1本协议期限为年月日至年月日至,但甲乙双方同意或根据本协议约定提前解除或终止的除外。

2.2本协议届满前二个月双方同意期满后续约的,由乙方在本协议届满前提前二个月向甲方提出续签协议的书面申请,如乙方未及时提出前述书面申请的,甲方有权在本协议期满后取消其特许加盟商资格,乙方将不再享有本协议项下特许加盟商之任何权利,所有基于本协议项下的所有授权自本协议终止之日全部终止。

第三条授权销售区域

3.1乙方应在甲方指定的销售区域内从事本协议项下的一切商业活动;

3.2授权销售区域:

省市(县)城区区街/路商场/专卖店内。

3.3乙方须按约定在指定销售区域内经营、开拓市场,不得跨区域经营;如乙方因业务发展需变动原经营区域,必须经过甲方同意,重新签订协议指定授权销售区域。

第四条经营场所

4.1乙方开设的所有店须经甲方书面批准后设立。

乙方必须维护甲方店面统一标准形象,所有店须按甲方要求装修(包括老店改造和老店局部改造);如甲方有指定的施工队和供货商,则由指定的施工队和供货商负责乙方店的统一装修和道具供货,费用由乙方负担;乙方应保持店装修设施完好,不得随意拆换,如有破损,乙方须负责及时修复;甲方根据经营及品牌形象需要调整对店装修的要求时,乙方须积极按甲方要求对店重新装修,费用由乙方承担。

4.2如乙方在经营过程中发生经营场所不符合协议要求的情况,或因经营场所、营业执照、资金等问题导致中断经营或未经甲方许可擅自停止营业的(不可抗力除外),视乙方违约。

4.3乙方店数量减少的或因不可抗力暂停营业的,自数量减少情况发生之日起或自导致暂停营业的不可抗力因素消除之日起二个月内仍未开设新店恢复数量或恢复营业的,视为乙方违约。

4.4乙方未经甲方同意不得转让或变相转让专卖店、店中店的经营权或使用权,不得将其转租、承包给第三方,也不得以店场地或经营权与第三方联营或联销;乙方擅自实施前述行为的,均为无效。

第五条特许授权

5.1甲方授权乙方在指定销售区域内享有以下权利:

1.按本协议约定使用“床上用品专卖店”或“家饰用品专卖店”的名称;

2.按本协议约定以甲方特许加盟商的名义经营甲方产品;

3.按本协议约定在店的装修、装潢上使用甲方商标及相关标识;

4.除前述三条之外,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超出本协议的范围使用甲方的名称、商标、标识或装潢。

5.乙方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擅自将本协议项下的一切权利与义务转让给第三方,乙方擅自实施前述行为的,视为违约,其转让行为无效;

6.乙方只有在甲方授权的指定销售区域内且经过甲方批准的店中销售甲方产品,如以其他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在网络和电视直销节目中销售甲方产品,必须经过甲方书面同意;

第六条营销支持

6.1甲方须向乙方提供产品展示和销售人员所必要的培训,乙方必须按照甲方要求派人员至甲方指定地点接受培训,并进行相应的培训考核,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由此产生的一切相关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6.2甲方须向乙方提供专卖店(柜)经营所需的标准模式及装修方案,经过甲方批准乙方自行装修的,甲方将派专人对乙方装修工程进行指导。

6.3甲方须为乙方提供专卖店(柜)运营管理操作规范及相应的管理模式。

6.4甲方须于开业前为乙方制定开业配货方案并安排生产。

6.5甲方须于开业前为乙方制定开业推广方案并指导乙方执行该方案。

6.6乙方如按本协议约定完成年度协议回款指标且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经过甲方书面同意的,甲方可对乙方的广告项目(指当地户外广告、当地公交车体广告)给予50%的费用支持,但最高支持费用额度不超过当年正常产品回款总额的2%。

第七条营销管理

7.1经过甲方书面同意,乙方自行选定装修公司的,乙方须按照甲方的设计方案对店面进行装修,装修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装修完毕后一周内由甲方或甲方指定代表对乙方店面装修进行验收;甲方在验收合格后向乙方颁发特许经营授权证书,验收不合格的,甲方不允许乙方开业,并责令乙方限期整改,整改后由甲方另行验收;整改后仍不符合甲方要求的,甲方有权取消乙方特许加盟商资格并终止协议,乙方此前发生的任何费用与甲方无关,甲方概不负责。

7.2乙方在装修期间,一切与甲方有关的统一形象包括但不限于商标标识、门头招牌、灯箱、店内其他陈列工具等经甲方验收如达不到甲方要求,乙方应从甲方处购买。

7.3在装修期间,乙方应从甲方处统一购买指定型号、尺寸的陈列展示柜。

7.4乙方须根据甲方要求购置、安装必要的办公、通讯设备,配置甲方指定电脑管理软件。

7.5本协议签订后,乙方应于日内完成装修并实际经营,如未按前述期限完成,按7.1条款执行。

7.6乙方须于专卖店(柜)预计开业日期前30个工作日将货款打入甲方指定帐号,甲方将在开业前7个工作日内向乙方发送计划配备货品。

7.7乙方必须在专卖店正式开业前取得《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合法经营所必须的证件。

7.8乙方有义务了解当地政府部门及司法机关对甲方所属行业的产品、广告宣传、促销活动等相关事宜的政策规定,如有与甲方相冲突的地方,应及时告之甲方,并在征得甲方同意的情况下根据当地的政策规定进行调整。

如乙方没有对此进行前期了解和调查,一旦和当地政府或司法部门发生纠纷,给甲方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概由乙方承担。

7.9甲方在乙方开设的专卖店(柜)所在区域如有战略联盟合作伙伴的企业,乙方应按照甲方要求无条件进驻该企业设立甲方授权开设之专卖店(柜)。

7.10乙方在商场等处开设店中店(专柜)时,如乙方需用甲方的名义与商场方签订合同的,应由乙方向甲方发出书面申请并向甲方签署承诺书,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以及发生的保证金、商场广告、商场销售保底(扣点)、聘用人员工资、合同违约金等一切费用全部由乙方承担。

7.11乙方须积极配合甲方开展促销和其他宣传活动,如乙方自行开展促销或其他商业活动,须取得甲方书面同意并备案。

乙方在指定销售区域内需发布产品广告(包括但不限于户外广告、宣传册、海报等),广告宣传中的内容使用甲方所有的商标、名称、标识、美术作品、摄影作品以及甲方享有知识产权的其它作品等,须符合甲方的CI要求,事先必须得到甲方的书面同意,并得到当地政府主管部门许可后方能发布。

乙方未经甲方批准擅自发布广告,损害甲方利益的(如使甲方商誉受到损失),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7.12甲方遵循先定货后发货的原则向乙方发货。

乙方的订货计划应提前提报:

正常销售产品需提前45天提报,促销产品需提前60天提报。

无计划或超计划要货,甲方有权控制发货,由此产生的所有后果有乙方负责。

产品的特殊订货:

乙方接特殊订单,须提前通知甲方,在甲方确认后,乙方方可接单。

甲方的备货时间根据乙方提供订单的实际情况确定,乙方需在提交订单时将货款汇入甲方指定帐户。

特殊订单产品无质量问题的,乙方不能调换或退货。

7.13甲方执行“款到发货”原则。

乙方下单后,应在三日内将货款全额汇入甲方指定的银行账号,待货款实际到达甲方帐户之日后,甲方方可发货。

如因任何原因甲方无法确认收到货款而造成拖延发货,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7.14货物自甲方发货地运至乙方销售所在地,运费由乙方承担。

7.15甲方在每月十日前将上月对账单(一式两份)邮寄或传真给乙方,乙方收到对账单后,须签字、盖章予以确认,于三日内传真给甲方,并将原件寄给甲方。

甲方如当月未收到乙方对账单传真回单和寄回的对账单原件,则视为乙方默认甲方账目无误,如因乙方原因造成账目无法对清,以甲方账目为准。

7.16计划内产品原则上不允许退货。

乙方如有滞销产品品种,可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甲方可根据具体情况为其换取同等价值的其他产品,具体内容详见甲方的《退货管理制度》。

对特价产品按正价退回的,一经查出将没收退回的全部产品。

7.17因质量问题被客户退回的产品,该产品被顾客退回后一个月内,乙方可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甲方可根据有顾客签名的更换登记单为乙方换取同等价值的其他产品,乙方须保证更换登记单的真实性,否则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随时检查前述情况。

7.18甲方将根据乙方订购产品的数量,按一定的比例定期向乙方提供产品宣传资料,及促销或统一活动期间的额外宣传品及产品资料。

7.19乙方必须严格遵守甲方规定的价格政策,甲方有权通过各种方式进行审查。

7.20乙方必须按甲方的要求建立进、销、存数据库及用户数据库,并有义务按甲方要求填报各项销售商务统计报表及甲方要求的各种经营管理相关的报表。

7.21乙方须配合甲方进行销售库存统计报告等相关工作,必须每月将销售货物的详细清单(包括产品的型号、规格等)形成报表,上报给甲方。

7.22甲方将定期向乙方通报行业最新动态等信息。

7.23乙方须配合甲方的市场调研工作,并及时向甲方通报相关行业信息。

7.24乙方须根据甲方订货制度有关规定的要求,在每月28日前反馈市场信息,每季度做好产品订购的预测。

7.25甲方有权随时检查乙方的库存、服务质量、财务报表、账册和所有与业务活动相关的事项,乙方积极配合。

7.26乙方同意在专卖店(柜)或甲方认可的其他地方保存与专卖店(柜)经营有关的审核无误后的销售单据、账簿、报表、报税资料以及其他相关资料。

7.27甲方在检查乙方提供的《用户回执单》、发票等过程中,如查实乙方有不遵守甲方价格政策的行为,视为乙方违约,如一年之内乙方出现三次或以上的违反甲方价格政策行为的,乙方除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之外,甲方有权取消乙方特许加盟商资格。

7.28甲方有权随时进入乙方经营的店进行检查,在发现乙方经营的店中销售非甲方品牌产品或非甲方指定的产品时,甲方有权进行拍照,乙方阻止甲方人员进店检查的或阻止甲方拍照的,视为乙方协议销售非品牌产品或非甲方指定的产品以及产品展示不符合甲方要求,违反本协议7.9的约定。

7.29若甲方已有的其他加盟商出现扰乱市场的销售行为,在甲方进行调查和采取相关措施时,7.30乙方有义务协助甲方进行调查,并采取必要及合理的措施予以制止。

第八条销售回款目标及考核

8.1乙方在本年度销售回款人民币万元(即¥),其中正常回款额:

万元(¥),促销回款额:

万元(¥),考核期限为

年月日至年月日。

月份

1月

2月

3月

4月

5月

6月

7月

8月

9月

10月

11月

12月

总额

正常回款

促销回款

8.2甲方对乙方销售回款情况按季度考核,年终统一核算。

乙方全年销售回款额达成须达80%以上(含80%)。

若乙方连续6个月未按计划执行回款目标,甲方有权根据乙方现实情况进行实地调查并作出相应决定但不限于采取罚款及针对该市场进行重新招商。

8.3乙方连续三个月每月进货金额少于两万元,或未完成8.1条约定,全年销售回款额达成率不足80%的,甲方有权取消乙方的经营权。

第九条品牌维护

9.1乙方有义务维护品牌形象与商业信誉,不得以任何行为损害品牌形象、商业信誉。

9.2乙方不得以任何行为损害甲方合法利益(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参与仿冒甲方产品或侵犯甲方知识产权行为);如乙方行为损害甲方合法利益,乙方除必须承担违约责任外,还须赔偿甲方因此而受到的经济或名誉损失。

9.3对于第三方侵犯甲方知识产权、假冒甲方产品等侵犯甲方合同权益的行为,乙方须及时向甲方报告并配合甲方进行维权行动。

9.4乙方须根据甲方要求为客户提供产品的相应宣传,包括性能、服务政策及应用服务。

乙方须遵守对客户的售后服务承诺。

9.5乙方不得向甲方员工提供现金、礼券、实物、不正当的款待和其他超出正常商业惯例的行为以获取任何特权和优惠等不正当利益。

9.6对于乙方售出产品时,向消费者提供的未与甲方书面约定的其他服务,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十条履约保证金

10.1本协议签署之日起三日内乙方须向甲方交纳履约保证金人民币贰万元,自保证金到帐开始,本协议生效。

如乙方能按本协议履行,待本协议终止双方不再续约且乙方履行完本协议第十一条和第十三条规定的义务后履约保证金无息退还;如乙方不能按本协议的条款履行,按照本协议第十四条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产品的供应和销售

11.1订单

乙方应按甲方规定出具不可撤销的书面要货单(简称“订单”)订购甲方的产品,具体订货规定详见《订货制度》。

11.2价格

甲方按出厂价的供货给乙方(特价品除外)。

详见甲方产品系列价目表,甲方有权根据市场需要调整产品价格。

11.3支付

乙方应自发出订单之日起三日内,至迟于约定的发货日前三天,以现金、电汇、汇票的形式支付货款给甲方,款到甲方账户后发货,否则甲方可拒绝发货。

如因乙方推迟付款而导致甲方延迟发货所引起的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

11.4交付

交付地点:

按乙方要求交付

11.5所有权的转移

乙方所订购的货物的所有权在乙方收到运输单位到货通知后即被视为乙方所有。

11.6验货及换货

1、乙方收到货物后,应于三天内检查品名、规格、颜色、数量、金额、表面状况等与订单确认书是否符合,如有不符,应立即书面通知甲方,逾期视为收到无误;

2、乙方指定生产的产品及非甲方原因造成的损坏、脏污概不退换;

3、属甲方质量问题,在货发出后二个月内可退货,退货费用由甲方承担,退货时须按甲方有关程序办理。

4、换货期限:

产品换货期限为240天,超出240天不予换货;并按换货时间不同对所换产品进行打折:

150天内换货不打折,180天内换货打九折,210天内换货打八折,240天内打七折;

5、期限计算:

从甲方发货之日起到乙方所换产品运到甲方仓库止计算(发货当日不计算在内),换回的产品(包括每件产品的小包装)必须完好,不得影响第二次销售。

以上打折均按进货的实际供货价计算;

6、换货额度:

新加盟商首批配货的换货额度为100%(换货期限同上);常规产品在上二个月进货总额的10%以内换货,且当月有效,过期无效,不能延后使用,已经计算过进货总额的月份不能重复计算。

7、换货均由乙方负责运输至甲方仓库,所需的运输费、保险费等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十二条协议的解除和终止

12.1本协议可以因下列事项终止:

1.协议期满双方不再续约的;

2.甲乙双方一致同意终止本协议的;

3.一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致使协议无法继续履行的(如被判刑或劳动教养等),另一方有权终止本协议;

4.如一方申请宣告破产、无力清偿到期债务被清算,或因其他原因不能从事业务活动的,由另一方向其发出书面通知,通知送达本协议确定的对方地址时,协议终止;

12.2本协议可以因下列事项解除:

1.一方按本协议约定的条件解除本协议的;

2.如自然人一方死亡的,或个人原因不能从事店务经营管理的,本协议解除;

3.乙方的经营条件(场地、资金等)已不符合本协议约定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

4.甲乙双方有一方违约的,另一方有权解除本协议;

★特别约定:

本协议在协议期限届满前解除或终止的,尚未向乙方支付的奖励等款项甲方有权不予支付。

12.3甲乙双方按上述条款解除或终止本协议的,乙方同时应当于15日内(自协议解除或终止日起)履行将剩余货物退还甲方的义务,即:

1.乙方负责将剩余货物退到甲方仓库,甲方接受包装完好的、能满足销售要求的常规产品,并按甲方发货时间对所退货物进行打折回收:

不满90天的不打折;超过90天不满180天打八折;超过180天不满一年的打七折;超出一年不满二年的打六折;超出二年的不退货。

2.乙方未将包装完好的、能满足销售要求的常规产品退还甲方,并另行出售;或将能满足销售要求的常规产品更换、拆除包装后出售的视为乙方违约。

3.本条款时间的计算自甲方发货之日起至乙方将所退货物运至甲方仓库止(发货当日不计算在内);其中“不满”包括本数,“超过”不包括本数。

4.本款所指的打折均以乙方从甲方购进相应货物时的价格为基准。

12.4本协议解除或终止后不再续约的,乙方应当将所持有的特许加盟商铭牌、标志、广告宣传资料及其他相关文件交还甲方,甲方也有权收回;乙方应于合同解除或终止之日起五日内拆除乙方店的门头及灯箱等有甲方名称、标志的设施、装潢;否则视为违约,承担违约责任。

★特别约定:

任何一方依据约定解除本协议的,可以在正式发出解除协议通知前向另一方提出解除协议预告,另一方可以于收到解除协议预告之日起三日内向预告方提出抗辩并提供相关依据,如届时不提出抗辩或仅提出抗辩而没有相关依据的,视为不存在抗辩事由。

第十三条经营限制

13.1除乙方在签订本协议前已开始经营的产品外,乙方不得自营或和他人合作经营与甲方存在主要竞争关系的同行企业的产品。

13.2乙方在指定销售区域内另行自营或为他人经营其他企业的产品(服务)须得到甲方的书面同意;

13.3乙方在店不得销售非品牌产品或非甲方指定的产品,不得销售假冒伪劣产品。

乙方用于经营甲方产品流动资金须充足,不应以任何理由发生短缺甲方按照市场需求规定的产品品种和型号,严格执行甲方产品结构的有关规定。

13.4乙方应执行甲方的销售政策与价格政策(如执行甲方的统一零售价等)以经营活动中不得擅自提价、压价或变相提价、压价销售,特殊情况须报甲方批准;若因地区差异而要求调整价格的,须经甲方审核同意后方可执行;甲方有权根据市场情况调整、变更销售政策与价格政策、该调整与变更后以由甲方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后于甲方指定之日生效。

13.5乙方专卖店(柜)销售的所有产品,必须严格依照甲方规定的进货流程向甲方进货。

13.6乙方所订购的甲方产品,只能在其甲方授权之专卖店(柜)内销售,乙方不得私自授权或以其他形式转让第三人销售。

13.7乙方不准将所经营销售的甲方产品以明价暗折的方式对外进行销售。

乙方如将甲方产品以低于甲方的指导价格或规定价格进行销售应提前30天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并征得甲方书面同意的情况下方可执行。

13.8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以低于、等于或大于甲方供货之价格变相将甲方产品批发给其他人作经营销售之用。

13.9乙方不准私自仿冒、制作、加工甲方产品以自己名义或以甲方名义对外进行经营销售。

13.10乙方未经甲方允许不准私自与甲方其他加盟商进行货品交换、代卖销售、无偿赠与甲方货品等不利于甲方市场稳定之行为。

13.11乙方未经甲方同意,不准在甲方未允许之地区或区域私自开设甲方专卖店或以甲方名义开设销售网点。

13.12乙方未经甲方允许,不准在甲方授权之专卖店(柜)内经营销售其他同行业的产品。

13.13乙方未经甲方允许,不准在甲方授权之专卖店(柜)内经营销售其他种类的商品。

13.14乙方的所有广告都必须经过甲方的审批同意,并统一制作(经过甲方书面同意由乙方自己制作的除外)。

13.15乙方对外所作宣传之广告必须按照甲方要求及风格,未经甲方允许,不准私自改、更改、涂改甲方广告或私自找他(她)人代言其广告。

13.16乙方不得在甲方授权开设的店柜外使用甲方商标及相关标识。

13.17乙方不得从事不利于甲方商标、产品或专卖店柜声誉的行为或宣传。

13.18乙方不得在甲方专卖店柜以外销售富安娜及其他甲方指定品牌产品。

13.19乙方在退货前或协议终止后对专卖店(柜)内及库存甲方产品不得进行甩卖的。

13.20甲方在协议期满后一个月内对乙方的专卖店(柜)进行清算。

乙方应将剩余的从甲方购进的库存产品按甲方指定方式转予甲方指定的第三方或直接返回甲方。

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准私自进行销售或转予第三人。

13.21甲乙双方合同终止后,乙方不准以任何形式包括但不限于以甲方名义或甲方商标标识销售甲方产品。

第十四条保密条款

14.1乙方对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合法获得的甲方的商业和市场资料(包括价格政策)应予以永久保密,乙方不能在任何时间向任何第三方披露,甲方书面同意的除外;乙方在收到甲方的前述资料的,须在签收后将签收单返回甲方。

14.2本协议解除或终止后,乙方应将上述资料返还给甲方,并不得使用或披露属于甲方的商标、标识、符号、商业资料、技术文件(包括甲方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商标注册证、税务年检证复印件等),或实施其他任何使人容易与甲方混淆的行为。

第十五违约责任

15.1如乙方违反本协议中第3.3条、第5.3条、第6.3条、第7.4条、第7.7条、第8.1条、第13.1条等各项约定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4-10万元。

15.2如乙方违反本协议中第5.6条、第6.2条、第6.4条、第7.5条、第7.9条、第7.10条、第8.2条、第8.4条等各项约定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1-4万元。

15.3如乙方违反本协议中第5.4条、第11.4条、第13.2条等各项约定的,保证金不予退还。

15.4如乙方违反本协议中第12.1条约定,甲方有权按照以下方式对乙方进行处罚:

a.取消给予乙方各项奖励(包括服务和培训);b.取消经营甲方其它品牌的权利;c.取消乙方分销和拓展权利;d.收缩乙方的销售区域;情节严重的将解除本协议和所有授权;

15.5以上违约金如有发生,乙方须于接到甲方书面通知一个月内支付,甲方有权在乙方支付的货款和保证金中扣除,同时甲方随时有权选择以下方式(可多项同时采用)进行处理:

1、发出警告或在全国加盟商范围内通报批评;

2、停止发货;

3、重新指定(收缩)乙方销售区域、收回部分指定销售区域(如改为单店授权),并有权在收回的销售区域内发展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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